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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50158457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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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5015845797.docx

    精品齐鲁行业资料 欢迎下载 赵鲁宾编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新)第一章  总    则, / q( Q$ W, T, x. G4 C1 H2 I8 f# w+ |0 _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8 e/ r5 _4 K& s# m1 W+ s, % l' G8 J- * f; l: ! _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I0 b8 Z( H7 m8 G8 L; Q, L/ b+ k/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1 P2 6 T" V: L2 b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 E) w$ R2 M% y1 9 7 j9 h) z' v* W- F7 % v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Q3 d2 U* J4 w4 p! ?! e1 |' G. 8 o'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w2 p) U/ s+ E: x6 j- x' x1 + u* R: q$ n2 T. x/ j5 h* X9 , , W; K' C% F: 8 y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1 T& Q7 b" t/ q: Z) I4 M2 $ W6 m+ Z1 _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V4 j, w. |( t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4   n; y/ n$ l: ( 2 r8 O% Y8 Y4 _8   n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7 J0 |* o) r1 x6 u+ b9 H( J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3 U3 G  J) " g, t, C  J& H' O  O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9 u7 p& u. B. m  Z, n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0 g8 k! e9 a' c! Z3 w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7 U' l  F& A/ S) g1 j, s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_2 * 4 4 d: D5 j0 4 D6 H- )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A7 s) E" O, j( l  d; C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J  s# J3 S4 M1 _' L+ & J5 T! W% y: z- d第八条 验收条件6 c5 |; L& j1 " 7 G(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_, m- ' z+ ; h2 J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8   l  m, Y' C$ p% o& _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 u+ b4 5 o4 A- g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 9 V1 v7 O0 Q4   F5 t0 p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 2 x4 n& p- S9 V; o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g2 |8 z9 h  W) o# , k. S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4 z# # P" l, . ) Y) A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M1 H  G% n; o+ * S& n9 w  B, $ y( e, _4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R' b+ s+ s" D5 J1 m* l, S, T1. 静态验收合格;' Y1 I' N9 . * 6 W8 b" O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1 Z- t' _' f' e$ E  l0 " A' w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 V9 V' 6 R3 B; Y, $ f/ n/ Q5 z  Y5 / N1 Y# |& p(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3 ' M,   E/ D4 I: l3 G7 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9 g8 E9 D7 _- b: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Z, m! 5 p- V2 S* v, o' C' v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6 A8 X; Q3 F4 C+ g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Z8 Z* L2 Y2 n% f) q) G5.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V. 1 7 u8 8 w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8 M4 L& v1 O, H# o/ u9 Q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A+ ?; f9 X: c4 D3 K; K* k% u& h2 S7 S4 U  3 e(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Z6 z$ N; n8 i6 0 w4 U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n* / f) j8 u1 p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6 M- # " N% S+ b3 k  f5 q& _* D9 U; h(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e, p6 V- H7 x1初步验收一年后; 3 t0 f# E* * o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1 m# c* i* W  $ o+ S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v. 2 F8 $ L+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0 S6 A* u# u6 p1 G" z$ C8 _  i. U, h% f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 _0 _8 x9 t  s9 3 N. F: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5 D; p$ l( P0 ' 4 S, / |/ E2 R( t+ * D3 m) N: l" R- u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4 y- W( B# Q. I6 G: P6 G5 A+ Y7 U4 V9 N4 9 R# k3 Y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 z1 D" V& I, u1.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y  A; C( E! ?6 b% m+ 2.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6 A; |: , U$ 1 " U: V; t- y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d( E. A7 H6 f, m. G; 5 W. T; Y; k4.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 F$ u) h7 8 s5   t: 7 r+ p% Z5 i8 J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6 b, l9 z" Z9 c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r4 * v) K9 " G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6 g5 w' u2 a$ S9 W6 " M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4 e+ U' b9 L+ F0 g  w( o4 Y, _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 v% c/ |. u) t/ M8 E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 F6 h( ; |6 $   n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a% e# J7 Q4 V2 w$ H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B% C+ E: ' l  C; x* c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Y: X7 P  5 x' y" k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g6 B  ' x1 C/ o8 ?