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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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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教案.ppt

    民事诉讼法教案现在学习的是第1页,共50页 课程简介课程简介 1、本课程为法律类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2、本课程教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民事诉讼立法为依据,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为基础,从诉讼理论的高度加以阐述,采用立法、理论和实践三结合的原则进行,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了解民事诉讼理论的新课题,民事诉讼立法的新发展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养成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民事诉讼实践问题的能力。3、本课程与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联系密切,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教学中应注意与上述课程互相衔接,彼此印证,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课程。4、本课程分为五编,绪论是对本学科的初步介绍;总论是对本学科的集中论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诉讼证据论是本学科的核心部分之一,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础;诉讼程序论阐述通常诉讼程序的基本问题和具体规定,是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特别程序论主要阐述非诉程序,是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而言的。5、本课程以文字教材为基础,采用教师讲授和辅导以及同学自学相结合的多媒体教学方式。现在学习的是第2页,共50页 二、学期成绩考核出勤表现10%平时作业和练习20%期末考试70%现在学习的是第3页,共50页 三、参考书目三、参考书目1、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 法律出版社 2、民事诉讼法必读资料 张卫平主编 法律出版社3、民事诉讼法理研究邵明著 人民大学出版社 4、民事诉讼法原理 田平安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5、民事诉讼法专论 江伟主编 人民大学出版社6、新民事诉讼法要点解读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7、契约与超越民事诉讼若干理论与实践 李祖军著 厦门大学出版社 8、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丁巧仁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9、证据法 张榕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10、证据法学 江伟主编 法律出版社 11、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 毕玉谦著 法律出版社12、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第二版)江伟主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1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二版)汤维建主编 人民大学出版社 14、中国民商法律网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案例注释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现在学习的是第4页,共50页 导论一、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二、学习民诉法的方法1、法律法规2、知识储备实践积累3、思维方式:1)事实判断 辩论主义 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2)价值判断 正当程序或程序正义三、民诉法与民法现在学习的是第5页,共50页 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概念与特点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可处分性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上述解决机制的关系?案例1,2。现在学习的是第6页,共50页 案例1:李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王某拒绝还款,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免除王某的利息1万元。但是王某并没有按约定向李某支付款项。问:(1)李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调解协议?案例2:李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王某拒绝还款。王某和李某达成仲裁协议,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此案。裁决作出后,李某与王某均不服,因此协议放弃此裁决,转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天津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此案?现在学习的是第7页,共50页 注意:1、人民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但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直接按得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终局性。3、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应注意一个例外: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现在学习的是第8页,共50页 二、民事诉讼(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的本质是国家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干预,其目的在于制止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诉讼对于国家而言是一种职能,对于纠纷当事人而言是维护其权益的一种手段。根据国家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内容和方式的区别,通常把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现在学习的是第9页,共50页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在我国,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有以下四个特点: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法院审判活动起重要作用。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即诉讼有阶段性和连续性。4.整个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现在学习的是第10页,共50页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概念: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学说:国外:私权保护说:保护实体权利 维护私法秩序说: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私法秩序 纠纷解决说:纠纷的强制解决 程序保障说: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 权利保障说:多元说:国内:多元说或多层次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利益保障说(四)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做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做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系的抽象形式。其实质就是案件审理中法院和当事人的作用分担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1、当事人主义 2、职权主义 以我国为例:教材18-19页。现在学习的是第11页,共50页 三、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为:民事诉讼是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在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主体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的联系为: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诉讼实践活动既是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又为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供经验,而民事诉讼法一旦产生,则将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现在学习的是第12页,共50页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多重性的法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一定领域社会关系的部门法。2.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现在学习的是第13页,共50页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现在学习的是第14页,共50页 第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第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第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4.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现在学习的是第15页,共50页 (四)民诉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与相关实体法的关系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是民事实体法,它们分别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相关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保障着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因此,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就没有生命力;相反,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则因失去了保护的对象和内容,其存在也就毫无意义。