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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植物提取物项目风险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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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植物提取物项目风险管理手册.docx

    泓域/天然植物提取物项目风险管理手册天然植物提取物项目风险管理手册目录一、 风险成本之间的替代3二、 风险成本的构成4三、 风险管理的目标8四、 风险成本的影响12五、 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13六、 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5七、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7八、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具体操作20九、 美国水灾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22十、 财产的类型31十一、 财产中的权益31十二、 有形损耗的估算35十三、 功能性损耗的估算36十四、 公司简介36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38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38十五、 项目基本情况39十六、 SWOT分析说明44十七、 组织机构管理51劳动定员一览表51十八、 项目风险分析53十九、 项目风险对策55一、 风险成本之间的替代风险成本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替代关系,此消彼长。1.期望损失成本和损失控制成本之间的替代期望损失成本和损失控制成本之间可以互相替代。在割草机公司的例子中,投入更多的资金研制一种安全性更高的割草机可以使得责任诉讼的期望成本降低。当我们暂不考虑损失控制对风险成本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时,损失控制方面投入资金的最佳数量就是使得其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指更低的期望损失成本)相等时的数量,这样会使得风险成本最小化。读者稍后将会看到,风险成本最小化就是风险管理的目标。由于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风险成本最小化,因此,将损失风险完全降为零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也就是说,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时的损失控制通常并不能使得风险最小化。这主要是因为,要把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的代价是非常昂贵的,当损失控制超过一定的程度后,在损失控制方面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期望损失减少的部分,即边际成本超过了边际收益。这时,损失控制方面增加的成本反而会增加风险成本。所以,通常将损失风险降为零,对于企业和社会而言并不会达到风险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人们常常更愿意冒一定的伤害风险,也不愿意为降低风险而花更多的钱。2.损失融资的成本和内部风险抑制的成本与间接损失的期望成本之间的替代如果在包括保险在内的损失融资措施和内部风险抑制方面增加支出,那么就会减少公司现金流的变动,这样,企业发生破产的可能性以及由于发生了巨额的未保险损失而放弃回报丰厚的投资机会的可能性就都会随之降低,这就相当于降低了间接损失的期望成本。这一点,对于我们以后理解保险的作用非常关键。3.损失融资的成本和内部风险抑制的成本与残余不确定性成本之间的替代这种替代关系是很明显的,如企业增加了用于保额更高的保险的支出,则残余不确定性就会降低,未来也变得更加好预测。二、 风险成本的构成风险成本可以分为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1.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指的是管理风险所花费的经济资源,包括:(1)期望损失成本企业所面临的一类主要风险就是纯粹风险,而将纯粹风险中的一些可保风险进行投保是风险管理中的常见做法,保险费中的纯保费部分就是期望损失成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期望成本。我们在第一章中已经讨论过,企业纯粹风险导致的直接损失包括对损毁财产进行修理或重置的成本,对遭受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的成本,对法律诉讼进行辩护和赔偿的成本以及雇员死亡、生病的福利费用支付。间接损失包括由于直接损失使得生产缩减或中断从而导致的正常利润的减少和额外费用的增多,当损失较大时带来的更高融资成本、放弃的投资机会以及损失巨大时与公司重组和破产清算有关的法律费用和其他成本。在前文所述的割草机公司的例子中,直接损失的期望成本包括法律责任诉讼的辩护和赔偿成本。该例子的间接损失的期望成本包括:由于法律责任问题导致销售减少而带来的利润损失的期望成本;由于对产品进行回收而带来的期望成本;如果发生了巨大的责任损失,使得公司内部资金紧张并增加了公司借债或发行新股的成本,以及由此使得公司放弃了一些投资机会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的期望成本。对于投机风险,期望损失成本主要指间接损失成本,如上文的在生产中需要使用石油的制造商的例子。(2)损失融资成本损失融资成本是指损失融资措施的交易成本,包括专用基金和自保成本、保险费中的附加保费以及套期保值和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的交易成本。我们在第十二章将会详细讨论,风险自留时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将损失摊入营业成本、专用基金、自保、应急贷款和特别贷款,其中,专用基金和自保都是事先提留资金备付,而其他三种方式都是待损失发生后再筹措资金,因此,这里的损失融资成本中只包括专用基金和自保的成本。专用基金和自保成本是指这些资金中扣除期望损失成本之外的部分,投资于这些资金而需要支付的税费及为了维持这些资金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他项目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机会成本。