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普瑞眼科 股票代码:301239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Bright Eye Hospital Co., Ltd.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 21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二二年七月 特别提示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眼科”、“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1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 11 二、股票上市概况 . 12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1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 1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7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 18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 24 六、本次发行后的 A 股前十名股东 . 27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28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9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29 二、发行价格 . 29 三、每股面值 . 29 四、发行市盈率 . 29 五、发行市净率 . 29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3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30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31 九、募集资金净额 . 31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31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31 十二、超额配售权 .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 34 二、其他事项 . 3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6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 36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 36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 3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8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38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43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 47 四、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48 五、未来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51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51 七、其他承诺 . 54 八、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57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 61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61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 6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证券日报网()和经济参考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65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普瑞眼科所属行业为“卫生(Q83)”,截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8.96 倍。 截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1 年扣非前 EPS(元/股) 2021 年扣非后 EPS(元/股) T-4 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2021 年静 态市盈率-扣非前(2021A) 2021 年静 态市盈率-扣非后(2021A) 300015.SZ 爱尔眼科 0.4285 0.5133 36.84 85.97 71.78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1 年扣非前 EPS(元/股) 2021 年扣非后 EPS(元/股) T-4 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2021 年静 态市盈率-扣非前(2021A) 2021 年静 态市盈率-扣非后(2021A) 301103.SZ 何氏眼科 0.5465 0.4798 29.54 54.05 61.57 - 华厦眼科 0.9098 0.9520 - - - 3309.HK 希玛眼科 0.0152 0.0037 3.82 251.32 1,032.43 均值(剔除华厦眼科、希玛眼科) 70.01 66.67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注 3:“希玛眼科”T-4 日股票收盘价及 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均以人民币计量,汇率采用 2022 年 6 月 14 日(T-4 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 注 4:华厦眼科尚未完成 A 股上市、希玛眼科为 H 股上市公司,其估值与 A 股上市公司不具备可比性,故均值中剔除华厦眼科及希玛眼科。 本次发行价格 33.65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58.77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4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20.04%;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66.67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 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 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49,619,048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35,475,840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 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5、 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此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会有所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 连锁经营模式带来的扩张风险公司自 2006 年成立以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分别为 119,259.87 万元、136,212.06 万元和 171,002.09 万元,营业收入的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存量医院在当地的影响力提升,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公司不断扩张的医院数量。然而,医院建设初期,尚未在当地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尚未形成当地市场对公司品牌的认知,一般收入规模较小,而同时医院的运营存在必要的固定性成本,这就导致新开医院需要面临一段时间的亏损。未来,随着业务发展,公司还将继续在现有区域或其他城市开设新医院,进行业务扩张。若公司未能合理安排扩张速度,导致公司内控体系、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营销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新开医院效益不及预期,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业绩下滑。 (二) 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 眼科属于医学的重要分支,无论是临床医学还是药理学,由于患者个体对象差异、医疗环境条件差异、医生执业素质差异等各种原因,医疗服务经常会面临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因医疗责任纠纷产生的支出金额分别为 188.19 万元、37.30 万元和 109.01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16%、0.03%和 0.06%。未来,公司仍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医疗赔付将对公司产生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公司品牌和声誉,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 2 起经所在区域的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的医疗事故,其中经过郑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1 起,经江西建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子公司存在诊治过错的医疗事故 1 起。其中郑州普瑞相关的医疗事故尚未结案,上述事件如持续引发医疗事故或纠纷,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投诉、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法律诉讼,公司存在向客户或第三方赔偿的风险,且对公司声誉和品牌美誉度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 主要经营场所的租赁风险 由于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连锁眼科医院,目前所开业的 23 家眼科医院及 3 家眼科门诊部的经营场所主要系租赁取得。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有主要经营用租赁物业 34 处,主要分布在已开业的 23 家医院、3 家门诊部和已注册待开业医院。上述租赁物业部分存在未取得权属证明、租赁划拨用地上的物业及未完成租赁备案等情形,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情况”之“(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均与出租方签署了合法有效,且长期的租赁合同。尽管如此,若部分医院经营场所在租赁到期后无法续租,或租赁房租上涨,或在承租期内房屋被收回,以及由于租赁物业瑕疵导致公司承租物业无法继续租赁,公司都需要对主要经营场所进行调整,对公司的品牌及经营业绩均会带来不利影响。 (四)现金交易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医疗服务行业属于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行业,最终用户为眼科疾病患者,因此,公司业务的销售收款大部分也由最终的眼科疾病患者直接提供,其终端支付方式不限于刷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因此由于行业特点的原因,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存在现金收款的情况,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 10,459.69 万元、7,076.77 万元和 7,276.47 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8.79%、5.21%和 4.27%,现金收入占比逐渐降低。 除现金收入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支出的情形,现金支出金额分别为3,443.58 万元、588.48 万元和 166.85 万元,分别占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 3.08%、0.51%和 0.12%,现金支出主要包括各医院所在城市周边县、市、乡镇等开展眼科医疗服务的推广、义诊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支付专家服务费、临时性薪酬奖金、办公支出等。 目前由于行业特征和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报告期内仍有较大金额的现金交易,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和财务核算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若未来公司短时间内无法快速降低现金交易规模,同时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出现变化,内部控制有效力降低,公司将存在现金交易管控风险。 (五)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引起的风险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停工停产、交通管制及封闭部分场所等应对措施。作为眼科专科医院,公司的经营在疫情爆发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目前随着国内疫情发展逐步趋于稳定,虽然公司正常的经营陆续恢复,但受消费者心态及对疫情担忧的影响,预计上述因素在未来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疫情在全球仍有蔓延趋势,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较快,国内出现“输入”及局部本土病例。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重新出现“爆发”,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作为民营医疗机构,若公司及子公司医院内出现感染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亦或者出现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行动轨迹覆盖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场所的情况,都可能造成对发行人相关经营场所的封闭及隔离,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医保控费的风险 我国存在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等问题。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我国推行了医保控费的相关政策,发布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尽快确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 版)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建立健全了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通过医保结算的收入分别为24,777.09 万元、25,908.29 万元和 26,838.0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0.83%、19.06%和 15.76%。虽然公司报告期内医保收入占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公司对医保收入的依赖性也逐年降低,但在医保费用总量控制的背景下,若公司其他非医保类项目拓展不及预期,则会对公司未来收入的稳定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七)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眼科医疗服务行业受我国医疗政策影响较大,同时行业内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波动,同时发行人享受了新冠疫情环境下支持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包括社保减免政策等,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893.14 万元,同比 2019 年大幅增长。 2021 年以来,随着发行人执行新租赁准则以及社保减免政策的退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71,002.09 万元,营业收入增加 25.54%,归母净利润 9,388.93 万元,同比下降 13.81%。发行人净利润率水平较低,若未来发行人无法根据行业政策及竞争情况,采取适合的业务模式,将难以维持收入的持续增长,在净利润率较低的情况下,将出现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7 号)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 同意普瑞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 普瑞眼科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 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 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普瑞眼科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2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普瑞眼科”,股票代码“30123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35,475,84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7 月 5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 上市时间:2022 年 7 月 5 日 (三) 股票简称:普瑞眼科 (四) 股票代码:301239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9,619,048 股,全部为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A 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7,404,762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5,475,840 股 (八)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4,143,208 股 (九) 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其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928,922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3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类别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3,729,585 35.91 2025 年 7 月 7 日 徐旭阳 10,100,000 6.75 2025 年 7 月 7 日 扶绥正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00 4.01 2025 年 7 月 7 日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00,000 4.01 2023 年 7 月 5 日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00,000 3.41 2023 年 7 月 5 日 扶绥锦官青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50,000 3.11 2025 年 7 月 7 日 王飞雪 4,040,000 2.70 2023 年 7 月 5 日 叶朝红 3,130,415 2.09 2023 年 7 月 5 日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7,143 1.91 2023 年 7 月 5 日 扶绥正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35,000 1.69 2025 年 7 月 7 日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107 1.67 2023 年 7 月 5 日 广州达安京汉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 1.34 2023 年 7 月 5 日 扶绥福瑞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15,000 1.21 2025 年 7 月 7 日 重庆金浦二期医疗健康服务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85,714 1.19 2023 年 7 月 5 日 谭宪才 1,100,000 0.74 2023 年 7 月 5 日 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71,322 0.72 2023 年 7 月 5 日 国药君柏(山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 0.67 2023 年 7 月 5 日 金林 900,000 0.60 2023 年 7 月 5 日 杨雅琪 900,000 0.60 2023 年 7 月 5 日 朗玛九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71,428 0.38 2023 年 7 月 5 日 朗玛七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28,572 0.29 2023 年 7 月 5 日 小计 112,214,286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928,922 1.29 2023 年 1 月 5 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17,334,840 11.59 2022 年 7 月 5 日 网上发行股份 18,141,000 12.12 2022 年 7 月 5 日 小计 37,404,762 25.00 - 合计 149,619,048 100.00 - 注: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三)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