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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专家答疑:交通安全基础法律常识交通安全基础知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上篇专家答疑:交通安全基础法律常识第一章交通安全基础知识Part 1第一章交通安全基础知识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答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所说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需注意的是,尽管乡间、工厂及居民小区内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道路,但如果在这些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依然需要由相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执行。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及其主要职责有哪些?专家答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其所管辖区域(包括道路)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由该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上级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管辖处理的,也可以直接予以管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管部门在接到相关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如:抢救伤员、财产、避免损失的扩大;维护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核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2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整个事故处理中的关键,也是交管部门的最主要职责之一。交管部门在进行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证据及询问相关证人后,将根据事故情况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相应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愿意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则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10日内,各方当事人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各方当事人就此签订相应的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交管部门不再对此进行调解。当事人须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三、发生交通事故时交管部门应采取哪些具体处理程序?专家答疑: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具体程序如下:1现场勘察交管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在现场周围设置相应的警戒线,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的50150米处设置发光或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及行人避开绕行。允许车辆通行时,交警应负责现场车辆行人的疏导、警戒。如果是载运危险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具有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等化学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处理,封闭道路、划定相应的隔离区域,紧急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及通信等设施损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同时,交通警察还应确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确定并控制交通事故肇事人,查找相关证人。同时,在事故现场,交通警察还应及时、全面地搜集事故及事故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事故当事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无照驾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意外情形;相关道路情况。同时,交通警察还应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拍摄固定,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于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还应进行现场摄像予以固定。对于现场绘制图,应由参加勘验的交通警察、相关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以及无见证人的,交通警察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对于可能因时间、地点及天气等原因而导致相关证据或痕迹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及时进行测试、记录、提取、保全。现场勘验完毕,清点相关物品后,交通警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2询问当事人及证人交通警察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就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交通警察应依法检查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标志,验明其身份;对于现场无法查实身份的肇事人,交通警察可以对其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对于交警的检查及询问,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回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4确定事故责任,出具责任认定书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1)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责任认定书应包括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第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第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3)逃逸及无法查清原因的责任认定。如果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而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4)发生死亡事故时责任认定书的出具。如果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四、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处理?专家答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此,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具体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事项包括:1机动车当事人应注意事项(1)立即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同时,保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2)及时报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如无电话可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应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3)抢救伤者。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及时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来抢救,将伤员送医院抢救治疗,紧急时也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最好拍照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4)保护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机动车驾驶员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隐患。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有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以便采取防范措施。(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虚构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2受害人应注意事项(1)积极自救,记录肇事车辆信息。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事故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进而引起索赔困难等。(2)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X光片、医疗费用票据、受损财产购买发票等)。因为,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己方的请求。(3)造成严重伤情的,可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也可在法院起诉阶段要求进行相应的伤残鉴定)。如果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同时,注意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计算。(4)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由交通警察对肇事者及肇事车辆依法进行处理,且不可感情用事,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更不可哄抢车上物品,否则极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私了”要慎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尽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后出现如伤情恶化、死亡等情况,无法说清,后患无穷。而“私了”一般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即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时,双方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证件,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因为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有的当事人怕麻烦,有的驾驶员害怕受到交警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采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办法,例如肇事驾驶员与伤者甚至死者家属达成所谓的“赔偿协议”。这种协议由于缺乏客观公正性和法律依据,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往往会留下“后遗症”,引发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损失。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专家答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应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六、如何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专家答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如在北京市,北京市公安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根据该通告第二条规定:“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非司机)、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单方事故)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因此,如果发生未有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先撤离现场后再进行协商处理。七、如何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专家答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肇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画。当事人可就地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如有可能最好将标注进行拍照备用。八、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应注意的事项?专家答疑: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程序(即起诉)解决纠纷的,还需注意以下问题:1应注意交通警察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责任认定内容办案的交通警察所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重要也是基础证据,其基本上决定了交通事故以及随之而来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于该责任认定书以及其责任认定的内容当事人一定要加以特别注意。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虽然对其中的内容不服,但由于没有及时向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一级要求重新认定,以至于失去了救济途径。理论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主审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与责任认定书不同的判决,但事实上,法官在没有非常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内容的,基本上是按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来裁判的。2作为受害人的原告需要注意在起诉前收集与认定事实有关的证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在举证责任上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很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会产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方面的赔偿。人身损害方面,受害人(原告)需要收集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的要提供暂住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存折、单位证明等证据)、肇事人的身份(可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提供复印,如行驶证、驾驶证等)、责任认定书、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注明住院的天数、病情、陪护人数)、出院证明(注明医嘱休息时间)、护理证明、支付医疗费用和伙食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受害人的工资证明(一般要求附有工资单或工资存折、单位证明)及误工证明、法医鉴定书(有伤残的还应该进行伤残鉴定,习惯上也称“评残”)及产生费用的发票等。3合理选择受诉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仅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法院管辖。在此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要注意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4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如果肇事人存在转移财产借以规避法律处罚等行为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最好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能够保证在取得胜诉后确有对方财产可执行或逼迫对方自觉履行判决,以防止赢得“一纸空文”的尴尬情形出现,这不但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还会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5要合理选择被告在诉讼中,被告如果选错了或是该选没选,则后果是很严重的,轻则被判驳回,重则永远丧失起诉的权利,因此不可不重视。具体来说:首先,应尽可能将被告列全,追究侵害主体时宁可告错,不可告漏,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则其子女、配偶等可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为避免在执行时遇到肇事司机“人间消失”、“携款潜逃”等情形出现,特别是在起诉时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盯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保险额是多少都是诉讼要考虑的问题,应尽可能选择赔偿能力较强的被告。最后,如果乘坐长途汽车、出租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提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客运合同违约之诉的权利。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被告。6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时可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有时涉及的请求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而相应的,应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可能达几千,这对于一个经济困难又支付高昂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很可能难以支付。这时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还是其委托的代理律师,都可利用法律对交通事故纠纷诉讼费用的规定相应的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7原告应合理提出赔付金额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证据。因此,受害者要求肇事方赔偿时,应把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成本因素综合考虑,否则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导致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结果。同时,原告在请求赔偿时,可将精神抚慰金单独列出来,要求被告予以赔偿。8合理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应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个好处:一是,不用先预交诉讼费,二是,案件处理相对比较及时、迅速,三是,肇事者为了减轻刑事处罚,往往会积极地进行赔偿,从而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对此不会支持。九、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应如何进行?专家答疑: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十、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包括哪些?专家答疑: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具体包括:(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十一、由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交通事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专家答疑: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条件如下:(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双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则不予调解;(2)调解必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3)证据齐全,确定落实赔偿数额;(4)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5)调解参加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认识自己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十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专家答疑: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2)各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5)赔偿方式和期限;(6)调解终结日期。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十三、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专家答疑: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十四、如何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专家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刑级: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1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按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2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上篇专家答疑:交通安全基础法律常识第二章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Part 2第二章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一、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认定?专家答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限额内,可不区分双方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损失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述规定赔偿。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有哪些?专家答疑: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将当事人责任分为5级,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即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即B类行为)两大类,并规定了12种行为需负全责。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交管部门首先将衡量该事故起因是否属于12种需负全责的行为;在排除这一可能之后,再视其是否有A类行为和B类行为,应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在事故责任认清之后,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上路等过错,将在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