套期保值和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的成本指的是这些交易的合同在拟定、协商和实施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这一项成本中不包括风险自留中的将损失摊人营业成本、应急贷款和特别贷款,是因为这些措施的成本在风险损失发生前无法确定,我们将之归为第(5)类。(3)损失控制成本管理风险的积极的做法之一就是事先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损失,与此相关的成本称为损失控制成本,如事先购置用于预防和减损的设备以及对各种风险因素定期检测等,以及其维护费、咨询费等,具体包括计划费用、资本支出和折旧费、安全人员费(培训费、薪金、津贴、服装费等)以及增加的机会成本。对上述生产割草机的公司来说,在正式生产该产品前进行的安全测试成本就是一种损失控制成本。(4)内部风险抑制成本除自留以外的其他损失融资措施和某些类型的损失控制措施都可以降低损失的不确定性,即使得损失成本更易预见,而内部风险抑制的措施,即分散化和信息投资也同样具有这样的效果。内部风险抑制成本包括分散化的交易成本及管理这些分散行为相关的成本、对数据等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的成本。(5)残余不确定性成本实施了保险、套期保值、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合同、损失控制以及内部风险抑制措施之后,损失的不确定性通常并不能完全消除,也就是说,还可能发生这些措施没有覆盖的风险损失,这些风险损失的成本被公司主动或被动地进行了自留,我们将其称为残余不确定性成本。对风险规避型的个人和投资者来说,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往往是代价很高的,例如,它会影响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时要求得到的回报数额。(6)风险管理部门费用风险管理部门的支出主要指人员薪资与行政费用。2.无形成本风险成本中的无形成本主要指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风险管理人员或企业决策者对此忧虑,如生产成本价格的波动会使得制造商深感忧虑,当然,忧虑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不确定性的程度、潜在损失的大小、人们对损失的承受能力以及有关的心理因素。这种忧虑容易造成公司资源分配不当。首先,企业可能会放弃一些本来非常愿意从事的活动,例如,某一产品虽然有较丰厚的利润和广阔的市场,但企业考虑到潜在的责任风险而不生产,这可能导致一些资源的浪费。其次,对于一些带有风险的活动,企业可能会减少从事的程度。最后,这种忧虑还可能造成一些投资的短期化行为。三、 风险管理的目标1.营利公司的总体目标对于营利公司来说,我们已经通过实例说明了,风险会减少企业价值,那么,对风险进行管理就是要尽量减缓这种减少。事实上,企业价值是企业管理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当今财务理论的基本理念就是“价值最大化”,风险管理的目标和企业目标是一致的,也是要使得企业价值最大化。如果将风险成本定义为企业价值的减少,则风险成本最小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是等价的。风险管理通过使得风险成本最小化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我们将风险成本最小化看做是营利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具体地,它通过对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而实现:(1)净现金流的期望值风险管理措施要增加公司未来预期现金流入及减少公司未来预期现金流出,使之达到一个平衡点。(2)未来净现金流的变动风险管理者应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条件下控制未来净现金流的变动,而降低未来净现金流变动的收益常以股东要求得到的风险补偿来体现,因为在期望净现金流定的情况下,由于未来净现金流的波动而引起的公司股票价格的下跌使得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要求得到更高的期望投资回报。由于风险成本之间的替代作用,这两方面又不是独立的,二者之间也存在一个平衡。2.非营利公司和政府机构的目标对于营利公司来说,其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源于营利公司的股东要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非营利公司和政府机构不存在股东,它们的风险管理目标是什么呢?虽然它们没有股东,但并不意味着其运作就没有约束,非营利公司有来自捐款者的约束,政府有来自纳税人的约束,它们要向这些委托人提供价值最大化的产品或服务。0如果将风险成本看做非营利公司和政府由于风险而导致的行为价值的减少,那么它们的风险管理目标就是实现这些委托人的风险成本最小化。在这个总体目标下,非营利公司在日常决策中的一些准则可能会和营利公司有所不同。例如,非营利公司会更看重巨大损失对客户造成的负面作用,因此,对于巨额损失的管理可能就会付出更多的成本。又如,政府通过贷款或税收筹措资金的能力显然比营利公司强,因此,在选择损失融资措施时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再有,非营利公司和政府机构一般不缴纳收入所得税,这也会对决策的具体选择产生影响。3.个人和社会的目标个人的追求是基于自身效用函数的个人财富最大化,而在前面个人面临交通风险的例子中我们看到,风险的成本减少了个人财富,因此,如果把风险成本定义为由于风险而造成的个人财富的减少,那么个人风险管理的目标也是风险成本最小化。所谓社会的风险,也就是个人风险和企业风险的总和。综合起来看,当所有的个人和企业所采取的损失控制、损失融资和内部风险抑制等手段的边际成本等于社会总期望损失成本、残余不确定性成本以及无形成本2的边际减少时,就达到了一种有效风险水平,此时能够实现全社会总风险水平最小化,这就是社会风险管理的目标。4.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的冲突前面我们说明了企业风险管理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目标,我们当然希望企业在进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也会同时达到社会风险管理的目标。那么,这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吗?也就是说,企业实现了风险成本最小化的同时是否也实现了社会风险成本最小化?这里所谈论的风险管理的风险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实际上是价值最大化这个目标的实现方式,只不过强调风险成本最小化比强调价值最大化更具体、更形象。