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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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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工作规定.doc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闽电调2004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司所属各电业局,省超高压局、石狮电力联营公司、水口发电有限公司、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省第一、二电力建设公司, 闽能、宏闽监理公司:为加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我省电网目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施工、调试、启动投产、监理及运行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执行。原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电调20000925号)同时作废。 公司所属各发、供电单位,调度、设计、试验、基建、安装、调试及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省电网调度通信中心联系。 附件: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工作规定二四年一月一日主题词:电网继电保护自动装置 规定通知 抄送: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华东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各直调电厂。本公司:计划部、生产部、工程部、科技部、人资部、安监部、调通中心、农电局,新生、开龙、林韩、家松同志。附件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03年12月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过程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节 专业机构与职能 第二节 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管辖设备及管理 第一节 管辖设备范围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三节 定值管理 第四节 检验管理 第五节 定级管理 第四章 基建设计、安装调试、监理、验收和启动投产管理 第一节 设计管理第二节 安装调试管理第三节 监理管理第四节 验收管理第五节 启动投产管理 第五章 反事故措施管理 第一节 反事故措施的制订 第二节 反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三节 反事故措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七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管理第八章 技术培训管理第九章 全过程考核 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继电保护)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负责继电保护专业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计划、基建、科技、生产、运行部门中相关的继电保护专业职责),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发电厂、电业(供电)局及省公司所属的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开展继电保护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电网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工作应建立在各级分管生产局、厂(院)长、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继电保护分工管理责任制。 各级继电保护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分管生产局、厂(院)长(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省公司各部门(安全监察、计划发展、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科技信息部、农电局及调通中心)、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各发电厂、电业局(超高压局)及所辖的供电局、县电力公司,在省网内承担继电保护设计、安装、调试、监理任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章 全过程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一节 专业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计划发展、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科技信息部及农电局在继电保护专业工作上的主要职能: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的执行,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工作,组织电网重大继电保护事故调查工作。计划发展部组织落实电网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和项目资金安排工作。3、工程建设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各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继电保护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保质期内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参与基建工程保质期内的继电保护事故分析工作。生产运行部负责协调继电保护与相关一次专业间的界面,组织项目审查,保证全网继电保护技术改造和反措资金的必要投入;参加电网重大继电保护事故分析。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继电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鉴定)和后评估等工作。农电局负责协调县及农村电网继电保护技术改造和反措资金的落实,配合专业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第七条 省调通中心作为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专业全过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部颁继电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规程,制订省电网继电保护运行规程、规定。 2、负责所辖系统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3、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保护整定方案、审定分界点继电保护定值,编制主网继电保护运行说明、最大、最小等值阻抗,处理保护日常运行工作。4、负责电网继电保护发展规划的审查、制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和选型原则。5、全过程参与新建、扩建工程保护设计、安全稳定技术方案、反事故措施、技术改进措施方案审查,并监督相关决议的落实。6、负责全网继电保护的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整定方案、施工调试、投产验收、启动、运行维护的技术监督工作和保护装置质量监督,定期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加继电保护有关技术鉴定、工程质量评估等质量管理工作。 7、负责电力系统事故继电保护行为分析评价,印发继电保护技术通报,组织普遍性多发性或重大事故保护行为调查分析,对主系统重大事故继电保护动作行为提出专题报告并提交反措建议。8、负责继电保护动作统计分析,提出季、年度总结。9、组织编制省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10、组织继电保护专业培训及反措培训,协助人资部门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上岗。 11、对全网继电保护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提出总结报告,组织召开继电保护管理监督会议。 12、负责审批全网继电保护设备改造,组织更新改造旧设备,积极慎重地推广新技术。13、完成省公司领导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是电网继电保护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部、省颁继电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规程、规定,制订全省电网继电保护检验等技术规程、规定。 2、开展继电保护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现场监督和技术支持工作。 3、编制22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设备检验、验收规范、验收项目表,并监督执行。 4、研究改进电网继电保护装置,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5、负责对系统首次入网新型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典型检验,并编制其检验规程。6、负责全省电网500千伏继电保护设备首检工作,确保落实交叉检验,负责全省电网继电保护测试设备定期检定工作。 