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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水利工程技术范文多篇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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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水利工程技术范文多篇资料汇编.docx

    2022水利工程技术范文多篇资料汇编资料汇编目 录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rr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tt3、BIM技术在水利工程的应用4、水利工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措施5、接缝灌浆技术对水利工程的应用6、基层水利工程建设与未来发展7、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研究8、水利工程水文计算方法探讨9、改进水利工程监理10、防渗技术对水利工程施工的应用11、水利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2、水利工程水库大坝混凝土施工技术研究13、探析基层水利工程管理问题及有效对策14、水利工程资料基本知识讲解15、水利工程管理创新中精细化管理的应用16、农田水利工程要求及建设研究1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对策18、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措施19、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影响因素及对策20、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第28?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恕诚                                                                 二六年十二月十目  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三章 监理业务施行第四章 监视理第五章 罚 那么第六章 附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立质量根据?法?、?建立工程质量理?、?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监视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撤除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受工程法人(建立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行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平安消费、环境保护等进展的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立环境保护监理。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依法实行建立监理。总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必须实行建立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平安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铁路、公路、城镇建立、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立工程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对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统一监视理。所属流域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理机构和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对其所辖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施行监视理。返  回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施行建立监理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工程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并报工程主部门备案。工程法人和监理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第六条 工程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工程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 监理应当按照的规定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可以组成一个结合体承接监理业务。结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工程法人。结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结合体中标的结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工程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工程向工程法人承当连带责任。第八条 监理与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当该项工程的建立监理业务。监理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第九条 监理不得允许其他或者个人以本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监理不得转让监理业务。返  回第三章 监理业务施行第十条 监理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理的规定获得。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以下简称注册监理报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与注册监理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机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工程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第十一条 监理应当按以下程序施行建立监理: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工程监理机构进驻现场;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的和根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和措施并报工程法人备案;三按照工程建立进度方案分专业编制监理施行细那么;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施行细那么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工程法人提交监理工作、移交资料。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发布有关指签署监理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详细负责所承当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受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第十三条 监理应当将工程监理机构及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受权范围书面被监理。监理施行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被监理。监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第十四条 监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等进展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不得修改工程设计。第十五条 监理应当按照监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施行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监理不得与工程法人或者被监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十六条 监理应当协助工程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方案审查被监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并催促被监理施行。第十七条 监理应当协助工程法人编制付款方案审查被监理提交的资金流方案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应当审查被监理提出的平安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视施行。监理在施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暂时停顿施工并及时工程法人。被监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监理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部门或者流域理机构。第十九条 工程法人应当向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违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第二十条 工程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法人可以对监理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由工程法人与监理协商确定。返  回第四章 监视理第二十一条 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的监视理对工程法人和监理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立强迫性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工程法人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展检查。第二十二条 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关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施行监视检查时不得阻碍监理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视检查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三条 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在监视检查中发现监理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纠正并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 任何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以及有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返  回第五章 罚 那么第二十五条 工程法人将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或者必须实行建立监理而未实行的按照?建立工程质量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分。工程法人对监理提出不符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要求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第五十五条处分。第二十六条 工程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监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建立工程质量理?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分:一超越本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二未获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三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四允许其他或者个人以本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五转让监理业务的;六与工程法人或者被监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七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八与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当该项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的。第二十八条 监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给予警告;无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予以追缴处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工程法人、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九条 监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第五十七条处分: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二发现平安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整改或者暂时停顿施工的;三施工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部门或者流域理机构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施行监理的。第三十条 监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回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工程法人、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财物的;二与被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机的。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停顿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的责停顿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部门和流域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立监理活动的监视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依法给予监理罚款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理的工作人员因调开工作、退休等原因分开该后被发如今该工作间违背有关工程建立质量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降低监理资质等级、撤消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处分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其他行政处分由有关水行政主部门按照法定职权。返  回第六章 附 那么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消费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进展的理活动。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立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行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进展的理活动。本规定所称被监理是指承当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的机电及金属构造设备制造的。第三十七条 监理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监理业绩的承当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技术由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建1999637、?水土保持生态建立工程监理理暂行?(水建200379)同时废止。?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2001217)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返  回中国企业集成网所有   者可耻 水 利 部 文 件水建1999637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的各流域机构各、自治区、直辖永利(水电)()方案单列水利(水电)消费建立兵团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 为进一步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和监理人员的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理?(水建1996397)同时废止。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理进步工程建立程度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必须施行建立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详细情况逐步施行建立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以及其他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是指监理受工程法人委托根据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工程建立、建立工程合同以及建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立实行的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展建立工程的合同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立的、工和质量并协调建立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工程法人应在施工前选择监理介入工程建立。 第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立监理的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立监理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理。 第八条 主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立与理司。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视施行;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四、指导、监视、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五、指导、监视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施行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的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培训理工作。 设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立监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视、协调流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三、负责本流域所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初审; 四、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的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五、对本流域机构直属的监理、监理人员进展理; 六、指导、监视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施行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关系; 七、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建立监理培训理工作; 八、和交办的其他监理理工作。 