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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麾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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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麾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股票简称:健麾信息 股票代码:605186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General Healthy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人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299 号 1 幢 104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记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麾信息”、“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 公司股东荐趋投资承诺荐趋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2、 公司股东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重庆渤溢承诺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重庆渤溢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宁波海德拉承诺宁波海德拉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2,121,580 股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020,000 股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股东唐莉承诺 唐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荐趋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刚、邱泓、赵凌、罗建峰、龚卫勇和张君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 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自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回购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可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后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票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启动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和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 10 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除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税后)的 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于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3、其他方式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调节利润分配、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主体于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同一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相关主体提出多个措施的,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情形的紧迫程度,方案实施的及时有效性,提出方案的先后顺序,当年已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综合判断,选择一项或多项措施优先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1、公司承诺 “一、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 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 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戴建伟、孙冬、程刚、邱泓、赵凌、罗建峰、龚卫勇和张君华承诺: “1、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之日起 3 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视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 10 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除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税后)的 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于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之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戴建伟和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我们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立信所、君合律师、申威评估承诺: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其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行前持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及其控制的荐趋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戴建伟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数量的 2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 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荐趋投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股东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 25%。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 除前述承诺外,本股东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二)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公司股东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股东将按照届时市场情况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行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进行。 (2)除前述承诺外,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股东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戴建伟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冬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实现的所有累计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211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发行和网上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15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健麾信息”,证券代码“605186”;其中本次发行的 3,4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3,600.00 万股。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 (三) 股票简称:健麾信息 (四) 股票代码:605186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600.00 万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400.00 万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3,40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该部分参照上市公告书中“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 定承诺”。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Shanghai General Healthy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Co., Ltd. 3、 注册资本:10,2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4、 法定代表人:戴建伟 5、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1 日 6、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 年 10 月 10 日 7、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299 号 1 幢 104 室 8、 邮政编码:201203 9、 联系电话:021-58380355 10、 传真号码:021-58380355 11、 互联网地址:http:/www.g- 12、 电子信箱:stockg- 13、 董事会秘书:邱泓 14、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为医疗服务和医药流通行业的药品智能化管理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 15、 经营范围:从事信息技术、自动化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网络设备及配件、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自有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现任 9 名董事,3 名监事,7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戴建伟 董事长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孙冬 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程刚 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邱泓 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赵凌 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PINXIANG YU 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白云霞 独立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程丽 独立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周贇 独立董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刘羽洋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王少登 监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陈龙 职工监事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戴建伟 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程刚 常务副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邱泓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赵凌 副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罗建峰 副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龚卫勇 副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张君华 副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戴建伟直接持有发行人 55.99%的股份。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戴建伟 董事长、总经理 荐趋投资 51.00 572.74 5.62 2 程刚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荐趋投资 12.00 134.76 1.32 3 邱泓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荐趋投资 10.00 112.30 1.10 4 赵凌 董事、副总经理 荐趋投资 10.00 112.30 1.10 5 罗建峰 副总经理 荐趋投资 6.00 67.38 0.66 6 龚卫勇 副总经理 荐趋投资 5.00 56.15 0.55 7 张君华 副总经理 荐趋投资 5.00 56.15 0.55 8 孙冬 董事 荐趋投资 1.00 11.23 0.11 9 PINXIANG YU 董事 瀚宇药业 0.06 0.83 0.008 合计 - 1,123.85 11.02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戴建伟。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戴建伟和孙冬夫妇,戴建伟直接持有公司 55.99%股权,并通过荐趋投资间接持有 5.62%股权,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 61.61%股权;孙冬通过荐趋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1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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