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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达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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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达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docx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百达精工 股票代码:603331 (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 908 弄 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二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百达精工”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史建伟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 发行人股东魏成刚、杨海平、邵伯明、台州市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发行人全体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应确保:1、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会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本公司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公司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人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3、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人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 发行人承诺如下:“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人员需遵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应的承诺。” (三)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30%,并以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60%为限。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本人将以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 50% 作为罚款,罚款归发行人所有。”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保荐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因本所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如下:“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司法机关有效判决生效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将不进行减持。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公司监事会主席史建伟承诺如下:“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六、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2017 年 1-3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77052 号)。 2017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6,477.15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38.4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47.25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49.7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95.79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52.68%。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截至日前,公司经营与行业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和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1-3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并结合行业发展概况,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为34,013.33万元至34,666.70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30.66%至33.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483.44 万元至3,566.33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30.20%至33.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396.75万元至3,470.96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32.28%至35.17%。(前述2017年1-6月财务数据系本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86 号”文批准。 (三) 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83 号” 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百达精工”,股票代码“603331”。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3,181.33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5 日 (三) 股票简称:百达精工 (四) 股票代码:603331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725.33 万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181.33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81.33 万股 (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Baida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rp. 发行后注册资本 12,725.3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施小友 住所 台州市经中路 908 弄 28 号 经营范围 空调压缩机、冰箱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及设备配件,汽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五金机械电器配件制造、加工、销售。 主营业务 压缩机零部件和汽车零部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联系电话 0576-89007163 传真 0576-88488866 电子邮箱 shangshb 董事会秘书 沈文萍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施小友 公司董事长、百达控股总经理 间接持股 1,512.00 15.84 直接持股 1,124.55 11.78 累计 2,636.55 27.63 2 阮吉林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百达控股董事长 间接持股 1,512.00 15.84 直接持股 739.55 7.75 累计 2,251.55 23.59 3 张启春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百达电器总经理 间接持股 1,200.00 12.57 直接持股 892.50 9.35 累计 2,092.50 21.92 4 张启斌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600.20 6.29 直接持股 428.40 4.49 累计 1,028.60 10.78 5 史建伟 公司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 - 直接持股 270.00 2.83 累计 270.00 2.83 6 张黎 公司监事 间接持股 8.00 0.08 直接持股 - - 累计 8.00 0.08 7 陈朱乐 公司监事 间接持股 5.00 0.05 直接持股 - - 累计 5.00 0.05 8 朴春德 公司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15.00 0.16 直接持股 - - 累计 15.00 0.16 9 沈文萍 公司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股 20.00 0.21 直接持股 - - 累计 20.00 0.21 10 易建辉 公司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20.00 0.21 直接持股 - - 累计 20.00 0.21 11 杨海平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持股 - - 直接持股 162.00 1.70 累计 162.00 1.70 12 邵伯明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持股 - - 直接持股 162.00 1.70 累计 162.00 1.70 合计 8,671.20 90.86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张华任期自 2016 年 3 月起)、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 2015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9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四人,该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3.37%的股份,并通过百达控股控制公司 50.29%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83.66%的股份。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如下: 1、 四人系公司创始人,多年来合作密切,且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 四人多年来一直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报告期内,施小友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百达控股董事兼总经理;阮吉林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百达控股董事长;张启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百达控股董事;张启斌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均为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成员,能有效的控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 3、 在公司历次重大经营决策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四人均保持了一致意见,同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四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4、 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其中张启春、张启斌为兄弟关系)四人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就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四人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并将该等意见一致体现为在公司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时,四人作为董事或四人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自行及/或促成百达控股的投票保持一致; 5、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其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稳定、有效,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发生变更。 施小友先生,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坚决村xxxx。浙江大学总裁高级研修班。历任19801994年任椒江石柱水暖器材厂经理;19941995 年任台州市环球水暖件有限公司总经理;19952003年任百达电器副总经理; 20032008年任百达电器董事长、总经理;20082011年12月任百达有限董事长、百达电器董事长、百达控股副总经理。自2011年12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百达控股总经理。 阮吉林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石柱村南大街 xxxx。 EMBA 学历。台州市椒江区第八届人大代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企业家协会副会长。19841985 年任椒江纺织仪表厂厂长;19851993 年任椒江水表附件厂厂长;19931995 年任吉安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52002 年任百达电器董事长、总经理;20032004 年任百达精密董事长、总经理;20052007 年任百达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072011 年 12 月任百达有限总经理、百达控股董事长。自 2011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百达控股董事长。 张启春先生,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解放村 xxxx。EMBA 学历。台州市椒江区政协委员、台州市椒江区工商联合会副主席、台州市椒江区商会副会长。19891994 年任椒江区石柱机电设备厂销售科科长;19952007 年任百达电器副总经理;20072011 年 12 月任百达有限副总经理、百达控股总经理;2011 年 6 月2011 年 12 月任百达有限董事;自 2011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及百达电器总经理;自 2016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启斌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解放村 xxxx。EMBA 学历。19931998 年任椒江春风电器厂车间主任;19992003 年任百达电器研发中心部长;20032005 年任百达精密副总经理;20032011 年 12 月任百达有限副总经理;20072011 年 12 月任百达有限董事。自 2011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四、公司股东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9,544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3,181.33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725.33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百达控股 4,800.00 50.29 4,800.00 37.72 施小友 1,124.55 11.78 1,124.55 8.84 张启春 892.50 9.35 892.50 7.01 阮吉林 739.55 7.75 739.55 5.81 张启斌 428.40 4.49 428.40 3.37 阮卢安 385.00 4.03 385.00 3.03 魏成刚 360.00 3.77 360.00 2.83 史建伟 270.00 2.83 270.00 2.12 铭峰投资 220.00 2.31 220.00 1.73 杨海平 162.00 1.70 162.00 1.27 邵伯明 162.00 1.70 162.00 1.27 社会公众股 3,181.33 25.00 总计 9,544.00 100.00 12,725.33 100.00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东,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二)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32,510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百达控股 4,800.00 37.72 2 施小友 1,124.55 8.84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3 张启春 892.50 7.01 4 阮吉林 739.55 5.81 5 张启斌 428.40 3.37 6 阮卢安 385.00 3.03 7 魏成刚 360.00 2.83 8 史建伟 270.00 2.12 9 铭峰投资 220.00 1.73 10 杨海平 162.00 1.27 邵伯明 162.00 1.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3,181.33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二、 发行价格:9.63 元/股 三、 每股面值:1.00 元 四、 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636.207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17第 240 号验资报告。 六、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688.6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754.72 3 律师费用 759.43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8.68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2.38 发行费用合计(上述发行费用为不含税金额) 4,663.89 每股发行费用 1.4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本次发行股数) 七、 募集资金净额:25,972.3179 万元 八、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3 元/股(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 发行后每股收益:0.4190 元(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17第 6188 号)。以上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7第 7052 号)。以上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2017-03-31 2016-12-31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变动 流动资产 41,096.85 36,901.20 11.37% 流动负债 37,619.63 35,462.86 6.08% 总资产 76,309.39 72,216.13 5.6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7,488.14 3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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