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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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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惠城环保 股票代码:30077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H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 5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2、在本人(或本人的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11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二) 发行人法人股东道博嘉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三) 发行人法人股东惠城信德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11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四) 发行人法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投、宜鸿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五)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徐贵山,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副总经理吴聿,惠城信德股东、发行人副总经理谭映临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 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新功承诺:1、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1、所持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3、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后,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持有公司股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4、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当时市场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5、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6、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为: (一) 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 20%。 2、 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20%。 3、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 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非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 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可以不再启动。 (四)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 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同时自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薪酬降至原薪酬的 80%并持续 12 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 2、 如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自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薪酬降至原薪酬的80%并持续 12 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新功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涉及)。 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敦促发行人按照上述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发行人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对本次首发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填补本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发行人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发行人将采取如下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 1、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 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拟主要投资于 3 万吨/年 FCC 催化装置固体废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和 1 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 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 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 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此外,公司还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6、 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承诺 1、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 不侵占公司利益; 3、 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 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第一条 在本人作为惠城环保的股东期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惠城环保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惠城环保的股东,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第二条 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惠城环保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惠城环保,并尽可能地协助惠城环保取得该商业机会。 第三条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惠城环保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 (一) 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惠城环保的独立发展; (二) 捏造、散布不利于惠城环保的消息,损害惠城环保的商誉; (三) 利用对惠城环保的控股或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惠城环保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四) 从惠城环保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出具了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承诺: “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果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须为其员工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税收缴纳相关问题的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出具了关于公司税收缴纳相关问题的声明与承诺: “一、惠城环保自成立以来,依法纳税,税收缴纳均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进行,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不存在欠缴税收,不存在税务登记及征收管理重大违法行为。 二、 惠城环保上市后,如因上市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被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补交税款及滞纳金、被税务机关处以税收行政处罚,则该等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支出由本人承担。 三、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关联交易承诺 有关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相关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出具了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控股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 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出具了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 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 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八、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 822 号” 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发行新股 2,5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3.59 元/股。 (三) 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93 号”文核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惠城环保”,股票代码“300779”,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9 年 5 月 22 日 (三) 股票简称:惠城环保 (四) 股票代码:300779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 万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5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张新功 1,706.0317.06%2022 年 5 月 22 日道博嘉美 1,331.0313.31%2020 年 5 月 22 日惠城信德 1,082.8510.83%2022 年 5 月 22 日山东省高新投 347.253.47%2020 年 5 月 22 日宜鸿投资 347.253.47%2020 年 5 月 22 日徐贵山 324.083.24%2020 年 5 月 22 日汪攸 243.082.43%2020 年 5 月 22 日杜峰 223.282.23%2020 年 5 月 22 日李国赞 152.781.53%2020 年 5 月 22 日刘胜贵 144.681.45%2020 年 5 月 22 日冯长娟 138.901.39%2020 年 5 月 22 日岳廷林 138.901.39%2020 年 5 月 22 日孙中惠 107.631.08%2020 年 5 月 22 日吕绪尧 104.181.04%2020 年 5 月 22 日罗宇 98.400.98%2020 年 5 月 22 日周明 94.880.95%2020 年 5 月 22 日李德杰 92.630.93%2020 年 5 月 22 日周广涛 86.780.87%2020 年 5 月 22 日彭敏丹 75.230.75%2020 年 5 月 22 日李晶 69.450.69%2020 年 5 月 22 日王秋桂 69.450.69%2020 年 5 月 22 日何明 66.000.66%2020 年 5 月 22 日张鲁芹 64.800.65%2020 年 5 月 22 日吴聿 53.250.53%2020 年 5 月 22 日刘忠 46.280.46%2020 年 5 月 22 日程文亭 35.850.36%2020 年 5 月 22 日孔繁俊 35.850.36%2020 年 5 月 22 日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张崇波 27.750.28%2020 年 5 月 22 日黄慧 26.630.27%2020 年 5 月 22 日陈静淑 25.500.26%2020 年 5 月 22 日聂廷彬 23.180.23%2020 年 5 月 22 日孙颖涛 19.650.20%2020 年 5 月 22 日谢卫东 17.330.17%2020 年 5 月 22 日马丽华 13.880.14%2020 年 5 月 22 日钟映梅 12.750.13%2020 年 5 月 22 日战玉富 11.550.12%2020 年 5 月 22 日杨学鹰 9.230.09%2020 年 5 月 22 日吴荣华 8.700.09%2020 年 5 月 22 日韩忠祥 8.100.08%2020 年 5 月 22 日刘树文 8.100.08%2020 年 5 月 22 日苏传金 6.980.07%2020 年 5 月 22 日小计 7,5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 25010.00%2019 年 5 月 22 日网上发行 2,25090.00%2019 年 5 月 22 日小计 2,500.0025.00% 总股本 10,000.00100.00%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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