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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轮椅项目风险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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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轮椅项目风险管理措施.docx

    泓域/智能轮椅项目风险管理措施智能轮椅项目风险管理措施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4三、 必要性分析6四、 其他利用合同的融资措施6五、 风险自留7六、 风险规避14七、 控制型风险转移15八、 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6九、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8十、 巨灾的定义及特点21十一、 巨灾风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23十二、 财产中的权益24十三、 财产的暴露后果28十四、 重置全价的估算30十五、 有形损耗的估算31十六、 项目基本情况32十七、 投资方案35建设投资估算表36建设期利息估算表37流动资金估算表39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40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41十八、 建设进度分析4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42一、 产业环境分析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体制机制,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着力破除阻碍我市工业转型升级体制积弊、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激发长春发展新动力。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以创新促转型、以创新带升级,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切实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将创新打造成工业提档升级源动力。坚持项目带动。坚持投资拉动扩大工业经济总量,加强对产业拉动力强、税源潜力大、环境友好型项目的筛选和扶持,加强对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夯实长春工业转型升级基础。坚持对外开放。坚持全面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着力构建开放型工业经济体系,积极营造优质、高效发展环境,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培育长春工业发展新活力。坚持两化融合。坚持以工业化带动信息化、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集聚要素、提质增效升功能,着力推动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积极培育“互联网工业”的升级发展新模式。坚持绿色共享。坚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模式,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改造,研发环保型产品,促进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发展成果人民共享。二、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府引导和规范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优化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满足个性化、多层次市场需求。坚持创新驱动,平台支撑。紧密围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特点,积极探索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政策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围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链条环节,推进康复信息、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认证的平台建设。坚持重点突破,协调发展。强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重点发展品类与区域产业基础,坚持产业协同和错位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向需求巨大但产品供应量不足、产品质量尚需改善的领域倾斜,丰富产品和服务种类。坚持多方参与,品牌提升。面向新的社会消费需求,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品牌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育康复辅助器具领域名企、名牌、名品,塑造产业和产品核心价值,为不同社会群体提供保障。(二)发展目标保持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年均增长50%左右,到2025年,全省主营业务收入力争达到1000亿元,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成为全省重要的特色新兴产业,产业发展水平达到全国前列,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产业规模持续增长。到2025年,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种类大幅增加,打造2大国家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基地,建成2个百亿元级产业基地(集群、园区),培育35家龙头企业,打造5个以上知名自主品牌。创新水平显著提升。到2025年,建设1个国家级康复辅助器具综合创新平台,10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立24个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每年实施一批重大基础研究及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项目。重点品类全国领先。到2025年,医疗康复机器人、健康可穿戴设备、智能护理机器人、竞技类辅具产业链条基本完善,智能床、智能轮椅、康复治疗器械、健康监测检测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重点品类全国领先。打造1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康复辅助器具招商引资和产品交易平台。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到2025年,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人才培训体系初步建立,全省50以上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康复服务产业相关专业。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完善,配置服务(租售)网点覆盖不少于50%的社区,建成1个国家级医养康示范中心,全省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率达到70%。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其他利用合同的融资措施除了保险、套期保值这些比较常用的风险转移措施之外,还有一些基于合同的融资型风险转移形式。