上面这个问题的关键之处就在于,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股东的价值最大化,而社会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社会全体成员的一个平衡的价值最大化。企业只有当股东价值受到威胁时,才有动机进行风险管理,例如,如果公司的员工明显感觉到要面对安全隐患,那么公司为了吸引雇员就必须支付更高的薪水,这时公司就会有动机改进安全条件,从而节省薪水方面的支出,同时还可以节省由于伤害的发生而必须支付的法律赔偿。但股东的价值和公司其他主要利益人的价值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是背道而驰。因此,一个健全的社会制度会对企业有所规范,使得那些企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冲突的方面会在规范下达到一定的平衡,换句话说,这些规范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仅考虑私人成本,而且还要考虑社会成本。当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等时,企业风险最小化的风险管理决策就能同时实现社会总风险成本最小化。什么时候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呢?为了简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假定一个社会不存在员工赔偿法,也没有法律责任体系可以使员工在遭受了公司伤害后要求赔偿,同时,个人又低估了伤害风险,那么,员工伤害对于企业来说就不是风险,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运作目标的企业可能就不会考虑这一未来的不确定事件可能对员工造成的伤害,这就可能使得员工在岗位上受到伤害的风险大大增加。这种情况就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不相等造成的。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必要的法规可以保证私人成本基本上和社会成本相等,那么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就会有助于实现社会总风险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四、 风险成本的影响风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体现在风险成本对公司未来期望净现金流及其变动的影响上。我们再来看前面割草机的例子。由于责任风险的存在,公司不管怎么做都会面临风险成本。首先,保险费、其他损失融资成本、损失控制成本、内部风险抑制成本和风险管理部门费用都会增加公司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出。一方面,这些风险成本中的绝大部分,甚至是所有的因素都可能使得割草机公司提高这种新产品的价格,而价格的提高势必导致需求减少。另一方面,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下,伤害风险可能会使得商店里的销售员不那么热心地向消费者推荐这一产品,这又会减少公司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入。两方面的结果使公司未来净现金流减少,企业价值降低。其次,残余不确定性导致了公司未来净现金流的变动,这也同样降低了企业价值。五、 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传统观点认为,对付巨灾风险最好的办法无过于进行再保险。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通过建立模型给予了严格的证明。但实际上的情况又是如何呢?一般而言,一次巨灾发生以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般都有正反两方面的效果。负面效果就是它要支付更多的损失赔偿,但同时巨灾的发生也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一旦例如洪水、地震、飓风这样的巨灾发生以后,投保的人数也会大为增加,保险公司就可以相应提高保费,并获得更高的收入。但奇怪的是,现实的情况正好与此相反。一旦一次巨灾发生以后,保险公司非但不积极提供这方面的保险,反而往往会把这个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对它的投保也加上一系列非常严格的限制。最典型的一个例子莫过于“9.11”事件以后,许多美国保险公司不仅不趁此机会销售“恐怖袭击保险”,反而纷纷在保单中把“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不予保险。而且即便保险,也要加上非常严格的限制。随着承保损失的增加,再保险的比例逐渐下降。而且在实际中,再保险的保费也是远远高于期望损失。通过许多保险公司的做法,我们可以发现,与理论的预测正好相反,现实中的保险公司对于那些巨灾损失,往往不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其转移出去,而是把它自留下来。由此可见,在现实世界中,再保险并没有像理论预测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它的表现还让人感到非常失望。比如,一旦一次巨灾发生以后,许多再保险公司往往不是在考虑积极进入该行业,而是在考虑是否应该部分或全部退出该行业。另外一些评级机构,如Moody也纷纷调低对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现实与理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也被称为“再保险之谜”。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资本市场的缺陷由于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巨灾风险发生以后,保险公司不可能一下子就从资本市场筹措到大量的资金以进行赔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流动性很强的资产以应付突然出现的赔付,但一系列因素(如会计、税收、被收购的风险等)却使得保险公司不愿意这样做。(2)再保险公司拥有市场势力当前的再保险市场由几家公司垄断经营(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一个市场如果被几家公司垄断,它们往往就会采取少承保、提高保费的做法,以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再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再保险公司内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存在代理问题等。