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 5 号、中山市三乡镇西山社区华曦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建湘(5%以上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李江(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宾建存(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的 50%,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3、 公司股东李清、张良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担任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金炯(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减持公司股份,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的 50%,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5、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黄嘉辉(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减持公司股份,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6、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启宙、邹红湘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的 50%,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7、公司股东霍润(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 (1)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湘承诺 (1)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以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以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津贴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三、股价稳定措施 (一)公司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确定,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2、 公司将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按以下方式执行: (1) 单次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 10%; (2)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如与上述 A 项的上限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如果在 12 个月内发行人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按以下方式执行:(1)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 20%; (2)不低于 2,000 万元;如与上述 A 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股份回购计划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公告。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 公司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 5、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6、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湘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定期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若(1)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或(2)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方案并公告,具体如下: (1) 本人将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 20%,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 70%。同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期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 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三)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定期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在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方案并公告,具体如下: (1) 本人将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的 20%,不高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的 50%。同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期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 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的 100%或薪酬的 50%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连续两次违反承诺的,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对本人予以解聘。 四、其他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可能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对于因未严格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而可能带来的补缴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湘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应中山市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在毋需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赔付责任。”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租赁房屋拆迁的承诺 租赁厂房面积中有部分属于无证房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建湘承诺:“若所租赁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要求强制拆除,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拆除、搬迁所产生的一切成本及费用。”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湘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 其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其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 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其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 其进一步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就和胜股份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国信证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果因其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 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51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 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9.8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和胜股份”,股票代码“002824”;其中本次发行的 3,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 2017年1月12日 3 股票简称: 002824 4 股票代码: 和胜股份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12,000.00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27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的承诺: 示”的相关内容 9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 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均无流通限制排的股份: 及锁定安排 10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安排 无 11 公司股份可交易上市日时间: 股 东 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李建湘 3,670.308330.5859%2020 年 1 月 12 日霍润 1,426.361411.8863%2018 年 1 月 12 日金炯 1,320.353211.0029%2018 年 1 月 12 日黄嘉辉 652.79765.4400%2018 年 1 月 12 日李江 554.00194.6167%2020 年 1 月 12 日宾建存 547.08154.5590%2020 年 1 月 12 日李清 444.73133.7061%2020 年 1 月 12 日张良 275.36192.2947%2020 年 1 月 12 日唐启宙 66.65140.5554%2018 年 1 月 12 日邹红湘 42.35150.3529%2018 年 1 月 12 日合计 9,000.000075.00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的股份小计 300.00002.5000%2017 年 1 月 12 日网上发行的股份小计 2,700.000022.5000%2017 年 1 月 12 日合计 3,000.000025.0000%2017 年 1 月 12 日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GUANGDONG HOSHION INDUSTRIAL ALUMINIUM CO., LTD. 3、 注册资本:9,000.00 万元(发行前);12,000.00 万元(发行后) 4、 法定代表人:李建湘 5、 成立日期:2005 年 4 月 20 日 6、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 5 号、中山市三乡镇西山社区华曦路 3 号 7、 主营业务:工业铝挤压材及深加工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 经营范围:加工、生产、销售:铝合金型材及其制品、模具、五金零部件、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炼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金属表面处理。 9、 所属行业:C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0、 联系电话:0760-23802288 11、 传 真:0760-23802227 12、 互联网网址: 13、 电子信箱:zqb 14、 董事会秘书:邹红湘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直接持有股份(万股) 直接持股比例 李建湘 董事长 3,670.308330.5859%金炯 董事、总经理 1,320.353211.0029%黄嘉辉 董事 652.79765.4400%李江 董事 554.00194.6167%李韩冰 独立董事 -徐仲南 独立董事 -袁鸽成 独立董事 -谢侃如 监事会主席、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 -周凤辉 监事 -张炳辉 监事、生产管理部经理 -宾建存 副总经理 547.08154.5590%唐启宙 副总经理 66.65140.5554%邹红湘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2.35150.3529%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李建湘先生持有公司 30.5859%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建湘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李建湘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冶金学院有色金属冶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9 年 7 月至 1991 年 10 月任珠海美饰铝异型材企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1991 年 11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中山市豪展铝异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厂长;1996 年 1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和胜铝厂厂长;2005 年 4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金胜铝业董事;2008 年 12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金胜铝业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除持有公司股权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本公司 职务 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 比例 与发行人 关联关系 1 李建湘 董事长 湖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00.0019.23%公司董事投资的其他企业 广东湘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50.0015.00%公司董事投资的其他企业 湘潭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150.0030.00%公司董事投资的其他企业 中山市湘商18.0018.00%公司董事投资的其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企业 珠海市大宅门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0.501.00%公司董事投资的其他企业 2 李江 董事 湘潭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200.0040.00%公司董事控制的企业3 黄嘉辉 董事 佛山市特高珠江工业电炉有限公司 34.5434.54%公司董事控制的企业4 张炳辉 监事、生产管理部经理 中山市金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5.0050.00%公司监事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 6 谢侃如 监事会主席、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 中山龙御汽车饰品有限公司 50.0050.00%公司监事控制的企业除上述对外投资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也不存在其他与公司利益冲突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56,644 名,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1 李建湘 3,670.308330.5859%2 霍润 1,426.361411.8863%3 金炯 1,320.353211.0029%4 黄嘉辉 652.79765.4400%5 李江 554.00194.6167%6 宾建存 547.08154.5590%7 李清 444.73133.7061%8 张良 275.36192.2947%9 唐启宙 66.65140.5554%10 邹红湘 42.35150.3529%合 计 9,000.0000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