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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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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doc

    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涵江区林业局二0一O年七月前 言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区机关效能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试点工作的通知(涵政办200954号)以及区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林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快建立全面合法、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到位、保障有力、行使有效的执法体制,推进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质量,涵江区林业局从实际出发,成立了以吴银山局长为组长、陈飞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股站主要负责人和区森林分局陈昱为成员的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确立了指导思想,明确了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点、目标、任务、范围主题、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事务。并从相关股站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进行集中梳理,制作了流程图, 制定了管理、公开、说明理由、集体讨论、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经过3个多月时间运作,对涉及的14部(其中:法律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地方政府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9部)进行全面梳理,共梳理出行政征收5项、行政强制4项(其中:强制措施2项、强制执行2项),行政确认1项。通过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全区林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执法体制将更进一步沿着科学化、健康化、阳光化方向持续发展。目 录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 涵江区林业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10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试行)11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强制管理制度(试行)12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公开制度(试行)13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说明理由制度(试行)14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集体讨论制度(试行)15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17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1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31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33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莆田市林业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莆田市涵江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林业部门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林业。二、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区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三、具体做法根据已审定公布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部门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依法合理细化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科学有序地推进工作。基本做法:(一)制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1、制定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标准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行政征收项目存在一定幅度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档确定征收标准,或明确按最低标准进行收费。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后,行政机关依法征收时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写明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金额、依据等内容,并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2、制定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标准重点对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时限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确认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确认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确认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确认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确认程序比较复杂的、确认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确认程序要求、确认时限。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3、制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重点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关于行政强制种类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由于法律、法规存在着行政强制种类繁杂多样,表述不一,行政机关应对实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种类认真梳理,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种类进行分别归类,并制定出不同的行政强制种类相应所采取的行政强制的要求。关于行政强制程序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现行法律、法规一般只规定行政强制的内容,对行政强制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实施时由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自行规定程序。目前行政强制程序仍属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随意性较大。行政强制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应在认真梳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的基础上,分别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行政强制权的公正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于行政强制时限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时限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时限和行政强制执行时限。行政强制措施时限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在具体执法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即办或按下列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一是对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物品需要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限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对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确实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延期所需的时限,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延期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时限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时限的,执行机关(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逾期。法律、法规没有就时限做出规定时,为了不使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不使其拒不执行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执行机关对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应作出具体的时限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二)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按照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涵政综200974号)中相关内容(如划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简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素、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的要求,结合下列内容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1、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形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实行收费“两证一票”制度。“两证”就是在行政征收部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收费时持有的证件,即收费许可证、执法证。“一票”就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收费必须按照价格审批机关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者巧立名目收费,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交纳,并有权投诉或举报。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收费制约机制,行政征收部门内部实行申报、审核、收费、稽查岗位分离制度。不得弹性收费,议价收费,所有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就低收取。行政征收部门不得随意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拉赞助,不得借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车辆和物质。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凡收费款项必须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设立专户的方式进行收缴。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行政征收部门严禁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办证、办照、年检之机,强行服务或搭车收费。2、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实行行政确认公示制度。行政确认具体项目的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各环节办理时限、申请人办理行政确认过程中的救济权利、投诉申诉方式和公示网站等应当公开的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制定行政确认工作规范。一是行政确认工作实施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实施单位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二是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接收或送达行政确认相关资料、证书、报告等,应依法送达。