% B4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o5 B' l3 4 m" R5 ?5 C. ; H/ m- I1 e* 9 E6 o  w" l: G8 h' H. _/ n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 J3 o) l: w, u5 L8 O5 V. P; D$ B4 3 z  _7 p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p  j6 F! ) G3 z+ L) q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8 I9 _7 h2 c# g3 m9 L1 W5 o# ! O( r; o' O4 3 x. k9 A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w+ I$ s" k' C: A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y9 j* z7 S5 y" x* a: # j0 b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0 _0 r% V- W% y7 t1 u* J* C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7 U6 ?& z1 n4 A9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G( l( P* n8 C- s: H, e  R5 b0 q/ a4 b: X+ I* w+ W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i, 8 R( y/ m& Q# l; d, ?( 9 |2 - w: v$ y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P, ?- f3 C1 s* Z/ K) R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P# i; h0 / f  i* 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8 w. v8 F/ 0 y4 c# 8 t' f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i  e$ s6 ( r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6 - f/ Z: d7 ( 1 D# b( B5明确验收结论;& V3 h+ T6 a8 r7 ?6 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Q2 w. Q- B" v6 D+ d9 U% o+ ?4 u5 v' 5 N% " b# 0 A6 Z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2 x0 g0 F8 Z) S* X1 F& T$ E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M+ B% T" r/ |/ t% J  R; ?8 W( Y/ O. H8 Q& b+ 3 F) o; y' z& I* % Q/ 2 C第五章 静态验收( y* 6 q! r* m5 & E! C+ u$ E  X/ A+ x8 V" M" b$ s6 n6 z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v, L2 P! & e9 N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B, z2 8 P1 5 N" S% 7 Z7 d: Q2 % b8 N; S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Q% C+ V6 d& 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6 F/ v' Y0 h( M' S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N2 q+ H( 5 r3 U. Q3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 Z& x* U- O6 O; _8 U+ 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9 M& p# 5 t) x& o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1 $ _1 p0 j; y( S0 x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1 p: b6 D8 C/ l$ X$ i# S: x( G7 t' J* g9 6 K% _9 t  第十九条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9 A5 Z$ L7 Y+ q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5 z/ Z, Y0 N) " i; d7 T* j/ h( o  6 f( V# o% _% s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7 J: O9 X7 D8 u7 N3 I' J3 & R- P2 u: X4 o9 j" % u( m5 j# o1 F0 z第六章  动态验收* D. U# 2 g; H) P& r2 o" I; v$ q% J6 a9 P) t; A- # f6 I0 C) G- z% Z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5 g3 C$ i. w( Y7 N3 T. j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C- L8 o0 ) o: T3 * y. S3 / r. z- ?! E! M& V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5 e, I; o* ( E3 w0 b) N' I4 v' j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s2 a' 3 Q  . ?2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N& Q* Q& K) O9 w3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3 n8 J* - V6 a/   ' 4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3 : T' I- A) t( ?# p% + O  f, k8 C2 I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u4 ( o3 F4 ?# a4 q2 e- : f4 . $ j' n' J  g  L5 p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I5 V2 v7 t- Q5 v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9 J  A) I4 c. L* q* w9 I; w. Z/ ! P! _6 g6 w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2 V+ a' 5 g& u! 5 F9 K  E! z7 K1 K. x5 6 & a& c, z! _# B6 + x& m0 l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0 q. w& ?- ) w" a$ W6 + m! 3 x; T% S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H" i. n' n& # k3 J7 H) G4 l. u: * 2 z4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 n: W0 b) W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S& Y% s1 n7 x2 N( ?8 h6 Z& 2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d( + R4 '   f  : Y3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 Y0 $ M( T$ Q5 g; R1 N% z  V# L- F  e9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就建设项目临管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接管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措施。& W# - E( 7 e$ C* B9 a  E!   J! : C: z  p8 ?) C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营。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n5 d8 x( M/ _3 j4 J' g9 T# G' X2 a* X# ! F) G& X0 s+ C% N  p% U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铁道部相关部门;铁道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查。3 f( ?9 U" % A$ F* N3 P1 k& h+ A. j/ i8 D1 Q, z# : v1 S' s' c, e8 h& G% R第八章  正式验收% k0 N4 L$ b" R1 I) b5 K1 L3 e! # G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h, W  u1 - T/ b+ G/ M2 : s! M( W( 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z8 ( h& l' z! h9 y" V1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H; 3 u; r- d& C: R4 J3 C9 s2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提出正式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安排验收。  o1 p0 W- W0 y# f/ Q8 e3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 N0 3 R- l' o; L. I0 P6 9 $ D& e. B/ h4 l  g第三十三条 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的,比照上述规定或按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接管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维修养护,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y0 i7 p# r# I6 C" k* f, b0 f) t! V6 v& v$ 4 X' E2 & y第九章 竣工文件编制6 l) z* 4 j# J6 c. j! m$ E7 i/ z8 L8 O5 j( Q2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L8 N, V! t4 C; d8 p' b% c( V+ V7 r5 n' r' x" E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7 u; u. 6 1 w! G0 s4 t, e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7 L7 J# 4 Z) p-   _6 o9 d* C3 Y8 c: a3 E0 y! J第三十六条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 ) e& I6 V% % u) C1 8 S1 p8 f( A3 |0 f- S2 e* Y2 - C4 x第十章  附    则+ m4 t5 + B4 J, q- B  O8 - i  _$ B4 H9 R* ( g) i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5 r9 j) : w& u4 E1 R  i: w+ j7 Q  O0 x+ E4 . ( l!