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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与履行精选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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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与履行精选文档.ppt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与履行本讲稿第一页,共四十七页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l1、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双方已经签字盖章。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双方已经签字盖章。l2、合同生效: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合同生效: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同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l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也要具备四个条件: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也要具备四个条件:l(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l(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l(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l(4)合同的形式合法。)合同的形式合法。本讲稿第二页,共四十七页二、合同生效的时间二、合同生效的时间l(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l(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合同法第(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合同法第4444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l(三)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合同法第(三)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合同法第4545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l(四)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即合同法第(四)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即合同法第4646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l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处于确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处于确定状态,将来一定会到来。定状态,将来一定会到来。本讲稿第三页,共四十七页三、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效力待定的合同l1 1、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的概念:是指这些合同的签是指这些合同的签订从主体上来看存在着某些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订从主体上来看存在着某些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l2 2、效力待定的种类、效力待定的种类l(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01818岁)订立的合同;岁)订立的合同;l(2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一般无效;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一般无效;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l(3 3)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即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即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规定代理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规定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l表见代理的突出特征:表见代理的突出特征:lA A、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人为无权代理,即行为人在进行即行为人在进行“代理代理”行为时确无代理权,本行为时确无代理权,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质上属于无权代理;lB B、相对人为善意,主观上无过错,、相对人为善意,主观上无过错,即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无代理权,即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无代理权,但是从外部表象上看,他是有代理权的,也就是相对人完全有理由但是从外部表象上看,他是有代理权的,也就是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本讲稿第四页,共四十七页(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0条规定条规定:“法人或者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讲稿第五页,共四十七页(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l1、第、第51条规定: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效。追认无效。l2、不能否定物权法中的、不能否定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这种无处分,即这种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虽然在债权法上是无效的,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虽然在债权法上是无效的,但是善意相对人却可以基于其善意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但是善意相对人却可以基于其善意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权。l3、财产的权利人不能基于其权利而要求善意相对人返还财、财产的权利人不能基于其权利而要求善意相对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无处分权的行为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产,而只能要求无处分权的行为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本讲稿第六页,共四十七页四、合同的无效四、合同的无效l(一)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一)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52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效:l1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l2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l3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4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l5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l(二)免责条款无效(二)免责条款无效l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即第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即第5353条规定: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1、造成对方人身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害的;2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讲稿第七页,共四十七页五、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五、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l1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并未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并未申请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有效。l2 2、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l(1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l(2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l(3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l3 3、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的消灭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5555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l(1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没有行使撤销权;l(2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本讲稿第八页,共四十七页六、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六、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l1概念、特征概念、特征l概念:合同虽已成立,因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概念:合同虽已成立,因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律效力。l特征:违法性、履行的非必要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特征:违法性、履行的非必要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l2无效合同原因无效合同原因l(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l(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l(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l(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l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l(1)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l(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l(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本讲稿第九页,共四十七页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l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概述l(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l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双方当事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l(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l1、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履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履约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是不作为。l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l3、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本讲稿第十页,共四十七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l(一)全面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1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第72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给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l(二)诚实信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l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和规避义务,根据合同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和规避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务。本讲稿第十一页,共四十七页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l概念: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概念: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权利主张的权利。l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本讲稿第十二页,共四十七页(一)同时履行抗辩(一)同时履行抗辩l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对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对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利。l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l(1)必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必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l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且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且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且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l(2)须要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行给付的义务。)须要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行给付的义务。l(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正确履行债务。l(4)而且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而且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l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l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本讲稿第十三页,共四十七页(二)后履行抗辩(二)后履行抗辩l1、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l2、条件:l(1)双务合同债务的存在;l(2)存在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本讲稿第十四页,共四十七页(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l1、概念、概念l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l2、表现、表现l(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l(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l(3)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l(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l3、条件、条件l(1)后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后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也叫同的能力。也叫“履行不能履行不能”。l(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确切证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确切证据。本讲稿第十五页,共四十七页3、不安抗辩的程序、不安抗辩的程序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9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l4、不安抗辩的后果、不安抗辩的后果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9条规定: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担保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能力并未担保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可见,不安抗辩的后果有两个:可见,不安抗辩的后果有两个:l恢复履行。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恢复履行。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l解除合同。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解除合同。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表明后序履行人完全丧失了履行能力,先履供适当担保,表明后序履行人完全丧失了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行方可解除合同。本讲稿第十六页,共四十七页四、合同履行的保全四、合同履行的保全l概念: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概念: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l(一)代位权(一)代位权l1 1、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的概念l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l2 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行使代位权的条件l债权人的债权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l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l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l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l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l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人民法院。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人民法院。l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l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讲稿第十七页,共四十七页(二)撤销权(二)撤销权l1 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概念l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l2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行使撤销权的条件l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l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l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l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l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是法律对债权的扩张,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是法律对债权的扩张,这种扩张以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为限度。