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告知材料补正要求等事项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三是作出确认决定。办案人员经审查后,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填写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及时作出确认决定,重要或影响重大的确认行为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四是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确认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确认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制作统一格式的书面确认结论,说明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确认的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确认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确认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审查(审核、审批)权限,完善各环节登记和签字手续,落实岗位责任。对违反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和随意授权或委托确认权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内部审批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制约机制。制定行政强制工作规程,明确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内部和外部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实行行政强制不得实施的条件要求和救济制度。由于行政强制对当事人最具威胁性,因此行政强制不得实施的条件要求在行政强制实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行政强制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施行政执法(含行政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召开全区林业系统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二)细化梳理、量化确定阶段(2010年7月上旬-2010年9月下旬)。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在法定范围内,对行使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进行合理的细化和规范,制定相应的细化表,力求达到科学、准确、详尽,便于操作。(三)审核确定阶段(2010年10月上旬-2010年11月上旬)。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材料组织审核,做好装订成册工作。(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中旬-2010年12月中旬)。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认真纠正,督促整改。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提供保障。细化标准要充分征求林业系统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二)依法运作,重在实效。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法定范围内细化自由裁量权,保证这项改革创新始终沿着法治轨道运行。要更加注重实效,细化裁量标准和操作程序,做到科学简便、务实管用,避免更加繁琐,降低工作效率。(三)加强协调,做好衔接。要严格按照时序进度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细化标准要注意上下对应和衔接。制定的裁量标准,既要规范自身行政执法,又能促进工作开展。同时,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留有一定幅度,具体执行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进一步细化、量化。(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要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该项工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群众评议机制。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予以通报。(五)建章立制,总结经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建立后,要根据工作实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正式实施后,要不断总结经验,根据具体执法实际及时调整。  涵江区林业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涵江区林业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局各股站、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成立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吴银山副组长:陈飞雄、黄金高、陈昱成 员:阮晖、胡少锋、刘仲波、唐国廉李赐洪、蔡加珍、吴文勇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主 任:陈飞雄(兼)成 员:陈 昱、阮 晖涵江区林业局2010年7月1日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试行)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区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专款专用。五、协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六、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强制管理制度(试行)一、为了规范行政主体执法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区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行政强制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执行。三、行政强制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具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四、执法人员要文明用语,应当本着说服教育与行政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五、行政强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须先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报请研究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七、查封、扣押财物时须制作清单、填写收据和签字。八、对查封、扣押财物要及时处理,以免造成财物损失。九、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在实施前须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十、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公开制度(试行)一、为规范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结合全区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局机关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的征收项目、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救济权利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强制种类、强制事项、强制依据、具体规定、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办理时限和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救济权利等,通过局机关政务公开栏及办事指南、涵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区发展服务中心网及办事窗口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全面公开,或利用适合林业工作特点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三、对即办件或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局机关办公室应在办结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公开;需要经过审查、审核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则应在办结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公开。四、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过程中,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在作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依据、条件、标准、理由和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三、在作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以书面形式事先督促告诫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义务。自动履行义务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经督促告诫,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应当执行行政强制处理决定。四、行政执法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行政行为。五、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林业局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区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成立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各类疑难、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股站主要负责人和区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机关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 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一)上级机关、省(市)主要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和新闻媒体报道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疑难、复杂事项;(二)其他疑难、复杂事项。第四条 局机关各有关股站或受区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单位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该单位(股站)主要负责人须提前向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后一并通知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第五条 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办公室应指派专员统一使用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登记薄进行登记,对事项提纲、具体情节、讨论内容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今后核查。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的人员,应在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登记薄上签名。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有关执法单位(股站)主要负责人全面阐明事项情节内容后,各参会人员应实事求是发表意见。经过集体讨论研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统一形成领导小组的处理决定,并交由该执法单位(股站)执行,办公室负责监督。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如与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组长另行指定有关人员参与集体讨论会议。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监督和保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合理、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使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区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林业局各有关股站和受区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统称执法人员)。