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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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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61页).doc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第 60 页教育法律法规考纲: 教育法律法规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2.教师权利和义务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3.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试卷结构2.材料分析题阅读下面材料,回答问题。学生王林在学校因同学给他起外号,将同学的鼻子打出了血。班主任徐老师给王林的爸爸打电话,让他下午到学校来。放学时,王林的爸爸刚来到校门口,等在那里的徐老师当着众人的面,第一句话就是:"这么点儿大的孩子都管不好,还用我教你吗?"问题:请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对徐老师的做法进行评价。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1993年1O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节选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命题点1: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是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它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层次不同的、适应不同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这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规的体系框架。命题点2: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命题点1:教师的权利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学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项权利可称为学术活动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项权利可称为指导评定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项权利可称为参与教育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这项权利可称为进修培训权。命题点2: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集中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义务可称为遵纪守法义务。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项义务可称为教育教学义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项义务可称为思想品德义务。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义务可称为爱护尊重学生义务。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项义务可称为保护学生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项义务可称为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第三节 学生权利和保护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一)参加教育教学权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二)获得经济资助权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自主制度。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当前,贫困家庭的孩子上不起学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韵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贫困家庭学生的法定受教育权利的有效实现,从而维护教育公平。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对贷学金的款额、对象,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助学金,又称为勤工俭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自主完成学业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已经明确不收学费、杂费,并且由国家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有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权利。(三)获得学业证书权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此,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1.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时期内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的概括,具体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包括对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价。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应受到学生家长的权势、地位、金钱等影响,也不能受到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因素的影响。例如,不能受个人好恶的影响等。2.获得学业证书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可以制定校规、校纪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这一切都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以学生是否给学校提供捐助作为颁发学业证书的条件;不能增加和减少颁发学业证书的条件。从本质上来看.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一段受教育时期内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最终评定.学生除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外,完成或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均有权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申诉起诉权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申诉权和起诉权。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的侵犯时,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依据“无救济就无管理”现代法治思想,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享有申诉权和起诉权。(五)法定其他权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教育法之外的法定权,即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而教育法律、法规中设有重复规定的权利。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隐私权。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学生的姓名权、荣誉权等。2.新颁布的法定权,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学生权利的新规定,包括新赋予的权利。对原有权利的修订、撤销等。例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交学费、杂费。3.变化的法定权,即教育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经法定解释.该项权利具有了新的涵义。比如说,在校大学生过去不可以结婚,而现在可以了。这就是变化的法定权。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一)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教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1.面临危险时,教师应敢于挺身而出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对学校进行流氓滋扰,使广大师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面对犯罪分子在学校里行凶的行为.学校教师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多数教师能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这种态度是正确的。然而,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有的教师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学生蒙受了更惨重的损失,在广大教师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对这样的教师我们应当给予谴责,其他学校、教师应引以为戒,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2.教师要对学生尽到保护义务教师要对未成年学生尽到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教师要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设施和设备,使用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学生,教师要积极送学生去就近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进行救助。避免不良后果严重化。对擅自离校或有危险行为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以减少与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要及时告知监护人。在以下几个特殊时问段.教师也要尽职尽责,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发生:到校、离校时间;课间、午间休息时间;宿舍熄灯前后的时间;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或参观期问。总之,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如果发生教师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近年来,由于教师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客观上造成多起学生受到伤害事件。这类事件有必要引起教师的注意。(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对此,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1.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自制力都较差,容易在不经意间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但是,实践中。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便怒火中烧,不是动用武力体罚学生,就是将学生逐出课堂。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2.教师不能随意缺课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是教师必须尽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作了相关规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义务教育教师的任职条件作了以下规定:“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律规定,然而许多教师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学校监管机制较差,经常无故不上课。例如,三星区中学物理教师杨某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好喝酒、赌博,经常因喝酒、赌博等事情缺课,学生上自习自学或把课让给其他科任教师。学校领导对其进行多次教育而不改,最后家长将其反映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杨某受到了行政处分。学生到学校是接受教育的,如果教师不给学生上课,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三)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人们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这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高层次追求。但是教育实践中,有些教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权利.而常常以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如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谩骂学生;给学生起外号;对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表现出歧视的态度等。