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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五版)部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 危险管理与保险1.简述危险的含义?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2. 如何理解危险所具有的诸多特性?危险具有以下特征:(1)危险的客观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客观规律。 (2)危险的普遍性。危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3)危险的可测性。个别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通过对大量危险的观察可以发现,危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从而体现出危险是可以测定的特性。(4)危险的可变性。质的变化;量的变化;某些危险在一定范围内被消除;新的危险产生。(5)危险的社会性。危险具有社会属性,而不具有自然属性。当灾害事故与人类相联系,对人类的财产、生命等造成损害时,对人类而言就成为了危险。因此,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危险可言,正体现出危险的社会性。4. 简述危险的分类?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5. 如何认识危险管理的目的?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6. 简述危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评估等。9.主要的危险对策有哪些?如何选择合适的危险处理方法?危险处理的主要方法包括: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危险自留。10. 什么是危险管理评估?如何判断选择的危险对策是否合理?危险管理评估是对所采用的危险对策的适用性和效益性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危险对策是否为最佳对策,可通过评估危险管理的效益来判断。危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危险管理的效益就是获得的安全保障与成本的比值,比值越大,效益越好11. 什么是可保危险?成为可保危险需具备什么条件?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2. 简述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第二章 保险概述1.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答: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三个要点分别是: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财务转移机制。2.保险损失说的观点是什么?有哪些分支理论?答: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损失说的主要分支理论包括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4.如何理解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答: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的服务。保险这种经济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5.如何理解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答: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6.如何理解保险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答:保险使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危险为大家共同对付危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危险事故的承受能力。7.保险的对象是什么?答: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保险的对象根据与人身是否相关可以分为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两类。8.试析保险与赌博、储蓄、担保、救济等行为的异同。答:保险与赌博:赌博中的危险是由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是赌徒在利用不确定的随机事件获利时产生的损失不确定。保险中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存在与否并不依赖保险本身的行为。赌博有可能获利,保险无此功能。保险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对象必须有可保利益,赌博无此限制。保险与储蓄:两者都是将现在的剩余财富用做准备,以便将来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不同点在于:保险和储蓄体现的经济关系不一样,储蓄是一种个人经济行为,保险是一种互助性的,共同的经济行为。两者遵循的原则不一样,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的,保险以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为原则。储蓄对于个人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保险对于整体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对于个人不具有这种关系。此外, 保险中采用了特殊的精算计算方法。保险与担保:保险是对偶然事故造成的损失所做的补偿,担保一般分为买卖担保和债务担保,除了债务的无偿担保外,担保也是以偶然事故的发生为条件。两者区别在于:保险的运作在于双方相互的行为,担保中,仅仅担保人有单方面的义务。保险的基础在于对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精确计算,有保险基金积累,担保没有这种基础。保险与救济:保险与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进行补偿的行为,都能减轻灾害事故给人们早曾的损失。区别在于: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救济行为不是合同行为。保险是双方的行为,救济是单方面的行为。保险赔偿金的大小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救济金的多少完全由救济人的心愿随意定。9.自保与保险的区别是什么?答:自保多为大公司、大集团采用,是集团内部的危险分散机制。自保公司有以下特点:由于自保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母公司提供一个危险损失的资金融通工具,因此自保公司可以减少或消除许多开展传统保险业务所必须的费用。自保公司在保费收取和赔款支付方面有很大的变通性。母公司可以享受到保险投资的好处。自保公司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还能够在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自保公司的存在使母公司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更具优势。1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有什么样的关系?答: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派生职能包括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和分配职能。保险基金首先要承担经济补偿职能,以保证保险赔偿为前提,应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在顺利完成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的派生职能。15.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区别是什么?答: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分四类:农业保险、信用保险、输出保险和巨灾保险。16.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是什么?答: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也叫直接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的风险责任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 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 (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共同保险特征:共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必须是相同的。共保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必须是相同的。共保人承保的标的必须是相同的。共同保险也指通过被保险人自保与保险人承保从而共同分摊危险的保险。如在不足额保险中其不足部分可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当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仅赔偿与保险金额相当的保险金,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简述最大诚信的含义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答: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简述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原因。答:第一、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第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4.简述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6.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答:(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7.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答: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8.简述如何判定近因。答: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9.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0.简述如何运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损失赔偿。