7、参加省电网继电保护发展规划讨论和重大新建、扩建工程保护设计审查、安全稳定技术方案、反事故措施方案的讨论。 8、参加省电网复杂保护或重大继电保护行为调查、分析及事故检验。 9、对负责范围内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 10、协助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工作和监督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型保护的培训工作。11、完成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部门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发电厂、电业(超高压)局继电保护专业网在分管生产厂、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部颁及省公司颁布的制度、规程及规定。2、组织编制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周期,组织编写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和110KV及以下保护的检验、验收规程。3、负责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定期检验和技术改造。 4、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设备保护整定方案、运行技术说明。5、对用户设备继电保护提出原则要求,提供继电保护有关系统阻抗及边界定值,监督重要用户继电保护运行。 6、建立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运行档案,技术监督档案。 7、参加地区电网一、二次发展规划、调度管辖范围新建、扩建工程保护设计、安全稳定技术方案和试验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技术改进措施审查。 8、负责管辖范围设备事故和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行为检查、事故检验,参加普遍性多发性或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评价。 9、组织继电保护人员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全过程介入新建扩建工程保护装置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交接验收、启动投产工作。 10、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与总结,编制继电保护运行分析半年报和年报,提出并编制管辖范围设备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及实施计划。 11、负责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装置质量监督管理,定期报告继电保护装置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12、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协助对调度和变电运行人员的有关继电保护方面的技术培训,协助人资部门对保护专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上岗。13、负责监督指导管辖区内二级局、发电厂、县级电力公司的继电保护专业工作。14、完成省公司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各级供电局、县电力公司在分管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部颁、省公司及上一级管辖局颁布的制度、规程及规定。 2、负责编制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周期,编写继电保护运行规程。 3、负责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定期检验和技术改造。 4、对用户设备继电保护提出原则要求,提供继电保护有关定值,监督重要用户继电保护运行。 5、建立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运行档案,技术监督档案。 6、参加县级电网发展规划讨论,参加调度管辖范围新建、扩建工程保护设计、试验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技术改进措施审查。 7、负责管辖范围设备事故和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行为检查、事故检验。 8、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装置质量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与总结,并提交上一级调度管辖单位。 9、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协助对调度和变电运行人员进行有关继电保护方面的技术培训,协助人资部门对保护专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上岗。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设计单位作为电网继电保护的设计部门,其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部、省颁继电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规程、规定。2、编制省网22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设备设计规范并执行。 3、参加省电网继电保护发展规划、安全稳定技术方案、反事故措施方案的讨论。 4、协助进行省电网复杂保护或重大继电保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5、接受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的监督指导。6、完成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建设单位作为电网继电保护的施工调试部门,其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部、省颁继电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规程、规定。2、编制省网继电保护设备施工规范并执行。 3、接受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的监督指导。4、完成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监理单位作为省公司的基建工程监理单位,其在继电保护专业上的主要职责:1、监督国家、部、省颁继电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规程、规定在基建工程的实施和落实。2、监督继电保护工程施工、调试中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点的预控。 3、接受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的监督。第十四条 参加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工作的其他设计、安装、调试、监理和工程筹建单位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接受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归口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报送参加项目工作的继电保护人员结构和名单。 在执行国家设计、施工、调试规范和标准的同时,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颁发的反事故措施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等规程、规定,其装置选型须符合省公司制定的原则。 工程筹建单位负责促使有关单位参加新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审查。 继电保护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监理、验收、启动投产须遵照本规定相应的条款执行并接受技术监督。第二节 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每项职责落实到人,在每年一月向省调通中心报送继电保护专业机构和人员结构名单,并抄送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 省调通中心设置继电保护处,负责全网继电保护管理,按系统整定运行、地区技术管理、故障信息系统管理、技术监督管理设置专责工程师,负责组织完成本规定第七条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设立省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及技术支持专门机构,负责完成本规定第八条的各项任务。第十八条 电业局(超高压局)、发电厂继电保护专业网应设置继电保护专业主管,由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继电保护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的基建、技改、生产上的全面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各专责的建议人选;设置技术监督、运行管理、整定计算、故障信息专责,由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继电保护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设置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标准定员要求的检修维护人员;上述人员在分管生产厂、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做好管理、监督、检修、运行维护等工作,各自完成本规定第九条的各项任务。