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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木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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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木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123.doc

    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 崔木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井下电气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 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 动力保障部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监管部门。第四条 动力保障部应有一名专职副部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动力保障部下设电管队,其职责为: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而调整,做到准确、及时。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性能检查、完好检查;参与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机运科职责为:1、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落实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气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井下电气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2、组织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并组织召开机电安全管理月度工作例会,布置井下电气管理工作。3、参与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工作。4、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第七条 生产单位部长、机电主管职责为:1、各单位部长、机电主管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责。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文件和制度。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动态达标检查和每月机电安全管理例会。4、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5、及时安排、落实和处理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机运科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为: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要求操作电气设备。3、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单位处理。第三章 供电系统第九条 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的规定注明内容,采区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开关型号、容量、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电流值;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监测分站的编号、用途和电源来自方向、“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等。第十条 采区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行“双三专”、“两闭锁”供电。详见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线应有专用接地芯线。 第十三条 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开关、局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具体检修周期根据设备现场运行工况而定),设备检修内容应记录备查。第十四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及以上电压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且按照高压供电管理。第十五条 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第十六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十七条 矿井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双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并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正常情况下,双回路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第四章 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针对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详见: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第五章 电气保护第十八条 井下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无保护、缺保护、甩保护运行。第十九条 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第二十条 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馈电和总馈电),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运行中,网络绝缘降低时,必须查明原因;检漏保护动作时,必须查明故障原因,严禁强行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检查和跳闸试验应留有记录。漏电试验和远点试验期间局扇看管人员严格执行崔木煤矿关于局扇安装、使用、运行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 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第二十二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第二十三条 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不得采用铝导体及钢丝绳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第二十四条 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置、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第二十五条 井下总接地网、胶带机头配电硐室、移动变压器集中配电点的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电气设备的线路绝缘、接地电阻必须在投入运行前测定,测定数据列入新安装电气设备验收单中,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第二十七条 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应进行两次保护动作试验,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第二十八条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第二十九条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第六章 电气设备第三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表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检修、搬迁、检查和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使本设备完全不带电,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低于0.8%时(进风巷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手把切断电源时都应可靠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三十二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防止碰触危险。