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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1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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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1229.doc

    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乳制品生产,促进乳制品工业健康发展,提高乳制品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乳制品定义与分类、奶源管理及生鲜乳收购、乳制品加工厂建设、乳制品加工设备、乳制品质量管理、乳制品厂卫生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乳制品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乳制品是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各种产品。 第四条 乳制品分七个大类: (一)液体乳类(Liquit Milk)。主要包括:杀菌乳GB5408.1;灭菌乳GB5408.2;酸牛乳GB2746;配方乳等。 (二)乳粉类(Milk Powders)。主要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 GB5410;婴幼儿乳粉 GB10765、GB10766、GB10767;其它配方乳粉。 (三)炼乳类(Condensed Milk)。主要包括:全脂无糖炼乳(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GB5417;调味炼乳;配方炼乳等。 (四)乳脂肪类(Milk Fats)。主要包括:稀奶油GB5414;奶油 GB5415;无水奶油等。 (五)干酪类(Cheese)GB5420。主要包括:原干酪;再制干酪等。 (六)乳冰淇淋类(Ice Cream)。主要包括:乳冰淇淋;乳冰等。 (七)其它乳制品类。主要包括:干酪素GB5424;乳糖GB5422;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等。 第三章 奶源管理及生鲜乳收购 第五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应有固定的奶源,并同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生鲜乳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应对奶源基地的奶畜登记造册,掌握畜群的数量、健康、饲养、繁殖、流动等情况。 第七条 奶畜饲养单位和个人对奶畜的饲养与管理应执行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46、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47、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48、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5049。 第八条 大力提倡和推广机械榨乳、以质论价收购生鲜乳。榨乳站、收乳站应有与受乳量相匹配的冷却降温、清洗消毒、储存、质量检验等设备。各种设施、容器每天要清洗、消毒,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第九条 收乳站、榨乳站周围无污染源,门窗有防蚊、蝇设施,地面硬化处理,排水畅通。 第十条 榨乳员及榨乳注意事项: (一)榨乳员应有健康证并经培训后上岗,掌握生鲜乳的理化、卫生等方面的知识。 (二)榨乳开始前应对奶畜进行清洁,对奶畜乳房用清洁水进行冲洗和消毒,开始榨出的第一、二、三把乳汁应丢弃。 第十一条 榨出的、收购的生鲜乳应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摄氏06度,并尽快运往加工厂加工,生鲜乳储存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生鲜牛乳的盛装应采用表面光滑的不锈钢制成的桶和储罐或由食品级塑料制成的容器,采用管道输送、保温槽车运往加工厂。 第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执行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6914或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NY5045;必须保持生鲜乳的纯度,不得掺入任何外来物质;产前15天的胎乳、产犊后7天以内的初乳、使用抗菌素药物期间和停药后5天以内的乳汁、乳房炎乳等非正常乳要单榨单盛,不得与正常乳混合。 第四章 乳制品加工厂建设 第十四条 乳制品加工厂建设应保持合理的半径,一般应在50Km以上。 第十五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建设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品厂卫生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标准GB12073。 第十六条 乳制品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乳制品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厂区内任何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不良气味、粉尘及其它污染物泄漏等有妨碍卫生的情形发生。 (三)厂区空地应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 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水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五)厂区禁止饲养动物。 (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其距离地面至少50厘米以下部分应采用坚固的密闭性的材料建造。 (七)储水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乳制品加工车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受乳间、原料预处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原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浴室、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 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 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 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单元、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三) 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蒸汽、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四) 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度以上斜面,坡向室内;在清洁区与准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 (五) 车间地面与排水: 1、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 2、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 3、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车间的设施: (一)          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二)   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三)         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  洗手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五)淋浴及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淋浴、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镜。 (六)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的排气装置,适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七)仓库:应以原辅料、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分设储藏场所,需要冷(冻)藏的要设有冷(冻)仓库;原材料仓库和成品仓库应分别设置,同一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分类分架存放;仓库的性能、结构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程度;仓库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储藏物品应距离墙壁、地面在20cm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和物品的搬运;冷(冻)仓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纪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 第五章 乳制品加工设备 第十九条 受乳及储乳设备包括:计量设备、受乳槽、洗涤杀菌设备、过滤器、冷却设备、储乳罐、生鲜乳检验设备等。 第二十条 预处理设备包括:过滤器、均质机、原料调配罐、净乳分离机、热交换器、杀菌机、就地清洗系统(CIP)等。 第二十一条 杀菌乳、灭菌乳加工设备包括:杀菌机、灭菌机、洗瓶及装瓶机(仅限于玻璃瓶)或自动纸器包装机或塑瓶、塑料薄膜包装机、日期打(喷)印机、成品冷藏库(杀菌乳)、就地清洗系统(CIP)、洗箱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酸牛乳加工设备包括:菌种培养设备、溶糖设备、混料设备、发酵罐(发酵室)、洗瓶机(限于玻璃瓶、瓷瓶)、灌装机、就地清洗系统(CIP)、日期打(喷)印机、冷藏库等。 第二十三条 炼乳加工设备包括:溶糖设备、浓缩设备、空罐清洗消毒设备、灌装机、灭菌机(淡炼乳)、冷却设备、结晶设备(甜炼乳)、就地清洗系统(CIP)、日期打(喷)印机等。 第二十四条 乳粉加工设备包括:奶油分离机(脱脂乳粉)、浓缩设备、喷雾干燥系统、乳粉冷却设备、筛粉机、储粉设备、添加物混合设备、包装机、就地清洗系统(CIP)等。 第二十五条 奶油加工设备包括:奶油分离机、稀奶油储罐、酪乳储罐、稀奶油成熟罐、连续(间歇)奶油制造机、奶油包装机、就地清洗系统(CIP)等。 第二十六条 干酪加工设备包括:凝乳槽、乳清过滤设备、干酪压榨成型设备、盐水槽、成熟室、切割机、包装机、熔化锅(再制干酪)、成型机、就地清洗系统(CIP)等。 第六章       乳制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设备。包括: (一)基本设备:分析天平、PH计、乳比重计、脂肪测定设备、蛋白质测定设备、微生物培养箱、无菌操作室、干热(湿热)灭菌器、杂质度过滤机、不溶度指数搅拌器、实验台及实验架、试剂柜、通风橱、水浴锅、供水及洗涤设备、电炉、恒温及干燥箱、显微镜及放大镜、紫外线灯、保温室等。 (二)专业检验设备:灰化炉(乳粉、炼乳)、粘度计(炼乳)浊度仪、残存氧测定器(乳粉)、折光仪、分光光度计等。 第二十八条 乳制品企业对进厂的每批生鲜乳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的内容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等。