融资型风险转移与控制型风险转移最大的区别在于,控制型风险转移将承担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了出去,而融资型风险转移只是将损失的经济后果转移给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转移,一旦接受方没有能力支付损失,损失最终还要由转移方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就是一种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会就出租物的质量责任、维修保养责任和损坏责任等问题发生纠纷。为了转移此类责任风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和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租,这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为承租人融通资金,购买租赁物,对他而言,既取得了租赁财产的租金收入,又转移了租赁财产的损失责任风险。对承租人来说,虽然承担了风险,但可以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以保证正常经营。五、 风险自留风险自留是由经历风险的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方法,它通过内部资金的融通来弥补损失。一些发生频率高但损失幅度很小的风险,经常自留于企业内部。如果有一个正式的计划,通常称为自我保险计划。风险自留也被视为一种残余技术。一般来说,在指定风险管理决策的时候,总是先考虑控制型措施和融资型措施,其他的风险,适合于自留的,就进行自留安排;另外,还有一些风险事先没有考虑到,也被动地自留下来。如果进行风险自留,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后用于弥补损失的资金一般来源于下列几个方面。1.将损失摊入营业成本对较频繁的小额损失,可将其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摊入生产和营业成本,用现有的收入弥补损失,而不作专门的资金准备。那些不熟悉风险管理的个人或组织经常会用这种方法,也称为同期风险融资。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相对来说,不用耗费太多精力,然而,当发生较大金额的意外损失时,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自己弥补损失?这是此方法的局限性,它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损失在不同年度里波动很大,企业就可能为了获得现金补偿损失,而在不利情况下变卖资产或以较高利率贷款。第二,企业自身的损益状况也有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如果损失发生时,企业恰好财务状况不佳,损失的补偿势必会面临一定困难。2.专用基金如果选择自留风险,对那些损失大,且无法准确预料的风险,则不宜用摊入成本的方法处理,而应使损失代价分散在一年或数年的较长时期中。出于此目的,企业可以以各种可能的方式,从每年的现金流量中提取一定金额,逐年积累,或者一次性地提取一笔巨额资金,以作为损失发生时的补偿基金,即专用基金,也称为自保基金。专用基金的数额取决于企业现有的准备金,以及它期望从这笔钱的其他投资活动中所获取的机会成本。专用基金的好处是,首先,这种方式能够积聚较多的资金储备;其次,在企业利润的“丰收年”,可以提存较多的专用基金,以平稳度过损失较高的利润“歉收年”。专用基金的主要不足是,第一,在许多国家,基金需要纳税,也就是说,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税后净收入。从支出的角度来说,这非常类似于保险费,但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很多大公司都开始考虑,能否通过某种形式,使得这笔“基金”可以避税。第二,如果在基金还没有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发生了巨灾,基金的能力就会非常有限。3.自保公司自保公司是企业自己设立的保险公司,主要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险,并办理再保险,有的自保公司也可以承保外界风险和接受分人业务。自保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兴起,大部分成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现在世界上千余家自保公司大多数是在这一阶段由美国建立的。成立自保公司的企业或财团规模都比较大,并且集中在能源、石化、采矿及建筑材料等行业。如英国石油公司和帝国化学公司等为承保它们自己业务范围内的风险在英国开设了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大体有三种类型:只为单一母公司保险的自保公司、为单一母公司和姊妹子公司保险的自保公司以及以利润为中心的自保公司。(1)经营与管理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于建筑物及其内部财产的火险、营业中断险、运输险、责任险、犯罪和保证保险。很多自保公司为享受免税优惠,在百慕大等地注册。目前,自保公司主要集中在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欧洲的格恩西岛、卢森堡、曼恩岛和都柏林等地。自保公司的经营通常是雇用自保管理公司或由母公司的风险管理部来进行。如果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则自保公司就会委托在东道国的许可保险公司作为出面公司签发保单并提供当地的服务。出面公司收取签单费用或代办费用,然后将收取的保险费自留一小部分,其余以再保险的方式缴予自保公司。(2)自保公司的优点首先,通过自保公司的交易可以降低期望纳税,这也是企业成立自保公司的一个主要动机,第十三章将会讨论,保险公司拥有优惠的税收待遇。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投保并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企业就希望能有一种可以被视为保险的交易作为替代,自保公司就是这样一种形式。除了可以享受一般保险公司的特殊税收政策之外,如果自保公司是离岸建立的,还可以得到额外的税收优惠。许多离岸国对投资收入和承保收入有更低的税率,如果自保公司的收入在发生的当年不用被母公司计入纳税收入,那么就可以得到税收优惠。其次,自保公司使得承保弹性增加。自保公司经营灵活,可以尽量适应企业的需要,至少在其完全自留业务范围内的管理方式是如此。一方面,自保公司可以承保传统保险市场不保的风险;另一方面,自保公司在关于保单条款的解释,缴付保费的时间以及赔款的处理等方面,都容易与企业协调一致。再次,损失控制加强。自保公司的组建人,可以利用自保公司的专业人才和管理技术,为企业及其所属组织开展各种预防工作,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风险损失。最后,可以与再保险结合。企业建立意外补偿基金受自有资金力量的限制,企业集体建立自保公司也不能完全承担企业集团的巨额风险。通常,企业集团的自保公司只承保一定范围和一定比例的业务,同时,自保公司可进入再保险市场,将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另外,如果与外国保险公司的交易是再保险,在执照税上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与外国保险公司交易的执照税是保险费的4%,是再保险费的1%。(3)自保公司的不足自保公司也有其自身难以摆脱的限制。第一,自保公司的业务量有限。虽然多数自保公司可以接受外来业务,扩大了营业范围,但大部分业务仍然来自组建人及其下属,因而风险单位有限,大数法则较难发挥功能。第二,风险过于集中。自保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多数是财产风险以及在传统保险市场上难以获得保障的责任风险。这些风险有时相对集中,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大,且赔偿时间可能拖得很久,因此经营起来,难度颇大。第三,规模小,财务基础薄弱。自保公司的规模通常较小,组织结构也很简单。自保公司的资本金较小,财务基础脆弱,业务发展因此受限。虽然可以吸收外来业务,但若来源不稳、品质不齐,则更加增添财务负担。4.信用限额当意外损失发生,企业一时无法从内部筹措到足够的资金以渡过财务危机时,可以采用借人资金的方式,信用限额就是其中的一种。