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2001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 (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新建级铁路正线和既有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公里小时。 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二)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三)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四)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一)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类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四)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五)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经过联动试运转及考核情况;生产项目试生产情况;从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六)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经考核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运营投产或投产使用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是否满足国家运输要求和运营行车安全。 (八)检查财务决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九)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验、正式验收、组成固定资产。 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与接管使用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检查,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投产使用的条件。 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有关各方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接管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组成固定资产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向接管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接管使用单位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第十一条初验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要求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自验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申报表(铁验表)及竣工决算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接管使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各专业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初验条件。同时,对已具备初验条件的,提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准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报送初验申报表(铁验表)。对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初验,负责初验工作的单位自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之日起,应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验;若在此期间组织初验确有困难,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经审核确认符合工程初验条件后,报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铁道部或铁路局、项目业主)组建初验委员会(或工作组,下同);同时组成线路、桥隧、房建土地、站场设备、机辆、通号、运输信息、给水、电力、财务、档案等现场检查专业小组。 第十四条初验工作程序: (一)各专业小组对建设项目分专业全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隐患;竣工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与工程实物一致;填写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 (二)初验委员会对各专业小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和方法,届时再组织复检,不得将问题遗留到正式验收阶段。 (三)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及竣工文件(不含竣工决算资料)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由接管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接管使用单位自移交之日起,开始临管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和修建意义,工程概况,修建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有无工程临管及工程临管运营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和工程评价,初验结论。 (五)自初验后移交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个月内编制完毕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审计通过后即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 第十五条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对初验后经批准实行临管运输或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临管或试生产期满后,应及时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负责组织正式验收的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后,经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报请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确定参加验收人员。 第十七条正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各个环节;根据初验报告,对竣工验收工程或初验检查遗留问题进行复验或抽查;查看竣工决算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研究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达到正式验收交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日内交付正式运营或投产,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证书(样式附后)并签字。小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 (三)经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证书签字验收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必须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正式接管、开办正式运营或投产。 第十八条验收机构对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剩余工程或设备及其类别、数量、投资、完工日期、验收手续和方式,应在验收文件中予以明确。剩余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即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组成固定资产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环保、土地、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为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生产急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单项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分期、分段或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和接管使用单位等组成初验委员会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接管单位接管使用和维修养护,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手续。其开办运营或生产所需的竣工文件应齐全、完整,由施工单位在初验前日向接管单位提供;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划分办理整个项目的正式验收手续,已接管的工程在正式验收时不再进行复检。 施工单位对于既有线改造项目中拆铺下来的剩余轨料,亦应分区段、区间、车站在初验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小型和限额以下铁路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不进行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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