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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概述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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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概述教学资料.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纳税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纳税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外: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第二节税率税率是课税对象与应纳税额的比率。一、居民企业的税率 法定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税率(一)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适用25%的法定税率(二)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不属于法人)。(三)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适用10%的征收率或协定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按孰低的原则执行)协定对预提所得税率一般规定为10%左右。第三节纳税年度会计分期:企业生产经营是连续的,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的,由此产生了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与会计分期对应的是纳税年度,一般情况下与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一、纳税年度的规定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1991-2001年,允许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便于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002-2007年,停止审批,已审批的继续执行到企业期满;2008年,已经审批的企业必须将非公历年度改变为公历年度。三、纳税年度的特殊情况(一)税法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二)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四、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节季度预缴一、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二、预缴税款的期限(一)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二)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标准是企业的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核定为按季预缴。三、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一)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二)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是最常见的确认方法三、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1】64号令: (一)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实际利润额不包括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三)实际利润额不考虑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以外的纳税调整。(四)实际利润额必须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四、 少预缴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一)少预缴的所得税不属于偷税:“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采用按纳税期限大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8号)(二)少预缴的所得税需要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大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按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国税函发【1995】593号)1.季度少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没有形成少缴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点应为季度预缴期限届满后的次日,止点为纳税人实际办理汇算清缴的当天。2.季度少预缴所得税,且汇算清缴也没有及时调整,形成少缴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点应为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的次日(6月1日)。表面上看少支付了滞纳金,但代价是被界定为偷税需要面临相应的罚款。五、季度预缴的管理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五节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并不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汇算清缴的退税管理(一)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二)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三)需办理退税的,根据征管法第51条及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不需要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如果纳税人同时存在欠缴其他税收的情况,不得办理退税,只能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第六节亏损弥补一、亏损的界定: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二、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国税发【2004】82号)(一)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账),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二)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大生产经营情况;(三)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四) 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三、对虚报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5】190号)(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额。(二)企业少申报的亏损,不属于虚报亏损,不能进行处罚。(三)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 四、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的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亏损的弥补(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整个经营期间征收的,只是由于会计分期和纳税年度的存在,才导致亏损和盈利的分别发生,因此必须允许纳税人对发生的亏损进行弥补。(二)我国所得税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三)我国亏损弥补的含义1、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不间断地计算;2、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贯彻先进先出法,先亏先弥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第七节汇总纳税 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虽然具有营利性,并可以在总机构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性,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国税发【2008】28号)一、汇总和合并的区别:根据财税【2009】119号文精神,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汇总纳税的企业范围汇总申报的企业范围是居民企业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的企业:(一)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二)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三、汇总纳税的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一)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四、汇总纳税的统一计算第一步: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对外的营业收入,不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例:总机构对外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另外将成本60万元的货物移送异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确认增值税收入65万元,分支机构最终对外实现营业收入72万元,则汇总后的营业收入为172万元(100+72)。第二步: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对外的扣除项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的费用分配不得重复计算。例:总机构发生扣除项目75万元(含总机构分配给分支机构的5万元),分支机构发生扣除项目18万元(含分配给分支机构的5万元),则汇总后的扣除项目为88万元(75-5+18)。第三步:进行所得税调整,不考虑适用税率的差异。