县电力公司继电保护应设立继电保护专业主管,负责完成辖区内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立专业机构和继电保护专业主管,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本单位内和所承担工程的继电保护专业工作;基建建设、调试单位设立继电保护三级验收机构;进入电网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均应有保护专业主管,以完成本规定所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发电厂及变电所运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度和运行方式人员及厂、站运行人员熟悉掌握继电保护,是胜任运行工作的必要条件。 调度和运行方式人员必须达到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第5条的各项要求。第三章 管辖设备及管理第一节 管辖设备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继电保护机构负责管辖的设备有继电保护装置、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控制屏、中央信号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元件和连接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故障录波器以及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其主要内容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第3·1条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继电保护机构应了解掌握的设备及内容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第3·2条规定的内容。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调度和运行方式人员应熟悉掌握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及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 1、上岗前必须经过现场继电保护基本知识培训,熟悉管辖范围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及结线,熟悉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并经考试合格。 2、了解运行规程中关于保护装置整定值,允许最高负荷、操作方式、压板的作用及位置,光字牌、指示灯的作用,交直流二次熔丝的配置。 3、准确熟练判断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四条 各厂、站运行人员应能按规程对保护装置进行正常监视、操作及检查,掌握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熟悉继电保护及其二次回路,掌握并发现保护及二次回路缺陷,正确记录并报告保护及二次回路异常信号。 第二十五条 各厂、站运行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具备必要的图纸资料并要求: 1、具备完整的符合现场实际的图纸、资料,并做到图实相符保存完好。 2、配置二次保护压板图(或电子图册)。 3、配置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直流系统接线图及电气二次直流熔丝配置图(或电子图表)。 4、新建、改建工程投入运行前,安装、调试单位应向运行部门提供符合现场实际的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必须有使用方法的文字说明;运行部门应根据技术交底制定现场装置使用方法的文字说明和运行规定;设计或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供竣工图及相应电子图档。 5、具备部颁及省公司颁布的继电保护运行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与保护装置相关的定值资料、厂(站)运行规程。6、配置继电保护工作记录簿,设备缺陷记录簿,各种特殊保护日常测量、运行状况记录簿。建立继电保护设备缺陷处理流程管理制度,提高主设备、线路快速保护的投运率。当发现保护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应上报调度继电保护部门,由调度继电保护部门组织试验、运行维护单位及制造部门共同处理。7、为进一步规范微机型保护的应用,运行的设备发现异常或缺陷,制造厂家需要变更装置的软件版本时,必须得到设备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调度部门认可,并组织进行现场试验,记录版本变更的时间和原因,调度部门掌握是否容许版本变更的权利。调度管理部门定期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并上报上一级调度管理部门,并执行福建省电网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继电保护部门和运行、调度部门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运行管理办法,加强二次回路管理。第三节 定值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省电网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编制或修订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定值管理中高压系统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整定方案编制、整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整定值通知单的若干规定以及各级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等,应严格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中关于“定值管理”部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如低频减载、高(低)周切机、励磁系统运行参数、故障录波等由各级调度部门整定下达,视同继电保护定值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省公司继电保护部门下达的整定值通知单既是现场继电保护整定值调整和修改的依据,同时又是基层厂、局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接口定值的依据,如厂、局需要调整或更改接口定值时,应会同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部门协调确定。 上下级调度部门或两个地区管辖的继电保护间有接口定值时,应相互提供有关等值阻抗和相邻线路的保护定值。第三十一条 定值单管理应严格按关于印发福建电力系统主网继电保护定值管理规定的通知(调继200383号)执行,实行闭环管理,定值单在省网调度信息系统流转要求填写的内容均应填写清晰完整。第四节 检验管理第三十二条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原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福建省电网继电保护检验规程和关于加强继电保护标准化检验和标准化验收的通知(闽电调200316号)的流程等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的措施和要求是:检验工作应按厂家技术指标或本厂、站实际条件进行。 根据季节特点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制定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计划,包括保护专用高频通道及结合加工设备,检验项目应完整准确,不漏项、缺项。检验工作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各厂(局)应制订全年检验计划,积极探索状态检修方法,可按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工业局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电调19981093号)和关于规范省网继电保护定期检验和验收时间(试行)的通知(调20033号)执行,运行条件恶劣,装置异常或动作频繁时,应缩短检验周期。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做好三大措施和危险点控制,保证按时完成检验,以减少对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并应保证检验质量。4、500千伏系统继电保护首次检验要实行交叉检验、交叉验收,调试单位与维护单位必须分开,定期检验由运行部门负责。5、检验工作应根据与保护设备、二次回路实际接线相符的图纸、资料进行,并指定试验负责人。在检验周期内,试验负责人对保护装置的检验质量、回路正确性等负有全部责任。6、保护装置检验后,试验人员应及时编写试验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并提出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二次回路变更处理情况、试验结论等。7、试验报告实行审批签字制度,22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首次检验报告送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审核备案,并反馈审核意见。8、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调度、定值管理部门及上级继电保护部门报告,保留现场原状,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安监部门组织及时进行事故检验。重大事故的调查检验工作应由省公司安监、调通中心、省电力试验研究院、事故发生单位商定后,方可改变现场,进行事故后检验及有关调查。9、现场应配有保护试验电源。禁止从运行电源及其备用电源引接保护试验电源。10、配备专用试验仪器仪表。