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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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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ppt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所进行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总称。在我国,对于刑事诉讼,应作广义的解释。,狭义的刑事诉讼专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和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刑事诉讼法附则第225条特别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凡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刑事司法权。,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3.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2. 依靠群众原则,辩护权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其辩护权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 公诉案件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委托辩护人辩护。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或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只有人民法院有在法律上确定有罪的权利,在法律上确定有罪,这是属于审判权的范畴,为人民法院专属。,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确定有罪,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内。,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作为罪犯对待。反对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罪犯对待,进行有罪推定。,6.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此作了规定。凡具有法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是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所规定的六种情形是:,7.两审终审,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审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审审判的案件,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的问题。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其判决、裁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8.公开审判的原则,具体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有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三、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除司法人员以外所有参加诉讼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的统称,它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刑事诉讼、处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地位、同案件事实与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即:,2.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 被害人,是指其正当权益和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如果依法提起自诉则成为自诉人;如果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再称作被害人。,即以个人名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自诉案件中处于原告地位的一方当事人。,(2)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统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统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或者经自诉人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参与人,即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3.其他诉讼参与人,四、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刑事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1.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是公检法机关之间在立案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2.立案管辖,(1)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进行审判的案件。属于这类案件的有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即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例如,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徇私枉法案,私放罪犯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俗自由案等。,(3) 除上述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就是侦查破案,所以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3.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具体内容如下:,级别管辖,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述法院管辖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地域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必要时,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涉及几个地区,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飞机上犯罪,由飞机首先着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地域管辖的一个依据,但它是辅助性的。,(4) 专门管辖:是指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森林等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某些特殊的案件由普通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者不方便,可以确定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3) 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审判。,五、刑事诉讼的证据和强制措施(P200-202),刑事案件无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公诉机关、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反诉是指正在进行诉讼的被告,按照起诉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告提起的独立之诉。原告之诉称为本诉,被告提出的与原告相对之诉称为反诉。反诉必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联系。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重新审判。,六、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2.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才能作为刑事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提起:,(1)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诉。至于对被告人是否会科处刑罚,不应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2)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是犯罪行为侵害的结果。,(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七、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立案是公检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和自首等材料,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一)立案,A、普通程序,2.立案的条件,1. 侦查的概念,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侦察,2. 侦查行为的实施,(1) 讯问犯罪嫌疑人,(2) 询问证人,(3) 勘验、检查,(4) 搜查,(5) 扣押物证、书证,(6) 鉴定,(7) 通缉,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终结后需要起诉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1. 审查起诉,(三)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2. 提起公诉,适用不起诉的情况有三种:,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3. 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或者虽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不将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起诉: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四) 审判,1.第一审程序,(1)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分为两个程序:,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2)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a. 开庭,b. 法庭调查,c. 法庭辩论,d. 被告人最后陈述,e. 评议宣判, 自诉案件的审判特点:,a. 可以进行调解(合法、自愿),b. 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上诉。,c.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1)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所应遵循的诉讼程序。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不是一切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就必须经过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上诉主体只能是享有上诉权的人,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其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其他人都具有独立的上诉权。,上诉、抗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上诉、抗诉的方式,上诉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是否有理由,并不影响上诉,但抗诉必须有抗诉的理由,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提出抗诉。,(2) 对上诉、抗诉的审判, 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 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能再提起上诉或抗诉。,(3) 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没有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同时依法抗诉,二审法院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根据刑诉法190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一)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含军事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别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 特殊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提审后仍应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审判后仍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还应重新按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二)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审的诉讼程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即本法院的院长对于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案件认定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引用刑法条文等确有错误可以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案重新审判,院长个人无权决定案件的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也有权指令其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也可以自己直接进行提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是它的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提起抗诉,只能向它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加原来审判的人员应当回避,这样可以避免先入为主,排除原办案人员由于个人考虑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解决,也消除当事人存在的可能对原审判人员不信任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公正判决。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理,本着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属于冤假错案,要纠正,要平反,属于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属于原判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裁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二审法院院长经审判委员会提起的再审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等,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判刑的,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定罪判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然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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