例:总机构对外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对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收入10万元,发生广告宣传费用20万元,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发生广告宣传费用3万元,则当年合计营业收入150万元(100+50),合计发生广告宣传费用23万元,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限额为22.5万元(150×15%),小于实际发生数,纳税调增0.5万元。税前扣除限额是统一计算的,不能按照不同经营主体分别计算,也不能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第四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一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不一致,则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的税率地区进行分配,再乘以各自相应的税率,即: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五、汇总纳税的分级管理(一)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缴或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税和退税手续。(二)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跨地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就地预缴的范围(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原则上应在当地就地预缴所得税,但下列情况除外: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提示:除国有独资企业外,二级分支机构不允许跨省设立三级分支机构,因此多数情况下,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不涉及跨省的税务管理。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说明:这类分支机构没有相应的收入,投入和产出没有密切的关系,在财务管理中称为费用中心,无法衡量其产生的利润,因此不能纳入到就地预缴的企业范围中。3、非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非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典型代表是制造业工厂、车间以及销售部等等。如果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提示:分开核算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如果需要视为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还必须追加一个形式要件,即必须同时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作为其设立存在的法定依据。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企业规模较小或盈利不稳定,汇算清缴的结果难以准确估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缴纳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当年无法取得就地预缴分配比例中的分支机构以本年度相关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必须等到次年。6、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例:某企业分支机构按季预缴所得税。2008年9月申请注销,则2008年7、8、9月所得税不需要在当地就地预缴。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是否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七、就地预缴的分配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注意事项:1、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不包括总机构和不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2、公式中的数据,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即同一纳税年度中上下半年不一致。例:2009年公式中数据,上半年取自2007年,下半年取自2008年,主要原因在2009年上半年,2008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 2009年上半年的分配比例和2008年下半年的分配比例是一致的。 3、公式中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八、就地预缴的应纳税额1、实际利润额的确认(见季度预缴)2、实际利润额的第一次分配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实际利润额,50%确认为总机构实现的利润,50%确认为各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3、实际利润额的第二次分配4、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分配的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所得税率,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例:某企业设立在北京,同时在重庆和成都设有营业机构,分配比例分别是60%和40%,所得税税率是25%。企业一季度实现利润100万元,则企业在各地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1)北京总机构应预缴所得税:100×50%×25%=12.5(万元)(2)重庆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税100×50%×60%×25%=7.5(万元)(3)成都分支机构应预缴所得:100×50%×40%×25%=5(万元)企业三地合计预缴所得税25万元。某企业设立在北京,同时在北京和西安设有营业机构,分配比例分别是60%和40%,北京所得税税率是25%,西安所得税税率15%。企业一季度实现利润100万元,则企业在各地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1)北京总机构应预缴所得税100×50%×25%=12.5(万元)北京分支机构应预缴的所得税100×50%×60%×25%=7.5(万元)西安分支机构应预缴的所得税:100×50%×40%×15%=3(万元)合计预缴23万元。第八节核定征收一、核定征收税款是按据实征收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确认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缴税款数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被迫或补救措施,合理估算)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二、核定征收的情形:与征管法规定的情形一致,但同时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国税函2009377号)(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三、核定征收的具体方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税率的具体计算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四、 核定征收的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四)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五)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五、核定征收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二)税务机关的职责1.税收管理员对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应及时向上级提交管理建议,重新核定。2.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3、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的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超过核定征收税款的20%的,不属于偷税,但应当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2)少缴税款的原因,有税务机关责任,所以不属于偷税;同时还有纳税人的原因,所以要加收滞纳金。第二章收入总额第一节收入总额概述收入总额的确认是所得税计算的重要部分,包括收入的构成和确认的时间等。一、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构成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对映的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问题科目:资产(含在建工程)及相关费用科目的贷方2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资产类科目的贷方)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一般应计入投资收益、不得计入投资成本的贷方5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借方、投资资产的贷方、在建工程的借方)6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资产类科目的贷方)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8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二、会计核算对企业总收入的划分1、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是企业最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也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对应的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资本利得,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和政府补助、接受捐赠收入等,这是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对应的会计科目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3、投资持有收益,包括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对应的会计科目是投资收益。 