这种扩张以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为限度。l撤销权的行使应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进行。撤销权的行使应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进行。l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讲稿第十八页,共四十七页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l(1)概念: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概念: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时间界限,超过这一期限,债权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时间界限,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可以叫撤销权的人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可以叫撤销权的行使时效。行使时效。l(2)期限)期限l普通期限。普通期限。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由之日起计算。l最长期限。最长期限。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即撤销事由)发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即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计算。这是指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生之日起计算。这是指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销事由的情况。本讲稿第十九页,共四十七页4、撤销行使的法律后果、撤销行使的法律后果l(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自撤销后即归于消灭消灭,视为自始无效。l(2)对受益人的效力: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可以折价赔偿。l(3)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取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讲稿第二十页,共四十七页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l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l(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一)合同变更的概念l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的内容。补充原合同的内容。l(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二)合同变更的条件l1、原合同已生效。、原合同已生效。l2、原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原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l3、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l4、当事人对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明确。、当事人对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明确。l5、遵守法定程序。、遵守法定程序。本讲稿第二十一页,共四十七页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l(一)合同转让的概念(一)合同转让的概念l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l(二)合同权利的转让(二)合同权利的转让l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及限制、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及限制l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为。l讨论题:是不是权利都有可以转让?哪些不讨论题:是不是权利都有可以转让?哪些不能转让?能转让?本讲稿第二十二页,共四十七页l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不能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不能转让:转让:l(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存在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存在一定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雇用人对受雇人定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雇用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l(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l(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第第61条规定: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不得转让。”2、合同权利不能转让的限制、合同权利不能转让的限制本讲稿第二十三页,共四十七页3、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l(1)通知。即合同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通知。即合同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效力。l(2)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这是针对)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这是针对以批准、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而言。以批准、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而言。本讲稿第二十四页,共四十七页(三)合同义务的转移(三)合同义务的转移l1、义务转移的概念、义务转移的概念l义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义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l2、义务转移的程序、义务转移的程序l(1)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只是通知,)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只是通知,不需同意,因债权转让不会增加债务人不需同意,因债权转让不会增加债务人的义务。而债务转移涉及受让人的资信的义务。而债务转移涉及受让人的资信问题。问题。l(2)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本讲稿第二十五页,共四十七页(四)合同的概括转移(四)合同的概括转移l1、概念:合同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概念:合同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l2、种类、种类l(1)约定的概括转移)约定的概括转移l约定的概括转移需具备以下条件:约定的概括转移需具备以下条件:lA、需经对方同意、需经对方同意lB、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lC、约定的概括转移适用合同法对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约定的概括转移适用合同法对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l(2)法定的概括转移)法定的概括转移l这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协商的转移。合同法第这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协商的转移。合同法第90条规定:条规定:lA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行合同义务。lB 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讲稿第二十六页,共四十七页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l(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情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情形l1、概念:也叫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概念:也叫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l2、情形:合同法第、情形: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l(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l(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l(3)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l(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l(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l(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l(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讲稿第二十七页,共四十七页(二)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l1、合同解除的概念、形式、合同解除的概念、形式l(1)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或一方的意思)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或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表示,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l(2)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l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95条规定: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l3、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l(1)协商一致。)协商一致。l(2)通知。)通知。l(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l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l(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l(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讲稿第二十八页,共四十七页(三)债务的抵销l1、概念:债务抵销是指在当事人相互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概念:债务抵销是指在当事人相互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在对等的前提下,都不再履行债务的行为。规定或当事人协议,在对等的前提下,都不再履行债务的行为。l2、种类、种类l(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l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构成条件,当条件具备时,按照当事人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构成条件,当条件具备时,按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的抵销。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的抵销。l(2)协议抵销)协议抵销l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协议抵销的唯一条件就是也可以抵销。协议抵销的唯一条件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但法律。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本讲稿第二十九页,共四十七页(四)提存(四)提存l1、提存的、情形、提存的、情形l(1)概念: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概念: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止的制度。l(2)适于提存的情形有:)适于提存的情形有:l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l2、提存的程序:通知。、提存的程序:通知。l3、提存的法律后果:、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l4、提存物的领取: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提存物归国家所有。、提存物的领取: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提存物归国家所有。本讲稿第三十页,共四十七页(五)债务的免除(五)债务的免除l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一种权,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l(六)混同(六)混同l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自己既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自己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当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终止。然终止。本讲稿第三十一页,共四十七页第六节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l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及责任形式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及责任形式l(一)概念(一)概念l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l(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l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合同法合同法采取了严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只有遇到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格责任原则,只有遇到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l(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l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一章规定了五种违约责任方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一章规定了五种违约责任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约金;定金罚则。本讲稿第三十二页,共四十七页二、预期违约二、预期违约l(一)预期违约的概念(一)预期违约的概念l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l(二)预期违约的形式(二)预期违约的形式l1、明示预期违约。即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明示预期违约。即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明示毁约。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明示毁约。l2、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l(三)预期违约的后果(三)预期违约的后果l当有预期违约行为发生的时候,法律赋予了相对方当有预期违约行为发生的时候,法律赋予了相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本讲稿第三十三页,共四十七页三、继续履行三、继续履行l(一)适于继续履行的情形(一)适于继续履行的情形l1、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l2、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l(二)适用继续履行的限制(二)适用继续履行的限制l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标的被、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标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还有破产企业的债务等都不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还有破产企业的债务等都不能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标的物已经灭失、损毁等。还有如在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标的物已经灭失、损毁等。还有如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出让人又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出让人又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进行了投资、经营等。行了投资、经营等。l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l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讲稿第三十四页,共四十七页四、采取补救措施四、采取补救措施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11条规定: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讲稿第三十五页,共四十七页五、赔偿损失五、赔偿损失l(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及适用条件l赔偿损失是指在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时候,按照赔偿损失是指在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对方赔偿的行为。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对方赔偿的行为。l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是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只有在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是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只有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才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l(二)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二)损失赔偿额的确定l1、完全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完全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l2、双倍赔偿。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对消费者的赔偿。、双倍赔偿。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对消费者的赔偿。l3、约定赔偿。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约定的方法确定赔偿、约定赔偿。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约定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数额。本讲稿第三十六页,共四十七页六、支付违约金六、支付违约金l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还应当履行债务。”本讲稿第三十七页,共四十七页七、定金罚则七、定金罚则l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l八、违约责任的免除八、违约责任的免除l(一)免责情形(一)免责情形l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l(二)免责的程序(二)免责的程序l1、及时通知即及时将自己遇到不可抗力、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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