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第三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证的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设备型号、编号、整定值、保护线路末端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功率等项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固定。第三十六条 矿井每天应安排小时的井下电气检修时间,防爆性能、电气保护是检修的主要内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日应进行一次外部检查。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无计划擅自检修电气设备。第三十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便于观察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做到:1.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埋、压。2.设备内部洁净。3.设备要摆放整齐。4.电气设备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5.五小件上板管理。6、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应有标志牌。第四十条 安装在井下大巷、主要运输系统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壁龛内。井下配电点位置应选择在无淋(积)水和噪音小的地点。配电点的安装位置不应在弯道范围内。开关距轨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7m,若安全距离小于0.7m时,应另开壁龛,将电气设备安装壁龛内,壁龛深度0.71m,长度根据设备台数确定,高度应满足开关检修的要求。在机车运行的巷道内检修设备时,在距离检修人员两侧各50米处设警示牌,以防车辆碰伤检修人员。第四十一条 耙矸机和喷浆机的控制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设施。第四十二条 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隔离开关)必须在停电位置、并可靠闭锁,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要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条件下进行,并严格执行停电、闭锁、验电、放电、封接地线并挂停电牌等操作程序,接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截面符合要求。检修低压馈电开关的馈出线、中间接线盒、下级馈电开关(或启动器)电源接线室时,要先确认真空管内部触头无粘连后,方可检修。第四十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修复后,矿应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组织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第四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第四十六条 在巷道内进行瓦斯抽放钻孔、探煤孔、泄放孔打钻施工及煤层注水期间,严禁在施工巷道内及其回风流中检修电气设备。第四十七条 井下移动变电站、胶带机配电点必须张挂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必须经相关单位审核、分管矿领导签字、并随负荷变化定期更换,现场有漏电试验记录或牌板。第四十八条 长距离掘进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采用移动变电站,对200KW及以上负荷应使用1140V及以上等级的电压供电。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一个低压供电系统中同时使用两台总馈电开关的现象,总馈电开关的远点人工漏电试验每月必须试验一次。第七章 管理制度第五十条 所有入井电钳工必须佩戴经检查合格的瓦斯便携仪、合格的验电笔、上岗证、停电牌和接地用短接线,否则不得入井。第五十一条 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填写电气设备送电申请单并经过审批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第五十二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第五十三条 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经受影响单位、电管队、动力保障部、安全环保部、通防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动力电停电(影响通防管理部监测分站的)时间超过1小时的申请单需矿长审批。不得无申请擅自停电,紧急情况时由矿总值班、调度和矿领导安排。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指挥中心取得联系,经矿调度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的相关操作。第五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开关的整定值。第五十五条 未实行地面监控的采区变电所,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第五十六条 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处理故障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和矿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规定。矿灯工每班应对每盏矿灯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的巡查。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第五十八条 电气设备在停用、临时处理问题或检修时,都必须将开关把手打到停止位置并可靠闭锁。井下所有起动器(开关)把手处必须标注“正”向和“反”向。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严格按照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执行。详见附件十第六十条 矿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全矿井下电气安全及机电完好动态达标检查,由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第六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包机到人,责任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每天检查一次。第六十二条 各配电点、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检漏试验,必须每天试验一次,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队审查,上述工作由各单位分管机电的主管负责安排实施。对局扇的试验必须严格按照矿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通防管理部每10天必须对井下安装在各迎头联锁开关上的瓦斯断电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瓦斯断电装置必须能切断控制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生产单位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风电闭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可在局扇切换开关试验时一并进行),做好试验记录,备案待查。