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XX大学经费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开展,增强学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开展的能力。在全面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 度(试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节 约使用资金,严格按预算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二条计财处是学校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的职能机 构,在校长或校长授权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 全校范围的计划管理、统计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 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生财、聚财等方面的工作。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执行会计人员工作守 那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气,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 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努力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益,热忱地为 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服务,并按照预算法、会计 法的规定办理经费管理及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学校各级领导要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障会计 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不准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违反财经法规 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刑事处分。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保证全校各类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以便报销冲帐;(四)暂付款报销时,在原借款金额后面的备注栏内注 明某月某日报,以示此款已结算。如实际报销金额超过原借 款局部,再列入支出冲减包干经费。如实际报销金额缺乏原 借款的局部,列本单位收入,增加包干经费;(五)各帐户收回经费需抵减支出的,那么记在“收”项 中,增加包干经费。第三十五条 经费使用登记册仅供校内核算使用, 每年由计划科在1月10日前负责发放,并办理核加、核减 手续。经费使用方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和科目范围使用,如 需调整,由计划科办理,年终(12月20 B)前交回计划科。第三十六条经费使用登记册由财务科或计划科经 办人员负责填写并加盖名章,登记数额必须真实,不漏不重, 如发生错误应及时更正。严禁非计财处人员私自在登记册上 填写或更改数据,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经费使用登 记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如发生丧失应立即向财 务部门挂失,并报计财处处理。第三十七条经费使用登记册年末余额可结转次年 继续使用,如发生超支,其超支局部从本单位(主管部门) 其他工程公用经费余额或次年该工程分配经费中扣除。本年 度追加的经费年终余额全部上缴学校,不再留用。第八章财务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八条 计财处要依法对全校(含独立核算单位) 所有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和检查(事前、事中、事后)。独立 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实 行财务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计财处报送会计报表。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 统一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财务机构、 财会人员认为是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的 收支,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的,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可以在 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提出报告请求处 理,并报审计机关。如不向上报告,财务人员也负有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四十条 本暂行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计财处负 责解释。学校二级财务管理单位经费管理按本规定执行。假设 有未尽事宜由计财处报经校领导补充修订。第二章经费预算第四条在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严格遵守国家 财政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统一预算、归口包干、节余留用、 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那么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要处 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 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预算,不搞赤字预算。第五条计财处会同各系、各单位根据学校上一年度预 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及事业开展需要编制 预算建议数,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由计财处 执行。第六条 学校预算(含各类校内专项)必须在当年元月 中旬编制完成,并提交学校审定。6月底根据收支情况作出 调整预算方案。预算年度开始,在预算建议草案未经批准之 前,暂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安排支出。第七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除上级下达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国家政策、 机构、人员及支出标准范围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 情况外,一般不追加(减)预算。第三章经费审批第八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实行校 长或校长授权主管财务副校长“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 度。各经费开支单位应由行政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经费的审 批,并将名单和签章样章报送财务科备查。各单位主管财务 负责人外出期间应指定专人办理临时代理手续,否那么,财务 部门一般不予支付。第九条 审批权限。在经费预算分配范围内,由使用单 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凡预算分配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在 预算经费下达20天内,将其经费按开支范围提出用款计划, 报计财处备案。单位用款计划中未列工程,计财处拒办支付 手续。重大及特殊工程需经校长或主管财务副校长审签。第十条设备购置必须在学校预算范围内制定年度计 划。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由实验装备处负责编制,经主管副校 长审定后上报学校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设备购置计划由实验 装备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审定;一般设备由计财处会同校 办、实验装备处审议,分别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后执行。图书 资料购置计划由图书馆会同各系审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设备、物资要通过内部招标进行购置。凡列入经批准的年度 购置计划的设备购置,可由物资部门直接办理支付手续,否 那么仍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为保证学校经费预算有效实施和资金合理调 度,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发生不可预见 工程需追加经费时,应事先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计划 科具体受理。第十二条专项经费是弥补学校事业经费缺乏的重要渠道。专项经费由计财处统筹管理,凡已明确用途的专项经费, 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增收和追拨经费,由计财处 提出使用意见,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审定。