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韩侯花园幼儿园及室外配套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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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韩侯花园幼儿园及室外配套工程).do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韩侯花园幼儿园及室外配套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零一一年六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江苏淮安盐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韩侯花园幼儿园及室外配套BT工程 工程地点:淮海西路以南、太平路以北、中径路以西、韩侯大道以东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淮管(审)发200745号 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韩侯花园幼儿园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图纸设计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1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2011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符合国家现行验收标准)五、合同价款暂定总额为(大写):叁佰捌拾肆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柒角陆分(人民币)¥ .76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6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其所附的图纸等。(6)投标书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承诺说明。(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范。 甲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乙方自理。4.图纸4.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定合同后一周内,贰套;(如乙方需增加图纸份数可通知甲方到设计院代为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第三人接触本工程图纸及复印件(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卖、出借、复制等),也不得做除本工程承包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武立明 职务: 总监 甲方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发包合同;(2)费用的增加;(3)工程的延期;(4)发布变更指令;(5)所有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6)发布开工令,超出一周以上的暂停施工或复工令;(7)索赔的支付。乙方对上述内容凭业主书面授权书执行。监理工程师给乙方或其项目经理的任何涉及工程造价的指示,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5.3甲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魏烨红 职务: 职权: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利,包括组织开展施工现场甲方的工作、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及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授予甲方的所有权力。甲方可以委托工程顾问协助甲方代表进行工程管理,但其所行使的权力应得到甲方代表的确认。乙方凭甲方代表书面授权范围接受工程顾问的管理。5.4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_/_7.项目管理团队7.1项目经理姓名: 金建荣 证书编号: 7.2对项目管理团队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须常驻施工现场,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签订合同前将证件原件交与甲方保管,待工程结束后退还。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更换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并且与原岗位的管理人员具有同等条件,(如资质同等、业绩相近)。甲方有权反对及要求乙方及任何分包人调离不称职或甲方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未有甲方书面准许,不可再用此人。8.甲方工作8.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计算工期前二周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如甲方需要乙方配合清除的障碍物,乙方应配合工作。费用参照通用条款。(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水、电接至施工场地边缘,施工场地内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予以协助(每月抄表结算,承包人向供电、供水部门交纳支付水电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负责施工道路的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场内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进行施工,其费用包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中,计入工程总价。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二周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或在施工前通知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具体交底。如乙方施工中发现有未列入相关资料的地下管线应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汇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首先自行施工。(5)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相关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办理,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和承包人共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十天由甲方和监理方提供书面和现场实物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十天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具体时间由甲方组织落实)。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9)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另行协议 8.2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双方视现场情况协商办理。 8.3 甲方权利及相关约定:(1)对于乙方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乙方停工直至终止合同。(2)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其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乙方应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照管工程所需的部分外)直到甲方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如因此对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3)甲方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乙方应在接获通知后5天内向甲方书面请求确认,如乙方在5天内未向甲方请求确认,则视为乙方放弃该次发生的费用的索赔;如甲方在收到乙方请求确认书5天内未有书面提出反对,则该通知在5天期限届满时生效。9.乙方工作9.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分别向甲方、监理方、跟踪审计方提供:A、开工前三天内提供材料使用计划和项目总进度计划;B、每周三提供上周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本周进度计划;C、上述进度计划向甲方、监理、跟踪审计方各提供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三天内向甲方提供。(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提供方便,并应自觉遵守工地现场门卫的出入制度,接受工地现场的统一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出入证出入施工现场,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人员伤亡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4)向甲方、监理、跟踪审计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办公室及桌椅、文件柜、空调等。(5) 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协助承包人办理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由此产生费用由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支付计入总价,引起的时间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计入承包人工期。(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的管理规定。因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由承包人负责。(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承包人做到的工作必须按标准做到并承担费用。(10)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抽查、检查、监督等,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11)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承包人进场前向发包人交纳人民币伍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从开工到竣工之日止如中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无力支付的,由发包人用履约保证金支付经承包人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在支付之日起七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伍拾万元。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30日向甲方、监理报送月计划,每周三向甲方、监理方、跟踪审计方报送周计划。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收到乙方资料后三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后执行。因非甲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分部项工程、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情况: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影响关键路线上的项目,乙方须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三日内以书面批准有关工期合理的延长,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三日内不给予回复视同甲方已认可乙方书面通知内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的补偿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仍按原定的投标综合单价计价或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为准。四、质量与验收15.