第三条 局机关设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股站主要负责人和区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对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四条 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五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调查取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受本制度追究责任的执法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一)除涉密不宜公开事项外,对以上二类行政权力事项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决定或在规定的条件之外擅自增设、创设其他条件的;在受理、审查和决定过程中,未依法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全面告知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三)认定违法事实不清,造成强制对象出错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权力,擅自改变强制种类或不按规定条件、幅度、标准、程序进行强制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不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或有意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强制的;(四)对上级及有关部门交办查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钱财物或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截留、挪用、私分公有或违法当事人钱财物的;(六)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同一征收项目进行重复收费的;在实施征收时不使用法定印制的票据的;擅自更改征收幅度和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收费或擅自截留、挪用、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八)不及时介入查处以致造成重大或集体上访、信访事件的;(九)不按法定职责分工越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重要卷宗材料或有关证据、票据的。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五)调离岗位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七)依法辞退;(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本单位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钱财物或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截留、挪用、私分公有或违法当事人钱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幅度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执法人员截留、挪用、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复核,区政府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执法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对给予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序号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依据行政征收标准自由裁量情形档次行政征收具体标准行政征收程序对征收对象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公示网站1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许可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A每平方米收取2元确认行政征收标准和金额出示身份和征收依据出具行政征收决定书并送达开具征收票据并交付征收对象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结案归档。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对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征收对象陈述、申辩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征收对象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征收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受理地点:区发展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联系电话:0594-);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3、咨询电话:0594-;4、监督机构:区纪委驻区农口纪检组;5、投诉电话:0594-;6、公示网站: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B每平方米收取3元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未成林造林地。C每平方米收取4元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D每平方米收取6元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省重点及一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E每平方米收取8元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F每平方米收取10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G每平方米收取4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H每平方米收取6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未成林造林地。I每平方米收取8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J每平方米收取1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省重点及一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K每平方米收取16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L每平方米收取20元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序号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依据行政征收标准自由裁量情形档次行政征收具体标准行政征收程序对征收对象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公示网站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在办理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时收取,具体收费按货值的0.05%-0.8%征收,并根据规定对部分项目限额收取或免予征收。调运检疫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A按货值的0.8%征收,起征点为0.05元确认行政征收标准和金额出示身份和征收依据出具行政征收决定书并送达开具征收票据并交付征收对象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结案归档。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对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征收对象陈述、申辩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征收对象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征收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受理地点:区发展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联系电话:0594-);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3、咨询电话:0594-;4、监督机构:区纪委驻区农口纪检组;5、投诉电话:0594-;6、公示网站:产地检疫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B按货值的0.4%征收,起征点为1.0元调运检疫林木种子C按货值的0.2%征收,起征点为1.0元产地检疫林木种子D按货值的0.1%征收,起征点为1.0元调运检疫木材E按货值的0.2%征收,起征点为1.0元调运检疫药材F按货值的0.5%征收,起征点为1.0元产地检疫药材G按货值的0.3%征收,起征点为2.0元调运检疫果品H按货值的0.1%征收,起征点为1.0元产地检疫果品I按货值的0.05%征收,起征点为2.0元调运检疫盆景J按货值的1.0%征收,起征点为1.0元调运检疫竹类及其产品K按货值的0.2%征收,起征点为1.0元限额收取苗木检疫费L超过1元株的,按1元每株收取限额收取种子检疫费M超过10元吨的,按10元吨收取限额收取盆景检疫费N超过2元盆的,按2元盆收取免收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检疫费O10株(根)以下免收花卉及观赏苗木检疫费P2株以下免收种子检疫费Q大粒种子300克以下、中粒种子100克以下、小粒种子50克以下免收木材检疫费R木材1000克以下免收药材检疫费S药材2500克以下免收果品检疫费T果品2盆以下免收竹类及其产品检疫费U2500克或5(株、根、小件)以下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序号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依据行政征收标准自由裁量情形档次行政征收具体标准行政征收程序对征收对象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公示网站3义务植树绿化费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第五条与第十七条,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问题的批复(闽价1992费字394号 92闽财综字第19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92闽财综字第218号 闽绿委1992014号)第一项与第二项,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全市绿化达标任务的通知(莆政 1995 综 18号)第五项。绿化费缴纳标准,每个公民每年四至八元。城镇公民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法定义务植树任务的,按每人每年一个工日的标准,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费8元。A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元确认行政征收标准和金额出示身份和征收依据出具行政征收决定书并送达开具征收票据并交付征收对象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结案归档。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对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征收对象陈述、申辩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征收对象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征收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受理地点:区发展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联系电话:0594-);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3、咨询电话:0594-;4、监督机构:区纪委驻区农口纪检组;5、投诉电话:0594-;6、公示网站:涵江区林业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序号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依据行政征收标准自由裁量情形档次行政征收具体标准行政征收程序对征收对象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公示网站4育林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A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确认行政征收标准和金额出示身份和征收依据出具行政征收决定书并送达开具征收票据并交付征收对象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结案归档。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对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征收对象陈述、申辩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征收对象不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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