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厂应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条 乳制品厂应详细制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品质规格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原则上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核对。检验内容如下: (一)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实施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检验结果填写“成品检验记录表”。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二)保温检验:对灭菌乳、炼乳等非日配型的产品应抽取代表性的样品做保温实验(灭菌乳摄氏32±1度保温7天,炼乳摄氏37±1度保温10天)后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必要时做微生物检验。 (三)保存检验:对长保质期产品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将抽取的代表性样品储存于该类产品的正常保存条件下至保质期满后两个月为止,以供必要的品质测定及质量纠纷时之用。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异味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成品库中存放不合格产品应有明显标识。 第三十三条 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       乳制品厂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并按废弃物特 性分类存放;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受乳间、原料预处理间、加工间等每天下班后应及时冲洗,必要时予以消毒。 (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 (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避免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它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七条 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尽可能地时常予以 消毒,消毒后要彻底清洗,以免残留物污染食品。 (三)收工后对使用过的设备及用具等应进行彻底地清洗消毒,必要时在开工前再清洗一次。 (四)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五)用于加工乳制品的设备及场所不得做其它与食品加工 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辅助设施卫生管理 (一)供水站设备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使用的工具符合卫生要求;消毒剂要妥善储存,严格登记使用,帐物相符;对贮水槽(塔、池)定期清洗、消毒(至少每半年一次);确保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闲杂人员不得进入供水站。 (二)锅炉房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对锅炉的操作、维修、保养应按劳动部门的要求进行;锅炉排放物应符合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排烟管道应定期清理,防止对厂区造成污染;锅炉用水若采用化学方法除氧、软化,应注意脱氧剂、清垢剂对蒸汽品质的影响,以防食品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员卫生管理 (一)乳制品加工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食品加工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二)乳制品加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地个人卫生,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 (三)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能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应戴口罩。 (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上岗前要洗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六)与乳制品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及饰物;有皮肤切口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直接接触乳制品的工作。 (七)工作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八)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九)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除虫灭害管理、工作服管理、卫生设施管理、污物管理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QB 1823-93乳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GB 4706.469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挤奶机的特殊要求GB 5981-86 挤奶设备 名词术语GB 7682-87 牛奶分离器 型式和基本参数GB 8186-87 挤奶设备 技术要求GB 12073-89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T 8187-1987挤奶设备试验方法GBT 109422001散装乳冷藏罐GB/T 13879-92贮 奶 罐GB/T 15374-94 牛奶分离机 术语JB/T 5172-91鲜奶速检器JB/T 6946-93乳品机械产品型号编制规则JB/T 7767.1-95牛奶分离机 技术条件JB/T 7767.2-95牛奶分离机 试验方法JB/T 7880-1999挤奶设备 术语QB/T 1164-2000压力喷雾干燥机QB/T 1165-1991 冷热缸QB/T 1166-91双联过滤器QB/T 1167-91奶瓶清洗机技术条件QB/T 117196冰淇淋生产线QB/T 1301-91盘管冷却器QB/T 1302-91消毒乳自动软包装机QB/T 1303-91三头塑杯灌装封盖机QB/T 1304-91管式杀菌器QB/T 1305-91浸冲式洗瓶机QB 1673-92乳品机械均质机和柱塞泵卫生要求QB 1674-92乳与乳制品泵的卫生要求QB/T 1675-92RHF型系列乳用换向阀QB/T 1676-92手动脂肪测定仪QB/T 1677-92真空吸奶罐QB/T 1824-93盘管间歇式蒸发器QB/T 1825-93双套盘管超高温灭菌机QB/T 1826-93离心式卫生泵QB/T 1827-93自动回转式塑杯灌装机QB/T 1828-93贮 乳 罐QB/T 1829-93单效外循环列管式真空蒸发器QB/T 2281-96乳品均质机ZBY 99020 乳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JB 2880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技术条件GB 1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ZB/TY 99023 离心式卫生泵ZBJ 50004 金属切削机床 噪声声压级的测定JB 8 产品标牌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173 铸造铝合金技术条件GB 3190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GB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GB 4807 食品用橡胶垫片(圈)卫生标准GB 4808 食品用高压锅密封圈卫生标准 GBn 8489 塑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JB 911 一般工业用低压电器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GB 4857.4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压力试验方法GB 47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乳品设备安全卫生security and sanitary standard for dairy equipment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乳品加工专用设备的材料卫生要求、机械设计原则和设备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乳品加工专用设备、不适用于动力供应设备(如锅炉、电机等)、实验室检验仪器。2 引用标准GB 1173铸造铝合金技术条件GB 3190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GB 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GB 4807食品用橡胶垫片(圈)卫生标准GB 4808食品用高压锅密封圈卫生标准 GBn 8489 塑料成型品卫生标准 3 术语定义3.1 产品:指乳与乳制品。3.2 工作空气:指用于产品加热、冷却、干燥、输送或检查设备密封情况等的洁净空气。3.3 产品接触表面:指所有暴露于产品的表面和有液体、固体会从其上进入产品中的表面。3.4 非产品接触表面:所有其它暴露的表面。4 材料及其卫生要求4.1 金属材料4.1.1 不锈钢:用于制造产品接触表面。如输送管、贮罐内壁、喷雾塔内壁等。含碳量不应超过0.15。推荐采用GB 3280中规定的0 Cr19Ni9号和1 Cr 18Ni9 Ti号不锈钢或其他具有与上述材料相近抗蚀性能的不锈钢。不得采用焊接后可能生锈的材料作为同液体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不锈钢材料应无毒性、无吸收性。4.1.2 铝合金:用于制造乳桶、搅拌轮、旋转空气阀门等产品接触表面。推荐采用GB 1173中ZLl04号铸造铝合金。铝合金材料应无毒性、无吸收性。4.1.3 其他钢材:用于制造非产品接触表面。如贮罐外壁、爬梯、设备支架、底座等应具备一定的抗蚀性能,满足使用条件下的强度要求,可以电镀、油漆。4.2 非金属材料4.2.1 塑料:可制刮刀、窥镜、具弹性接头、隔热、过滤、密剖材料等。用于制造产品接触表面的塑料应无毒性、抗磨损,在工作条件(清洗、杀菌、高温)下,应不改变其固有的性状,如形态、形状、色泽、透明度、韧性、弹性、尺寸等。并满足GBn 8489的卫生要求.4.2.2 橡胶:可制弹性接头、刮刀、密封件等。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橡胶应满足GB 4807和GB 4808的卫生要求。在工作环境中相对稳定,具抗油能力,可经受正常清洗与杀菌,易清洗,不溶解、无毒性、无吸收性。 4.2.3 纤维材料:棉纤维、木纤维、亚麻制品、丝绸和人造纤维等。可作为过滤材料、筛网材料、弹性连接材料。这些材料应无毒性、不溶于水、并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的气味。4.2.4 在乳晶设备上不得使用玻璃纤维材料.4.3 其他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材料4.3.1 焊接材料:应具有与被连接材料相近的抗蚀性能,在焊接区域应形成紧密、坚固的组织。4.3.2 视镜或其他光线入口处可使用耐热玻璃。4.3.3 过滤介质:可采用棉纤维、木纤维、金属丝、活性炭、活性氧化铝等。