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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doc

    • 资源ID:50631969       资源大小:34.50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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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doc

    关于印发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外包井下采掘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金安全2008193号各有关子公司(重点三级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外包井下采掘工程安全管理,建立外包井下采掘工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集团公司对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金安全2005139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外包井下采掘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并已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外包井下采掘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矿山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包井下采掘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金安全200725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外包井下采掘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控股子公司经股东会、董事会确认后执行。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是: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坚持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以达到“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目标。在施工单位选择上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外委施工队伍。第四条 各子公司在工程招投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资质 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安全专篇 1.安全生产许可证;2.施工过的主要采掘工程及相关施工项目安全评价材料;3.法人代表,工程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6.特种作业操作证;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施工安全措施。第五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甲方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第六条 各子公司使用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和规模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 含3个)以下。(二)同一个中段只能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如果2个及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个坑口施工作业,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互)保协议,各子公司作为联(互)保协议的协调管理方参与安全生产联(互)保协议的签订,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拥有有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二)工程负责人应拥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经验。(三)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学历或5年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或生产管理经验,具有有效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四)必须按工程需要配备电工、钳工、电气焊工、轨(管)道工、木工等技术工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五)加强现场管理,并保证施工队长现场跟班作业,配备施工队长( 带班长)的人数不得低于全部人员的3%,总人数不到100人时,配备的施工队长( 带班长)不得少于3人。(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配备专职安全员的人数不得低于全部人员的2%,总人数不到100人时,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七)自带的设备和器具,必须质量合格、节能环保,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非井下施工用的设备或器具。 第八条 对外承包的方式、范围的要求(一)生产矿山企业要逐步减少对外承包的范围和工程量,努力培养企业自身的施工队伍,逐步减少外委施工队伍。(二)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压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必须予以纠正,并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三)原则上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限定在掌子面掘进和采场采矿上;承包方式要求采用清包方式,逐步取缔大包形式。 (四)生产矿山企业的工程对外承包时,大型设备、主要设备、主要器具,如:1.0米以上卷扬、电机车、装岩机、梭车、矿车、水泵、变电(供电)设备等,原则上由企业配备。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做到:(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二)认真对录用的新工人进行审查,对新招收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录用。严禁录用患有不适于从事井下作业的疾病、童工、50岁以上等人员。(三)必须加强用工管理,按企业的要求,每月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人员变动情况,报送人员变化表。(四)与录用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杜绝签订任何形式的生死合同。(五)新录用的工人,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六)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七)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做到:(一) 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或采矿生产任务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选派责任心强、懂技术、懂业务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二) 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规范个人安全培训档案及文字记录。(三) 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不符合录用身体条件、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企业已责令不许在本企业工作的人员不能发放入井准许证。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工作地点。(四) 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监督安全标准化建设、负责安全确认、车间级安全教育、协调企业与外委施工队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项等;安全组要有独立办公地点,装备必需的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组要建立值班、安全检查(复查)制度;安全组要建立对组成人员每天工作派班及现场隐患指令整改制度;安全组的人员工资等有关管理费用由安全管理专项费用中列支;企业要制定对安全组的考核与奖惩办法,做到职责分明、奖罚分明。 (五) 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要强制外委施工队伍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制度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定置管理标准化、生活设施布局标准化。生产矿山的新开中段、新开坑口,基建矿山的所有基建工程,必须按安全标准化施工,已形成的坑口及中段通过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化,做到:无积水、无壁粉、无浮石、无杂物、无粪便、无跑、冒、滴、漏;天井支护、管路架设、电器线路敷设、通风、防尘标准化;设备清、工器具清、工作场地清;有照明设施;井口有安全门、有阻车器、罐笼有安全帘、提升有信号并设置齐全;有安全标志;有两个安全出口;风水管理路畅通、通讯畅通、水沟畅通;材料、工器具、杂物堆放整齐。安全标准化,要从工程设计、验收抓起,严格按有关设计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标准化要求设计,设计不符合的不能批准,无设计不能施工;重新制定工程验收办法,严格工程验收标准,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六) 强制推行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 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对超过天没作业的作业面(地点),若复工,必须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测确认。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 (一)提取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安全管理专项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根据作业条件及环境,甲乙双方约定提取比例,做为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安全管理专项费用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每月工程结算时予以扣留;安全管理专项费用的使用范围:甲乙双方派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的工资、安全培训宣传费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办理特种人员操作证的费用、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隐患处理的费用、安全标志、安全奖等。(二)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 原则上外委施工单位每年应向甲方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标准为:年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不低于6的工程额提取;超过500万元的工程,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前项基础上按不低于超过部分的4累加。若外委施工单位在承包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合同期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扣减全部风险抵押金;发生一般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减风险抵押金30。扣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用于改善安全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到期后,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退回外委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队伍退出的条件合同必须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有权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全年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连续3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四)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五)泄漏甲方技术资料和生产技术秘密的。(六)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第十三条 外委施工单位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六)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严禁超时作业和疲劳作业。(七)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八)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九)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条件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十)对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十一)全力对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包工程应负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切实履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 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生产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作为一个生产车间进行安全和现场管理。(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爆破物品流失。(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列席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第十六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强制性约定,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除及时上报外,应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进行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八条 当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子公司和外委施工单位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第十九条 当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相关子公司应负安全责任,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承包合同复印件。(六)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金安全2005139号)同时废止。 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外委施工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安全资格证书编号项目经理姓名安全资格证书编号施工资质类别及等级 发证机关及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有效期职工人数施工队长人数 采矿技术人员数 专职安全员人数 测量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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