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乙方特殊工种均应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按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9.工程试车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乙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在乙方施工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除合同条款规定的价格可调整部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安全措施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乙方投标时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计算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的原因:1)施工图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不属于乙方责任范围内场地条件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甲方认可的材料代用(材料代用引起的量差和价差);2)工程量清单中注明材料暂定价;3)工程量清单中注明“暂定价项目表”中的项目; 4)甲方确认的其他费用;5)附属工程。6)对于招标清单中漏项或单位工程中单项子目的工程量量差超过1%按图纸内容按实调整。7)施工期间甲乙双方无条件执行国家、江苏省、淮安市建设局等政府部门颁发的对人工工资、机械费等政策性调整文件,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执行,并作为结算依据。调整的办法:1)变更、变动后的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相同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类似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由双方协商调整后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由乙方按投标时的计价标准及投标费率编制变更综合单价报送监理工程师复核,最终由甲方、跟踪审计方共同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2)减少部分按投标报价及相应计价程序扣除。3)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所有的措施项目费用(除基础处理、模板外)也不予调整,只按投标报价相应计价程序计取规费及税金。4)附属工程按实结算,结算时按主体工程中标价与标底价同比例进行下浮。(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的确认25.1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30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送甲方和监理,其它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26.工程款支付:付款方式:±0.00完成至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1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每次付款不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审计完成,如结算审计价格超出合同价,在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一月内补齐至工程结算价的5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第13月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第25个月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息退还。(其中剩余工程结算价45%的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与应付工程款同期支付。)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在跟踪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付至变更增加的工程量造价的90%。27.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甲方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应提供准确规格和数量,如因乙方提供的时间、规格和数量不准而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实提供数量、规格后,因甲方临时变更或改变设计而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3)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不允许调剂串换。(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27.6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通用条款。28.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8.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 乙方自购材在质量上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并是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经检测、复试合格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 乙方自购件的质量等级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执行管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3) 用于本工程主要材料包括钢筋、外墙涂料、门、窗、预留管线材料、电器开关等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代表及甲方授权的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批准。在施工前,乙方须提供各有关物料之样本作认可之用(具体清单目录由甲方或监理方事前提供)。(4) 乙方须在指定时间内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材料运离工地。(5)本工程的建筑、安装材料为该类材料的中等档次,施工方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甲方确认的中等档次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有差为由而追加工程款。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竣工资料应通过质量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后60天内,乙方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符合,并符合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其中2套原件(包括竣工图及其他资料);竣工决算文件2套、竣工图2套,并报监理审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向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无论哪项因乙方原因拖延,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按每拖延一天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除甲方责任导致工程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停止施工工期可顺延外,其他任何导致工期顺延的原因均视为违约,乙方按8元/·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上述赔偿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的其他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达不到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乙方必须整改达到验收标准。整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1)未做到投标时承诺条件的,属于违约,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6.工程质量、工期违约及奖励:如本工程不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伍万元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如期或提前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并保证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将给予提前付款的奖励,具体方法由承、发包双方另行约定。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淮安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十一、其它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38.1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本项目单体工程不得分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出场,并不予认可乙方为本工程所投入的所有费用;乙方承担工程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责任,甲方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包施工单位为:_/_39. 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按通用条款_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甲方投保内容:无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乙方投保内容:乙方按规定办理应由乙方办理的相关保险。乙方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乙方在签定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伍万元。履约保证金退回时间:工程整体(含室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约定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贰份。47.补充条款1、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出勤天数必须在25个有效工作日以上。项目经理因故离开工地,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按2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按要求缴纳有关费用。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能在通知或指令时间内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处承包人违约金2000元。4、合同工期结束时,承包人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理达到进场时标准(所有临时设施包括塔吊基础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清理)。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日期即为竣工日期。5、 工程管理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等进行全面管理。监理单位、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管理并认真执行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5.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发包人有权对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各自工作或完成未能让发包人满意的参建方进行处罚。监理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对承包人有建议处罚权,发包人视具体情况执行。监理单位可视承包人在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方面未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或执行情况未达到令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满意程度,向发包人提出收取承包人违约金的建议,违约金分为两种,即A类违约金和B 类违约金,A类违约金为不可退回违约金,一经通过收取即不可退回;B类违约金为可退回违约金,发包人、监理单位可视整改情况予以退回。