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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版)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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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版)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编号:XK18-002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5.4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5.5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26 证书和标志136.1 证书136.2 标志14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58 监督检查159 收费16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611 附则16附件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7附件2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2附件5 检验报告33附件6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定规则37附件7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68I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是指用于港口装卸的:港口浮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港口吸粮机。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表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1规格型号1港口浮式起重机回转式浮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Q额1000t非回转式浮式起重机2斗轮堆取料机臂式斗轮堆取料机注2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臂式斗轮取料机臂式堆料机门式斗轮堆取料机注3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 门式斗轮取料机圆形堆场斗轮堆取料机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 t/h桥式斗轮取料机额定生产率1000 t/h3斗式提升机带式斗式提升机斗宽:1000mm环链斗式提升机板链斗式提升机4埋刮板输送机水平型埋刮板输送机槽宽:1000mm垂直型埋刮板输送机Z型(含环型)埋刮板输送机5港口吸粮机港口吸粮机额定生产率P800 t/h注:1、同一产品单元、产品品种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2、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型号的臂式斗轮取料机和臂式堆料机,反之不可;3、门式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型号的门式斗轮取料机,反之不可。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审查部主任单位: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83号信箱邮政编码:430063 电 话:027-86563365 传 真:027-86534380电子信箱:whptc联 系 人:刘志平成员单位: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邮政编码:100007联系电话:010-64018780传 真:010-64052252电子信箱:kezhengping联 系 人:闫淑卿成员单位:国家矿山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河南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邮政编码:471039联系电话:0379-64087842传 真:0379-64279395电子信箱:kjzj2002联 系 人:赵 坤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等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意见和建议,组织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名称”栏填写“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式”栏按表1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批批检验是指在试生产期间生产的全部产品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港口装卸机械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港口装卸机械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港口浮式起重机产品标准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GB 14734-2008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相关标准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6067 -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 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安全技术规范GB/T 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JT/T 93-2008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及检测规范JT/T 622-2005港口装卸机械 电气安全规程JT/T 90-2008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B/T 5000.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件-船舶及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斗轮堆取料机产品标准JB 7326-1994 斗轮堆取料机安全规范JB/T 7328-1994斗轮堆取料机验收技术规范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GB/T 14695-1993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型式与基本参数相关标准GB 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T 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JB/T 8849-2005移动式散料连续搬运设备 结构设计规范GB/T 10595-2009带式输送机JT/T 93-2008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及检测规范JB/T 5000.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件JT/T 622-2005港口装卸机械 电气安全规程JT/T 90-2008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3斗式提升机产品标准GB/T 13561.5-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JB/T 3926.114-1999垂直斗式提升机相关标准GB 50270-1998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JB/T 5000.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件JT/T 93-2008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及检测规范JT/T 622-2005港口装卸机械 电气安全规程4埋刮板输送机产品标准GB 13561.4-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埋刮板输送机JB/T 6132-1992埋刮板输送机 安全规范GB 10596.1-1989埋刮板输送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GB 10596.2-1989埋刮板输送机 技术条件GB 10596.3-1989埋刮板输送机 试验方法相关标准GB 50270-1998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JT/T 93-2008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及检测规范JB/T 5000.