第六十四条 安装在采、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置如: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风电联锁、保护接地装置、皮带机煤位、跑偏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第六十五条 各项检查必须认真记录,安全环保部、动力保障部部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漏检漏记,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机运事业部和项目部等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督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漏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情况、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局扇切换实验记录等电气管理基础资料交电管队统一存档。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按此文件执行。附件: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附件四:井下停电牌管理规定附件五、井下接地保护实施办法附件六、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附件七、井下供电搭火审批制度附件八、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制度附件九、井下失爆判定细则附件十、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附件十一、处罚细则附件一井下“四小线”和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为规范井下“四小线”(指照明线信号线控制线通信线)、低压电缆和高压电缆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对我矿井下电缆和“四小线”吊挂标准化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井下电缆、“四小线”吊挂管理责任范围划分如下:1、在整理线路过程中,若是需要改线,由电管队进行协调解决 。 2、各单位在新安装电缆和“四小线”时,一定要规范敷设,造成线路混乱的,则由安装单位负责整理好再交付给责任单位。3、监测队“四小线”范围:井底车场、辅运大巷、运输大巷、各联巷及各掘进头。各区队的四小线由各区队负责。4、钻探队:自变电所至各底(高)抽巷内动力电缆和“四小线”。5、综掘区(包括项目部)、综放区:各掘进巷道内电缆和“四小线”;各配电点至巷道拨门处电缆和“四小线”;自采区变电所至配电点电缆;工作面机巷、风巷、工作面电缆和“四小线”;自采区变电所至采煤配电点电缆。 6、机运事业部:主运皮带机系统和装载硐室范围内所有电缆和“四小线”以及本部使用的所有电缆。7、动力保障部: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和辅运大巷内高、低压电缆、“四小线”;副井井筒内四趟高压电缆。二、所有井下四小线的接线必须配置相应的接线盒,杜绝明接头和冷包头:1、127V照明线和36V-127V信号线,必须配用BHD40型防爆接线盒。2、瓦斯监控线必须配用JHH5/602本安型接线盒。3、电话线必须用胶木接线盒。三、“四小线”必须与动力线分开吊挂,吊挂标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四节规定执行。四、凡井下“四小线”出现冷包头者,要求各责任单位必须现场立即整改,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机运科进行监督检查。五、巷道中的通讯信号电缆两根以上必须使用专用吊挂钩吊挂。六、井下电缆不应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七、高、低压动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八、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标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九、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电缆接头处要留适当余量,以便出现电缆故障时重新做头。十、井下电缆严禁与瓦斯管路同侧铺设。十一、凡造成挤、砸、埋、崩、缠绕电缆之一情况者,罚责任单位50200元,造成电缆伤至内护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杜绝电缆超负荷运行和超过允许温升运行,定期对电缆在大负荷运行期间的温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过程应做好记录。十二、井下电缆不得带电盘圈或盘“8”形(采、掘机组例外)十三、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十四、各单位使用的电缆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十五、修复好的电缆,每月由验收小组(经管、财务、动力保障部等)验收一次,并按电缆原值的5%进行奖励。奖励对电缆管理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十六、各生产单位机电队应将本单位下月电缆使用计划于每月10号前报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上报审批发放。十七、井下电缆拆除后应及时升井检修,严禁在井下转用。因回收不及时或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按电缆原值的30%给予处罚。十八、各单位使用的高压绝缘用具每半年必须交动力保障部设备组三电办做耐压试验。十九、照明灯具(含警示灯)、组合声光信号装置不得作为中间接线盒使用。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矿小型电器的统一管理,杜绝电气失爆,降低事故率,提高小型电器使用率、降低成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和我矿电气设备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小型电器的管理 小型电器包括:防爆单联、双联、三联按钮,防爆二通、三通、四通、六通接线盒、单击点铃、组合点铃、防爆日光灯、防爆白炽灯、防爆节能灯、防爆插销、打点器和高压联接器等。二、管理职责 为加强对小型电器管理的领导工作,动力保障部电管队成立小型电器管理组,并设立专职管理员,各使用单位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网员。三、基础管理1、小型电器管理员必须深入现场检查掌握小电数量、使用地点、技术特征、变动情况,按不同类型编号、登记、建帐、建卡,按月、季、年定期核查,每月由管理员和管理网员对小型电器的帐、卡、物、牌板、电子档案进行一次核对工作,做到报表准确,送交及时。2、加强小型电器的验收制度,做到小电不合格不入库,“三证”不全不入库。四、小型电器领取、发放及使用管理1、全矿使用的小型电器由动力保障部电管队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新购置的小型电器由动力保障部及矿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入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小型电器库。动力保障部电管队负责登帐、编号、建卡、保管资料,物资供应部和财务部负责办理入帐手续。如新购置的小电性能不符使用要求,配套附件不齐全、资料不齐全、型号不符和技术参数不符,由物资供应部负责调换。2、领用小电必须由各单位管理网员到小型电器组办理领用手续。3、井下安装使用小型电器,各使用单位应提前15天将使用计划报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报计划准备。4、除正常回收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地点拆卸小型电器,否则每件罚责任人100元,造成失爆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借出矿的小电必须经矿长或机电矿长和动力保障部长批准,电管队开出门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外借。