利用这种方法时,企业在损失发生前,就与银行进行谈判,约定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按预先协商好的利率和数额借支贷款,即信用限额。如果发生了意外损失,企业就可以用信用限额来弥补损失,这笔贷款也称为应急贷款。当某些风险投保的费率较高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时,应急贷款较保险有更多的优点。当然,应急贷款的利率相对于传统贷款的期望利率来说可能高一些,企业也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银行协商安排。5.特别贷款与发行新证券当特大损失发生时,如果企业事先安排的融资工具效力不足或根本没有安排融资工具,就需要寻求特别贷款或发行新证券。与应急贷款相比,特别贷款是没有计划的行为,且受损后的企业信誉降低,因此,特别贷款的利率可能更高,条件也可能较苛刻。表面上看,信用限额、特别贷款及发行新证券都是利用外部资金来弥补风险所致的损失,但是贷款总需要归还,发行新证券的过程中原有股东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支付损失的负担最终还是落在企业的股东身上。六、 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有意识地回避某种特定风险的行为。风险规避是最彻底的风险管理措施,它使得风险降为零。避免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放弃或终止某项活动的实施,另一种是虽然继续该项活动,但改变活动的性质。风险规避虽然去除了后顾之忧,但这种措施的实施有许多局限性。首先,有些风险是无法回避的,如公司所面临的财产损毁风险。其次,如果是投机风险,那么回避了风险,也就会失去这些风险可能带来的收益,例如,要规避股票投资损失的风险,只能不投资股票,这样也就失去了可能的获利机会。最后,回避一种风险,可能产生另一种新风险或加强已有的其他风险,如不乘坐飞机以回避飞机坠毁风险,但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就会面临其他交通工具的风险。由此可见,风险规避并不总是可行的,有时即使可行,人们也不会选用。风险规避适用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都比较大的特定风险;(2)频率虽然不大,但后果严重且无法得到补偿的风险;(3)采用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经济成本超过了进行该项活动的预期收益。七、 控制型风险转移控制型风险转移是指借助合同或协议,将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非保险人)承担。控制型风险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出售出售是通过将带有风险的财产转移出去来转移风险的。将风险单位出售给其他人或组织,也就将与之有关的风险转移给对方。例如,企业将其拥有的一幢建筑物出售,企业原来面临的该建筑物的火灾风险也就随着出售行为的完成转移给新的所有人了。很多情况下,出售类似于彻底的风险规避,风险单位出售出去了,相关风险也随之摆脱。但也有一些情况,出售并不意味着完全摆脱风险,如家用电器出售给消费者后,制造商和销售商还是要承担一定的产品责任风险。2.分包分包是通过将带有风险的活动转移出去来转移风险的。分包多用于建筑工程中,工程的承包商利用分包合同将其认为风险较大的工程转移给其他人。例如,高空作业的工程风险较大,承包商可以将这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的高空作业工程队,从而将与高空作业相关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和第三者责任风险转移出去。一般来说,分包合同中的受让方在对某种风险的处理能力上会高于出让方,这样分包才能实现。3.签订免除责任协议虽然将带有风险的财产或活动转移出去是一种很好的摆脱风险的方式,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这类措施,这种方法可能是不允许或不经济的。例如,很多外科手术都存在失败的风险,一些风险虽然发生概率很低,但一旦失败,后果严重,医生一般不能因害怕这种手术失败而拒绝手术,但他可以与患者家属签订免除责任协议,由患者及家属承担风险。这时,带有风险的活动并没有转移,但与之相关的责任风险却转移出去了。八、 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与投保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它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营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政府并不参与,发生损失后政府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和家庭财产不同。在投保时,企业可以投保火灾保险并特约投保地震保险。承保企业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取得这项业务的经营权。由于民营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了限额承保方式,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企业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同样的道理,这种做法既可以缓解民营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使遭受地震损失的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对民营保险公司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对于具体的业务,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承保,也可以自行安排再保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大多采取由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相互组合的承保方式。由于在比例再保险条件下,再保险费率受原保险费率制约,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因此,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范围基本相同: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和埋没,以及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2.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设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其他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的费率水平,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进行厘定。决定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财产所在地区、结构、建筑时期和地基的不同等。例如,日本在1972年和1981年两次修改建筑物标准法,此后所建的建筑物抗震性能大大提高,这就可以用建筑时期来反映,在这个时期之后所建的建筑物费率就会降低。九、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程序日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财产,由政府和民营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操作上,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营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风险,其余按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再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付责任。