据不完全调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都有体罚的错误行为,而大多数体罚都会伴随着对学生人格的侵犯。1.教师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教师是贯穿孩子未成年岁月的关键人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作用。如果教师对孩子可以任意进行言语和肢体的责罚。则孩子的健康成长就会大打折扣。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一方面是对法律和孩子人格尊严的践踏:另一方面,久而久之,会使孩子产生轻视良知、轻视个体的恶习,也会发展孩子对暴力的偏爱、敬畏和屈从,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2.教师不能侮辱、谩骂学生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们都要注意互相尊重.在教育教学活动更是如此。现实是许多教师在说话时不知道尊重学生,在行动中为所欲为,往往对学生造成了很深的伤害。虽然中小学生年龄还小,但是,大多数女孩都有着较强的自尊心,尤其在同伴面前更需要维护自己的尊严,教师应深深地记住这一点,无论多生气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对学生的人格造成伤害。3.教师不能歧视学生歧视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平等的东西由于其他原因对这个事物产生不平等的态度。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是对教师不得歧视学生的原则性规定。教育的真谛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可以使他们享受学习的乐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师生之间的配合与交流,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养成健全的人格。学生的现实状况存在的客观差异,学生发展处于的相对不平衡状态,都不能成为教师歧视学生的理由和借口。现实中。仍有许多学校存在各种各样的潜在规定,有的教师根据学生成绩把学生分为优、中、差三等,还按这个标准进行排座位。这明显对成绩差的学生有歧视性,这样做轻者会使那些所谓的“差生”失去学习兴趣,严重者会直接对学生造成精神伤害,甚至危害生命。例如:教师张某偏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他的班级共有二十八个学生,其中有两个学生学习成绩较差。张老师在平时课堂上很少提问这两个学生,还不亲自批改这两个学生的作业及平时的测试卷,而是让班里学习成绩较好的同学批改一下了事。这两个学生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遂告知家长。家长找到学校领导反映。张某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四)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涵义非常丰富,作为教师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教师经常采用的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方式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当然,教师对学生采取的惩罚措施,并不一定都是体罚。体罚或变相体罚是指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的惩罚。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特征应该包含以下几点:(1)必须是诉诸身体的惩罚。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2)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如私下罚站两分钟。是否造成“痛苦”,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3)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是由控制身体而行使的,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4)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苦”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2.教师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除了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外.教师对学生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方式.如*猥亵学生、强迫学生卖淫等。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平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能只抓教学质量而忽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奖惩机制,把职业道德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教师作为育人者,同时也是不断接受教育的对象,在平常要注重对自己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一)*妇女、奸淫*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奸淫*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也明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作为人民教师,刘宇理应为人师表,忠实履行职责。但其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以补课为名,对陈某身体隐私部位进行猥亵并奸淫。该行为致使陈某因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的圆满状态遭受损害而感受到巨大精神痛苦。且原告被他人猥亵的事实被众人知悉后,亦造成社会对教师职业评价降低。刘宇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严惩。(五)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这里我们是在狭义上适用人身自由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点我们广大的教师群体应该谨记.管教学生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财产权又名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市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技术、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相关条款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关于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规定,是对教师管教学生时,损毁学生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致使学生蒙受经济损失的禁止性规定。教师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时,经常会将怨气发泄在学生的物品上,如将学生的书包撕毁,课本撕坏等,殊不知这些行为都会构成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例如,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天晚饭后,学生吴某和其他几名同学在操场因贪恋打球,耽搁了上晚自习。班主任一气之下.强令该生用刀子割破该生自己购买的篮球。在这则案例中,班主任采取的惩罚措施显然不当。班主任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暂时将篮球没收,既可达到管理目的,又可以避免给学生财产造成损失。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教师不得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绝大多数教师都能够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在比较清苦的条件下勤勤恳恳地工作,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为人民的教育事业无私地奉献。但是。也有个别教师置中央二令五申于不顾,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巧立名目乱收费,加重了学生学习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家长的负担,社会反响很强烈。下面就是一起由于教师乱收费、乱罚款.引起学生诉诸法院的案例。(七)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因侵犯隐私.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点:一点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点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教育阶段,尽管学生年龄很小,每个学生也毫无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也享有公民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是。由于教育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应当而且有必要全面地了解学生个人情况,其中也包括学生的隐私。但是,教师在工作中,要谨行慎言,尊重学生的隐私。(八)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处理学生的各种各样问题时,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妥善采取措施。面对老师的批评时,学生也应当虚心接受,即便对教师的批评教育有不理解之处,应该本着尊重教师的原则,与教师取得沟通,不能持对抗态度,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对教师进行辱骂、殴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师生间沟通、协调措施不得当,极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事情的解决,有时甚至还会给双方都带来伤害。2016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速记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考生对于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要求考生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能够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本章内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生需重点掌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及依法执教等内容。在复习时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对于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高频考点提要1.原则方针类;2.承担责任类;3.负责部门类;4.特殊要求类;5.财政投入类;6.材料分析类。高频考点速记一、原则方针类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法1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义务教育法22】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未成年人保护法53】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54】5.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3】6.纲要中提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老师,育英才。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总体战略】7.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总体战略】8.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学前教育】9.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坚持以流人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就学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小班教学。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薄弱学科教师,开足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保护学生视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义务教育】10.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职业教育】1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更新教学内容的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高一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人才培养体制改革】12.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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