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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轮椅公司知识产权规划方案(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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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轮椅公司知识产权规划方案(参考).docx

    泓域/智能轮椅公司知识产权规划方案智能轮椅公司知识产权规划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基本情况3二、 公司简介8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10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10三、 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10四、 知识产品生产概述15五、 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19六、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29七、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35八、 知识分配概述42九、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44十、 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46十一、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49十二、 知识产权布局管理74十三、 发展规划99十四、 法人治理102十五、 项目风险分析118十六、 项目风险对策120一、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张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坚持提升企业素质,即“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1、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提供充实保障。2、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目具备实施基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础,并且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我国是世界上康复辅助器具需求人口最多、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据统计,当前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2.5亿老年人,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7亿,预计到202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突破3亿人,人口老龄化呈加速发展趋势。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产业发展将会呈几何数增长。目前,国内市场上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约有1万款,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在各个细分领域出现了一批龙头企业,但市场集中度还非常低。从竞争格局来看,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品种众多,国内缺乏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康复器械。另外,国内企业的产品应用推广不足,缺乏品牌塑造,整个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呈现出“大市场小企业“的竞争格局。根据民政部发布相关数据,预计到2020年我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规模约为7000亿元。到2025年,我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规模有望突破1万亿元,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将远超同期经济增长水平。(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30.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5383.66,其中:主体工程24453.00,仓储工程5223.4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3757.78,公共工程1949.40。(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3030.0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0439.7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12%;建设期利息219.3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8%;流动资金2370.9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20%。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0439.74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8835.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22.69万元,预备费281.47万元。(七)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13030.07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4476.33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营业收入(SP):213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17183.74万元。3、净利润(NP):3007.55万元。4、全部投资回收期(Pt):6.46年。5、财务内部收益率:16.42%。6、财务净现值:1125.44万元。(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十)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0000.00约30.00亩1.1总建筑面积35383.66容积率1.771.2基底面积11400.00建筑系数57.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29.952总投资万元13030.072.1建设投资万元10439.742.1.1工程费用万元8835.58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322.692.1.3预备费万元281.472.2建设期利息万元219.352.3流动资金万元2370.983资金筹措万元13030.073.1自筹资金万元8553.743.2银行贷款万元4476.334营业收入万元213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17183.74""6利润总额万元4010.07""7净利润万元3007.55""8所得税万元1002.52""9增值税万元884.91""10税金及附加万元106.19""11纳税总额万元1993.62""12工业增加值万元6938.75""13盈亏平衡点万元8462.92产值14回收期年6.46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6.42%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125.44所得税后二、 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张xx3、注册资本:10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8-37、营业期限:2011-8-3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坚持提升企业素质,即“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5372.044297.634029.03负债总额1881.611505.291411.21股东权益合计3490.432792.342617.8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0607.368485.897955.52营业利润1863.991491.191397.99利润总额1704.651363.721278.49净利润1278.49997.22920.5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78.49997.22920.51三、 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1、生产主体的多样性知识生产主体有个人、企业、国家或一定范围内的跨国合作的特定组织。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品,知识生产者也不同,如一般著作、论文或小的发明多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共同完成(个体化生产者),较为复杂的知识产品常由规模更大的企业来完成,而诸如中国的神舟系列研发计划则必须由国家来组织完成;像和平号空间站的建设、运营则靠跨国之间的科学家的合作来完成。具体说来:个体化生产者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类型,因为不论是企业、国家还是跨国生产的知识产品,其最终的行为者和落实者均为自然人,抽象的集体、国家只是一个客观的集合体,它们自身是不能创作任何东西的。