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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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XX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开展资 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 展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学校内涵式开展,根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开展资金管 理方法(财科教20XX7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工程管理、注重绩效”的原那么。第三 条专项资金现阶段支持重点:(一)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部署,支持开展“部区 合建”工作和国家一流学科建设。(二)支持学校深化改革 和内涵式开展,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实 验平台与实践基地、国际化办学和公共服务体系等领域建 设,提高整体办学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开展新形势和国 家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要求,适时完善支持内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部区合建”与“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项资金规划制定、工程申 报、资金安排、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专项 资金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办 公室强化与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协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 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具体落实工程论 证、预算初审、规划编制、方案报批、指导实施、绩效考核 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工程实行归口管理。开展规划与学科建 设处牵头负责部区合建优势学科群、国家一流学科和公共服 务体系建设类工程;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牵头负责人才培养、 教学实验平台和实践基地建设类工程;科学技术处牵头负责 科研实践平台建设类工程;人事处牵头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类 工程;对外合作交流处牵头负责国际化办学能力提升类项 目;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中央财政生均奖补资金类工程。归 口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应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工程执行并按要 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执行情况。第七条工程建设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学科建设类工程一 般由学科负责人负责,其他类型工程原那么上由相关业务管理 部门负责人负责。第八条工程负责人及工程实施单位职责。(一)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实现预定目标;(三)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四)及时报告工程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专项资金 审计、监管、检查等工作。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指南编制。领导小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 学校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当前重点任务,组织相关部门 编制规划指南,主要包括学校总体建设目标、重点领域与任 务、工程类别、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及时向全校公开。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划指南要求自主申报工程。第十条工程评审。领导小组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目标导向、择优支持”的原那么对各部门各单位申报工程进行 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工程预期目标、建设任务、资金安排、 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开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领导小 组评审意见,编制专项资金滚动建设规划,并提请学校审定。第十二条规划报批。按相关工作要求,开展规划与学科 建设处在每年3月中旬前后将学校审定通过的专项资金滚动 建设规划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批。第十三条工程实施。开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按照自治区 财政厅、教育厅批复,及时向工程实施单位下达当年建设任 务和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执行序时进度要求:每年6月30 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应分别到达 工程资金的50%、75%和100%。对6月30日、9月30日执行 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工程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归口管 理部门,提出统筹安排建议,按程序报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 后调整使用,同时核减归口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下年度 专项资金预算。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那么,不得用于基本建 设、对外投资、归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方面支出, 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 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应按照开支范围 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一般不做调整。确因不可预测因素导 致必须要调整的,根据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报自治 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各工程负责人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担责,严格执行 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财经规定,加强对工程经费使用的指 导、监督和管理,按期执行工程预算,不得随意改变工程支 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平安、规范、有效。第十七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要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 均属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领导小组组织校内专门力量或聘请第三方对 专项资金工程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给出相应的评价 结果(一般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工程绩效评价 结果是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查督查、审计、财务等 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快工程执行 进度,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程实施单位,学校将不再 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一)申报工程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未按要求上报工程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 门及学校对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四)工程绩效评价情况不合格。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开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 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