由于再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市场的一些缺陷,使得采用再保险来应付巨灾风险往往并不会达到最优的结果。六、 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与投保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它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营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政府并不参与,发生损失后政府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和家庭财产不同。在投保时,企业可以投保火灾保险并特约投保地震保险。承保企业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取得这项业务的经营权。由于民营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了限额承保方式,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企业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同样的道理,这种做法既可以缓解民营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使遭受地震损失的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对民营保险公司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对于具体的业务,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承保,也可以自行安排再保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大多采取由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相互组合的承保方式。由于在比例再保险条件下,再保险费率受原保险费率制约,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因此,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范围基本相同: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和埋没,以及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2.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设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其他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的费率水平,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进行厘定。决定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财产所在地区、结构、建筑时期和地基的不同等。例如,日本在1972年和1981年两次修改建筑物标准法,此后所建的建筑物抗震性能大大提高,这就可以用建筑时期来反映,在这个时期之后所建的建筑物费率就会降低。七、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程序日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财产,由政府和民营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操作上,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营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风险,其余按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再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付责任。在承保方式上,日本采取了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具体做法是: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全部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亿日元至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民间承担5%。这里,41000亿日元的划分是根据1995年阪神大地震如果发生,在1999年将造成的损失。由此看出,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宗旨是:较小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巨灾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而特大的巨灾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2.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的方式,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火险)的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家庭财产即使投保了地震附加险,如果发生全损,也只能从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那里获得一部分损失补偿。这样的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折中的办法,一方面,这种安排有效地发挥了民营保险机构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克服了民营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获得必要的援助;另一方面,承保限额的设定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它们承担过大的赔偿风险。3.