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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50933172       资源大小:24.50KB        全文页数: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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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文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于2010年3月14日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文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管理,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旧城区征收改造工程,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和居民生活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当事人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征收许可证的单位,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五条 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征收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征收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涉及征收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征收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第七条 征收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房屋征收许可证。申请领取房屋征收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征收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征收规划和征收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征收安置资金证明;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征收许可证。取得房屋征收许可证的,方可实施征收。未取得房屋征收许可证实施征收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予以处罚;以欺诈手段取得房屋征收许可证实施征收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房屋征收许可证核准的征收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第八条 征收方案应当包括:(一)征收范围、方式、时间;(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三)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费用预算;(四)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和地点;(五)临时周转用房方式。第九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征收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发布征收公告,公布征收人、征收范围、建设项目、征收过渡方式、征收期限等。征收人应当及时将公布内容告之被征收人。第十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征收范围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户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违反上述条款规定,擅自作出的变更,征收人可不予认可。第十一条 征收人应当自领取房屋征收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许可证;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十二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被征收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补助费、其他征收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规定的八条(一)、(三)、(四)、(五)项事项外,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支付办法和期限。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征收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强制征收的。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征收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第十七条 征收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在征收前应当做好房屋状况记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第十八条 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凡无有效产权证件或违反城市规划自行建造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条 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被征收人擅自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条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部门代管的房产或有纠纷的房产,征收人会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征收的现状进行拍照、记录、评估作价,建立征收档案后,由房产代管部门保存或由征收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但不得影响征收进度。第二十四条 拆除直管公房,要在新建房屋中保留公房面积,根据结构、成新、面积、重置价、成本价互找差价结算。对抢占公房的,对原产权单位补偿。第二十五条 拆除沿街门店,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按照拆除门店面积、成新、结构、评估单价与新建门店面积以1:0.51:0.7的比例兑换。自然增加的新建门店面积按市场价结算。第二十六条 拆除私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对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一)、征收私有房屋,安置补偿只针对房屋产权所有人,对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由产权人自行协调解决。(二)、实行货币补偿的,以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因素,以县政府出台的城区范围内房地产指导价并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对如期搬迁的给予适当的搬迁费。(三)、实行产权置换的可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及安置用房的市场价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产权置换差价及结清方式。(四)、拆除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五)、被征收房屋的所有建筑材料等归征收单位所有,或当事双方协商另定。第二十七条 拆除集体房屋,根据拆除房屋用途划分,按照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二十八条 征收房改住房时,被征收人购买全部产权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不购买全部产权的,可以按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九条 征收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征收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第三十一条 城市房屋征收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四章 征收评估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定期制定并公布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征收评估指导价(基准价)。第三十三条 征收人领取房屋征收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指导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价格。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征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征收许可证的,由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撤销征收许可证,造成的损失由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第三十六条 征收人违反征收许可证规定事项的,造成的损失由征收人负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负责。当事双方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评估,或聘请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有重大差距的可申请房地产评估主管部门仲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主管部门有权撤销,造成损失的由原评估机构负责,情节严重的,可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或撤销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资质等。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许可证规定和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逾期不征收的,征收人可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征收。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由文水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房地产 征收补偿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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