答: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2)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上述 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因此,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11.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说它们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答: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以上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其他原则都是继承了损失补偿原则中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并完善了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保险人的保护和被保险人不当获利的限制,对防止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获得非法保险赔偿金和保险人的责任分担、减小风险有重大的帮助。12.简述行使代位追偿权需具备的条件。答:根据代位追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所以代位追偿权产生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13.简述委付及委付成立的条件。答: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委付的成立条件如下:(1)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2)被保险人对标的物的整体提出委付要求。(3)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4)被保险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5)标的物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6)委付不得附有条件。14.简述代位追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答: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物上代位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保险船舶或所运输货物。(2)代位求偿以当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为前提。物上代位则是以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为前提。(3)代位追偿是追偿权的转让,物上代位是所有权的转让。(4)代位追偿是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物上代位是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第四章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是什么?答: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点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2.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答: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根据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2.简要介绍保险合同的要素。答:第一,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我国是指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具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保单所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第二,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利益。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4.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和类型与哪些。答: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保险人事先拟定(2)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种险种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5.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形式?答: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和批单。(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据实填写后交付给保险人。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正式保单为准。 (4)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它表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险,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5)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6.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哪些程序?答: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指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所以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订立一样,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邀请。投保人的要约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要保书形式进行“要约邀请”。(2)保险要约。投保人索取并填写投保单,认可保险人设定的保险费和保险条款,并将之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即为保险要约。(二)承诺。承诺又称之为“承保”。它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7.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答:(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引起的(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了保险利益的变化,进而需要变更客体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3)保险主体不变时,当保险主题权利和义务变更时,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8.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它是保险关系的绝对消灭。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以下3种情形:(一)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按照各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这种情况简称为约定解除或协议注销。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二)履约终止。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三)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第五章 保险与经济1.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有什么不同?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做了一个概括。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2.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3. 为什么说保险存款制度对整个金融体系起到了稳定作用?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7. 什么是以保单贷款?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这类贷款的一次可贷款金额取决于保单的有效年份;报单签发时被保人的年龄、死亡赔偿金额。11. 分析社会保险与财政之间的财务关系。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第二,社会保险费与政府一般税收收入可以相互替代,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时应当统筹考虑二者的负担。政府的社会保障计划既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社会救助、普遍津贴等形式。在社会保险形式下,由于单独征收了社会保险费,所以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其它社会经济事业;而在社会救助和普遍津贴形式下,由于政府完全要用一般税收收入为这类社会保障计划筹资,所以一般税收的负担就会加重。在现实中,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和一般税收的负担往往是通盘考虑的,在总体负担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与一般税的负担往往是此消彼长的。第三,社会保险费构成劳动力税收负担的一部分。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分为劳动力、资本和消费,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将总税负在各个税基之间进行合理分布。社会保险费与工资、薪金所得税一样都是对劳动力课征的税收,所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要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进行协调,而且还要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进行协调。这表明,在我国的各项税基中劳动力的税负是比较重的,要想再提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率并没有什么空间。这就要求财政不仅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而且还应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以便从宏观上协调社会保险费与其他税种的关系,从总体上把握我国税收的规模和结构。12.