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赔偿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损失、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埋没损失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被埋没而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造成的损失;冲毁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而造成的损失。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经济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还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在赔偿金额上,首先依损坏程度分为局部损失、半损和全损三大类,根据类别确定具体数额。4.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2负责厘定。对地震风险影响最大的两个风险因素,一是区域,二是建筑物类型,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就按地区和建筑物结构不同而分别计算。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首先,根据过去502年间发生的372次有损地震的基础数据,听取地震学、地震工学专家的意见,估算出预期损失额,再以该损失额除以年数计算出平均损失额,最后以年平均损失额除以现有保险金额得出平均纯费率。由于日本的法律规定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具有非商业性,因此在附加费率中不包括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再保险费率,由政府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共同商定。5.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由于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涉及在地震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大的地震所引起的政府的赔偿责任很可能会大大超过其提存的地震风险准备金的规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金。因此,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每年都要提交国会审议。政府要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管理,与一般财政分开。对于其所收取的再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要全部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民间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如有剩余,也要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全部提存。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受损居民家庭及时提供补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投资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八、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具体操作1.销售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从制订之初到1978年,都是由民间保险公司通过美国洪水保险协会进行销售。1978年到1983年11月,仅由其通过契约者和保险代理人进行洪水保险销售和开展业务。1981年,联邦保险局再次努力将民间保险公司纳入到NFIP之中。在此基础上,联邦保险局建立了保险代理人通过私人财产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的体制。2.购买根据销售办法,如果社区参加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就可以选择两种方法购买洪水保险:第一种方法是在其所在州持准购证到信誉较好的财产保险经销处和经纪人处购买;第二种方法是从参加WYO的保险公司的经销处购买。这两种方法都是基于同等条件的。3.保单生效期通常在保险单购买后,要有30天的等待期,保单才开始生效。但有两种情况例外:(1)如果购买的洪水保险与贷款的业务相联系,就没有等待期。在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后,贷款期内保险就生效。(2)如果开始购买洪水保险时,正值洪水风险等级图改版的13个月内,那么只有一天的等待期。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联邦洪水保险局还发布了一个政策,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将不执行30天的等待期:(1)已经有了洪水保险单,但因为要进行贷款或是增加或继续原来的贷款而需要增加保额,增加的保额只要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就在贷款期内保持有效。(2)由于地图改版的原因而要求增加保额,该增加保额只要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的第一天的中午12点就生效。(3)由于贷款者决定某一个未做洪水保险的贷款需要强制洪水保险,该保险单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即刻生效。(4)为原有的保单续保,在重定票据收到后即行生效。4.索赔任何洪水损失发生后,保险单持有人必须立刻向保险公司或机构报告。保险公司会立即指派调停者受理此事。客户须在损失发生后60天内提供损失证明。如果是“WYOProgram”的保险公司,索赔须遵从该公司的程序,但递交损失证明60天的期限是相同的。损失证明是客户对所要索赔的损失的评估价值,通常可从调停者那里取得印刷好的表格。如果在保单接收前房屋及其内的财产实际上已经遭受损失,则该损失称为“进行中的损失”。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任何保单都不为该损失提供保障。洪水保险客户不会得到超过保单总保额的赔偿金。所以业主在购买保险单时要慎重考虑,并与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商量所需购买的总保额。九、 美国水灾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美国国土总面积的7%受到洪水威胁,1/6的城市处在百年一遇的洪泛平原内,两万个社区易受水灾。