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qiHoupu Holding Co.,Ltd.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216号天府软件园D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二零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江涛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德同银科、唐新潮、华油天然气、林学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股东李凡等承诺: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即发行人于2011年8月24日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谭永华为公司控股股东江涛的关联方,其承诺: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即发行人于2011年8月24日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博源腾骧、爱洁隆、同德投资、新疆新玺、华控成长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涛、李凡、敬志坚、危代强、黄太刚、张俊、廖勇、夏沧澜、宁扬忠、朱敏承诺:在上述股票锁定承诺期满之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厚普股份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厚普股份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相应进行调整),则启动股价稳定程序。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程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符合:(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票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启动该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持公司股票: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票事宜。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控股股东按照上述方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50%且不低于800万元。 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 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2、 对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果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将暂时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直至其履行股价稳定措施为止。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承诺 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不低于30%的前提下,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 3、 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 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德同银科承诺 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最高可达公司上市时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3、 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 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唐新潮及林学勤承诺 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最高可达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3、 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 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四)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华油天然气承诺 华油天然气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没有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如果华油天然气业务规划出现变化,需要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在减持股份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华油天然气自愿将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将于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上述事实认定或处罚的文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会计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将持续致力于提高收入和盈利水平,提高投资者的回报,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上述情况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 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质量及性能,提升关键零部件的制造水平,强化核心竞争能力, 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和市场优势。 2、 公司将坚持市场导向,持续强化客户需求导向、保持售后服务优势、打造更为高效的品牌营销计划,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口碑,不断扩展清洁能源产品的应用领域,积极把握船用LNG应用等市场机遇,加强国际市场开拓,扩展用户群体。 3、 人才是公司的立身之本,公司将着力培养并引进优秀的国内外人才,提升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为公司持续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 公司将科学有效地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安全、合理、快速的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从而全面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5、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于市场影响、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公司将适时把握市场机遇,积极开展相关优质企业的产业并购,完善公司产品链,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6、 公司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中作了相关制度安排,并制订了股东长期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分红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其他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实施现金分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公司发展阶段的认定及现金分红的占比: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尚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3)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同时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或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4、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情况制定公司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在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因公司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可能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经过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修改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提交审议前,应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6、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7、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为了避免将来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向公司承诺: 1、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支持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厚普股份(包括厚普股份控制的企业,下同)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厚普股份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 2、 如果厚普股份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事了对厚普股份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厚普股份。 3、 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厚普股份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厚普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厚普股份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厚普股份,厚普股份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人承诺,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厚普股份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人将予以赔偿。 九、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承诺: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之前的事由,应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足额、及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以罚款、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其他方索赔,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全额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费用开支及全部经济损失。 十、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自愿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 由本公司及时、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损失; 4、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 相关责任主体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直至该未履行承诺事项已予以纠正,负面影响已经消除。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7号”文核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总数1,780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1,48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数量3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448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1,332万股,发行价格为54.0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26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厚普股份”,股票代码“300471”;本次公开发行的1,78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6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5年6月11日 3、 股票简称:厚普股份 4、 股票代码:300471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120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480万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总数1,780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1,48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3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30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480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分类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江 涛 2,385.50 33.50 2018年6月11日 德同银科 775.00 10.88 2016年6月11日 唐新潮 748.00 10.51 2016年6月11日 林学勤 397.50 5.58 2016年6月11日 华油天然气 420.00 5.90 2016年6月11日 博源腾骧 92.00 1.29 2016年6月11日 爱洁隆 92.00 1.29 2016年6月11日 同德投资 90.00 1.26 2016年6月11日 新疆新玺 62.00 0.87 2016年6月11日 华控成长 62.00 0.87 2016年6月11日 李 凡 19.00 0.27 2016年6月11日 危代强 12.00 0.17 2016年6月11日 敬志坚 12.00 0.17 2016年6月11日 黄太刚 12.00 0.17 2016年6月11日 高 康 8.50 0.12 2016年6月11日 肖 斌 8.00 0.11 2016年6月11日 李华东 8.00 0.11 2016年6月11日 分类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廖 勇 7.00 0.10 2016年6月11日 王 军 7.00 0.10 2016年6月11日 陈长元 7.00 0.10 2016年6月11日 汪 勇 7.00 0.10 2016年6月11日 曹 荐 7.00 0.10 2016年6月11日 曾仁权 7.00 0.10 2016年6月11日 宁扬忠 7.00 0.10 2016年6月11日 张 俊 7.00 0.10 2016年6月11日 夏沧澜 6.00 0.08 2016年6月11日 张志洪 6.00 0.08 2016年6月11日 刘桂杨 6.00 0.08 2016年6月11日 甘文兵 4.50 0.06 2016年6月11日 刘建新 4.00 0.06 2016年6月11日 刘 兴 4.00 0.06 2016年6月11日 邓宝军 4.00 0.06 2016年6月11日 杨国柱 4.00 0.06 2016年6月11日 胡安娜 4.00 0.06 2016年6月11日 邓 怡 4.00 0.06 2016年6月11日 毛大年 3.00 0.04 2016年6月11日 谭永华 3.00 0.04 2018年6月11日 朱 敏 3.00 0.04 2016年6月11日 杨世宏 2.50 0.04 2016年6月11日 顾小明 2.50 0.04 2016年6月11日 刘遗成 2.00 0.03 2016年6月11日 薛友刚 2.00 0.03 2016年6月11日 李富国 2.00 0.03 2016年6月11日 张 峰 2.00 0.03 2016年6月11日 贾普福 1.50 0.02 2016年6月11日 杨远淑 1.00 0.01 2016年6月11日 范礼霞 1.00 0.01 2016年6月11日 分类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谢海英 1.00 0.01 2016年6月11日 田 梦 1.00 0.01 2016年6月11日 王祖军 1.00 0.01 2016年6月11日 易 平 1.00 0.01 2016年6月11日 黄 凌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李康民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陈天斌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胡莞苓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解文顺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唐瑜君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任大章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周成龙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张 柯 0.50 0.01 2016年6月11日 小 计 5,34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的股份 448.00 6.29 - 其中:发行新股 148.00 2.08 2015年6月11日 转让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