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件JT/T 622-2005港口装卸机械 电气安全规程5港口吸粮机产品标准GB/T 14741-19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GB/T 14742-1993港口吸粮机试验方法GB 13561.2-2008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气力卸船机相关标准GB/T 2888-2008风机和罗茨风机噪声测量方法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 1236-1976通风机性能试验方法GB 12138-1989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GB/T 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JT/T 93-2008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及检测规范JT/T 90-2008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B/T 5000.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件JT/T 622-2005港口装卸机械 电气安全规程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必备的检测设备港口浮式起重机1 生产设备(1)剪板机(2)钢材预处理设备(3)压力机或折弯机(4)平板机(5)弯管机(6)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等)(7)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等)(8)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钻床、刨床等)(9)大型加工设备(立车、镗床)*(10)起重设备(应与产品单元相适应)2 工艺装备(1)结构焊接专业工装 (2)齿形样板、样块*(3)扭矩扳手 (4)涂装设备*(5)装配用工装(与产品单元规格相适应)(1)计时器(2)测温仪(3)转速表、兆欧表(4)声级计(5)照度计(6)硬度计(按图纸要求配备)(7)经纬仪(8)常规量具(卡尺、直尺、百分表、千分尺等均备)(9)水准仪(10)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11)无损探伤仪*斗轮堆取料机1.生产设备(1)剪板机(2)钢材预处理设备(3)压力机或折弯机*(4)平板机(5)弯管机*(6)下料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7)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8)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钻床、刨床)*(9)大型加工设备(立车、镗床等)(应与产品单元规格相适应)(10)热处理设备*(11)起重设备(应与产品单元规格相适应)2.工艺装备(1)结构件焊接翻转装置(2)门架、臂架、轮架焊接专用工装*(3)扭矩扳手(4)齿形样板、样块*(1)计时器(2)测温仪(3)转速表(4)兆欧表(5)声级计(6)清洁度测量装置*(7)硬度计(按图纸要求配备)(8)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9)万能材料试验机*(10)经纬仪(11)常规量具(卡尺、直尺、百分表、千分尺等均备)(12)水准仪(13)无损探伤仪(14)静平衡试验装置*(15)粉尘测量仪*斗式提升机(1)剪板机(2)压力机(3)折弯机(4)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5)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6)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钻床、磨床、刨床)(7)卷板机(8)料斗钻孔模*(9)料斗成型模*(1)硬度计 (按图纸要求配备)(2)游标卡尺 (3)钢尺(4)百分表 (5)声级计 (6)粗糙度测定仪或样板(7)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8)测温计埋刮板输送机(1)剪板机(2)折弯机(3)锻压机*(4)压力机(5)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钻床、磨床、冲床)(6)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7)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8)轮轴压装机(9)弯曲模具(10)焊接专用夹具(1)硬度计(按图纸要求配备)(2)游标卡尺 (3)钢尺(直尺)(4)百分表 (5)声级计 (6)金属测厚仪(7)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8)测温计(9)水准尺港口吸粮机(1)普通车床、钻床、刨床、铣床、镗床(2)钢材预处理设备(3)剪板机(4)钢板校平设备(5)压力机或折弯机(6)弯管机(7)切割设备(等离子切割或氧乙炔切割)(8)焊接设备(焊机、烘箱、焊条保温筒)(9)斜架平台车结构焊接专用工装设备(10)卷扬机底架结构焊接专用工装设备(11)热处理设备(12)车轮组装配专用工装(13)扭矩板手(14)装配用起重设备(与产品单元规格相适应) (1)声级计(2)温度计(3)经纬仪(4)水准仪(5)电子秒表(6)钢卷尺(7)塞尺(8) 常规量具(卡尺、直尺、百分表、千分尺等均备)(9)硬度计(10)超声波测厚仪(11)压力表(12)弹簧测力计(13)拉力传感器(14)转速表(15)绝缘电阻测量仪(16)接地电阻测量仪(17)兆欧表(18)漆膜测厚仪(按图纸要求配备)(19)无损探伤仪*注: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以及检测设备,其数量、规格、能力范围及精度等能够满足生产取证产品的要求。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2、外协加工件可不配备带*号的设备。5.3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表4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港口浮式起重机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资料检查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5.3试验证书检查GB/T 17495-19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JT/T 563-2004的引用标准)中5.6.5随机文件检查GB/T 17495-19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中5.6.4起重机外观质量检查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6.1.1浮式起重机应装设醒目的起重量标志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6.1.2浮式起重机应在醒目处装设铭牌,内容包括:产品型号及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厂名与厂徽等;产品编号;制造日期。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6.1.3司机室内视觉明显处应装设主要技术参数表标牌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6.1.4各种操纵手柄、开关及信号装置近旁应装设指示功能的标牌,所示位置和控制方向应符合操作要求。