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益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hieftain Control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9 号 B 座 217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二一五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 “诚益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股份限售、锁定、减持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管理、经营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流通作出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学贤、梁凯,以及公司股东刘棣、孙宝刚、徐泽贵、王健、戎兵、李新伟、张立勇、梁铭贤、张晓慧、梁林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李龙萍、刘晓芳、王大勇、吴文光、张红、马莉、聂琅瑜、林森、李慧芹、汤兵、谈东星、李金红、魏家梧、彭军、王成香、涂啟庶、沈公槐、顾友林、黄田军、王俊伟、严勇、苑韶伦、杨晋朝、王文斌、雷长林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学贤、梁凯、刘棣、孙宝刚、徐泽贵、王健、戎兵、李新伟、张立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梁学贤、梁凯、刘棣、孙宝刚、徐泽贵、王健、张立勇及其关联方梁铭贤、张晓慧、梁林承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9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同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 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 5%以上的股东梁学贤、刘棣、梁凯、孙宝刚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此承诺持续有效,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同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泽贵、王健、张立勇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承诺持续有效,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 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作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龙萍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本人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股东仍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相应的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于违规后十日内上交公司,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 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 5%以上的股东梁学贤、刘棣、梁凯、孙宝刚、李龙萍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于违规后十日内上交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 除上述股份限售、自愿锁定的承诺外,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泽贵、王健、张立勇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于违规后十日内上交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二、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 发行人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确定。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事实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在发生上述回购情形 10 个交易日内,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 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 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触发条件:预案有效期内,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3、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 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履行的程序当上述触发条件成立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 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且单笔增持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 回购或增持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每个自然年度内,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按照前述规定自动产生。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四) 相关惩罚性措施 1、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一)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二) 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原材料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 目前公司已投入部分资金开始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同时公司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6 年)。 (四) 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五、 其他主要承诺 (一)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作为诚益通的控股股东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诚益通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诚益通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诚益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诚益通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诚益通,由诚益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诚益通存在同业竞争。如果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诚益通所有,并于接到诚益通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诚益通上缴该等收益;造成诚益通经济损失的,在接到诚益通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赔偿诚益通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诚益通有权依据本约束措施扣留本公司从诚益通获取的股票分红等收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梁学贤、梁凯承诺:在作为诚益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诚益通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诚益通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诚益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诚益通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诚益通,由诚益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诚益通存在同业竞争。如果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诚益通所有,并于接到诚益通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诚益通上缴该等收益;造成诚益通经济损失的,在接到诚益通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赔偿诚益通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诚益通有权依据本约束措施扣留本人从诚益通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李龙萍、刘棣、孙宝刚承诺:在作为诚益通的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诚益通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诚益通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诚益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诚益通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诚益通,由诚益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诚益通存在同业竞争。如果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诚益通所有,并于接到诚益通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诚益通上缴该等收益;造成诚益通经济损失的,在接到诚益通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赔偿诚益通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诚益通有权依据本约束措施扣留本人从诚益通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 (二) 规范和公平关联交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学贤及梁凯承诺:本公司/本人以及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诚益通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益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诚益通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也不会通过给予诚益通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向诚益通进行不当利益输送,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就诚益通与关联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诚益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保证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诚益通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企业将不会向诚益通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诚益通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依法履行承诺前,诚益通暂停向本公司/本人进行分红。