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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规范.doc

    • 资源ID:5119033       资源大小:7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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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规范.doc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规范1 一般规定1.1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范相抵触的,应按本规范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0条)1.2煤矿建设项目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暂不能实现双回路供电,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和撤出人员的需要。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修改)1.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43条)1.4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1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444条修改)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1.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1.6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表11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类别使用场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瓦 斯 矿 井进风巷道回风巷道低瓦斯矿井高瓦斯a矿 井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b(矿用增安型除外)矿 用一般型矿 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c(矿用增安型除外)矿 用一般型矿 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 用一般型矿 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a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b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c 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1.7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47条)1.8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 高压,不超过10000V;) 低压,不超过1140V;)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1.9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煤矿安全规程第449条)1.10 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 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1.11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51条)1.12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452条修改)2 电气设备和保护2.1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煤矿安全规程第453条修改)2.2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必须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煤矿安全规程第454条)2.3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55条修改)2.4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煤矿安全规程第456条)2.5 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57条)2.6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458条)2.7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3.1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修改)3.2 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461条)3.3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煤矿安全规程第463条)3.4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464条)3.5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4 井下电缆4.1 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煤矿安全规程第466条修改)4.2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修改) 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4.3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68条修改) 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敷设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电缆敷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随钢丝绳下放不得超过6m;随管路下放不得超过单节管路的长度,单节管路长度超过10m时应在中间绑扎;)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4.4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平斜巷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立井电缆可随悬吊管路钢丝绳下放。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掘进机组、立井施工、井筒安装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修改)4.5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煤矿安全规程第470条修改)4.6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煤矿安全规程第471条)4.7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 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试验;)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5 照明、通信和信号5.1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 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5.2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474条)5.3 立井井筒施工期间,井筒内单独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矿灯。井底工作面必须有充足照明,并至少备有4盏矿灯。夜间施工翻矸台工作人员必须携带矿灯。(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修改)5.4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修改) 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数多10%;)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单一光源、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5.5 地面绞车房、井底车场、井下调度室、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煤矿安全规程第478条修改)5.6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79条修改)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升降人员和主要提升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5.7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80条)5.8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煤矿安全规程第481条)5.9 提升机房、信号房、井口、翻矸平台等要害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图像记录保留时间不低于7。6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6.1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煤矿安全规程第482条)6.2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煤矿安全规程第483条)6.3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或临时水窝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煤矿安全规程第484条)6.4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煤矿安全规程第485条) 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6.5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煤矿安全规程第486条)6.6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87条)7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7.1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7.2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7.3 电气设备和电缆应按表12的规定进行检查、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7.4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修改)表12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检查、调整项目检查周期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a每月1 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b每6个月1 次每年1 次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c每季1 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d每月1 次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 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ea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 次外部。b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c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d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 次外皮有无破损。e 投入运行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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