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 (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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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 (5).doc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了以下含义: 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3、卫生法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 4、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主要调整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服务关系。卫生管理关系是垂直关系,不平等;卫生服务关系是水平关系,主体间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 2、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 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5、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国家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的的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卫生规章、地方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等。 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部门卫生规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不可选择性; 2、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可互换性; 3、内容的法定性; 4、内容的不对等性; 5、内容的不可自由处分性; 6、单方意志性。卫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是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1、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2、医疗卫生单位;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自然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人身, 3、行为; 4、精神产品 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所表现出来的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法律适用和卫生法律监督四种形式。 卫生守法。即卫生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依照卫生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卫生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卫生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卫生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卫生法律适用应遵循的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不溯及既往原则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哪些人,或者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卫生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反了卫生法律规范的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特点: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由法律明确规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由专门机关追究。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法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3、法律明文规定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形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1、卫生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做出; 2、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 3、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4、是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法人的惩戒,使其以后不得重犯。 处罚与处分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由专门机关实施,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 2、性质不同,处罚是外部行为,多属违法,处分属内部行为,多为失职; 3、法律救济不同,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处分不服只适用内部申诉途径。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有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 卫生监督的特征: 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定性与授权性; 3、行政性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育性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意义。从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上贯彻卫生要求,达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和有关公害;增强人民体制,保障人民健康,并造福子孙后代。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最积极、最有效和最基本的方法。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活动。 意义。及时发现问题、查明情况、找出原因,进而采取措施并及时纠正。 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 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可以由卫生监督机关根据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即根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申请而由卫生监督机关主动做出的卫生监督行为。 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为不能超越权限; 3、行为的内容合法; 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失去了效力。 变更。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 消灭。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 消灭原因: 1、撤销或废止; 2、卫生监督行为的对象已不复存在; 2、期限届满; 3、科以相对人义务履行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4、独立审理卫生违反案件的原则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及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1、公民的生命健康; 2、物品; 3、行为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利的其他机构。 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1、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2、法定的监督权利; 3、垄断的执法资格; 4、独立的监督活动; 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 6、有限的监督权利 卫生监督人员需具备: 1、卫生专业知识; 2、熟知卫生监督法律知识; 3、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章卫生监督手段 卫生监督手段包括: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处罚等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 1、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卫生行政许可是赋予申请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3、卫生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一般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没有特殊的数量限制和特别的要求,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就给予许可或批准其申请。 特殊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除规定了一般的法定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有特别限制的条件。 行为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采取某种行为的许可方式。 资格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过一定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 1、许可证 2、批准文号 3、合格证书 4、非要式的行政许可形式许可证的效力: 1、证明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许可证的无效。是指由于申请人不当或违反取得许可证后被宣布该许可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许可条件: 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形式。 许可证的失效:是指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许可活动业已完成,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许可证的中止:是指许可证暂时失去法律效力 许可证的吊销。是指许可证持有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违反行为,行政部门撤销其许可证,使许可不再存在。 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情况进行察看、监督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特征: 1、依职权性 2、具体性 3、单方性 4、非处分性。卫生监督检查方式。调查、查验、查阅材料、统计 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职权: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参加对有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卫生行政处罚由卫生监督主题做出;而行政处分由受处分者的所在机关、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做出; 2、针对的对象和违法的行为不同。卫生行政处罚对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相对人;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法和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3、行为的性质不同。卫生行政处罚是基于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物的外部职权做出的行为;而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管理权限做出的行为。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卫生行政处罚依据是国家关于对社会公共卫生事物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行政处分是依据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 5、形式不同。卫生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拘留、吊销执照等,与主体的基本利益有关;而行政处分主要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等,与被处分者的职务有关。 6、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或提起卫生行政诉讼;而不服卫生行政处分只能按行政隶属关系申诉 卫生行政处罚与刑罚区别: 1、体现的权力不同; 2、实施的主体不同; 3、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4、处罚的程序不同; 5、处罚种类不同 卫生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适用的频率不同处罚的法定原则: 1、处罚依据法定; 2、处罚主体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 申诫罚:也称声誉罚,以一定方式对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在声誉上或名誉上进行惩戒财产罚:是指强制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履行金钱付给义务或者剥夺其财产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能力罚:也称行为罚,是指影响相对人卫生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罚。是指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公安行政机关作出。 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 2、纠正违法行为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为2年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拒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为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 1、对人身自由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2、对财产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3、对场所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4、对区域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5、纠正和制止性卫生强制措施 取缔。