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李龙萍、孙宝刚、刘棣承诺:本人以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诚益通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益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诚益通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也不会通过给予诚益通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向诚益通进行不当利益输送,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诚益通与关联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诚益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保证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诚益通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企业将不会向诚益通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诚益通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依法履行承诺前,诚益通暂停向本人进行分红。 (三) 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梁学贤、梁凯分别出具承诺:若诚益通及其各子公司因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符合规定而承担任何滞纳金、罚款或损失,本公司/本人承诺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为诚益通及其各子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承担任何滞纳金、罚款等一切可能给诚益通及其各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本人同意以自身的财产为发行人承担的社保责任和义务提供保证。未来如发生发行人被有关部门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情形,主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机关有权根据本约束措施直接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关责任。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诚益通有权依据本约束措施扣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发行人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并用以承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六、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一)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但本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在为诚益通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事实认定之日诚益通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29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2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共发行新股 1,52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0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7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9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0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诚益通”,股票代码 “300430”。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52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5 年 3 月 19 日 3、 股票简称:诚益通 4、 股票代码:300430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080 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2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52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单位:万股 类别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权比例 持股数量 股权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北京立威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00.00 39.47% 1,800.00 29.61% 2018 年 3 月 19 日 梁学贤 480.60 10.54% 480.60 7.90% 2018 年 3 月 19 日 李龙萍 480.00 10.53% 480.00 7.89% 2016 年 3 月 19 日 刘棣 405.60 8.89% 405.60 6.67% 2018 年 3 月 19 日 梁凯 264.00 5.79% 264.00 4.34% 2018 年 3 月 19 日 孙宝刚 235.20 5.16% 235.20 3.87% 2018 年 3 月 19 日 刘晓芳 180.00 3.95% 180.00 2.96% 2016 年 3 月 19 日 徐泽贵 121.20 2.66% 121.20 1.99% 2018 年 3 月 19 日 王大勇 90.00 1.97% 90.00 1.48% 2016 年 3 月 19 日 吴文光 60.00 1.32% 60.00 0.99% 2016 年 3 月 19 日 类别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权比例 持股数量 股权比例 王健 60.00 1.32% 60.00 0.99% 2018 年 3 月 19 日 戎兵 40.80 0.89% 40.80 0.67% 2018 年 3 月 19 日 梁铭贤 36.00 0.79% 36.00 0.59% 2018 年 3 月 19 日 张红 28.80 0.63% 28.80 0.47% 2016 年 3 月 19 日 马莉 28.80 0.63% 28.80 0.47% 2016 年 3 月 19 日 李新伟 24.60 0.54% 24.60 0.40% 2018 年 3 月 19 日 聂琅瑜 23.40 0.51% 23.40 0.38% 2016 年 3 月 19 日 林森 21.60 0.47% 21.60 0.36% 2016 年 3 月 19 日 李慧芹 21.60 0.47% 21.60 0.36% 2016 年 3 月 19 日 汤兵 20.40 0.45% 20.40 0.34% 2016 年 3 月 19 日 谈东星 18.00 0.39% 18.00 0.30% 2016 年 3 月 19 日 张立勇 18.00 0.39% 18.00 0.30% 2018 年 3 月 19 日 李金红 14.40 0.32% 14.40 0.24% 2016 年 3 月 19 日 魏家梧 14.40 0.32% 14.40 0.24% 2016 年 3 月 19 日 彭军 11.40 0.25% 11.40 0.19% 2016 年 3 月 19 日 张晓慧 9.00 0.20% 9.00 0.15% 2018 年 3 月 19 日 王成香 8.40 0.18% 8.40 0.14% 2016 年 3 月 19 日 涂啟庶 7.20 0.16% 7.20 0.12% 2016 年 3 月 19 日 沈公槐 6.00 0.13% 6.00 0.10% 2016 年 3 月 19 日 顾友林 6.00 0.13% 6.00 0.10% 2016 年 3 月 19 日 黄田军 6.00 0.13% 6.00 0.10% 2016 年 3 月 19 日 王俊伟 3.60 0.08% 3.60 0.06% 2016 年 3 月 19 日 严勇 3.60 0.08% 3.60 0.06% 2016 年 3 月 19 日 苑韶伦 2.40 0.05% 2.40 0.04% 2016 年 3 月 19 日 梁林 2.40 0.05% 2.40 0.04% 2018 年 3 月 19 日 杨晋朝 2.40 0.05% 2.40 0.04% 2016 年 3 月 19 日 王文斌 2.40 0.05% 2.40 0.04% 2016 年 3 月 19 日 雷长林 1.80 0.04% 1.80 0.03% 2016 年 3 月 19 日 小计 4,560.00 100% 4,560.00 75%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 - 150.00 2.47% 2015 年 3 月 19 日 网上发行股份 - - 1,370.00 22.53% 2015 年 3 月 19 日 小计 - - 1,520.00 25% 合计 4,560.00 100% 6,080.00 1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为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Beijing Chieftain Control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 Ltd. 3、 注册资本:人民币 4,560 万元(发行前) 人民币 6,080 万元(发行后) 4、 法定代表人:梁学贤 5、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9 号 B 座 2172 室 6、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执行器、阀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机械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货物进出口。 7、 主营业务:面向大中型制药、生物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 8、 所属行业:仪器仪表制造业(C40) 9、 联系电话:010-58711983 10、 传真号码:010-58711983 11、 电子信箱:sec 12、 董事会秘书:刘棣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持股情况 姓名 职位 任期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梁学贤 董事长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29 日 480.60 7.90% 梁凯 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29 日 264.00 4.34% 刘棣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29 日 405.60 6.67% 孙宝刚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29 日 235.20 3.87% 徐泽贵 董事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29 日 121.20 1.99% 王健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29 日 60.00 0.99% 王福清 独立董事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29 日 - - 王文 独立董事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29 日 - - 张连起 独立董事 2014 年 5 月 30 日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