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Boji Medical & Biotechnological Co., Ltd.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1506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二一五年四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中 证 网 ( )、 中 国 证 券 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王廷春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或本人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15%;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股份公司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进行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按照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本人已承诺所持股份锁定36 个月。在本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上市后十年内,转让公司股份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人将主要采取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的公司A股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如本人拟将持有的公司股票转给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本人已取得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赵伶俐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或本人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且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60%。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王文萍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为避免公司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公司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公司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本人拟进行该等转让,本人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批准该等转让后,再行转让。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达晨创世、达晨盛世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当时市场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企业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广策投资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企业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张建勋、卫丰华、徐峻涛、高广投资、杨皓薇、张莉莉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马仁强、郑蕾、叶晓林、欧秀清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为避免公司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公司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公司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本人拟进行该等转让,本人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批准该等转让后,再行转让。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韩宇萍、周卓和、宋玉霞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属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王廷春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 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回购的股份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王廷春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3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1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 公司控股股东为本次稳定股价而回购的股份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3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1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 30%。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 本公司若有新聘任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4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4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 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 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 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 发行人有关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股价稳定的承诺 具体内容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三)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 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四、 股份回购的承诺 具体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五、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王廷春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王廷春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 运用自有资金巩固和拓展现有业务,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医药企业和其他新药研发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新药研发外包服务。公司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突出的技术实力和人才优势,逐步建立了领先的行业地位。2012 年至 2014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2,558.97 万元、 13,641.19万元和14,387.36万元。未来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协助客户快速、高效地完成新药研发的各个阶段。 (二)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将用于临床研究服务网络扩建项目、药学研究中心扩建项目、药物评价中心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 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树立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观念,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四)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七、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 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 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承诺如下: 1、 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 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3、 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 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 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6、 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 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在本人及本人配偶赵伶俐女士作为博济医药的股东期间,本人目前未以、未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域,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博济医药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及本人配偶赵伶俐女士今后如果不是博济医药股东,本人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2、 公司股东赵伶俐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在本人及本人配偶王廷春先生作为博济医药的股东期间,本人目前未以、未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域,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博济医药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及本人配偶王廷春先生今后如果不是博济医药股东,本人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3、 公司股东、董事王文萍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在本人作为博济医药的股东期间,本人目前未以、未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域,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博济医药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今后如果不是博济医药的股东,本人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4、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马仁强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本人在博济医药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外,本人将不会在与博济医药及其子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上述单位或有竞争关系的个人服务,也不会自己研究开发、经营、投资与博济医药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同类技术、服务或业务。 (二)股东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廷春、赵伶俐、达晨创世、达晨盛世、广策投资、高广投资、前任监事张建勋、现任监事周卓和已分别出具承诺,将在未来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股东、董事长、监事)的义务,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股东、董事长、监事)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附属公司/附属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或本人附属公司/附属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本人及本人附属公司/附属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本人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发行人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保证不要求或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给予本人优于给予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的条件。 本人及本人附属公司/附属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1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博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39号文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667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166.70万股,网上发行1,500.30万股,发行价格为12.8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6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博济医药”,股票代码 “30040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667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证券网,网址;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5年4月24日 3、 股票简称:博济医药 15 4、 股票代码:300404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67万元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67万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的166.70万股股份和网上发行的1,500.30万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王廷春 25,855,00038.7806%2018年4月24日 赵伶俐 5,950,0008.9246%2018年4月24日 达晨创世 3,375,0005.0622%2016年4月24日 广策投资 3,250,0004.8748%2016年4月24日 达晨盛世 2,910,0004.3648%2016年4月24日 王文萍 1,885,0002.8274%2018年4月24日 张建勋 1,380,0002.0699%2016年4月24日 卫丰华 1,035,0001.5524%2016年4月24日 徐峻涛 920,0001.3799%2016年4月24日 周卓和 920,0001.3799%2016年4月24日 高广投资 750,0001.1249%2016年4月24日 马仁强 695,0001.0424%2016年4月24日 杨皓薇 615,0000.9225%2016年4月24日 张莉莉 460,0000.6900%2016年4月24日 小计 50,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10,100,00015.1492%2015年4月24日 网上发行股份 6,570,0009.8545%2015年4月24日 小计 16,670,00025.00%- 合计 66,670,000100.00%-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Boji Medical & Biotechnological Co., Ltd. 注册资本:6,667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王廷春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1506房 成立日期:2002年9月29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11年6月30日 网址: 邮政编码:510635 电话:020-28081015 传真:020-38473053 电子邮箱:board 董事会秘书:郑蕾 经营范围:药品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服务;技术进出口;专利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药物检测仪器制造;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主营业务:为医药企业和其他新药研发机构的新药研发提供临床前研究服务、临床研究服务、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以及与新药研发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等,协助客户快速、高效地完成新药研发的各个阶段。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目录与分类原则,本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直接及间接持股数量(万股)1 王廷春 董事长;总经理 2011.6.11-2017.6.10 2,585.50- 2,585.502 马仁强 董事;副总经理 2011.6.11-2017.6.10 69.5085.18 154.683 王文萍 董事 2011.6.11-2017.6.10 188.50-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