5、严禁单位与单位之间相互挪用小电,违者每件罚机电队长100元。本单位小电移动工作地点,应由其网员联系,经小电组同意并更改帐、卡、牌板、网员管理手册后方可移动使用,否则每件罚机电队长100元。6、各单位损坏或丢失的小型电器,一律按原价赔偿,需要更换的小型电器必须以旧换新。7、入井的小电,必须由电管队防爆组验收其防爆性能,并贴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无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8、小型电器必须按其规格性能正确使用,使用中的小电必须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并吊挂整齐上板管理。五、小型电器的安装、回收管理1、小型电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并附小电布置图,按计划数量领取使用。小型电器固定在小电板上,然后小电板固定在巷道帮上。未报计划的,电管队拒绝发放,影响生产的责任单位自负。安装完毕后,多余的小型电器必须在2天内回收交电管队,否则每推迟一天按20元/件处罚。2、各单位闲置、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及时升井交电管队,凡没有按回收单要求日期回收者,每台每天罚使用单位20元。3、小型电器实行“谁使用、谁回收”,回收的小型电气应与小电组帐、卡、牌相符,否则每台罚使用单位50元。 4、回收的小电必须配套齐全,并有防爆合格证,如缺配件按原价罚款,无合格证每台罚50元。5、井下小型电器必须张贴统一规格的小型电器完好责任牌,责任牌应明确标注电压等级、额定电流、规格型号、使用地点、安装日期、责任人等技术数据,并统一张贴在小电牌版左下角。六、小型电器的修理、验收管理1、电管队小型电器组负责维修回收的各种小型电器。2、修理好的小型电器,每月由验收小组(经管部、财务部、动力保障部等)验收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小电组及验收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报机电矿长审批执行。七、小型电气管理的奖惩规定1、对损坏缺件的小型电器,应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按价赔偿。2、回收的小型电器没有损坏,帐、卡、物、板相符,并有防爆合格证,按原值的5%给予奖励。3、对修复的小型电气经验收合格后,按原值的10%奖励。奖励对小电管理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奖励资金从罚款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矿支付。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为确保我矿井下供电网络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供电网络安全供电、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对于“两闭锁”和“双三专”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每旬通防管理部和生产单位机电队(掘进机电队、采煤机电队)对各自范围内的 “两闭锁”进行试验,由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监督,使用维护单位作记录;二、若试验出现保护不动作或动作不灵敏可靠时,将给予责任单位机电队长100元台的罚款,并立即停电整改;整改期间出现问题由使用维护单位负责;三、使用维护单位应按规定对“两闭锁”进行正常检修维护,确保“两闭锁”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四、各使用单位对新安装的局扇和供电系统应及时安装“两闭锁”,并经电管队、监测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生产单位机电队和监测队保存好各自的验收记录,否则将给予责任单位300元罚款;五、根据我矿实际情况,要求局扇实行“双三专”供电;一台局扇运行,另外一台备用,两台局扇不能同时接在一台变压器上或同时运转,且都应具有“风电闭锁”功能;否则将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六、电管队、安全环保部机运科、通防管理部监测队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两闭锁”甩掉不用的,将给予责任人和机电队长各1000元罚款。七、局扇应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派专人看管,掉电后应及时恢复或切换到备用局扇上(低瓦斯岩头也可只在漏电试验时间段内派人看管),否则视情节轻重罚相关单位500-2000元。八、为了保证备用局扇运行的可靠性,主/备局扇每天必须进行切换试验,若发现局扇不能自动切换,使用单位应派专人看管局扇,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九、主备局扇由电管队根据实际负荷情况确定,局专开关、线路、局扇和风筒的标志牌上应注明供风地点、相关参数及主/备局扇。十、安全环保部和动力保障部要经常检查 “两闭锁”和“双三专”运行情况,若“两闭锁”不起作用而被其他人员发现或造成事故的,安全环保部机运科和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将负连带管理责任。附件四停电牌使用的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矿井下停电牌的使用,确保井下电钳工作业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对停电牌的使用作如下规定:一、电工作业人员需佩戴矿统一制作的停电牌,机工作业人员需佩戴矿统一制作的机工停电牌。二、各单位必须把本单位电工、机修工人员名单报电管队备案,停电牌统一编号,交财务押金50元后凭收据到电管队统一领取停电牌。三、停电牌要保管好,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否则按“三违”论处。四、若有遗失,须立即在全矿范围内声明作废,并到电管队按规定补办。若因该停电牌造成后果,责任由丢失者承担。五、各单位电钳工使用停电牌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电钳工操作标准,严格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取牌、谁送电”的原则。严禁乱停电、乱送电及无计划停电。六、调离本工种或调离本矿必须将停电牌交回发放单位,并办理退押手续。附件五井下保护接地装置实施办法按井下保护接地装置安装细则中各项规定,要求各单位对保护接地装置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井下主接地极具体安装方式1、主、副水仓的主接地极和分区的主接地极,均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如矿井含酸性时,应视其腐蚀性情况适当加大其厚度或镀上耐腐蚀金属,或采用其他耐腐蚀钢板。2、安装主接地极时,应保证接地母线和主接地连接处不承受较大拉力。并应设有便于取出主接地极进行检查的牵引线装置。二、井下局部接地极具体安装方式:1、埋设在巷道水沟或潮湿地方的局部接地极,可采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3毫米的钢板或具有同等面积的钢管制成。 2、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镀锌铁管作为接地极。镀锌铁管直径不得小于35mm,长度不得小于1.5m,管子上至少要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眼。三、连接导线和局部接地线的连接方法:1、裸铜线与裸铜线的连接方式,如下图。 2、钢绞线与钢绞线的连接方式,如下图。 四、连接标准:1、钢绞线与钢绞线的连接方式按照上图采用压板紧固。2、钢绞线与铜线连接,只允许采用两个相应的铜线鼻子进行对接,不允许裸铜线与钢绞线的中间进行连接。3、扁钢与扁钢连接,两扁钢需钻至少两个孔,用镀锌螺丝紧固,要有镀锌背帽或弹簧垫圈。4、扁钢与铜线连接,铜线应用铜线鼻子连接后,再用镀锌螺丝加固,镀锌背帽或弹簧垫圈齐全。5、铜线与铜线连接的连接应采用截面大于或等于2.5平方毫米的单芯裸铜线进行绑扎,以牢固、美观为原则。6、接地螺栓直径:容量小于或等于5KW的不小于M8;容量大于5KW至10KW的不小于M10;容量大于10KW的不小于M12;通信、信号、按钮、照明等小型设备不小于M6,并采用电镀防锈处理。五、设备辅助接地的接地方式设备辅助接地需用铜芯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的单芯多丝阻燃电缆(可以是橡套电缆,也可以是塑料电缆)连接。在任何情况下,辅助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间距应不小于5米。环境不具备时,接地线可以适当延长。