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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doc

    • 资源ID:50631108       资源大小:29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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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doc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时间:2011-08-26   字体:【大 中 小】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8.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9.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336号)10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11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1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1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14.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15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16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17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18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19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20.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21.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2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2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2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2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2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27.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28.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代用茶产品)、酒类(黄酒、其他酒、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蜂产品(蜂蜜、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中: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的申请;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地市局)负责受理除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的申请。五、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味精、白糖)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暂未开通网上申请业务,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可网上提交申请。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上述有关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8.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一式1份);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1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材料除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均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字。(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5.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8.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一式1份);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1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1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3.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迁址)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七、许可程序(一)申请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申请人应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不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申请人可以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也可以登录(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申请书需同时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可到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交原件一份,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艺流程图、场所布局图、质量管理文件、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线(注:申请人在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注: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作出受理意见后将邮寄书面受理文书给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指定的联系人,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一并邮寄行政许可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的,本次申请终止。(三)核查受理申请后,审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审查部门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四)审批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五)组织试生产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六)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七)载明品种范围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八)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八、许可期限 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二)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十、审批结果公告省质监局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一)省质监局办理地点和时间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首层;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30;星期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业务联系电话:020-(二)地市局办理地点和时间由地市局确定并公布。十二、投诉电话020-十三、其他事项申请书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请到省质监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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