试讨论在我国应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一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对于该国保险业的影响既广泛又深远。首先,税率的高低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一国若对保险公司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率或所得税率,那么这将会减少其税后利润,从而也就减少了保险公积金的积累能力。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其次,税收的歧视政策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一国针对内外资保险企业实施不同的所得税率,那么这将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建立;而一国若对所有种类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税率,那么将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同时也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再次,对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如果一国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保费可以作为费用项目从其收入所得中扣除,保险金可以不予列入其收入所得之中,那么这将会激发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从而扩大保险的有效需求。13. 利率变动如何影响保险业的经营?对保险业而言,加息(减息可以类比分析)既有其积极影响,也有其负面影响。利息升高主要体现在对寿险公司的经营上,对产险公司的影响相对较小。加息对寿险公司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逆转一部分利差损,但必须看到,当前环境下的利息升高对利差损的补救也是微乎其微,因为利率不可能升到产生主要利差损的高预定利率即8%左右的高水平;二是可以使寿险公司投资收益提高,加息可提高保险资金在银行协议存款利率、浮动利率债券方面的收益,投资基金、固定利率债券方面的收益可能会降低,由于日前保险资金在银行协议存款方面占有较大比重,加之证券市场已对加息预期作出重大反应,因而加息对投资收益方面的综合影响应是正面的。 加息也有负面影响:一是高利率会使低利率寿险产品吸引力降低,在现在市场激烈竞争条件下,客户会要求寿险公司提供更高回报的产品,寿险公司的新收益空间会迅速失去,如果寿险公司不能迅速使适应这种变化的新产品上市销售,还可能会面临保费增长停滞不前或负增长的局面;二是一些固定利率险种,如多数企业年金类产品,将面临退保风险。 总体来看,加息的负面影响要大于其积极影响。保监会李克穆副主席曾表示,即使加息,保监会可通过一些政策调节来保证保险业的正常发展。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应对,未雨绸缪,作好新产品开发、现金流储备和预算等工作实为上策。第六章 财产保险1.财产保险的发展有哪些趋势?答:财产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经过火灾保险时代,于18世纪进入以工业保险和汽车保险为代表的现代保险阶段,而责任保险和科技保险的出现与发展,使得财产保险走向更广阔的领域,责任保险被称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2.财产保险有何特征?答:(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称性。3.如何理解附加盗窃保险?答:盗窃是城乡居民面临的一项主要危险,但因其性质特殊,保险人一般不在基本险中承保,而是列为附加责任。不过,多数城乡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均会选择附加盗窃保险。因此,盗窃保险虽然是一项附加责任,却又是家庭财产保险中的重要内容。4.为什么许多国家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确定为法定强制保险?答: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5.如何理解船舶保险中的保险金额?答: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有三种。(1)按照新船的市场价格或出厂价格确定保险金额。(2)按照旧船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3)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6.发展科技工程保险有何意义?答:由于科技工程中具有特别的风险,加之深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无论人民采取多么严密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科技工程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灾祸,其损失往往数以亿计乃至数以百亿计,进而波及政局与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科技工程无一不以保险作为转嫁危险损失的工具和后盾。7.如何理解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答:责任保险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同时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随着市场体制的确立,法律制度正在健全,保险意识日益浓厚,责任保险必将得到迅速发展。8.比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政策保险的异同。答: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某项政策目的,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某些险种予以一定政府补贴而实施的保险。 三者区别有以下几点:(1)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政策保险则是政府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贴而实施的保险。(2)保险利益不同。(3)保险利益的时效不同。(4)保险期限不同。(5)保险金额确定不同。(6)保险合同不同。9.比较团体火灾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异同。答:家庭财产险与团体火灾共同构成了火灾保险。家财险在经营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色:业务分散,额小量大(2)危险结构有特色(3)保险赔偿有特色(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10.比较运输保险与火灾保险的异同。答: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共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业务来源,火灾保险的产生要晚于海上保险,早于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等。根据火灾保险的实践,可以总结出火灾保险的如下特征: (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 (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 (3)火灾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还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可见,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与附加险的组合,实际上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可保危险。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主要有以下几个险种: (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11.比较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异同。答:相同点:两者都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不同点:(1)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责任保险的产生晚于财产损失保险。(2)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实体的各种财产物资。(3)保险责任不同。(4)保险赔偿对象不同:财产损失险保险人补偿的对象都是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其赔款或保险金也是完全归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会涉及到第三者。责任保险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被偿。(5)承保形式责任险较财产损失险多样。(6)理赔的计算责任险较财产损失险复杂。12.结合我国的现实,谈谈你对中国财产保险发展问题的看法。答: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它与保险有着共同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财产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大类,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有些人因此却把它认为是取得额外利益的一种手段,这种思想是极为不对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标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是不会带来额外收益的,它只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在投保人做出补偿的申请时,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在进行经济补偿时,保险人会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偿,即使是在重复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也会按照各自实际应该分担的比例进行经济补偿,不会出现一个保险标的重复补偿的情况。我国商业性财产保险业务体系大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其它商业性保险三大类,财产保险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会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以弥补保险事故对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物上代位权取得对被保险物的支配权,同时,保险人还可依法向与事故有关的第三者进行追偿,这样一来,即可以避免了重复赔偿,又发挥了财产保险转架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作用。 由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