六、局部接地极的要求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应装设局部接地极。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5、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单独设立局部接地极。6、局部接地极要有明显的标志,其标志牌由电管队统一制定统一发放。7、照明综保、馈电开关必须同时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七、电气设备的接地方法1、变压器的接地方法用连接导线分别把变压器高低压侧铠装电缆的钢带和铅皮,直接和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相连接。2、电动机的接地橡套电缆的接地线芯与接线盒(箱)内的接地螺钉连接,然后再将电动机外壳上的接地螺钉连接到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上。3、高压配电装置的接地方法高压开关进出的改装电缆接地线必须直接连接到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并引入接地极,不得从开关或喇叭口转接。八、接地装置的检查、试验和管理:1、凡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交接班时必须由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对保护接地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他设备的保护接地,则由维修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表面检查。2、每年至少要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来,详细检查一次。3、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定,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测量结果记入记录簿内以便查阅。4、破坏接地设施者,进“三违”学习班,罚款200元,对不按标准要求设置接地设施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备注: 1、由电管队统计电气接地极和钢绞线夹板的数量,由修旧利废科统一进行加工后,电管队领取并发放。2、回收单位回收的接地极随同电气设备一起上井并交电管队。3、使用单位需要的接地极由电管队负责统一发放。4、目前不具备使用接地棒的,要在有水沟或潮湿的巷道中安装接地板或根据水沟实际宽度使用0.4×1.5米厚不小于3mm的接地板。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用电手册相关规定执行。5、接地极应有明显的标识,具体样式由电管队统一制作,各使用单位安装实施,并进行定期检修、维护。6、同一地点的接地联线规格必须统一,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其截面积不小于:镀锌铁线100mm2,扁钢25×4 mm2,铜线50mm2;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联线和电缆接线盒两端的铠装铅皮的连接接地线,其截面积不小于:铜线25 mm2,扁钢50mm2(厚度不小于4mm),镀锌铁线50 mm2,严禁串联接地。附件六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序号检查、试验、调整项目检查周期1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入井前2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2次3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4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5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1次6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度1次7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8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包括采掘工作面)每季度1次9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前10检漏保护装置检验入井前11检漏保护装置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每月1次12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校验入井前13检漏保护装置跳闸试验每天1次14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跳闸试验(应有整定计算资料)每天1次备注:检查、试验、调整项目应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附件七井下供电搭火审批制度一、井下机电设备安装,由安装单位提前三天(采煤等工作面安装提前一个月)将安装计划报电管队进行供电设计并审批。同时由电管队向通防管理部下发瓦斯电闭锁安装通知单。二、安装单位根据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开票领用相应的设备及电缆组织安装、并按电管队给定的保护整定值进行开关保护整定设置。同时,由通防管理部负责“瓦斯电闭锁”的安装工作,并将探头、分站安装搭火地点及开关编号交电管队。生产单位机电队负责“风电闭锁”安装工作。三、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通知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共同对新安装的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完好状况、局部接地情况、系统绝缘摇测、“双三专”和“二闭锁”、电缆吊挂情况、开关保护定值,各种标识、电缆去向牌敷设齐全、整齐。否则不予搭火供电,影响生产的由影响单位自负。验收合格后填写电气设备安装检查验收单,验收单应填写完整,不得涂改。其中供电系统图应注明搭火地点、使用负荷、设备编号、电缆编号、四通编号、开关整定值及最远点最小两相短路电流等内容,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四、安装单位将审核后的验收单返回电管队后,再由安装单位根据搭火情况填写井下电气设备停电申请单,并由停电影响单位、电管队、动力保障部、通防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调度中心及矿总值班签字后生效。五、安装单位凭停电申请单及电气作业规程组织井下供电系统搭火工作。附件八电器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制度一、入井前的检查1、所有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设备组、电管队、领用单位(其中小型电器由电管队、领用单位)共同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防爆性能的电器设备严禁发放与领用。2、对检查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由防爆电气检查员贴“防爆合格证”、并填写电器设备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单,一式四份、由电管队审批后交设备组、机运事业部各一份。机运事业部根据检查单负责入井电器设备的运输。3、电管队负责对入井电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查情况、使用地点等内容进行登记,每月汇总核查一次。二、入井后运行检查1、安装使用过程中的电器设备,其防爆性能检查由电管队组织,防爆性能检查每月二次,台台检查,使用单位详细填写记录,定期交电管队存档。2、由各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落实分片负责,电工每天对防爆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并记录存档。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全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的监督检查。检查应涵盖井下所有防爆型电气设备,将照明灯具、声光信号、大型设备操控台及附件等纳入到检查范围内。4、防爆电器设备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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