在承保方式上,日本采取了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具体做法是: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全部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亿日元至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民间承担5%。这里,41000亿日元的划分是根据1995年阪神大地震如果发生,在1999年将造成的损失。由此看出,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宗旨是:较小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巨灾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而特大的巨灾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2.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的方式,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火险)的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家庭财产即使投保了地震附加险,如果发生全损,也只能从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那里获得一部分损失补偿。这样的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折中的办法,一方面,这种安排有效地发挥了民营保险机构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克服了民营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获得必要的援助;另一方面,承保限额的设定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它们承担过大的赔偿风险。3.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赔偿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损失、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埋没损失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被埋没而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造成的损失;冲毁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而造成的损失。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经济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还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在赔偿金额上,首先依损坏程度分为局部损失、半损和全损三大类,根据类别确定具体数额。4.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2负责厘定。对地震风险影响最大的两个风险因素,一是区域,二是建筑物类型,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就按地区和建筑物结构不同而分别计算。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首先,根据过去502年间发生的372次有损地震的基础数据,听取地震学、地震工学专家的意见,估算出预期损失额,再以该损失额除以年数计算出平均损失额,最后以年平均损失额除以现有保险金额得出平均纯费率。由于日本的法律规定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具有非商业性,因此在附加费率中不包括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再保险费率,由政府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共同商定。5.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由于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涉及在地震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大的地震所引起的政府的赔偿责任很可能会大大超过其提存的地震风险准备金的规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金。因此,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每年都要提交国会审议。政府要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管理,与一般财政分开。对于其所收取的再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要全部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民间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如有剩余,也要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全部提存。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受损居民家庭及时提供补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投资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十、 巨灾的定义及特点(一)巨灾的界定巨灾通常是指洪水、地震、飓风、火灾、暴风雨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即狭义的巨灾概念。2001年的“9.11”事件,更将“恐怖主义巨灾”这一新名词摆在了人类面前。此外,巨灾还包括航空、航海、宇航业等的重大事故。美国保险业界对巨灾有如下的定义:造成超过500万美元的财物损失且同时影响到多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它通常是指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而且严重的灾害事故。0这个概念似乎更倾向于广义的巨灾概念一包括了以上列举的各种灾难。(二)巨灾风险的特点1.客观性巨灾风险是一种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可以采取以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为目的的控制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也可以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但巨灾风险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的。而且,对于某些灾害来说,例如水灾,一味地想要控制它,采取大量的工程性措施进行围堵是没有太多效果的,从长期来看,对付灾害的科学的做法只能是“和平共处”。2.损失巨大如果把巨灾造成的损失与普通灾害事故加以比较,可以看出,虽然普通灾害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但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小;而巨灾发生的频率虽然低,但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如一次火灾事故可以烧毁一幢建筑物或数幢建筑物,从而造成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但一次大地震、大洪水则可导致一个大范围内的众多建筑被破坏,从而造成数亿、数十亿甚至更多的损失。例如,1993年美国西部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20亿美元,1995年,日本的阪神大地震造成的损失估计高达1200亿美元。3.不确定性程度高由于巨灾发生概率小,发生机理复杂,可供研究的历史资料少,因此,人类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与评估尚在探索之中。