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现在学习的是第16页,共50页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者司法法,因此,两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既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者相近的规定。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4、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与公证法的关系;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与仲裁法的关系 现在学习的是第17页,共50页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其现行体系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其现行体系 一、体系结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4编28章268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上述内容,依其功能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则、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部分。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其内容可以分别归入这三大部分之中。二、特点 与其他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具有以下四个特点:l.以总则统揽全部法律条文;2.以普通程序作为整个审判程序的基础;3.将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4.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单独列为一编作特别规定。现在学习的是第18页,共50页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说(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 通说认为,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第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也有学者认为,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包括上述的审判法律关系,也包括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争讼法律关系。现在学习的是第19页,共50页 1、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证人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下列哪些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李某起诉儿子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案件中李某与儿子之间的法律关系;B、王某诉郑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证人李某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C、王某诉刘某侵占宅基地一案中,王某与法院之间的关系;D、李某和郑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乡政府进行了处理,李某和乡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在学习的是第20页,共50页 (二)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法院是指挥者和组织者,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现在学习的是第21页,共50页 (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实践有密切联系。因此,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有助于人民法院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权诉权),依法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正确履行职责。有助于引导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现在学习的是第22页,共50页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 区别。区别。现在学习的是第23页,共50页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即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者。是诉讼主体者,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不一定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主体,而委托代理人只有经特别授权才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主体,而委托代理人只有经特别授权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同的主体享有或承担不同的权利与义务。现在学习的是第24页,共50页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各主体权利义务不同,因而客体也有区别。在这里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在这里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区别开。区别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现在学习的是第25页,共50页 练习: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B、证人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等同于诉讼主体的外延;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一定是诉讼主体。现在学习的是第26页,共50页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一)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二)诉讼行为 现在学习的是第27页,共50页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诉讼行为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也有所不同.现在学习的是第28页,共50页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诉讼和民事诉讼?怎样理解诉讼的本质和民事诉讼的特点?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4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包括哪些范围?它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什么联系和区别?5、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模式?现在学习的是第29页,共50页 练习题:1、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2、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3、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解决机制?()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济4、张涛和李伟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同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双方也有异议,哪些机构可以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决定?()A、人民法院;B、仲裁委员会;C、公证机关;D、人民调解委员会5、上题中,如果张涛请求仲裁委员会就仲裁的效力作决定,李伟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则由()裁定。A、仲裁委员会;B、人民法院;C、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同;D、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可现在学习的是第30页,共50页 第二章第二章 诉与诉权诉与诉权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之诉民事之诉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一)民事之诉的含义 民事之诉有多种含义,我们这里,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特定的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二)诉的构成要素现在学习的是第31页,共50页 1、诉的主体:原告和被告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研究诉的要素,对于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以此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是否是一个特定的“诉”,便于法院准确收案,防止原告重复起诉;(2)诉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判决既判力的范围;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为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诉讼标的则为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便于法院正确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处理方式,有效地组织审判活动;这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一定要把握好诉讼的主体和客体,没有请求,法院是不会主动判决的。(3)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既决定了法院审判的对象,也便于被告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注意注意:诉的理由(诉的实体法依据)不是诉的构成要素。诉的理由(诉的实体法依据)不是诉的构成要素。现在学习的是第32页,共50页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一)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二)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注意:注意:通过案例掌握案例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同时还要同学们注意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额之间的区别。现在学习的是第33页,共50页 讨论: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1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租金6000元。