第十条 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主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立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并监视施行;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的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的监理和监理人员进展理; 五、指导、监视地方水利工程施行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培训理工作。第三章 建立监理和监理人员第十一条 建立监理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建立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审查、由水行政主部门批准。 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监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立监理资格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当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与工程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承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应根据合同按照“公正、自主的原那么开展工程建立监理工作维护工程法人和承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两个监理结合监理承当监理业务时应签订结合协议书明确有关责、权、利确定一个监理为责任方并由责任方负责与工程法人签定监理合同并承当全都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应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工程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 监理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工程法人或施工、设备制造、村料供给等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村科、构配件供给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受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签认所监理工程工程的有关工程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承包的工程工程经理及有关理人员以及工程建立分包。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工程法人与承包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和受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较少时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和受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第四章 建立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法人应通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承当监理业务应与工程法人签定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工程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设施;食宿条件等);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工程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七条 施行建立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组建工程监理机构; 二、编制工程建立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建立方案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立监理细那么;四、按照建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那么施行建立监理;五、建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工程法人提交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法人必须在监理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承包并报工程主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施行工程监理的施行细那么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受权范围书面承包。 第二十九条 承包必须按照与工程法人签定的工程建立合同中的规定承受监理。 第三十条 工程法人与承包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生的争议须提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展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双方。第一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立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第三十一条 国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需要委托国外监理承当建立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承受中国水行政主部门的理与监视。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进展监理。国外贷款和赠款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进展监理。 第三十二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的监理费用计取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级 监理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部门给予警告、降级、中止合同、没收所得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书?。 一、未获得监理资格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六、成心损害工程法人或被监理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平安事故。 第三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所得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注册; 三、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或?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四、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兼职 五、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五条 监理员违背本规定的处分由各流域机构和各、自治区水行政主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本地区详细情况制定。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员读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承当一定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依法处理。算七章 附 那么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都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安康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是指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的。 第三条 水行政主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理工作。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的审批工作。 流城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进展初审。 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负责对本行政区城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进展初审。 第四条 监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性和技术承受水行政主部门的监视理。第二章 监理资格等级 第五条 建立监理实行资格审批制度。 新设立的监理须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理部门进展企业法人预登记获得营业核准书后按申请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的程序报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再进展正式工商企业法人登记。 第六条 监理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的资格: 一、甲级 1、监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理制度。监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并获准在监理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立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当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理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才能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构造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5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监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理制度。监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较强。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并获准在监理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2人; 3、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建立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当过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工作;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理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才能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装备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构造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0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50; 6、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三、丙级 1、监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理制度。监理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并获准在监理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予1人; 3、在获得级监理资格间承当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以上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理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监理人员构造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7监理工师约占43监理员约占50;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新申请建立监理资格等级的监理条件符合丙级资格中1、2、4、5款先定为丙级()一年后年检间具备了丙级资质中3款的要求方可正式定为丙级。 第八条 监理的业务范围: 甲级可以承当各类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当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丙级(含级)可以承当中小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第三章 监理资格理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的应将?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申请表?及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送流域机构或、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经初审后报送。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负责审定申请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颁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条 新申请监理资格等级除填写?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申请表?外还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或工商行政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核准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 三、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四、?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 五、(业务手册)或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六、组织章程; 七、其他附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每年年检一次每四年复查一次。年检结分合格、根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详细条件由另行规定。对根本合格发黄牌警告限整改对不合格作降级处理。 甲级监理及水利都直属监理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由负责。 乙、丙级监理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流域机构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负责年检结果报备案。 监理资格的复查工作由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凡执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到达上一资格等级的监理可按本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报正式定级或晋级;正式定级或晋级与年检同时进展资格等级不能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定级或晋级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格定级或晋级申请; 二、原?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凡年检或复查时被核定降级或在工程监理生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监理由年检或复查提出资格降级鉴定报水利都批准收缴原书并核发新的书。 第十五条 监理分立或合并应向水利都交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经重新审查核定资格等级获得相应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改组为股份制原获得书的注册资金占50以上、原注册监理人员不变时按变更处理。 监理名称或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事项变更需到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监理终止监理业务应报备案并交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监视和理严格审查监理的资格其行为促使其不断进步监理程度。 第十九条 监理跨区承当工程监理业务时应持?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报工程建立工程所地在的级水行政主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理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考核业务和承揽业务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监理违背本按?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申请书?、?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由统一印制。第四章 附 那么第二十三条 本由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的理根据?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获得?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并经注册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获得上述岗位证书、书和虽己获得监理工程师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第四条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理;归口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的统一指导下进展。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下设考试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 四、受理部直属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取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立理经历;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人员的申请表由、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审查; 三、部直属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审查。 经各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进展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 一、已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立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理经历;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程度和组织协调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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