4.不完全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完全可保风险的特征包括损失的可预测性,以及足够多的同类或相似的承灾体,而且这些承灾体不会因大的灾难全部或大部分受损,这是由保费厘定的基础一大数定理决定的。对于这两个条件,严重的地震、洪水和风暴潮等巨灾都没有满足。首先,数据的不完备以及发生机制的复杂性使得人类对某些巨灾的发生频率估计还处于研究阶段。其次,巨灾往往造成同类或相似承灾体的大面积损失,而且较为严重。这就使得对巨灾风险的管理不能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十一、 巨灾风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一)巨灾风险的现状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于1994年在日本横滨召开的世界减灾大会上发表的灾情报告指出,世界上发生的大灾在过去20年间增加了数倍。根据新界定的大灾标准判断(财产损失超过该国国民收入的1%,受灾人口超过该国总人口的1%,死亡人数超过100人),1963年至1992年的30年中,全球共发生大灾1531起,受灾人口达30亿,因灾害死亡人数36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400亿美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灾情有增无减,全球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保险损失居高不下。(二)巨灾风险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年度巨灾风险损失呈上升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原因很多,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人类对高风险区的开发利用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诸如199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Andrew飓风,1999年欧洲冬季的暴风雪以及2002年夏季欧洲的洪水等,这些损失上百亿美元的巨灾。十二、 财产中的权益财产对应于相应的权益,只有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才可能因财产损毁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识别和评估企业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风险暴露时,必须了解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这样才能对潜在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价。财产合法权益的拥有者主要有以下几类:1.所有者所有者对财产的拥有分为独家所有和部分所有两种。最清楚的财产权益就是单一所有。所有者要承受财产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时间因素损失。如果企业只拥有某项财产的部分所有权,那么它就只承担该项财产相应比例的部分损失。2.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包括:抵押品的受押者;处于留置权限制下的制造商;因运输费用或存储费用而拥有货物留置权的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在有条件的销售合同中,因购买货款未付足而留置不动产的卖主等。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对于用作贷款保证的财产拥有一定的权益,因为这项财产的损毁会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赔的能力。一旦担保品损毁,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并不是这项财产的价值,而是贷款的未偿额。另一方面,从信贷中得到的收益是潜在收益。3.卖方和买方在无条件销售合同中,当财产损毁或灭失时,拥有法定所有权的一方就会承担损失,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收益就是销售利润。很多情况下,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什么时候财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例如,在以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或到岸价格成交的合同中,当货物越过船舷或装上船只,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以装运港船边交货价成交的合同中,当货物由卖方运送至停泊于装货港的载货船船边时、达到其装货用具所能达到的范围内或搬入码头仓库时,货物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以目的港船边交货价成交的合同中,当卖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在船边交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在所有权转移前后,同一财产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财产发生损毁时,损失的承担者也不同。4.承租人承租人并不拥有其所使用的财产,但在规定时期内继续使用该财产有着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承租人也有义务在期满后归还该财产。承租人的这些权利和义务一般都在租赁协议中有所规定。由于承租人对于财产的这种特殊的角色,他一般不会面临财产风险暴露,但有三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首先,承租人应对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责。例如,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要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果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等财产,要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其次,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对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负责。例如,有些租赁合同中就规定,承租人将财产归还给出租人时,其财产状况应与接收时的状况一样好,损耗除外。这就意味着承租人除了要对因自己疏忽造成的损失负责以外,对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也有责任。当然,承租人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将这些责任转移给出租人。最后,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财物时,可能会对其进行改善,以从中获得某种利益。例如,商场承租人可能会在所租场所内安装玻璃橱窗以陈列样品,餐馆承租人可能会将所租场所分割为多个小房间。大多数租约都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所进行的改善不负责任。在租赁期,承租人对这部分财产具有所有权权益。如果这些改善是可以搬迁的,那么如果改善发生损失,则损失视同承租人在租赁场所放置的其他动产;如果这些改善不能搬迁,则一旦发生损毁,承租人的损失就取决于这些改善在租约剩余期限内的价值。此外,如果租约可以展期,还可以使用重置成本法来评估承租人的损失。5.受托人受托人是指按照委托合同从另一方(委托人)那里取得财产的人。他暂时拥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如洗衣店、仓库、修理厂等,他们对属于别人的财产进行清洗、保存和维修。受托人对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通常取决于受托物的性质。