过滤介质可为其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使用条件下,过滤介质应无毒性、无脱落物。不应带有有毒挥发物或其他可能污染空气和产品的物质,也不应具有可能影响产品的挥发性气味。为净化空气,可以采用电力空气净化器。其原理是通过静电沉降,捕捉空气中的挥发性尘埃。4.3.4 粘接材料: 在使用条件下应保证被粘接物体具足够的强度、粘接牢靠,并应无毒性,无挥发性和无溶解性。5 机械设计原则5.1 表面粗糙度5.1.1 不锈钢板、管的产品接触表面,其表面粗糙度Ra值不得大于1.6,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Ra不得大于0.8。5.1.2产品接触表面不得电镀、喷漆。5.1.3 产品接触表面上应无凹坑、无疵点、无裂缝、无丝状条纹。5.1.4 非产品接触表面表面粗糙Ra值不得大于3.2,无疵点、无裂缝。如果电镀和油漆,要求镀面和漆面与本底粘接牢固,不易脱落。形成的表面应美观。耐久、易清洗。5.1.5 对于既有产品接触表面,又有非产品接触表面,需要拆卸清洗的零件,不可喷涂油漆。5.1.6 用于加热工作空气的表面应为耐蚀金属材料,或采用镀面。不可使用油漆。如属于应清洗部位,则应采用不锈钢制造。5.1.7 与产品接触的软连接处,表面应伸直而无褶皱。5.2 连接要求5.2.1 产品接触表面上所有连接处应平滑,装配后应易于自动清洗。永久性连接处应无间断的焊接,焊接口应平滑,无凹坑。经喷砂处理或抛光后Ra值不得大于3.2。非产品接触表面上的焊接应平滑、连续、无凹抗。5.2.2 下列情况时可以互搭焊接: a. 对垂直方向倾斜的角度在15°45°之间的侧壁; b. 可以进行机械清理的水平上部表面。 互搭焊接的焊接材料厚度不应超过0.4mm。5.2.3 对于焊接件,如果其中有一件厚度小于5mm,则允许加嵌条焊接。5.2.4 空气接触表面上的焊缝应连续、严密,不允许未过滤的空气进入。5.2.5 在产品接触表面上粘接的橡胶件、塑料件(如需固定的密封垫圈、视镜胶框)等应连续粘接,并保证在正常的工作条件(清洗、升温、加压)下,不会脱落。粘接材料应满足第4.3.44条的要求。5.5 槽、角及圆角半径5.3.1 放置密封圈的槽和与产品接触的键槽,其宽度不得小于深度。在安装位置允许的情况下,槽的宽度不得小于6.5mm。5.5.2 产品接触表面上任何等于或小于135°的内角,都应加工成圆角,5.3.3 圆角半径一般不得小于6.5mm,但下列情况除外:a. 互搭连接(焊接或粘接)处、嵌条焊接处、键槽内角和密封垫圈放置槽的内角处,其圆角半径不应小于3mm。 b. 导向阀、逆止阀、三通阀、截止阀,其内角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1.6mm。 c. 节流阀,空气分流装置、气门等处,其最小圆角半径不应小于0.8mm。d.       乳泵、压力表、流量表、液面高度指示装置等,由于功能要求,必须小于0.8mm的圆角半径部位。5.3.4 雾化装置的圆孔半径最小值暂不规定。5.4 轴承5.4.1 任何与产品接触的轴承都应为非润滑型。5.4.2 润滑型轴承如必须穿过产品接触表面,或可能污染产品,轴承的周围必须设计密封装置以防污染。5.5 其他要求5.5.1 凡与产品接触的弹簧,漆簧圈之间的距离(包括两端),在无应力状态下,不得小于2.4mm。5.5.2 凡与产品接触、不易自动清洗的零件,应做到易拆卸以便清洗。但高压部件、叶片驱动器、各种气阀、流量控制阀、离心喷雾盘、压力喷雾喷嘴除外。5.5.3 设有窥镜或其它光线开口的设备,开口的内部面积至少应少于100cm2。5.5.4 工作空气过滤装置应保证不得使5µm。6 机械安全要求6.1 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链轮、链条、摩擦轮等转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使之在运行时,人体任意部位难于接触。6.2 机械设备的电路设计应满足电力安全的有关标准。操作台位置合理,便于操作。导线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接地导线的电阻不应大于4。6.3 具压力、高温内腔的机械应设置安全阀、泄压阀、自动报警装置等。压力设备上安全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应超过额定压力的1.2倍。6.4 各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如额定压力、额定电压、最高加热温度等,应在铭牌上标出。6.5 带有搅拌装置设备上的人孔盖、贮乳罐上的罐盖,应与搅拌装置联锁,开盖时应自动断开搅拌装置的电源。6.6 各种腔、室、罐、塔设备上的人孔盖,不可自动锁死。人孔直径至少为460mm,或为380mm×510mm以上的椭圆形,人孔盖一般向外开。高度超过2m以上的立式或卧式贮乳罐,设在底部和侧部的人孔盖应向内开,但应设计成椭圆形,以便拆卸和安装。6.7 备有梯子和操作平台的设备,台面及梯子踏板材料应具有防滑性能。与塔壁、罐壁平行的梯子,应设置等距踏条,踏条间距不得大于350 mm;踏条与塔壁、罐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65mm。安装固定后。梯子前面与最近固定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750mm。6.8 梯子在高度3m以上部位应设置安全护栏。操作平台-亡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m。操作平台面积不得小1 m2,最狭窄处不得小于750mm。6.9 机械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棱角、无尖刺。6.10 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乳品设备的噪音不应超过85dB。6.11 设备设置要求: a.设备如带有支腿,其支腿高度应使设备机体最低点距地面至少110mm;如放置在于台上,平台的高度至少应150mm;如采用落地式空心支座,则支座四周应封严,以免污水聚集。支腿应边角圆滑、 无尖刺。 b. 设备距墙壁的距离至少为110mml;如需固定到墙壁上,应牢固可靠。7 对某些乳品设备的特殊要求 下列乳品设备除须满足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的要求外,尚须满足下列要求:7.1 贮乳罐 7.1.1 贮乳罐应绝热良好,当罐内外温差大于16、罐内贮满水放置不超过1日h时,罐内温度变化不应超1。在设计时应考虑,使绝热材料不脱落、不聚堆。 