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管理执法培训试题及答桉.pdf
http:/ http:/ 1 国国国 土土土 管管管 理理理 执执执 法法法 培培培 训训训 试试试 题题题 及及及 答答答 案案案 QQ:445142530 WWW.592KS.COM TEL:15161218108 一、填空题一、填空题(共 30 题,每题 2 分)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2、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原则有:(1)(依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口头督办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函)。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8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责令停止开采,责令赔偿损失等)。5、根据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 7 日内作出如下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6、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1)立案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http:/ http:/ http:/ 2 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部门有管辖权。(2)立案的程序。立案一般按下列步骤工作:(一是受理)。受理的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受理。(二是审查)。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对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三是立案)。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和备案。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国土资源执法标志和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询问、勘验检查、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鉴定等环节。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生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的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要坚持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复议与诉讼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全面履行原则)。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可分为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职能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确定其管辖范围。一般均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职能管辖一般较为单一,即每一事务由对其负有管理职能的一个处罚机关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1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11、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http:/ http:/ http:/ 3 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1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3、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14、治理整顿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所签协议一律无效。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此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凡是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后变相取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办理用地手续。15、非法批地行为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http:/ http:/ http:/ 4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1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17、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8、破坏耕地的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破坏耕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74 条规定,破坏耕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规定处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下)罚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3 条规定处土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80 条的规定,构成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由http:/ http:/ http:/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的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20、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2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23、国土资源信访接访程序包括:(“登记、接谈、处理、催办、特殊情况处理”)五个步骤。其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并对来访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24、行政处罚的原则是;http:/ http:/ http:/ 6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行政处罚不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25、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查处行为进行(事前督办,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也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决定对案件查处行为进行协查或全程监督。2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做出处罚决定的,在结案后 20 日内,应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备案。对责任人做出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同时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27、越界勘查和越界开采指已经取得了勘查或采矿许可证,但超出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或超出批准的开采越界采矿)的行为。越界勘查和越界开采有的是主观上故意造成的,也有的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但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8、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费用是指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包括:(申戒罚(责令限期缴纳));财产罚((加收纳金);能力罚(吊销采矿许可证)。29、根据矿产资源法第 40 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30、汇交地质资料弄虚作假是指(地质资料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http:/ http:/ http:/ 7 期改正,处(10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二、简答题二、简答题(共 5 题,每题 8 分)1、非法占地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非法占地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6 条规定,非法占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可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罚款)。行政处分(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什么?、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什么?答:受理 负责受理以下五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线索:受害人控告。群众举报。有关组织移送。上级机关交办。http:/ http:/ http:/ 8 局属各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后,立即将有关材料附文报送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安排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制作受理笔录,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所举报事实的基本情况。审查 主管领导接到报送的有关材料后,批示进行依法审查。依法审查应完成以下工作:a、调查有关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b、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c、认为需要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指派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d、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线索审查报告。审查工作完成后,提请主管领导同意并上报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 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移交表将全部资料移交法规监察机构;决定不予立案的,以局名义对提供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答复;决定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立案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法规监察机构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主管领导签批后依法查处;凡是立案的,必须在立案之日起 7 日之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 3 日内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a、调查有关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b、现场勘验:包括提取实物、样本,拍照,录象,测试分析,http:/ http:/ http:/ 9 实际测量,绘图及其他现场工作。勘验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现场勘验记录。c、技术鉴定:调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要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向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提交委托书,并配合其完成技术鉴定工作;技术鉴定工作完成后,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单位应提交技术鉴定报告。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矿业违法行为仍在继续时,应当制作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报请主管领导签发后向违法行为人下发。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处理审批表,交法制审核人进行法制审核。调查取证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处理审批 主管领导在接到 调查报告、处理审批表 和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根据有关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处理:a、证据不足的,发回案件承办人补充调查;b、超越职权范围的,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移交事项;c、不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或已过追诉时效的,决定不予处罚;以局名义向提供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答复;d、证据充分确凿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交法规监察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告知 法规监察机构接到批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承办人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疑义或新的情况,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或处罚,案件承办人应当对其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问题的,重新调查取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主管领导;http:/ http:/ http:/ 10 主管领导应当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听证事宜。听证的举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执行。听证完成后,应做出如下决议:a、证据不足的,发回案件承办人补充调查;b、不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或已过追诉时效的,决定不予处罚;以局名义对提供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答复;c、证据充分确凿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决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 凡是要进行处罚的,由主管领导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决定。法规监察机构根据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局长签发。法规监察机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法规监察科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执行 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上级部门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的除外。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罚没物品应按规定上缴财政。罚没款应于 2 日内打入财政专户。自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时,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规监察机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主管领导应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处罚事项执行完毕,法规监察机构应当在 7 日内制作结案报告,并将结案报告副本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案件结案报告副本要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存档 http:/ http:/ http:/ 11 法规监察机构将涉案材料装订成册,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案卷交局档案室保存。(1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法规监察机构代表局参加复议和行政诉讼。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 号)号)对强化矿业权管理是如何做出规定的?对强化矿业权管理是如何做出规定的?答: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4、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号)对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如何做出规定的?对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如何做出规定的?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32 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新疆经济http:/ http:/ http:/ 12 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深刻阐述了加快新疆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基本思路、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提出了加快新疆发展的重点任务、建设布局、重大项目和政策措施。面向未来,新疆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疆又好又快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排难而进,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不断开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