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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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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目 录 目 录 . 2 发行人声明 . 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5 一、 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 5 二、 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7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8 四、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12 五、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4 六、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 15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16 八、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 18 九、股利分配政策 . 19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2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6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7 一、本行基本信息 . 27 二、本行简要历史沿革 . 27 三、本行股本和股东情况 . 28 四、本行业务 . 33 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 38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54 七、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 73 八、本行主要股东简介 . 93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 . 98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48 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 148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 . 148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合规性 . 148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 148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对公司主要财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149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151 一、与本行经营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 151 二、与银行行业相关的风险 . 162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164 四、其他相关风险 . 165 五、其他重要事项 . 169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及发行时间安排 . 174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174 二、本次发行预计时间表 . 17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75 一、备查文件 . 175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 175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机构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发行前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股份锁定承诺,股东均承诺在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一)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局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3、本局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二) 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三) 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文让、谢湘生、伍杰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四) 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监事陈亚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五) 任医民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近亲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六) 持有 5 万股以上的长沙银行职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本人持有的长沙银行股份锁定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做出修改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二、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 长沙市财政局、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 1、 发行人上市后,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局/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 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二)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 1、 发行人上市后,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择机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 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三) 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文让、谢湘生、伍杰平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 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监事陈亚军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 发行前不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 持有 5 万股以上的长沙银行职工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发行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规定,制定了本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该预案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行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行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将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构成: 1、 本行回购股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可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公告日前 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向社会股东回购本行股票,连续12个月累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本行总股本的2%。 2、 第一大股东增持股票:第一大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公告日前 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本行股票,当年稳定股价累计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本行获得的现金分红。但连续12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本行流通股总股数的1%,并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公告日前 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本行股票,当年稳定股价累计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本行领取的实际税后薪酬总额的15%。若本行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行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 本行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本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本行内部治理制度规定,可以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股价: (1) 在保证本行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稳定股价; (2) 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本行业绩,稳定股价;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 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在本行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至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期间,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减持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程序 1、 本行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第一大股东)、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稳定股价方案,股价稳定方案可以由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措施的一种或多种构成。 2、 确定由第一大股东增持股票稳定股价的,第一大股东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本行股份的方案,并向本行送达增持本行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3、 确定由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稳定股价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本行股份的方案,并向本行送达增持本行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 确定由本行回购股票的,本行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应投票赞成(如具有表决权)。本行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大股东、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投票赞成(如具有投票权)。 5、 确定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的,本行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并及时公告。 6、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四) 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后,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本行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 连续5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高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五) 约束措施 1、 本行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本行回购的全部股票。 2、 第一大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行有权责令第一大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第一大股东仍不履行的,应向本行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第一大股东 低增持金额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第一大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行有权相应扣减应向第一大股东支付的分红。 3、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行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本行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从本行领取的实际税后薪酬总额的15%)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行有权相应扣减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第一大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本行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 本预案的适用 1、 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和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如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行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二) 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 本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局/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局/本公司推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2、 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局/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局/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三)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2、 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四)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所在为发行人制作、出具发行文件期间未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导致本所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发行人产权证书的鉴证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共同对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本所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开元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承诺: 本局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局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局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本局及本局其他关联方(如有)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局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和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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