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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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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股票简称:海特生物 股票代码:300683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Hiteck Biological Pharma Co., Ltd.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一六年七月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生物”、“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751.628万股,本次发行2,583.87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335.504万股。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 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若本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洪新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 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若本承诺人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敏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 公司控股股东三江源及关联股东武汉博肽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崴涛、陈煌、夏汉珍及李汝霖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 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若本承诺人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 公司股东德同新能、乾瞻财富、混沌投资、建信康颖、神华投资、湘特投资、智诚海威、西藏君丰、君和企业分别承诺: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 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三江源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 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 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 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众环审字(2017)010408 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17)01015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0152号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015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0154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包括众环验字(2012)099号、众环验字(2015) 010075号和众环验字(2015)010076号)及众环专字(2016)010051号验资情况复核说明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验资情况复核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验资情况复核说明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海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锁定期及期后减持约束的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 本承诺人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每年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二) 发行人股东陈亚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 本承诺人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每年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三) 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乾瞻财富和德同新能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 本承诺人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四) 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其他减持承诺发行人的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做出了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及其全体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描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況,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増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2%;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 控股股东増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増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増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 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 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 1、 发行人做出的承诺 “1、公司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 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目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 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増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増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 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将对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3、 公司控股股东做出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増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 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届満后将対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4、 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 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増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 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届満后将対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 公司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强公司业务发展、提高运营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物药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自公司创立以来,公司基于既定的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在继续巩固原有生物制药市场份额基础之上,紧紧围绕自身主营业务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研发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应用能力,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在生物制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4,879.11 万元、67,940.66 万元和 77,097.41 万元,总体均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公司良好的业务成长性。然而,由于公司所处生物制药领域的激烈、复杂市场竞争环境,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如下困难和风险: (1) 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公司快速发展需求 近年来国内生物制药市场持续快速增长,公司规模也不断扩张。在先进生产线投资、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多方面,公司均有较大的资金投入需求,仅依赖公司自身的内部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难以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需要。 (2) 主导产品集中 报告期内,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产品金路捷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占比均在 98%以上。本公司存在主导产品集中的风险。金路捷目前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金路捷客观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销售产生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面对以上困难和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在巩固公司在生物制药市场领域的领先优势基础上,不断通过自主研发等方式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布局,继续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供应能力,并提升公司生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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