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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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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6页).doc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 6 页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的含义与特征一般意义的行政: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为实现立法和司法职能以外的职能,依法对国家的内政和外交事务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的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处理、监督行政活动的特点:(一)从属法律性(二)强制性(三)创造性(主动性)二、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于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在内容上,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具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约束行政权力,发挥行政权的正面效应,避免和控制行政权的负面效应,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行政法是通过如下内容实施的:1 确认行政权的范围,通过组织法来进行的。2 规范行政权的运行,通过行政行为法来规定3 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救济,通过复议、诉讼法来进行规范。(二)行政法的功能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三、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 无统一的法典2 形式多样,法律规范数量多(二)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2以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3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密切四、行政法的分类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载体,具体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凡载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的都是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一)宪法人大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位阶性,其当然为政法之法源。政法与宪法之关系,相较于其它一般私法规范,两者关系紧密:从属性:政法为具体化的宪法,政法最主要是要实宪法精神而制定的具体性规范。独立性:政法随时代演进。相较于修宪程序而言,政法的修改程序较简,因此较能随着社会事实需要,而作适当改进,故政法远比宪法贴近人民生活。(二)法律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的要素源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且具有法条的表现形式。普遍性与抽象性(个案禁止)。规范性(创设权利义务)。法律可分为:人大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三) 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规范。农药管理条例17年6月1日起施行(四)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区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五)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州、县。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二、行政法的其他法律渊源(一)国际条约和协定(二)法律解释原则 学说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内容行政关系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法治监督法律关系监督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三)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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