从生命财产损失以及发生频率来看,洪水是美国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在水灾损失的驱动下,美国的水灾管理政策经历了以工程性措施为主到工程性措施与非工程性措施并重的演变,人们逐渐认识到,对水灾的风险管理只有建立在人与自然系统全面协调的基础上,才能最终确保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美国的水灾风险管理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28年以前:“堤防万能”美国的密西西比河下游是最早开始建设防洪工程的地区之一,早期的防洪堤坝是由居民自己兴建的,政府不仅不参与,还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建坝。1794年,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开始负责美国境内港湾、河流的航运通道。最初的工作主要是绘制水运航线图以及设立灯塔标志,1825年开始进行河流航运治理,开凿渠道。但洪水频繁冲毁两岸堤防,尤其是1849年和1850年密西西比河下游发生了大洪水,这引起了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的高度重视,授权美国陆军工程兵团进行勘查。1961年,在勘查结果上形成的一份报告提交国会,这份报告成为此后65年间密西西比河水利发展的基石。报告极力要求在密西西比河两岸,根据最大洪水流量设计并大规模修建相应高度的坚固堤坝,这样才能既改善航运,又兼顾防洪,把1858年型的洪水“遏制”在河道内。报告还旗帜鲜明地反对以水库蓄洪、裁弯取直和使用滞洪区作为防洪手段。这就是著名的“堤防万能”政策。由于“堤防万能”的观点容易被广泛接受,因此它很快成为美国当时大江大河防洪的主要政策。到了20世纪初,密西西比河两岸已经建成了完善的堤防体系,从伊利诺伊一直延续到密西西比三角洲,而且由于过分坚持“堤防万能”,此时密西西比河上游尚无以防洪为目的的水库。直到1913年俄亥俄州迈阿密河流域发生了灾害性大洪水之后,美国才开始在河流上游大规模蓄水。这是美国国会第一次把防洪放在与航运同样的政治地位上。1917年,国会认识到防洪应独立于航运,由此颁布了防洪法,授权联邦参与防洪建设,并于当年和1923年分别拨款4500万美元和6000万美元用于建造和加固大坝。1927年,密西西比河下游发生大洪水,80160千米的大坝被冲毁,70万人无家可归,经济损失超过236亿美元,成为美国最严重的水灾之一。这次灾害使人们认识到,大堤不可能高到足以防御任何水文记录的洪水,也不可能坚固到可抵御任何漫堤或水力冲刷,那么仅靠堤防来阻止洪水的措施必定会失败。1928年,国会修订了防洪法,结束了“堤防万能”政策。2.1928-1956年:综合性工程措施“堤防万能”的失败使人们意识到,应该构建综合的工程性防洪体系,如修建水库,使之预留库容蓄滞洪水,以减轻河道堤防的压力,还应该开辟行洪区和分洪区以缓解其他,重点地区的防洪压力。于是,1928年之后,一个由水库、行洪区、分洪区与堤防协调防洪的计划开始实施。此时正值美国经济大萧条,为刺激经济,政府实施的新政掀起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高潮,如1933年成立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成立后的20年内就,在田纳西河谷上陆续新建了20座水库,形成了水库调度系统。1936年,美国新颁布了防洪法,继续支持堤防之外的辅助保护措施、土壤保持和水域保护措施,对防洪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进一步加大。1935年和1936年发生的大洪水使国会深刻认识到,洪水威胁着国家的繁荣和稳定,这促使1936年新颁布了防洪法,继续支持堤防之外的辅助保护措施、土壤保持和水域保护措施,对防洪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新的防洪法要求,降低洪水重现频率,减少灾害人员死亡,同时把陆军工程兵团负责的防洪区域从密西西比河流域扩展到全国。联邦通过陆军工程兵团承担上游具有防洪作用的水库与大坝的建设资金,而提防维护仍由地方政府负责。在1928年以前,美国政府认为防洪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此后开始将“控制”洪水作为国家政策问题,联邦政府承担领导责任。3.19561993年: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与其他非工程性措施(1)联邦洪水保险法随着灾害频频发生,人们再一次对现有政策提出了质疑。尽管几十年来,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防洪工程的兴建,但水灾损失依然不断增长,政府救灾费用的负担越来越重。美国人认为,其原因在于洪泛区土地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洪泛区地价低廉,防洪工程的兴建更是大大激发了投资者的开发热情,使得洪泛区内经济发展迅速,水灾损失节节攀升。因此,单纯的工程性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水灾的风险管理应该从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的有机结合人手。而在此之前,美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保费,将水灾风险积极列入保险保障的范围。起先,洪泛区中参加保险的居民较少,水灾损失的赔付对保险公司并不构成负担,收少赔多的实例正好作为保险公司广告宣传的样板。但随着保户覆盖率的增加,水灾发生后的赔付逐渐增多,一些保险公司因此遭受了灾难性的损失。此时,保险业认识到洪水保险与一般事故损失的保险有完全不同的特点,于是将洪水列入保障范围之外,至多只受理汽车和活动房屋的水灾保险。所以,单纯的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非工程性措施对于水灾风险的降低来说也没有很好的效果。为此,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国会希望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一方面可以部分抵消地价低廉的诱惑,另一方面减轻政府救灾补助的财政负担。但当时洪水保险业务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国会虽然意识到民间保险业应得到联邦政府的支持,若政府不予资助,一场大的洪水甚至可以导致数家保险公司破产,但是,由于保险行业意见分歧和对保险措施有效性的怀疑,保险基金一直未获批准。(2)国家洪水保险计划1964年阿拉斯加地震和1965年百斯特台风使得联邦救灾费用增加了4.5倍,这促使美国颁布了1968年的联邦洪水保险法,又于次年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国家下决心将洪水保险作为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以抑制洪灾损失急剧上升趋势。