由于知识产品的独特性和差异性,绝大部分的知识产品(如通过科学方面的火花、文学作品的闪光点等形成的发明和著作)都是有个人来单独完成的,它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往往需要个人的灵感或顿悟,这是脑力劳动的特点;当然,有关专业人员在一起交流,也可以引起别人的深思和触发灵感,但这种灵感最终形成的成果常属于受启发者,这也是知识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点。由于灵感、顿悟、观点的个性和独特性,虽然有几个人合作的智力成果,通常由不同的人完成成果的不同部分,常带有鲜明的个人特征。多数场合下,个体生产者投入知识产品的生产要素较为简单,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性较弱,由此也较难产生在社会上有巨大影响的科技发明和创造,它们多为文学、艺术等类的产品。知识源自创新,而原始创新99%以上来源于个人。就个体而言,他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并有一定的先期积累,进而才能创新出新知识。企业化生产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单个知识分子的产品,随着社会功能的增加,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它们日渐需要具备管理各种人才的企业来组织完成。企业根据一定的市场需求组织研发、生产和营销,把各类人才根据知识产品的不同功能组成不同的研发组,完成庞大知识结构中的一部分,先生产出符合企业需求的知识产品,最终组合为一个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形成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国家化的生产者。对于特大型知识产品或国防、国计民生的高科技产品,内容往往涉及几十个学科,所跨学科领域和时空都比较大或涉及国家安全等则靠个人或企业无法完成,这就需要国家组织有关科研人员来生产知识。在这样的知识生产项目中,每一个知识分子完成的任务可能只是庞大产品中极小的一部分,如为神舟七号材料的研发人员,对其他部分关心的可能就少一些,甚至根本不知道。这一点是由于知识和科技浩瀚性和单个知识分子时间、精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此,知识的生产与供给者既有国家有关科研、教育部门,又有企业和各类商业机构以及个人,它们有的是商业营利性机构,有的是公益非营利性的机构。一般而言,为了研究上的方便,我们可以综合各种因素把知识的生产与供给主体划分为三类:(1)国家有关部门与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等),主要提供公有知识,不以营利为目的;(2)各种商业组织,主要提供专利知识,以营利为目的;(3)个人(人力资本),主要提供依附于本身的私人知识。2、知识生产的历史继承性由于知识的无形性、传承性,使得任何一个新知识的产生,都是在当代人与前人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历史遗留的知识对后来者创造知识有着基础性的意义,当代的创造往往是建立在历史文化遗留的基础上,发明者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前进。这一点与一般商品的生产有着很大的不同。3、知识产品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知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存在形式。按照知识生产是否具有商业属性,知识产品存在着三种形式:(1)以商品形式存在的知识性商品,如专利、商标和保护期内的著作等;(2)以非商品形式存在的知识,如科学常识和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等;(3)由非商品性知识向商品型知识转化形态的知识或兼有商品和非商品属性的知识,如公有领域的著作(如鲁迅的小说、散文,李白的诗歌等)经出版商或特定作者编辑出版后,因他们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而使他们对这些书籍享有一定的商业权利等。按知识存在的具体形态,知识产品可分为三类:一是独立存在的知识,如学术论文、科研报告、研究专著等;二是依附于一定商品上的知识,如生态农业包含的生态技术、通信产品包含的现代通信知识和技术等;三是依附于人身的知识,如受教育后固化于人身的知识、能力,管理经验、技术工人的绝技、魔术师变幻莫测的戏法及歌唱家有自身特色的唱法、唱腔等。这类知识现在一般称之为人力资本。4、知识生产的规模效应知识产品的成本结构相当特殊,初始投资花费的固定成本可能很高,但是一旦产品研发成功,随着产品产量的增加而追加的变动成本往往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某制药公司经过多年研发,研制出生产某药品的技术方案;经临床试验非常成功,则该厂家依据技术方案生产药品的数量,除了原材料低微成本外,其他成本可以忽略。再如微软公司开发视窗98操作平台花费巨额成本,而多制作一张存有软件的光盘的追加成本却非常之低,如果通过网络下载,几乎为零。产品的边际成本曲线一直呈递减之势,不存在最低的平均成本点。5、不依赖自然资源及正外部性特点知识生产的投入主要是知识、智力、土地、资本等,但不占主要比例。知识产品生产的投入主要依赖于人们无形的智慧,至于土地、厂房、能源等自然资源虽然不可少,但对知识的产生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知识生产过程及其结果具有正外部性,即在生产过程中,知识可以外溢,在成果出来后,还可以给别人和社会带来有价值的贡献。四、 知识产品生产概述此处讨论的知识产品的产生主要是新知识的产生,在没有特别说明时,就是研究知识的创新,即开发和提供新知识。它是整个知识经济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意指知识产品被生产出来的整个过程主要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开发而获得新知识的过程,其活动形式为创造和创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有学者认为,知识生产涉及生产者(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共同行为;如果知识由一人生产出,但不向他人披露,则这对社会而言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一般不会关心这种只有一个人知晓的知识。只有当他披露了这个“一人独知的秘密”,其他人也认知了这种知识,在知识生产过程中他发挥了作用,人们才会认为这是“社会意义上的新知识”。因此,新知识的生产者在将其知识传送给其他人以前,其生产知识的过程还没有完成。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合理全面的,但出于说明问题的需要及考量现实中的状况和便于讨论,本书将一个人或组织独立完成了一个知识产品即视为“生产”,至于是否传播于他人,在所不问。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及企业、特定社会团体的研发部门是知识生产的主要场所。我们认为知识的生产主要来源于研发,而研发的主体主要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企业等的资助,而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会进行研发投入,以产生新的产品或知识。总体上,研发投入较多的国家或主体,容易产生新的知识。发达国家总体上在研发投入方面多于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它们对世界新知识的贡献显然要多于或快于后者;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研发投入的不断增加,发展中的大国对世界技术和知识的贡献在快速增加,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就企业研发投入而言,有些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研发投入超过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如我国的华为2015年以来其研发投入占其销售额均在15%左右,远超过苹果公司(5%左右)和其他在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故其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速度快于它们。美国有关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全球范围内,研发绩效在2018年前的15年中以相对较高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增长6.7%,故其产生的新技术等知识也明显快于1993年之前的知识增长。传统上,科学体系被认为是新知识的主要生产者,新知识主要通过高校和政府资助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包括军队中有关机构)的基础研究来完成。这种新知识通常被称为“科学”,以区别于传统上源自更为实务和商事研究而产生的知识,后者更接近于市场,可谓之为“技术”。在知识经济体系下,基础研究和实用研究、科学与技术之区别变得有些模糊。关于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准确界限及科学系统是否是新知识的唯一或主要的生产者之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政府在资助各种不同知识产生过程中适当作用的认识不同。一般来说,理论类的基础研究,由于其成本回收时间长,商业交易见效慢,商业机构一般不愿意进行投资,多由政府进行,然后在特定社会为人们所共享。而基础理论往往是运用技术和知识产生的前提。尽管有些人的实际经验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不系统性、浅显性等特征,使得这些知识难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因此某种意义上说,最初知识的产生基本上来自两个路径:有计划、有步骤的持续不断的研发及来自个体或社会经验的积累。知识产品的生产是知识经济运行的起点,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是新观点、新技术、新发明等源头,是知识经济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最终动力,其生产率和质量的高低,都直接影响到知识经济的运行。故知识的创造和创新成为各国政府、企业关心的重点。根据不同的知识类型,其生产的方法和路径也不同,但最终都是通过人脑的思维来完成。因此,知识经济十分注重知识生产最终源头创新的个人及他们的创造性活动;由此不难理解,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和研究与开发成为两个最重要的活动。