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pdf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与与 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表表方略亿阳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号基金) 签署的签署的 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之 _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_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一五年十二月 1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_12_月_29_日在中国_北京_签署: 甲方:甲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曲飞 乙方:乙方: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表方略亿阳 2 号基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大厦 28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大厦 2801 室 法定代表人:方向生 (在本补充协议中,上述两方统称为“双方双方”,各自简称为“一方一方”) 鉴于鉴于: 1. 2015 年 8 月 13 日,双方签署了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乙方作为管理人所代表的方略亿阳 2 号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拟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 ) 。 2. 乙方作为方略亿阳 2 号基金的管理人代表该基金签署本补充协议。 现双方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 30,611,508 元, 2 认购数量不超过 1,791,194 股。 2. 乙方确认方略亿阳 2 号基金投资人仅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亿阳集团” )代其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不含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下同)员工,不存在其他投资人,且根据亿阳集团的披露,上述员工包括亿阳集团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 3. 乙方根据方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补充协议 ” )的约定,确认基金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其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用途符合国家规定。 4. 乙方作为方略亿阳 2 号基金的管理人承诺, 方略亿阳 2 号基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乙方不得接受基金投资人关于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相关份额的申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6. 乙方应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依照方 略亿阳 2 号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 基金投资人缴付基金认购资金, 按照本补充协议第 1 条约定的认购资金金额 将基金认购资金募集到位。 7. 若因基金投资人原因导致认购资金无法有效足额募集,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部分认缴金额的 10%的违约金,以及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并将取得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及时支付给甲方及其他受偿方。 3 8.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认购资金无法有效足额募集,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其未足额到位部分的认购金额的 10%的违约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可能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 9. 本补充协议为双方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余内容仍以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10. 因本补充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适用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11.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甲方甲方: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 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表方略亿阳 2 号基金)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姓名: 日期: 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