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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炬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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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炬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股票简称:火炬电子 股票代码:603678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TORCH ELECTRON TECHNOLOGY CO.,LTD. (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紫华路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电子”、“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蔡明通、自然人股东蔡劲军、蔡纯纯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其他 38 名股东,包括盈科成长、盈科盛世 2 家法人股东和 36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6 名自然人股东蔡明通、蔡劲军、郑平、陈婉霞、郑秋婉、陈小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明通、蔡劲军、郑平、陈婉霞、郑秋婉、陈小吟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所得差价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在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 回购或增持价格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三) 相关责任主体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蔡明通、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上述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在不影响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增持方案以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或每次增持股票数量,或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并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达到其应增持金额,同时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增持方案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 20%的资金增持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现金分红款和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达到其应增持金额,同时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公司回购股份。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800 万元,但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条件触发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 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3、 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将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4、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持续满足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本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六)稳定股票措施的终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就上述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内容出具了承诺函。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不再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影响其承诺的执行。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与发行价格孰高。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其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购回,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其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购回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与发行价格孰高。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 中介机构的承诺 (1) 东北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致同所承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致同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实施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北京泰联合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北京中盛联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原北京湘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有 3 名,分别为:蔡明通、蔡劲军、王伟,上述三人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1、蔡明通承诺: (1)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A.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B.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本人承诺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7)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蔡劲军承诺: (1)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A.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B.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本人承诺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7)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王伟承诺: (1) 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3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A.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B.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 本人承诺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若未能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进行减持而导致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 年 1-6 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应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2014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 年 1-9 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致同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但未经审计。2014 年 1-9 月,公司实现收入 67,544.98 万元,同比上升 18.15%;实现净利润 10,437.12 万元,同比上升 36.14%。 公司 2014 年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持续增长。预计公司 201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约为 1.20-1.31 亿元之间,较 2013 年度增长约为 5%-15%之间。最终数据将以经会计师审计的2014 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根据截至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5 年第一季度整体经营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 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 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0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火炬电子”,证券代码“603678”;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4,16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5 年 1 月 26 日 (三) 股票简称:火炬电子 (四) 股票代码:603678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640 万股(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60 万股,均为新股。