自工业革命以来,教育除了“传道授业解惑”外,还有经济上的意义,即提高劳动者素质,起到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的作用。教育出来的高素质人才,对“新知识”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教育首先是知识的传播系统,通过传播,它促进了知识的继承和创新,为开发和利用知识创造条件。各国通行的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国家创新体系中教育制度建设等均是为知识生产服务的。如多数发达国家长达12年的义务教育及低收费的高等教育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文明进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它们在知识经济时代获得优势打下了基础。此外,随着知识信息爆炸时代的到来,学校教育之外的各种教育形式层出不穷,如智能教育、网络或远程教育及社会上各种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等在经济发展中地位日趋重要。教育是知识经济的成功之本已为人们的共识。知识经济时代,研发是新知识产生的最主要形式,是建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目的最终是为了知识的应用(消费);研发可以包括技术、制度与管理创新及它们的结合。从国家的角度看,研发投入是一国创新能力与综合实力的主要标志之一;如经合组织报告表明,2001年,日本、美国和法国的研发投入分别占GDP的3.29%、2.72%和2.18%,高于世界上多数国家。从企业角度看,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和获取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众多跨国公司的研发投入占本公司的销售收入的4%8%。但研发要取得预期的效果,还必须大抓研发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外,政府应更多地扶持和资助基础性研究项目,建立公共研发平台;鼓励研发人员投入科学研究并明白科学是技术发展的基础,是知识的一部分,不应为私人占有,而应为大众分享,是公益性项目;此类项目,因难以实现利润,企业是不愿投入的。五、 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1、简介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被称为是工业产权的母公约,同时它也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TRIPs协议明确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简称巴黎联盟,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是,根据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一贯立场,中国政府在加入巴黎公约时已声明保留了对该公约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受约束的权利。2、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原则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服务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所确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原则有以下三点:(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建立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在巴黎公约中是居于第一位的。国民待遇的含义是,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则也应给予他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公约所讲的国民,不但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于双重国籍的人来讲,只要其国籍之一在成员国,即可享受国民待遇。公约所讲的法律不仅包括成文法,而且包括判例法,还包括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决定或裁定。比如,小王是中国人,AJ是美国人,两人均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授权,那么两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一致的。(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确立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要求保护工业产权的申请程序方面。优先权的意思是: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民,在某一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提出正式申请以后,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月),如果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该成员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成员国递交的日期为申请日期,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任何后来的申请享有优先权。比如2010年3月,小王为自己的发明“一种全自动麻将桌的洗牌方法”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13日,该日期就是小王发明的优先权日,自此起12个月内,小王在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内就这一发明申请专利,申请日均以“2010年3月13日”计算。优先权是以向公约成员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的。即便是第一次申请被驳回,也不影响在其他国家这一申请日期的优先权,优先权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他可以在一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优先权期限内,选择要求保护的国家和进行必要的准备。申请人向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要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作出声明,指明第一次申请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第一次申请副本和申请序号。这是强制性的。(3)商标、专利的独立原则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在专利方面,在不同的成员国中,就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应当是各自独立的;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署名;在一定条件下专利未实施而授予强制许可或宣布专利无效;暂时进入某个公约成员国领土(包括领空、领海)的其他成员国的交通工具(车、船、飞机),如果使用了某项该国的专利技术,不得判为侵犯专利。在商标方面,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条件,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决定。一商标在原属国正式注册后,对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以其原有形式所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但是否对其注册保护,受理国家应根据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否违反道德,是否带有欺骗性等来决定是否注册保护;凡在本公约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了一个被该国主管机关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该国主管机关必须驳回申请并禁止使用;凡未经许可,商标中包含有国徽、官方标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缩写等,也必须驳回并禁止使用;对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各成员国应有予以保护的义务;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反对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产地标记、不正当竞争等。(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简介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于瑞士首都伯尔尼,并于1887年生效,由当时签字的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十国组成了伯尔尼同盟。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最全面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2、公约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它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关于精神权利,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关于经济权利,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公约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并且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的原则。