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他和刘大壮之间的租赁关系;D、王大明、刘大壮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现在学习的是第34页,共50页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一)诉的类型 按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分:1、给付之诉-请求权 什么是请求权?2、确认之诉-支配权 什么是支配权?3、形成之诉-形成权 什么是形成权?P37-39 现在学习的是第35页,共50页 1、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学习的是第36页,共50页 2、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之分。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执行性,后者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现在学习的是第37页,共50页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变更之诉有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之分。此外,还有人将变更之诉分为改变性变更之诉和消灭性变更之诉。变更之诉的特点是: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现在学习的是第38页,共50页 练习:下列哪一个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B、丙起诉丁撤销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两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现在学习的是第39页,共50页 (二)诉的识别1、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识别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 例外:法定当事人变更;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变更或增减;(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 权利保护形式(诉的类型)不同;或虽然保护形式相同,但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不同或诉讼标的物不同,都将导致诉讼标的的不同。例如: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 (3)根据诉的原因(案件事实)来识别例如:A以B有恶习为由,提起与B的离婚之诉。败诉后,A又以受虐待为由,再次提起与B的离婚之诉。法院是否应受理?2、“一事不再理”(既判力)原则现在学习的是第40页,共50页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一)起诉要件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的法定的条件。它主要是程序方面的,通常包括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合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等。但我国规定得较严格,包括了一些诉讼要件,如当事人适格要件、证据材料要求等,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二)诉讼要件 诉讼要件是指法院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法院才能够作出本案实体判决,否则诉讼将被驳回。所以诉讼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诉讼要件包括绝对诉讼要件和相对诉讼要件。(三)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调查现在学习的是第41页,共50页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解决。诉的合并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并可以防止法院对几个有关联的诉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诉的合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几个诉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二是几个诉在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方面有一定联系;三是合并的诉适用相同的程序;四是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诉的合并包括三种:第一,单纯合并;第二,预备合并;第三,选择合并。诉的合并一般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解决。(在二审中请求合并的,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诉的合并只是程序上的合并审理,各个诉的独立性并不因此而丧失,法院仍须就各个诉分别审查后作出判决。现在学习的是第42页,共50页 (二)诉的变更 诉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为诉的要素有三个,最广义的应该是任意要素的变化都是诉的变更。但一般意义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标的来替换原诉讼标的或另外增加诉讼标的(替换或追加)。当事人变更 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作出判决之前提出。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的标的之变更不同: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在不变更诉的标的之前提下而变更实体权利主张;诉的标的之变更,则意味着用新的诉来代替原来的诉。诉讼请求的变更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变更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其二,变更对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数额。(三)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 教材P4647现在学习的是第43页,共50页 第二节第二节 反诉反诉一、反诉的含义一、反诉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反诉的概念界定众说纷纭,至少有十多种看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谓之反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其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审判请求。”反诉作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现在学习的是第44页,共50页 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第三,诉讼目的的对抗性;第四,诉讼时间的限制性。(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开庭前)二、反诉的要件二、反诉的要件三、反诉的程序三、反诉的程序四、反诉与诉讼抵消四、反诉与诉讼抵消现在学习的是第45页,共50页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权民事诉权一、民事诉权的含义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 的一种权利。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在学习的是第46页,共50页 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现在学习的是第47页,共50页 注意:注意: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P53 2、诉权与诉的关系:诉是诉权的实现状态,当诉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以后,诉权就随之转变为诉。简而言之,诉是一种具体状态,而诉权是一种抽象状态。二、民事诉权的要件二、民事诉权的要件三、民事诉权的保护三、民事诉权的保护四、滥用诉权的规制四、滥用诉权的规制现在学习的是第48页,共50页 做课后练习;案例讨论做课后练习;案例讨论 1、甲和乙丙夫妇关系比较密切,常往来。甲因工作需要租住乙家空房一套,、甲和乙丙夫妇关系比较密切,常往来。甲因工作需要租住乙家空房一套,月租月租400元。后甲因琐事与乙家闹翻,乙向甲要求交还拖欠的元。后甲因琐事与乙家闹翻,乙向甲要求交还拖欠的5个月房租,个月房租,甲拒不答应。乙家遂诉甲至法院,要求交还所欠房租甲拒不答应。乙家遂诉甲至法院,要求交还所欠房租2000元。在审理过元。在审理过程中,甲提出丙曾向其借款程中,甲提出丙曾向其借款4000元,至今未还,要求抵消乙的元,至今未还,要求抵消乙的2000元房租,并元房租,并要求偿还自己要求偿还自己2000元。回答以下问题:(元。回答以下问题:(1)此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此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2)法院对于甲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处理?)法院对于甲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处理?2、甲五金公司和乙装修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供给乙公司、甲五金公司和乙装修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供给乙公司钢梁钢梁200公斤,乙公司支付货款公斤,乙公司支付货款4万元,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万元,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4000元。元。乙公司收到钢梁后发现甲提供的都是次优钢,不符合要求,遂拒绝支付货款,并要乙公司收到钢梁后发现甲提供的都是次优钢,不符合要求,遂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五金公司则认为这批钢梁完全能够满足乙公司的装修要求,没有违反合同。求退货。五金公司则认为这批钢梁完全能够满足乙公司的装修要求,没有违反合同。双方争执不下,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重新交货。在庭审中,乙公司又向法院双方争执不下,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重新交货。在庭审中,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参照案例回答以下问题:(提出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参照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乙公司提起的)乙公司提起的诉讼是什么类型的诉讼?(诉讼是什么类型的诉讼?(2)乙公司在法庭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诉)乙公司在法庭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诉的变更?为什么?的变更?为什么?现在学习的是第49页,共50页 现在学习的是第50页,共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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