金额在5万元以 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均 应通过内部招标确定经费,计财处按照所签合同办理支付手 续。第十三条 购置专控商品,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千元以上需经主管校领导和校长或主管财务副校长批 准,并报计财处核实资金来源。经自治区控办批准后方可购 置。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学校经费实行“全额管理,比例分配,切块包干,自求平衡,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方法,各主 管单位凭经费使用登记册使用经费(祥见本方法第六章 规定)。第十五条学校经费原那么上按以下渠道办理支付结算手 续:(一)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离退休人员经费、人民助学金、奖学金等由各业务主管部门 按年度预算及有关规定直接审批(超预算局部应按第七条规 定办理)。(二)以下经费由财务部门登记“经费使用帐”,各业 务主管部门审批,计财处审核,财务科办理报支,年终不能 结转“职工就医路费”、“护理费”、“班主任津贴”、“丧葬和 遗属补贴”、“职工探亲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教师超 工作量酬金”以及“邮电费”、“职工调遣旅费”、“报刊费”、“会议费”、“抚恤金”、“不可预见费”、“其它”等。(三)各项公用经费及“兼课酬金”、“离退休人员公务 费”、“职工活动费”、“学生集体福利费”等均需凭经费使 用登记册办理支付。(四)专项经费的开支,凭经费使用登记册或经计 划科登记审批后办理。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为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相互 提供劳务和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本钱计算收费(不包括人员 工资)由财务科予以转帐,弥补事业经费不得提取酬金或作 为个人奖励。第十七条差旅费及乘坐飞机按Z财行发XXXX 357号 及X大计财字XXXX 4号文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 公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或证明,并注明凭证号、金额和内容, 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确因无法取 得证明时(如车票之类),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 单位及财务部门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五章暂付款管理第十九条暂付款是学校各用款单位或个人预先领款办 事,事后结算报销的款项。为了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周转, 维护学校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第二十条各项借款必须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由经办 人填写“暂付款凭证”(一式三联),写明单位、用途、金额, 由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章后,按经费支付渠道的要求到财 务科办理借款。财务人员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 算的暂付款及不合规定和计划的借款有权拒付。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结算报帐时间按以下原那么确定:(一)教职工公差借款,限出差人在返校后30天内(假 期顺延,按返程车、机票日期计算)办理报帐还款手续;(二)学生教育实习,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和报帐,带 队教师在返校后30日内办理报帐还款手续;(三)购置材料物品、设备或图书资料借款以购物发票 签发之日算起,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限30 日内办理验收报帐手续;(四)专项修缮工程借款,在工程结束并验收使用后30 日内凭工程结算书办理报帐手续;(五)其他未列入上述条款的借款,也应在办事结束后 30日内办理报帐手续,一次结清原借款,不得拖欠和挪用。 如规定报销期限正值寒暑假,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报帐。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报帐手续的,必须在到期 前5日内,书面申请延期报帐,由财务科审批并确定新的报 帐时间。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已在财务部门办理了借款,而由于 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将借款退回。借 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后30日内不投入使用,又不退回借 款,以及超过规定期限不及时报帐的,财务部门对个人差旅 费等借款可直接在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借款单位累计三笔借 款未报帐的,停止办理借款手续。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因工作调动或长期离校,应将其经 手的借款全部结清或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并到财务科办理交 接手续,否那么不能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暂付款的清理工作,由审批经费的 负责人催促清理,财务科要严格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及时清 理,因故不及时清理,财务科长要承当一定的责任。年终除 未了事项和外出未归人员差旅费可来年结算外,原那么上不得 跨年挂帐,同时还要到财务科说明原因,否那么按超期借款处 理。第二十五条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单位,经办人按规定限 额年初到财务科办理借款,年终结帐前将备用金退回财务 科。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款项挪 做私用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否那么以挪用公款论处。第六章现金和银行结算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将公 款以个人或其他名义转做储蓄存款,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将现金和银行帐户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转帐支 票套取现金。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提前通知保卫部门,做 好平安保卫工作。第二十八条 发放较大数额的现金,财务人员必须有两 人进行复核,或由领款单位造册提前分配平衡后进行发放。第二十九条使用转帐支票的金额不能低于规定的起点 100元。支票金额必须填写清楚,并按规定大写、小写,涂 改一律无效。支票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使用,过期无效,并 及时退回。年终开出的支票不能跨年度使用。签发的支票金 额只能在银行存款的金额以内,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对于填 写错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支 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每月25日以后不 再办理转帐支票预借手续,以保证月末结帐与报表的及时和 质量。现金支票除按规定支付外,其他借款不高于2000元。第三十条一般不允许签发空白支票,确有特殊情况或 专职业务人员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 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及签发日期,并在专设的支票领 用簿上签章注明使用限额及报销期限,逾期的空白支票要及 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第三十一条 委托付款结算方式。各单位在办理托收承 付结算时,必须事先和供货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并报财务部 门,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付款期为三天,经办 单位如发现与合同不符,可以拒付或局部拒付,并附书面拒 付理由及有关凭证,财务部门在规定期内送交开户银行。第三十二条信汇、电汇结算方式。各系、各单位在外 地订购资料及物资等都可采用信汇的结算方式,如因某种原 因急需汇款的可以采用电汇的结算方式。但在使用这种结算 方式前必须明确汇入单位名称和汇入银行(知道帐号可直接 转入收款人帐户),否那么不能办理。需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 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第七章经费使用登记册第三十三条经费使用登记册是执行和控制学校年 度预算的专用簿册,是校内办理往来款项结算的依据。凡按 规定设立经费使用登记册的经费,必须凭册办理财务手 续。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登记册的使用方法:(一)直接办理报销支出的款项,记在“支付”栏内, 同时减去相应的包干经费;(二)借款金额记在“暂付”栏的“付”项中,同时直 接冲减包干经费;(三)暂付款必须分笔登记,不得几笔款项和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