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中发现有关的卫生违法活动,命令对该项活动予以取消和禁止的一种强制的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六章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1、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2、许可申请的审核; 3、许可证件的颁发; 4、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许可申请的审核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实质性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件应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监督机构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包括: 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 2、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 3、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1、进入现场 2、标明身份 3、说明理由 4、提取证据: 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二、现场采样或检测; 三、调阅相关书面材料 现场监督是应不少于2人,检查的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账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3、采用卫生专业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提取证据时修改之处应由相对人签名或者印章覆盖 卫生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 适用条件: 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6个步骤适用范围: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应在7日内立案,合议应由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公民个人1000元以上)三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 3、自由裁量 4、程序合法 第七章卫生监督的调查取证 卫生监督调查取证。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调查取证是卫生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2、客观全面原则; 3、合法原则; 4、回避原则;卫生监督证据:是指在卫生监督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分类: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言证和物证 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现场笔录 取证的方法: 1、调查询问 2、抽样取证 3、委托鉴定 4、现场勘验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6、复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在案件物证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全案件证据所采取的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使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没有取得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制品或复制件; 5、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反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正确、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等 第八章卫生监督责任 构成要件: 1、主体: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 2、前提:违法行政或行政不当 3、卫生行政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卫生行政行为人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 5、卫生监督责任必须为卫生法律规范所确认。 违法行政。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人员所实施的,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卫生法律保护的卫生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行政不当。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人员不当行为,它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 第二十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给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性质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征: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活动; 2、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活动。; 3、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规范性的行政活动; 4、是具有救助性的行政活动。 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原则; 2、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3、实行一级复议制的原则; 4、对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5、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其他行为违法的。 期限: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审理时限:受理之日起7日内送达副本,被申请人受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移交有权机关,有权机关60日内作出处理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条件: 1、原告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 2、被告是行使卫生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 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原则 4、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5、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受案范围和不予受理事项(太多了,自己看书吧)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第九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 传染病防治法。是为调整存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8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2年通过了修订案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1、开展健康教育、专业培训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 3、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5、严格遵守 1、 2、 3、各项卫生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医疗机构防治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4、建立严防经学院传播传染病制度; 5、严防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6、消毒管理制度; 6、传染病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 7、各级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 疫情的责任报告人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和采血机构及执行职务的人员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1、发现甲类传染病时。一是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是对疑是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是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密切观察并采取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 2、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人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4、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内部消毒。疾控中心措施。调查、处理和指导 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其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特殊措施: 1、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地部分行政区域或全部为疫区; 2、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3、物资征用防止传染病蔓延措施: 1、封锁疫区; 2、尸体处理:就地火化、深埋; 3、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处理 重点预防措施的监督: 1、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污染的环境; 2、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出售或者运输的管理的监督; 3、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分类管理及其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监督; 4、特殊人群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监督时限:甲类2小时内报告;乙类24小时内 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等隐私、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十章国境卫生检验法律制度与监督 国境卫生检疫范围: 1、入境、处境人员; 2、交通工具盒运输设备; 3、行李、货物、邮包等; 4、尸体、骸骨 国境卫生检验所涉及的传染病: 1、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以及黄热病; 2、监测传染病:包括回归热、流行性斑疹性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以及流行性感冒; 3、禁止入境的疾病:包括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以及性病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的管理: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特殊物品的管理: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及染疫嫌疑人的管理 1、隔离; 2、就地诊验或留验; 3、卫生处理留验期限:即为潜伏期:鼠疫6天;霍乱5天; 3、黄热病6天; 4、 第十一章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与职业卫生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是用来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的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主要法律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3、卫生行政部门与监督管理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1、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2、预防职业病危害产生的制度; 3、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制度; 4、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5、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6、职业健康监督制度 7、职业病管理制度; 8、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控制和援救制度; 9、职业病保险制度; 1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卫生服务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食品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生产经营和是卫生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食品卫生法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的卫生规定: 1、对食品的卫生要求。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觉性状。 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太多,不打了p233) 3、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 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小题,自己看书,235页) 国际上比较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是实施食品良好生产工艺gmp、和推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食品广告的管理:禁止发布下列食品广告: 1、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宣传疗效的食品; 3、母乳代用品 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 1、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证的监督; 2、食品包装标识及广告的监督; 3、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卫生监督; 4、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督; 5、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监督 第十四章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化妆品。是以化妆目的,由不同的化学物质混合制成,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 化妆品的基本卫生要求:(小题,271页) 禁止经营销售的化妆品: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毒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数据的;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批准文号每4年重新审查一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4年违法生产化妆品处35倍罚款 第十六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使用的一切有维护结构的公用建筑物、场所或设施的总称。 特定: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