提示:税法列举的其他收入,如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部分确认为费用的减项,如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和汇兑收益,分别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和财务费用,实质上是起到了增加所得额的作用。三、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特点1既有营业收入,也有非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非营业收入指的是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既有会计收入,也有视同销售收入会计收入指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经济利益的流入,公平纳税和普遍征收的原则)3.既有应税收入,也有免税收入不论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免税范围,都应首先并入收入总额,然后再作为纳税调整减少事项。例:所得税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源利用产品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应首先确认100%的营业收入,再将10%作为纳税调减事项,同时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应该是100%的收入。4既有税前收入,又有税后收入这里的税后收入是指分回的股权投资收益,不需要还原,直接确认为收入总额,与会计处理一致。第二节营业收入一、营业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最重要的收入,也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税法和会计在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认上基本一致(不考虑特别纳税调整),但在确认的时间上往往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4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提示:-税法没有把“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税法一般以对外开具了发票来判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3、“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是税法和会计都要求遵循的原则。如果相关成本不能够准确可靠的计量,即使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也只能确认增值税收入,不能确认所得税收入。(二)转售原材料收入1、转售的原材料必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转售原材料按照原材料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与生产的货物的适用税率无关;3、转售的原材料不征收消费税;4、转售的原材料的销售价格应按照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原材料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能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1)存在公允价格;(2)非正常业务,不是为了取得转售利润,没有成本利润率。例:某食品厂为了生产需要购入面粉1000袋,不含税价格为50元/袋,现应生产销售情况不理想,面粉积压严重,临近保质期,决定对外转售300袋,不含税转售价为40元/袋,相关的会计处理为:(1)购进原材料时:借:原材料面粉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6500贷:银行存款56500(2)转售原材料时:借:银行存款13560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560(3)结转成本时:借:其他业务成本15000贷:原材料¡面粉15000从会计处理可以看出,转售价格明显低于购入价格,但由于面粉临近过期,因此应承认该转售价格,其差额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二)处理下脚料1、处理下脚必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如果生产与耗用的原材料适用不同的税率,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不考虑处理的下脚料是处于原材料阶段还是产成品阶段,应无法核算清楚。3、如果生产的产品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并且处理的下脚料属于产成品阶段,即具有应税消费品的使用价值,处理下脚料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还必须计算消费税。4、处理下脚料的收入应直接申报为收入,而不应该追溯调减产成品的入账成本。5、销售下脚料不属于销售旧货,不能按4%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旧货经营单位按照4%减半计算增值税的,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财税【2002】29号)(1)没有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下脚料对应的原材料在购买时,已经允许按照17%或13%的税率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不应该按照4%的税率减半计算增值税。(三)处理低值易耗品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则属于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分为:1、容易保持实物状态的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会计核算;(处理时一般具有物理属性和使用价值)2、不容易保持实物状态的低值易耗品,一般采取一次摊销进行会计核算,但金额较大,应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分摊。(处理时不再具有物理属性和使用价值)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办公桌椅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现因重新装修办公室对外处理桌椅,假定桌椅的摊余价值为100000元,处理收入为351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1)购买时:借:低值易耗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2)摊销时:借:管理费用100000贷:低值易耗品100000(3)处理时:借:库存现金351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5100借:其他业务成本100000贷:低值易耗品100000会计核算根据重要性的原则可以采用简单的记录,只在其他业务收入中记录期处理收入,按照账面摊余价值直接结转就可以了。税法上,企业处理已经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属于转让企业的流动资产。低值易耗品在购进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因此处理时也必须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不能比照销售使用过的货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非增值税纳税人处理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管理部门使用的,处置对象不论是内部职工还是外部人员,都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例:财务部门处理使用过的桌椅,应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按照全部收入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余额申报营业税收入。2、营业部门使用的,处置对象不是消费者,或者虽是消费者,但没有与消费行为同时发生的,对外营业的餐厅因装修对外处置桌椅等,应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按照全部收入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余额申报营业税收入。3、营业部门使用的,处置对象如果是消费者,并且是与消费行为同时发生的,应视为混合销售,一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常见形式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的物品赔偿收入,建筑单位随同建筑物一起交付使用的维护工具等。(四)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确定的销售收入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与税法一致。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如果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才可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预收货款但尚未发出货物,相关的成本一般不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不应该确认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但是,如果在预收货款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必须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某企业预收对方货款10万元,同时发出商品,成本8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100万元,相应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00应收账款107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00由于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同时需要开具发票,但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发票转交给购买人。(五)委托代销货物销售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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