试验设备和工具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微机型继电保护试验装置或其它综合测量装置须按照DL/T 624-1997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的规定每年送到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检验。 11、在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工作,应严格遵守原部颁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保安规定。12、各类检验应严格执行原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检验管理办法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各项规定。第五节 定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继电保护设备定级分I、II、III级,定级工作由继电保护班进行,厂、局继电保护专责审核,单位总工程师审定。 设备定级应严格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中关于“设备定级管理”部分执行,并按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定级办法进行定级。定级为III级的保护设备,根据具体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改或缺陷处理。第四章 基建设计、安装调试、监理、验收和启动投产管理第一节 设计管理第三十四条 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力设计时除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标准外,仍应满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等各项规定。工程设计中应采用经过生产考验的先进技术,选用经过部级产品鉴定并经运行证明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第三十五条 项目筹建单位组织220千伏及以上线路、母线、主机变保护,重要的110千伏线路及110千伏及以上母线保护的原理接线图和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审查工作,并在审查会召开前2周将有关图纸提交调度管辖部门、运行维护部门、施工调试部门、监理部门、业主部门,并由项目筹建单位编写审查意见并落实。第三十六条 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全网保护标准化、规范化。 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四统一”技术原则。 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省公司职能部门制定的继电保护配置原则,配置设备要符合入网条件。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并保证设计质量。 500kV工程的设计人员、设计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从事继电保护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设计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部、省颁布的有关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保护误动和拒动,要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保留有限追溯期。第三十八条 继电保护工程设计图纸中应包括继电保护原理接线图、端子排图等,对于新建厂、站工程还应提供全站的直流系统配置图。扩建、技改工程应包括接入直流系统中各级空开(熔丝)上下级配合、CT二次负载等计算作为设备选型依据。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图审查意见及现场施工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派设计人员到现场做好工代服务,并通过设计修改通知单方式予以书面有效答复。第四十条 35千伏及以上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投产后3个月内提交符合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竣工图编制规定(闽电总2003350号)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电子图档文件。第二节 安装调试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于220千伏及以上基建工程,选择继电保护工程的施工安装单位时,严格对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人员素质进行审查,实行招标制;对于500kV工程,可采取施工、调试单位分别招标的方式。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应严格按有关技术规程、反事故措施规定和质量监督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继电保护装置在安装调试过程,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调试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并保证调试质量。 500kV工程的调试工作负责人应由从事继电保护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承担。由于安装、调试责任造成的保护误动和拒动,要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追溯责任单位。第四十四条 安装调试项目要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制造厂要求及反措要求,并按规定编写调试报告。第四十五条 施工调试部门应严格按图施工调试,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提交相关部门解决,不得私自更改设计接线。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派人全过程跟踪监督安装、调试工作。第三节 监理管理第四十六条 重点项目,220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继电保护工程应采用工程监理管理制。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有合格资质,并要求具有继电保护专业知识。第四十八条 继电保护监理内容包括:继电保护工程中反事故措施的实施、施工工艺要求、单体调试、分部试运试验、启动运行试验及验收等监督工作。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定期开展质量活动,对于发现的继电保护设计、施工、调试问题分类汇总后,以书面形式通过业主单位汇报省调通中心。第四节 验收管理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安装调试、监理和运行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五十一条 220千伏及以上新建工程验收由启委会组织运行单位、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生产运行部、省调通中心、省电力试研院组成工程验收组进行验收,遵守部颁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管理办法,验收主要项目应满足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新设备投产验收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继电保护标准化检验和标准化验收的通知(闽电调200316号)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二条 继电保护设备验收管理必须贯穿电力建设全过程,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启动投运等分阶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分为设备(含专用工具、软件)和资料验收,由验收组及时作出评价。技改工程由本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第五十三条 继电保护提交验收前,应向业主单位提供清晰的试验数据记录、监理报告、三级验收报告(班组、部门、公司)、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对于不能有效提交上述报告的工程,验收组可以不予验收。第五十四条 验收实行签字制度,并编写继电保护验收报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报有关单位,并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工作仍应履行验收签字手续。第五节 启动投产管理第五十五条 对于220千伏及以上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新设备投产前3个月向调度管辖部门提供电气主接线图、继电保护资料、新建线路设计参数及主设备出厂试验参数、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参数等,供调度继电保护部门对电网保护定值的配合重新整定计算和校核,核发新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调试整定单。第五十六条 继电保护调试人员应根据调度部门下发的调试整定单设置定值,按保护检验规程规定对保护进行检验调试。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线路贯通后完成对线路参数的实测,并在启动前的3天将实测参数书面上报调度管辖部门,便于调度继电保护部门对调试定值进行校核,核发正式整定单。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方案。在此基础上调度部门根据系统运行情况编制新设备调度启动操作方案,调度继电保护部门做好继电保护合理的配合方案。