本书将其与国民待遇原则并列为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的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如我国和法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我国作家AAA的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应受到法国相关著作权的保护。(2)自动保护原则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他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3)独立保护原则作品在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以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为条件。即各缔约国按照本国实体法律的规定向外国作者提供实体法律的保护。如小王是中国人,著有打麻将一书,那么他的书在美国应按照美国实体法律受到保护。(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协议)TRIPs协议是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部分,TRIPs协定的产生是多方激烈斗争后妥协的结果。长时期内,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大部分国家反对把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体制,最终在美国的一再要求下,知识产权才被纳入WTO的调整范围,形成了TRIPs协定。当然,TRIPs协定并不完全代表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益,它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制订了相应的过渡性条款以及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限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单方报复行为。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两个:除非各成员方同意,不允许任何保留;第二个特点就是它规定了迅速和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点我们从世界贸易组织的介绍中已了解到。1、TRIPs协定的基本内容和修正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通过将该修正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世贸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批准这项修正后,目前已正式生效。根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2、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中出现,是TRIPs协定的首创。TRIPs协定第四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使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即如果美国向法国人提供了某种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中国人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国民,也应享有这种保护。(2)国民待遇原则TRIPs协定第三条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即一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知识产权方面的待遇,等于或高于其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民待遇体现的是一国政府对待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态度,而最惠国待遇则体现为国与国之间在贸易交往中的互利关系。除此之外,我国学者有的将“权利用尽原则”或“透明度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但本书认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TRIPs协定的最基本原则。(四)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公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公约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并且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的行为是侵权行为。2、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录音公约)录音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缔约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或公开发行其录音制品,防止非法复制品进口或公开发行。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该公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公约旨在保护下述两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1)表演者,如演员、歌手和音乐家等;(2)录音制作者,即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4、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中国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5、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6、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国际间有关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一项专门协定,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公约适用于各种植物种类,但每种新品种必须以便于识别的名称命名。新品种须按公约标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标准,才能得到保护,保护期限为15年到18年不等。7、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于1989年5月26日在华盛顿签订。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六、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本书根据国际性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驱动力,将知识产权国际化立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开始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的缔结之前,工业国家内部兴起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第二阶段是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的缔结到21世纪之前,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的“后TRIPs”时代。(一)知识产权的特征引发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第一阶如本章第一部分所述,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和地域性,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权利内容均需取得国家的授权,并且一国的授权仅在其领土内有效,无法延伸到其他国家。而知识财产却非常容易被复制,并在国家间传播开来。那么,在交通非常不便利,国际间贸易非常少的情况下,各国单独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尚有可能。但随着社会进步、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差异悬殊的知识产权制度当然的阻挡了含有知识财产的商品或者知识财产本身在国家与国家间流通。1873年,奥地利政府依据美国的提议牵头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当时新兴的工业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于1883年齐聚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本意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巴黎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但即便如此,巴黎公约的开始就是一个“富人俱乐部”。之后,1886年缔结了保护版权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为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各欧洲国家之间的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也以双边或多边的形式不断出现。在这一阶段,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是欧洲工业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已经掌握了丰富的知识财产,对这些知识财产的保护成为共同的利益选择。根据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分别成立有两个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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