违约金建议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违约金的具体执行由发包人办理。5.3质量控制1、本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即:每个分项工程开始前,由承包人填报报审表,在报审表附件中,承包人应将此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详细说明,监理单位依据报审表设置停检点、隐检点,一旦报审表以及停检点、隐检点被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若违反,监理单位可建议收取违约金。2、承包人在选择建筑材料时,对于重要的、大宗的或发包人、监理单位认为必须的建筑材料,除合同中已约定品牌,承包人在确定材料前须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不少于三家的可用于本工程的合格品牌供发包人、监理单位选择,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之后方可订货。否则在结算时对该部分建材费用不予计取。3、承包人须在每道工序及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前24小时向监理单位报验收计划,验收计划中验收时间允许误差到前后各一小时。超出允许误差时间范围和验收计划中不含的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由此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在验收前承包人须进行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检查合格后承包人专职质检员在验收计划时间内将报验、检查资料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料不全不予以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规范、规程、图纸到现场检查验收,如第一次验收因不符合图纸、规范、以及其它相关要求不能通过,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将视情况确定对该工序整改后的下一次验收时间,如若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监理单位将出具不合格处置单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2000元的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4造价控制所有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程序执行,发包人指令以及盖有发包人受控章的变更图可作为结算依据,其它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记录、洽商、会议纪要等均不作为决算依据。(本工程实行跟踪审计)5.5 进度控制承包人进场两周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编制的总进度计划,每月30日向监理单位报送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例会上向监理单位报送下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每月底发包人、监理单位将对承包人本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所确定的节点工期必须保证。进度计划调整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本月进度计划未完成,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进度计划所报项目中的未完成项收取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处以B类违约金,单体周计划延误壹天处500元违约金,单体月计划延误壹天处1000元违约金。5.6 信息管理1、承包人应设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接收发包人、监理、设计、顾问等单位向承包人发出的各种文件,签收、传阅、登记存档。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的文件,承包人信息管理人员须到监理办公室领取,不应拒绝,每拒绝签字接收一次,监理单位向发包人建议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发包人凭收到的监理单位向发包人报送的关于承包人文件拒收问题的函件,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更换信息人员须事先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得到监理单位同意。未事先书面通知监理单位,且致使信息无法及时传递,无论任何原因,都按拒收处理。承包人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信息管理人员并书面确认报相关各方。2、承包人项目经理、各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无故不参加工程例会,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元,迟到、早退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元,如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元。3、项目经理应保证每周在工地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工作时间,有事应向发包人请假。如若不能保证,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要求撤换项目经理。6、 现场项目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6.1 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项目的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并识别出其中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6.2 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应报监理部备案。6.3 针对识别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承包人须编制管理方案,报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6.4 承包人须识别出本工程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应急事件,针对应急事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习。7、其它方面7.1 发包人代表1、发包人委派 为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发包人、监理所有文件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方生效。2、发包人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发包人批准。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3、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承包人代表或承包人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承包人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5、发包人代表易人,发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2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委派 金建荣 为承包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承包人代表应由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担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2、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承包人代表依据合同、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发包人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4、承包人代表易人,承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7.3发包人工作1、发包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和义务,签署发包人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1万元以上)、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2、发包人代表可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发包人代表授权人,在发包人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承包人签发的函件,与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代表进行确认。3、开工前发包人办理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4、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开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只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到现场,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具,并按时交纳施工期间的水、电等费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用电设施的移交手续。5、承包人须自行考虑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6、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必要时承包人应进一步探明,在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报发包人确认后计入结算总价。7、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8、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院参加的图纸会审,由设计院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9、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发包人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10、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发、承包人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并限时完成指令。1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1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代表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7.4承包人工作1、 执行本合同中承包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用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4、 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业务等合法手续。5、 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6、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7、 承包人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指令。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按照发包人指令要求变更过来);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8、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 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相关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元。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指令者。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9、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00元/次。10、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