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160 万股 (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 上市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 FUJIAN TORCH ELECTRON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12,48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蔡明通 设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20 日 住 所: 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紫华路 4 号 邮政编码: 362000 电 话: 0595-22353689 传 真: 0595-28050296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investor 董事会秘书: 郑平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制造、检测、销售各类型高科技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陶瓷粉料、国内贸易、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电容器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及服务业务,其主营业务包括自产业务和代理业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蔡明通 董事长 2013.12-2016.12 2 蔡劲军 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3.12-2016.12 3 郑平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3.12-2016.12 4 陈婉霞 董事、副总经理 2013.12-2016.12 5 钱明飞 董事 2013.12-2016.12 6 陈立富 董事 2013.12-2016.12 7 林涛 独立董事 2013.12-2016.12 8 周燕 独立董事 2013.12-2016.12 9 杨邦朝 独立董事 2013.12-2016.12 10 郑秋婉 监事会主席 2013.12-2016.12 11 陈小吟 监事 2013.12-2016.12 12 蔡金瑄 监事 2013.12-2016.12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直接 间接 蔡明通 董事长 74,469,136 - 44.753% - 蔡劲军 副董事长、总经理 10,905,032 - 6.554% - 陈婉霞 董事、副总经理 980,336 - 0.589% - 郑 平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978,312 - 0.588% - 郑秋婉 监事会主席 815,269 - 0.490% - 陈小吟 监事 163,101 - 0.098% -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蔡明通,持有公司 59.67%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蔡明通、蔡劲军,合计持有公司 68.41%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蔡明通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 年 2 月出生,高中学历,高级工程师。总装备部军用电子元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荣获“2008 年度泉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纪念改革开放 30 周年泉州市优秀经济人物”称号;泉州市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泉州市鲤城区工商联名誉会长、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商会会长、泉州市凌霄中学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泉州市电子学会副理事长、泉州市信息产业协会副会长、泉州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十五届福建省优秀企业家。曾任:泉州市凌霄中学教师、泉州市江南无线电厂技术员、火炬电子厂厂长、泉州火炬总经理。现任:泉州市永元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董事长。 蔡劲军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 年 6 月出生,EMBA 在读。泉州市鲤城区第八届政协委员。荣获“2010 年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曾任:泉州火炬副总经理、总经理,火炬电子厂副总经理、火炬电子副总经理。现任:立亚特陶董事长、经理,厦门雷度执行董事、苏州雷度执行董事、火炬国际董事、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备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蔡明通 74,469,136 59.672 74,469,136 44.753 36 个月 蔡劲军 10,905,032 8.738 10,905,032 6.554 36 个月 王 伟 10,064,379 8.065 10,064,379 6.048 12 个月 盈科成长 6,038,651 4.839 6,038,651 3.629 12 个月 盈科盛世 6,038,651 4.839 6,038,651 3.629 12 个月 王 强 4,677,955 3.749 4,677,955 2.811 12 个月 傅孙奄 4,091,005 3.278 4,091,005 2.459 12 个月 黄海峰 1,630,480 1.307 1,630,480 0.980 12 个月 陈婉霞 980,336 0.786 980,336 0.589 12 个月 郑 平 978,312 0.784 978,312 0.588 12 个月 郑秋婉 815,269 0.653 815,269 0.490 12 个月 王从宁 815,269 0.653 815,269 0.490 12 个月 张子山 326,144 0.261 326,144 0.196 12 个月 蔡澍炜 326,144 0.261 326,144 0.196 12 个月 贺 伟 326,144 0.261 326,144 0.196 12 个月 蔡纯纯 326,144 0.261 326,144 0.196 36 个月 赵 丽 326,144 0.261 326,144 0.196 12 个月 陈小吟 163,101 0.131 163,101 0.098 12 个月 白荫瑞 163,101 0.131 163,101 0.098 12 个月 杨文辉 163,101 0.131 163,101 0.098 12 个月 雷财万 163,101 0.131 163,101 0.098 12 个月 史春兰 65,654 0.053 65,654 0.039 12 个月 蔡鹏仪 65,654 0.053 65,654 0.039 12 个月 卜 吟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备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陈雅玲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黄芸玲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蔡祝影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徐春芳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潘 云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苏晓莉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朱 珠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史爱珍 65,277 0.052 65,277 0.039 12 个月 蔡明清 32,667 0.026 32,667 0.020 12 个月 蔡火跃 32,667 0.026 32,667 0.020 12 个月 黄君晓 32,667 0.026 32,667 0.020 12 个月 柯雪莲 32,667 0.026 32,667 0.020 12 个月 唐志勇 32,667 0.026 32,667 0.020 12 个月 叶进发 32,667 0.026 32,667 0.020 12 个月 黄进荣 32,264 0.026 32,264 0.019 12 个月 曾小力 32,667 0.026 32,667 0.020 12 个月 郑志原 32,667 0.026 32,667 0.020 12 个月 合计 124,800,000 100.000 124,800,000 75.000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41,600,000 25.000 总合计 124,800,000 100.000 166,400,000 100.000 注:表中锁定期限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二)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35,351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1 蔡明通 74,469,136 44.753% 2 蔡劲军 10,905,032 6.554% 3 王 伟 10,064,379 6.048% 4 盈科成长 6,038,651 3.629% 5 盈科盛世 6,038,651 3.629% 6 王 强 4,677,955 2.811% 7 傅孙奄 4,091,005 2.459%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8 黄海峰 1,630,480 0.980% 9 陈婉霞 980,336 0.589% 10 郑 平 978,312 0.588%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一、发行数量:4,160 万股,无老股转让二、发行价格:10.38 元/股 三、 每股面值:1.00 元 四、 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416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3,744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90%。 五、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3,180.80 万元。 (二)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 350ZA0004 号”验资报告。 六、 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4,000 2 保荐费用 200 3 审计费用 260 4 律师费用 170 5 信息披露费用 308 6 发行手续费用 51.64 费用合计 4,989.64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20 元。 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8,191.16 万元。 八、 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净资产:5.66 元/股(以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按发行人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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