7.7.2 贮乳罐底部应向排出口方向倾斜。立式贮罐的倾斜角度至少为3.5º,相当于每100mm提高6mm;卧式贮罐倾斜角度至少为1.2º,相当于每100mm提高2mm。底部不得下凹、弯曲变形,不得使液体聚集。小于10m3的贮罐,应带有可调解的支座。7.1.3 温度计放置的高度应使其当贮罐内内容物等于容积的20时,仍可指示内容物的温度。温度计插口直径不应小于9mm。7.1.4 搅拌:可采用机械搅拌和空气搅拌两种方式。搅拌应有效地防止脂肪上浮,24h之内全脂鲜牛乳脂肪变化不应大于0.1。7.1.5 机械搅拌可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如果搅拌器需拆卸清洗,罐上应留一个至少25mm的孔,以便插入搅拌器的轴。水千式搅拌应设置密封圈。如为固定式搅拌器,则内表面上孔的半径至少应比轴的半径大25 mm,并应设计一伞形防护盖,既便于清洗又可防止空气、灰尘、油、昆虫和其他污染物进入。7.1.6 贮乳罐上应设有取样阀,其内管直径不应小于25mm。7.1.7 在贮乳罐上部应设有呼吸阀,以防止装罐时产生正压和排出时产生负压,透气孔内径不应大于2mm,过滤介质不可采用编织的筛网。过滤装置应易拆卸。7.1.8 排出口应易于拆卸,其位置应使贮罐内无液体滞留.开口直径至少为4mm,离地高度至少210 mm。7.1.9 开在贮乳罐上部的人孔应有一高出上表面至少lmm的凸缘。开在侧部和底部的人孔内表面应平滑。人孔盖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向外开的人孔盖应有保证在贮罐装满时不至因压力而打开的装置.7.1.10 高于2500mm的贮乳罐内部应有便于手工清洗或机械清洗的装置(梯子或多向喷头等)。7.1.11 商品铭牌上应注明是室内安装还是室外安装;搅拌器可机械清洗还是需拆卸清洗。7.2 乳泵及均质机7.2.1 乳泵应易于拆卸以便清洗。7.2.2 均质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当润滑油在规定范围内时,油池温度和轴承温度不得超过70。7.2.3 在121以上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乳泵,应保证在这一条件下安全工作,无泄漏;保证进口及出口的管道连接部位能安全的锁紧;当内部压力低于大气压时不会自动停机。7.2.4 应保证任何防护装置都不能徒手将其拆卸下来。7.3 热交换器7.3.l 冷热缸中的衬套必须与机体牢固连接,在使用过程中不弯曲、不下垂;底部向排出口方向倾斜至1.5º以保证液体能完全排出。衬套上所有小于135º内角圆角半径小得小于13mm,其上焊接附件焊口处小于135º内角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6 mm.。7.3.2 冷热缸上可开启的主缸盖应能在开启状态任意角度停留,在紧闭状态时其上凝结的蒸汽可自动流下。主缸盖应有向下弯曲的边缘,边缘宽度不应小于10mm,在打开盖时应保证上面的液体不会回流入缸内,主缸盖应具有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并具坚固的把手可供开启。机体上所有缝隙和开口处,在紧闭状态时应有效密封。7.3.3 冷热缸应具有效的搅拌装置,使恒温时中心处与边缘温度之差不超过1。7.3.4 板式热交换器板与板之间应密封良好,使两种液体不至于混合。塑料垫圈可为拆卸式、也可为粘接式。如为粘接式,应保证在工作条件下不分离。7.5.5 管式热交换器安装后应具有支承体,使管路不致弯曲。在地面安装的管式热交换器其支座应使管式热交换器的最低点离开地面165mm以上。7.5.6 在热交换器物料出口端,应有温度计,指示温度。7.4真空蒸发器 7.4.1 真空蒸发器的产品接触表面应易于清洗,不应使液体滞留(不包括粘附);窥视孔表面的表面粗糙度至少应与蒸发器的内表面相同,其上液体能向内自流,不可聚集;窥视孔上的玻璃或其他透光物应可拆卸、可更换,开口内径至少为100mm。7.4.2 蒸发器内不锈钢加热盘管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盘管之间的距离 70mm b. 盘管和蒸发器内壁之间的距离 80mm c. 每排盘管之间的距离 90mm7.4.5 蒸发器内不锈钢加热盘管的内径不应小于23mm。7.4.4 排气管的角度应设计成使其上凝结的液体只能向外流.倾斜角度不应小于2.5º。7.5 冷凝设备7.5.1 冷凝筒可镀铬。7.5.2 银焊或青铜焊料应无毒性、无吸收性和耐腐蚀。7.5.3 对于冰淇淋凝冻机和连续速冻机,当需要引入空气到产品中时,应设置一次性使用的空气过滤网,不允许5m以上的灰尘颗粒通过过滤网之后应设置一检验阀。7.5.4 支腿或平台高度应使冷凝设备最低点高出地面至少155mm。7.6 流量表、压力表、液面监测装置7.6.7 所有不能自动清洗干净的产品接触表面,在设计时应考虑其清洗、检查问题,做到易拆卸,易安装。7.6.2 不可拆卸的零件应可自动清洗。7.6.3 键槽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0.8mm。7.6.4 凡必须小于0.8mm的圆角半径处应易接触、易检查。7.6.5 除粘附外,所有产品接触表面都应能使液体从其上自动流下。7.7 乳粉与乳制品筛7.7.1 产品接触表面上等于或小于185º的内角,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6mml,键槽内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0.8mm。7.7.2 带盖开口的外缘应至少外伸l0mm,不常开的开口应配有可拆卸的盖其盖的外缘应向下延伸至少7 mm。7.7.3 腿形支承应平滑、无尖刺,腿的高度应使乳品筛装置的最低部位离开地面至少155mm。7.8 无轧辊乳油摔油机7.8.1 无轧辊乳油摔油机的产品接触表面无表面粗糙度的要求。7.8.2 无轧辊乳油摔油机应设置可翻转式安全护栏,安全护栏在向上翻起位置时,应自动切断电机电源。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乳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那正阳。QB/T 1302-91消毒乳自动软包装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毒乳自动软包装机(以下简称软包装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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