第五十九条 新设备启动前,与其相关的保护装置必须同步调试完毕,经验收,具备启动投产条件,建设单位向调度管辖单位提交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标准化验收报告、三级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调试问题分类汇总报告,并经启委会确认后予以启动。第六十条 投产运行一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证保护装置调试及安装质量,如有问题,一律由建设单位(设计、施工、调试部门)负责解决;在期满一年时由运行单位负责对保护装置的首次检验,此后由运行部门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工作。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基建向生产过渡期间二次设备安全运行,工程启动投产结束时,施工单位应向运行单位提交一份图实相符的竣工草图,并对运行人员进行详细书面交底和相关技术培训。正式竣工图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反事故措施管理第一节 反事故措施的制订 第六十二条 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是指保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正确、可靠,针对二次系统设备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技术改进措施,是运行基本经验、事故教训的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装置原理、本体、交、直流电源、信号、控制、二次回路、现场运行及试验等。 第六十三条 电网内的发、供电单位,包括科研、设计、施工、制造、调试、监理和质检等单位,均应执行国家及省电网颁发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1、省公司继电保护部门根据部颁反事故措施的原则、要点,结合本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及实施计划,并负责制订电网的反事故措施。 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及实施计划需经省电力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颁发,并报上级备案。 2、各单位制订的反事故措施实施计划均须经相应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各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有依据地组织反事故措施(或实施细则)的修订、补充或废止,并需履行正式审批手续,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第二节 反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要求,分轻重缓急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项目一经确定,应严格按期完成。 1、省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对反事故措施计划项目的实施要从资金、人力、时间安排等方面予以保证。 2、各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及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 各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具体实施。 3、设计部门(包括非电力系统所属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力工程的保护装置设计时,应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规定。 凡不执行规定的,运行单位有权要求不予通过设计审查或拒绝投入运行。4、施工单位在进行电力工程保护装置设备安装调试时,应遵守已有设计的反事故措施规定。 凡因执行反事故措施引起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等问题,应由筹建单位解决。 凡不执行确定和商定的反事故措施,业主有权拒绝验收,电网调度部门可不允许保护投入运行,基建项目不能报竣工。5、业主单位对于基建工程应全过程介入,协同监理部门现场监督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的有效实施。 6、省内制造或科研单位在制造或研制、改进产品时,应贯彻反事故措施规定,并及时向用户通报。 7、各继电保护制造厂商提出的反事故措施应经省级以上继电保护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执行。 8、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职能部门为反事故措施归口管理单位。 9、反事故措施的分级实施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相一致。 10、省公司及各级安监部门应监督反事故措施的实施。第三节 反事故措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应于每年的一季度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本单位安监部门。 220千伏及以上系统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由省公司继电保护部门负责汇总,并于每年四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生产、安监部门。第六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完成进度和实施效果。 对无故不执行,长期拖延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实施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安监部门应按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考核并监督执行。第六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部、省颁发的各种规程、规定、条例和反事故措施,实行对继电保护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从而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为全网安全、经济运行服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彻电力工业的全过程。 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十九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全省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省公司技术监督统一归口下,由省调通中心具体负责。 1、调通中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 负责全网继电保护的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整定方案和运行维护的技术监督,参与安装、调试、验收监督。 指导各发、供电企业进行110千伏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负责全网22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的安装、调试、验收现场监督工作,制订继电保护检验规程、调试大纲和验收标准,协助配合省调通中心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3、发供电企业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派人监督220千伏及以上保护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开展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系统(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十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按福建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执行。第七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管理 第七十一条 继电保护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经济、稳定、满发,实现电力系统多供、节能,提高自动化水平和电能质量,改善环境,提高电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增加电力系统综合效益。 继电保护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电发2003404号)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继电保护的技术进步应与本单位电力发展和电网建设相适应,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部门和运行、设计、安装、调试部门应结合本省和本单位的电力生产、建设的发展,制订五年或十年发展规划并促进规划的正常实施。 各单位需开发研制的新型继电保护装置,新型测试装置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应根据课题的先进性、经济性,按省公司科技项目管理等办法进行研究和开发。第七十三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省公司下属单位每年应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凡要求列入省公司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计划报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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