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XX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 量,确保工程平安,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县水利局主管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负责水利行业平安生产工 作。第三条 本细那么主要针对由县水利局监督的工程。在我 县境内V等5级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均须接受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对由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县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股做好协调、协助等配合监督;对使用财政性 资金,由县管工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村组集 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担任工程法人建设的涉及公共平安或 公共利益、且工程V等5级及以上等级的水利工程,均须接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平安生产问题责任人责任 追究标准附件1监督注册编号:XXXXXXX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工 程 项 目 名称:工程工程法人(建 设)单位:人:监督单位:XX县水利 负责人:年 月日填表说明3.书中,的格式、5.质检部门负责 测)员资格证。人资格证书填写水利行业质量检查(检6.份,质量监督书水利局质量一式三份,监督股存一份。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存二工程名称建 设 地 点行政审批立项、初设、资金下达批准机关、时间、文号、文件名工程概况工程等级、规模计划开工日期计 划 竣 工 日 期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总投资万元建 安 工 程 费万元质量监督计划到达质量等级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督范围计 划 监 督 时 间单 位 名 称资质等级/资 质 证 书 号法职人务/代职表称项 目 负 责 人职 务/ 职 称工程法人名 称法定代表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技术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质检部门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资格证书及编号电子信箱设计单位名 称资格等级 及证书编 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 现场主要人员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成员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成员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勘测单位主要设施设备制 造单位名 称资格等级 及证书编 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 现场主要人员负责人职称 及证书编号联系 成员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成员职称 及证书编号联系 名称资格等级 及证书编 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 工程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设备制造主要内容设备制造工程量监理单 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法定代表 人职务、职称联系 总监理 工程师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总监岗 位证书 编号电子 邮箱副总监理 工程师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从业资格及 岗位证书编 号电子 邮箱监理工程师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从业资格及 岗位证 书编号监理员职称及证联系 书编号从业资格及 岗位证 书编号监理员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从业资格及 岗位证 书编号施工单 位名称资质等 级及证 书编号法定代表 人职务、职称联系 工程经理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从业资格及证书编号电子信箱技术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质检部门负责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 受县水利局的监督;其它工程按质量终身制和业主负责制执 行。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 质量进行质量核备。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备或者核备不合格 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 县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承当质量 监督具体工作,业务上受XX市水利局指导。第八条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可根据相关工程工程 实际情况,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或有经 验的群众担任民主质量监督员。(监督书反面)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电子 信箱质量责任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工程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 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工程法人、监理、设计、施工 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由工程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 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当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工程法人、监理、 设计、施工等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 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力向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 问题。工程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成质量事故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追究有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注:1、在质量监督期内,工程停工、复工、新开工时,工程法人应以书面形式 告知质量监督机构。2、分期或分年度建设的工程,工程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按要求及时 补充报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核查表”等相关资料。3、工程法人应在法人验收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阶段验收和竣 工技术预验收前1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会议召开前30个工作日书面正式通知 质量监督机构并按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附件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须知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负 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 管理体制。二、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水 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三、进行质量监督申报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 加盖章印):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一式三份);2、工程工程建设资金文件、立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 批文件、财评报告及清单;3、地勘报告、施工图及审查报告;4、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5、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资料;6、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 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含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简介, 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资质等复印件)。四、申报材料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受理后,返 还两份申报书给申报单位,作为工程受监依据。五、表中有关内容可加附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工程名称监督编号工程地点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名称建设单位(代建机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公法人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 联系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工程概况:申请单位对监督站的要求:章)年 月 日审查意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XX县水利局制附件3质量、平安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标准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分类问题项数N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经济责任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降低资质在水利部网站公示一般NW20VN>20OVNW6JO较重6VNW12oV12VNW20ooJN>20oooV严重NW55N1010N15V15N20205N105VNQ0OV10VNW1515N202015N20oJ15VNW20oV>20ooOVo第三章机构职责第九条 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依据权限,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的方针、政策;(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终身责任制执行;(三)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四)参与受监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五)统计、分析小型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管理工作, 负责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I;(六)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 用体系建设。第四章质量监督备注:1. “ J”为正常情况下可采用的最高责任追究方式,“O”为可选 择采用的责任追究方式。下表同。2 .问题项数是指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平安生产管理违规行为的数量。3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符合“条例”罚那么第六十条至六十七条规定的责 任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分。下表同工程法人质量、平安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标准2.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分类问题项数N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约谈通报批评一般NW15VN>15OV较重NW10V10VNW20OVN>20OOVV严重NW7V7VNW15OVJN>15OOV备注:问题项数是指检查中发现的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存在的质量、平安生产管理违规行为的数量。质量缺陷责任追究标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分类问题项数N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经济责任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降低资质在水利部网站公示一般NW20VN>20OV较重NW6VO6VNW12OV12VNW20OoJN>20OooJ严重NW55N1010N1515N20J205N105VNW10OV10VNW1515N202015N20oJ15VNW20ooV>20ooOVo经济责任标准序号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 理条例的严重质量、平安生 产问题基准额度(单位:元/发生项数)系数处分额度质量、平安生产管理违规行质量缺陷通报批评严重较重严重较重1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 进行罚款15001000300020001X (基数额度X 发生项数)X系 数2监理单位100050010005003其他参建单位10005001000500附件4质量与平安生产问题责任人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 的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书面检查罚款留用观察清除出场书面检查约谈罚款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清除出场降级撤职约谈VV停工整改VO通报批评OVOV解除合同VOOJ降低资质OOOV备注:L直接责任人包括被责任追究单位存在问题的具体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被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如总监理 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工程经理、施工工程副经理、施工工程总工等),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质量与平安生产管 理部门负责人等。2 .直接责任人罚款每人每次200元至1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每人每次500元至2000元。3 .领导责任人责任追究,被追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按照最高等次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可加重一级责任追究。4 .责任单位被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工程法人质量与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被处以约谈以上的责任追究;责任单 位被实施建议解除合同(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工程法人分管负责人应被处以通报批评以上的责任追究。5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除以上措施外,工程法人可根据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开展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重要工程要进行跟踪监督。第十一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 竣工验收或质量保修期结束止,为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 监督期。第十二条 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7 到县水利局工程质量监督股办理监督手续,填报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章印):(一)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立项文件、资金文件、财 评报告及清单;(二)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 审查报告;(三)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资料,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合同,参建单位及人员资质,工程及人员参保资 料。第十三条质量监督股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 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工程实施质量 监督,工程法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XX工程质量监督公示 牌。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 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控制体系和施工 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 督检查;(三)对工程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 分进行审核、确认;(四)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 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采购的原材料、设备、 器材、构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备, 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的建议。第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建设单位平安生产检查体系、监理单位平安生 产控制休系和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工程保险等 实施监督检查;(二)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监督权限:(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 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建设 单位限期改正,并向县水利局报告整改情况;(二)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监督。对工程有 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 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 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实行整改,问 题严重时,可向县水利局提出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 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五)对违反平安生产要求,平安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工程,责成参建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和平安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第五章质量检测第十七条根据水利工程一般现场检测方法,县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股配备相关检测设备。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在监 督检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记录和图片资 料。第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单位承当以下主要任务:(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 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据需要对工程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器材、构 件等产品及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 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 任。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视情节轻重,由质量监督股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十二条规 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对建设 单位进行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要 求施工,发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平安生产问题,视情节轻 重进行责任追究(质量、平安生产管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标 准附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 其列入本行政区域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 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 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优良工程和无平安事故的高 危工程,由质量监督股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 励。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附件:1. XX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须知与申请表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平安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 任追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