一般来说,受托人对所保管的财产有合理注意的责任,他对由自己的疏忽引起的损失要负责。因此,对于托管财产,受托人所面临的风险实际上是一种责任风险,只是由于承担这一责任的代价等于财产的重置成本,因此风险管理人员在评估受托人所面临的这种风险时会视为受托人拥有这些财产。6.所有者代理人受托人如果愿意承担所托财产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则受托人就成为财物所有者的代理人。当受托人成为所有者代理人后,他不仅要对由自己的疏忽引起的损失负责,还要对由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当然,此时他对所托财物也享有了某些权益。十三、 财产的暴露后果财产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这些风险暴露的后果即财产的损失,从损失的性质出发可以将之分为直接后果、间接后果和时间因素后果。1.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指风险直接作用于真实物体,引起此物体价值的改变,如果是物体价值减少,就是直接损失。例如,在一次爆炸事故中,公司的一栋建筑物被毁,直接损失就是修复这栋建筑物的费用,或者这栋建筑物被毁之前的价值减去现存价值。又如,保险箱被盗,丢失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就是直接后果。直接后果并不都是损失,投机风险的一些直接后果就可能是收益。比如,资金投资到股市上,就面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股票价格向有利的方向变动,投资者就会从低买高卖中获益,这种直接后果就是收益。2.间接后果间接后果指的是,在风险因素对物体发生直接作用,导致直接后果以后,进一步产生的后果。例如,暴风雨摧毁了输电线和变压器,使得居民家中储藏在冰箱的食品变质了,这里,直接后果是修复受损电线和变压器的费用,间接后果是变质的食品的价值。显然,食品变质所带来的损失并不是由暴风雨直接造成的。同样,间接后果也可能是收益。3.时间因素后果时间因素后果实质上也是一种间接后果,但和一般的间接后果不同的是,它的大小和时间有很大关系。一般地,如果财产受到直接损失后,有一段时间无法使用,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就会发生时间因素损失。例如,某企业的组装车间发生事故,厂房被毁,企业为了保证业务流程的正常进行,另租房维持生产,直到原厂房修复完毕才可以使用。这里企业在他处租房的费用就是一种时间因素损失,因为房租的多少与原厂房不能使用的时间长度直接相关。因此,时间长度和由此带来的后果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时间因素后果区别于其他间接后果的重要特征。十四、 重置全价的估算1.加和法这种方法按照资产成本的构成,以现行市价为标准,计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全价。首先,将资产按成本分为若干组成部分,再确定各组成部分的现时价格,然后加总得出待评估资产的重置全价。其中,直接成本指的是购置全新资产的全部支出中可直接计入购置成本的支出。如果是自制资产,直接成本包括生产过程的费用、安装费用和按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如果是外购资产,直接成本则包括该资产按现行市价的购置费用、设备安装所需的材料费和人工成本等。间接成本是指购置全新资产的全部支出中不能直接计入成本的支出,如管理费用、设计制图费用等。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间接成本的估算,通常对间接成本按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进行估算,或者将人工成本乘以一定的分配率,这里的分配率是指一元人工成本应分摊多少间接成本,它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2.功能价值法资产功能与资产成本之间一般都存在着线性关系或指数关系,功能价值法即基于这种关系,选择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或相似用途、性质的参照资产,按照被评估资产与参照资产的生产能力的比例来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全价。3.物价指数法物价指数法又称为价格趋势法,它利用统计预测,通过价格变化趋势等指标,对被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之变为估算资产的重置全价。十五、 有形损耗的估算有形损耗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对一些固定资产,通常按照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及其使用和保养的具体情况来估算其有形损耗。某些特殊的固定资产,如大型稀有机器设备、飞机、船舶等可以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行驶里程等进行估算。对于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则应视其理化状态估算有形损耗。具体估算资产有形损耗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成新率法成新率法是指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被评估资产的主要实体部位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资产的实际损耗程度,再与同类或相似全新资产进行对比,得出被评估资产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其有形损耗的一种方法。2.使用年限法资产有形损耗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资产的使用和自然力的作用,而这两者又与时间密不可分。资产的使用时间越长,受自然力作用的时间越长,其有形损耗就越严重,反之亦然。使用年限法就是利用了资产的有形损耗程度与其使用时间之间的这种关系。总使用年限其中,残值是指被评估资产在报废时净收回的金额。十六、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投资管理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52.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0517.4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171.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82%;建设期利息430.5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0%;流动资金3915.9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9%。(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0517.47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1731.39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8786.08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60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5956.84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7355.34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7.35%。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38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6357.85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34667.00约52.00亩1.1总建筑面积59672.51容积率1.721.2基底面积19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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