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更正后).docx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建研院 股票代码:603183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1368 号 3 幢)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特别提示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院”、“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发行人董事、股东赵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日亚吴中国发、胡杨林丰益承诺 自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陈健、李东平、顾小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五)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股东钱晴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股东、核心技术人员陈晓龙、江文林、吴戈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七)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周培明、刘剑星、陈辉、李郁、陆秀清、任遵祥、王申伦、王伟、徐蓉、张铸键、邵惠欣、刘晋良、佘希安、华正元、霍祥冠、熊航琴、徐美娟、周玲、孙丽英、程晖、余盛枝、周青兰、褚莹、王宏、张俊豪、陈静、王梁、潘澄、陈孝兵、谢斌、张玉君、胡忠心、倪立新、许国华、张小挺、顾志麟、侯银玉、马春元、陈志芬、任凭、薛景、张志敏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单次合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少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在公司符合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有义务增持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 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2) 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 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发行人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其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发行人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最低增持金额(即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其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 除控股股东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其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其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世纪同仁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在本次公开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申报会计师承诺 公证天业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筑服务业,报告期内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建筑工程检测、工程专业施工、设计监理、绿色建材产品等方面建立了较强的区域竞争优势。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未来随着国内经济增速的回落、房地产市场持续的宏观调控,可能导致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服务业增速放缓,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经营业绩有可能出现周期性波动。 (二)公司收入区域分布集中和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江苏地区。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3 月,公司来自江苏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4,358.13 万元、35,694.57 万元、36,555.70 万元和 8,578.3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77%、91.38%、93.52%和95.15%。其中,工程检测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97.71%、96.97%、98.49%和 96.58%;工程专业施工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 87.88%、87.42%、100%和 95.77%;工程监理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 100.00%、99.97%、99.96%和 100%;工程设计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 97.57%、86.73%、95.88% 和 100%;新型建筑材料业务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 81.39%、82.13%、67.32% 和 81.91%。 虽然单一的区域集中有利于公司在区域内的专业化经营,但随着江苏省内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区域集中的风险也将随之加大。如果公司不能成功拓展江苏省外市场,巩固并提高来自江苏省外的业务量,将会对本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额逐年增加,为公司开拓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与此同时,市场规模的扩大吸引着竞争者不断进入公司所处行业,现有的行业内竞争者也不断加大投入,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为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市场占有率,公司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591.20 万元、12,614.22 万元、15,092.90 万元和 15,432.48 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1.53%、39.20%、42.91%和 50.84%,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19%、32.19%、38.50%和 170.38%,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4.36 次/年、3.38 次/年、2.83 次/年和0.59 次/季度。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加,应收账款余额也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2,836.43 万元、15,346.84 万元、18,389.90 万元和 18,625.01 万元,由于公司主要从事建筑领域的工程技术服务,建筑行业具有项目周期长、复杂程度高、工程款结算流程较长的特点,故公司应收账款存在账龄较长的现象,报告期各期末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0.98%、11.21%、11.69%和 11.09%,占比相对较高。 尽管公司客户主要为信誉良好的品牌房地产公司及各类事业单位等,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应收账款回收期较长,该等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公司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龄占比相对较高,该等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催收可能会受到客户内部人员变动等因素而增加难度,若该等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本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并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政策风险 发行人所属的建筑服务业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房地产发展、政策调控具备较大的相关性,受宏观经济形势及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较为明显。 从 2015 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GDP 的增长率下滑至 7%以下,经济发展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压力。2016 年中国经济形势有所改善,供给侧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济增长积极性因素增多,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和风险仍然存在。2017 年,中国经济仍将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政府将 GDP 的增长率下调至 6.5%。从房地产行业来说,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政策调控影响明显。若房地产行业受到宏观调控的不利影响,将直接影响建筑服务业的发展。2016 年,随着全国各大热点城市的房价上扬,下半年以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信贷、限购、提高首付比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上述政策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需求,影响房地产开发规模和进度,进而影响建筑服务业的市场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4-2016 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分别为 95,036 亿元、95,979 亿元和 102,581 亿元,2015 年、2016 年分别较上年增长 0.99% 和 6.88%,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有所加快。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为 120,649 万平方米、128,495 万平方米和 157,349 万平方米,2015 年、2016 年分别较上年增长 6.50%和 22.46%,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有所加快。2017 年,随着政府的调控政策逐渐产生效果,预计房地产投资的增速将有所放缓。 综上,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现不利变化或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可能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审计报告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2017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经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2017 年 1-3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9,057.7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23%;2017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29.9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6%;2017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93.5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0%。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20,092.0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94%;2017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551.1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6%;2017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456.4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38%。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 28,250 万元至 30,2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3.10%至 10.40%;预计2017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3,760万元至 3,960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 4.34%至 9.89%;预计 2017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3,580 万元至 3,780 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为 2.87%至 8.62%。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87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7307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建研院”,股票代码“603183”。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2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9月5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7年9月5日 (三) 股票简称:建研院 (四) 股票代码:603183 (五) 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800万股 (六) 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00万股 (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九)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 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Suzhou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 Group Co.,Ltd 3、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00 万元 4、 法定代表人:吴小翔 5、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1368 号 3 幢 6、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4 日 7、 整体变更日期:2015 年 2 月 16 日 8、 经营范围:建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建筑材料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以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公司主营业务分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服务业”。 10、 公司网址: 11、 联系电话:0512-68286356 12、 传真号码:0512-68273924 13、 电子信箱:zqb 14、 董事会秘书:钱晴芳 1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8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会成员列表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吴小翔 董事长、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王惠明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吴其超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黄春生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赵强 董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顾建平 独立董事 2015 年 11 月 6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王则斌 独立董事 2015 年 11 月 6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王中杰 独立董事 2015 年 11 月 6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2) 监事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会成员列表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陈健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李东平 监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顾小平 职工监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8 日 (3)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目前共有 6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吴小翔 董事长、总经理 王惠明 董事、副总经理 吴其超 董事、副总经理 黄春生 董事、副总经理 钱晴芳 董事会秘书 耿卫坤 财务总监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与本公司关系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小翔 董事长、总经理 8,038,257.00 9.13% 2 王惠明 董事、副总经理 6,794,786.00 7.72% 3 吴其超 董事、副总经理 6,794,786.00 7.72% 4 黄春生 董事、副总经理 6,794,786.00 7.72% 5 赵强 董事 1,014,963.00 1.15% 6 陈健 监事会主席 1,133,391.00 1.29% 7 李东平 监事 1,093,053.00 1.24% 8 顾小平 职工监事 1,214,076.00 1.38% 9 钱晴芳 董事会秘书 1,649,266.00 1.87% 10 徐蓉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小翔的配偶 1,014,963.00 1.15% 合计 35,542,327.00 40.39% 注:持股比例根据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等四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43.06%。其中,吴小翔持有公司 8,038,257 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12.18%;王惠明持有公司 6,794,786 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10.30%;吴其超持有公司 6,794,786 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0.30%;黄春生持有公司 6,794,786 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10.30%。 吴小翔: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王惠明:男,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吴其超:男,195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