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5.1.1空载试验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5.1.2额定载荷试验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5.1.3动载试验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5.1.4静载试验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5.1.6稳定性试验JT/T 563-2004港口浮式起重机中5.1.7工业性试验(新产品)斗轮堆取料机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中 5.1.a、3.6.9、3.6.6 、3.6.7斗轮体、车轮、制动轮等外圆的圆跳动检查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中5.1.b、3.6.5滚筒静平衡试验检查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中5.1.c、3.6.15.1各受力构件对接焊缝、主要角焊缝及滚筒进行探伤检查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中5.1.d、3.6.15.2机架各部的形位精度检查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中5.1.e、3.6.12.1 、3.6.12.2、3.6.6.c、3.6.7.b、3.6.1.3、3.6.2.3回转的滚子、滚轮和滚道、齿轮齿面、车轮踏面等的硬度检查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中5.1.f、3.10.1 、3.10.3.2减速器、液压气动装置的试车检查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中5.1.g、3.8.2漆膜附着力及厚度检查JB/T 4149-1994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技术条件中5.1.h、4.2 、3.6.4.3液压气动元件及减速器的清洁度检查斗式提升机JB/T 3926.2-1999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5.2产品标牌GB/T 50270-1998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5.0.4胶带搭接长度(适用带式)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3.3.2拉紧装置GB/T 13561.5-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6.3、6.4、6.6、6.7安全装置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3.1.2焊接件GB/T 13561.5-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5.1.2电机电器外壳防护性能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3.3.4e)机壳垂直度和扭曲度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4.2.1a)牵引件运转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4.2.1b)机器运转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4.2.1c)轴承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4.2.1d)减速器、连轴器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4.2.1e)电控设备GB/T 13561.5-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A2.1输送量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4.2.2b)卸料情况GB/T 13561.5-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A2.3牵引件GB/T 13561.5-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A2.5胶带运行(适用带式)GB/T 13561.5-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A2.6减速器GB/T 13561.5-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A2.10电控设备GB/T 13561.5-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A2.12逆止器JB/T 3926.2-1999 垂直斗式提升机 技术条件中4.2.2e)噪声GB/T 13561.5-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斗式提升机中A2.4运行速度埋刮板输送机GB 10596.3-1989 埋刮板输送机 试验方法中3.1输送机机槽两侧对称中心面的对称度GB 10596.3-1989 埋刮板输送机 试验方法中3.2空载试验GB 10596.3-1989 埋刮板输送机 试验方法中3.3噪声试验GB 10596.3-1989 埋刮板输送机 试验方法中3.4输送机气密试验GB 10596.3-1989 埋刮板输送机 试验方法中3.5输送机水大套水压试验港口吸粮机GB/T 14741-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中3.2主要性能参数检验GB/T 14741-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中3.3金属结构GB/T 14741-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中3.4焊缝GB/T 14741-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中3.5主要零部件GB/T 14741-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中3.6涂漆GB/T 14741-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中3.7安全保护装置GB/T 14741-93港口吸粮机技术条件中3.8润滑5.4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等具体要求见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5.5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应在申请取证的企业生产车间、试验现场,经过企业检验合格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中随机进行产品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1台。若样机已发运到外地,审查组凭该企业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进行抽样。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去样机安装地进行产品检验。抽样方法见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定规则(附件6)中相应规定。抽样完成后将样品封存,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应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抽样单样式见表5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表5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型号规格样品状况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产品批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见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定规则(附件6)。 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式。证书示例见表6。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表6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企业申请内容审查结果证书产品明细内容产品类别: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名称: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单元:斗式提升机产品品种:带式斗式提升机 斗宽800mm审查合格斗式提升机:带式斗式提升机 斗宽800mm产品类别: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名称: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单元:斗式提升机产品品种:(1) 带式斗式提升机 斗宽800mm(2) 板链斗式提升机 斗宽400mm企业仅有样品:带式斗式提升机,斗宽600mm,且审查合格。斗式提升机:带式斗式提升机 斗宽600mm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在同一单元内增加不能被覆盖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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