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瓷股份:华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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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瓷股份:华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零二一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瓷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联瓷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在担任华联瓷业董事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华联瓷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份。 4、 本人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本人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的配偶、子女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新华联亚洲的间接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的配偶吴向明、子女傅爽爽承诺如下: “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承诺 公司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联瓷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本公司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承诺 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联瓷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企业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本企业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学文、凌庆财、彭龙、叶建明、罗新果、易金生、唐日晖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华联瓷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华联瓷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份。 4、 本人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本人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二)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 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主要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 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 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主要股东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主要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税前金额的 30%,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 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主要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四)约束措施 1、 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 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股东致誉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公司股东致誉投资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二)股东新华联亚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公司股东新华联亚洲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三)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企业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华联瓷业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如下: “华联瓷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华联瓷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因华联瓷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的承诺 公司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承诺如下: “如华联瓷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联瓷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华联瓷业的股东地位促成华联瓷业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华联瓷业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华联瓷业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华联瓷业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因华联瓷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华联瓷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为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 本所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华联瓷业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或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 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联瓷业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华联瓷业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华联瓷业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大中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802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6,296.67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6,296.67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629.6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667.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9.3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1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瓷股份”,股票代码“001216”。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6,296.67 万股股票将自 2021 年 10 月 19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 上市时间:2021 年 10 月 19 日 3、 股票简称:华瓷股份 4、股票代码:001216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5,186.67 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296.67 万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6,296.67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致誉投资 11,400.00 45.26 2024 年 10 月 18 日 新华联亚洲 5,600.00 22.23 2024 年 10 月 18 日 华联立磐 1,059.60 4.21 2024 年 10 月 18 日 华联悟石 830.40 3.30 2024 年 10 月 18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629.62 2.50 2021 年 10 月 18 日 网上发行股份 5,667.05 22.50 2021 年 10 月 18 日 小计 6,296.67 25.00 - 合计 25,186.67 100.00 - 注: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情形,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nan Hualian China Industr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8,890 万元法定代表人:许君奇 成立日期:1994 年 8 月 1 日 整体变更日期:2008 年 8 月 1 日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 3 号 邮政编码:412205 电话:0731-23053013 传真:0731-23053013 互联网址: 电子邮箱:hczqb 董事会秘书:彭龙 经营范围:日用陶瓷、艺术陶瓷系列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陶瓷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以色釉陶瓷、釉下五彩瓷等日用陶瓷为主,同时涉及电瓷和陶瓷新材料等工业陶瓷的生产经营。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大类下的“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行人的陶瓷产品所处行业属于“陶瓷制品制造业(C307)”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C3074)”和“特种陶瓷制品制造(C3073)”,发行人的电瓷产品所处行业属于“电线、电缆、光缆及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