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FIA与国家洪水保险者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协会是12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联合体。洪水保险就由私营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并由其在保费收入的范围内先行赔付。当这方面的赔款和费用支出超过保费收入时,联邦政府再对二者的差额给予补助。联邦补贴率大约占实际保险费的10%。但1968年的洪水保险法实施之后并没有立即得到积极响应,虽然1969年国会对原法规做了一些修改,制订了洪水保险应急计划,但由于自愿性等问题,直到1973年5月,仍然有85%的面临洪水风险的社区没有参加。1973年12月,国会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强制推行洪水灾害保险,要求所有受洪水威胁的社区无条件参加保险,否则在享受联邦的灾害救济和援助方面就有所限制。1977年年底,由于对洪水保险中权益的争论到了无法协调的地步,FIA解除了与国家洪水保险协会的合作关系,而于1979年转归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统一领导。1979年年底,共有16732个社团购买了180万份保险。这一年,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支付66175个申请者4.275亿美元,总统灾害基金以不同形式提供了2.295亿美元的救济资金,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民家庭管理局向灾区发放的救灾贷款达18亿美元,洪水保险计划投入的救灾经费约占总投入的1/6。1981年开始,FIA推行了新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了私营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从1985年起,NFIP实现了自负盈亏,不需再用纳税人的钱来补贴赔偿和运营费用。(3)洪水预警及现代技术的应用除了保险以外,洪水预警也是美国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的核心内容之一。预测洪水并及时发出预警对于防洪减灾意义重大,美国的做法是:把全国划分为13个流域,每个流域均建立了洪水预警系统,每天进行一次洪水预报(可实时预报),最长的洪水预报是3个月。短期预报由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中长期预报一般不向社会发布,仅限于联邦政府内部使用。在全美两万多个洪水多发区域中,其中3000个在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的预报范围内,1000个由当地的洪水预警系统预报,其余由县一级系统预报。此外,美国还利用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对洪水可能造成的灾害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测,发布警示信息,并逐步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为核心的“3S”洪水预警系统。4.1993年至今:洪泛平原管理统一规划1993年,美国中西部发生了特大水灾,共有9个州的525个县被列为灾区,洪水淹没土地210万公顷,淹没或倒塌房屋近10万幢,造成的经济损失估计在120亿160亿美元。这次特大洪水使得美国对水灾政策重新进行思考。总统特许成立了一个洪水泛滥区域管理审查委员会,专门调查洪水状况及其成因,评估人类在改造环境中的作用,确定未来降低水灾损失应当采取的办法。1994年,国会颁布了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案,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大幅度提高水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使投保人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2)将水灾保险生效前的等待期从5天延长到30天,以减少投保人潜在的逆选择倾向;(3)增加投保人的选择扩展权,以便帮助他们按照洪泛区的管理要求来重建遭受水灾损坏的房屋和营业场所。1995年3月,克林顿政府向国会提交了1994年国家洪泛平原管理统一规划,报告从减轻人类的脆弱性和保护洪泛区功能等角度提出了洪泛区管理的新战略。1993年的大洪水是美国水灾风险管理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它改变了官方对水灾的观念,促使美国走上一条从流域范围着手,重视多部门协作,追求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协调平衡的道路一实行更全面、更协调的措施保护,并管理人与自然系统,以确保长期的经济运行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十、 财产的类型财产的含义要比实物资产或有形资产的范围大得多,它是指一组源自某项有形的实物资产的权利或者是关于该有形的实物资产的某一部分的一组权利,只要这项实物资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财产所指的实物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在土地上生长、建造或固定的任何实物”,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之外任何被拥有的财产”。不动产通常包括:土地,土地上的湖泊、河流、地下水、矿藏、景观以及动植物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动产则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物品,如货币、机器、设备和用品、原材料、生产流程中的未成品、成品、重要文件、运输工具等。十一、 财产中的权益财产对应于相应的权益,只有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才可能因财产损毁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识别和评估企业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风险暴露时,必须了解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这样才能对潜在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价。财产合法权益的拥有者主要有以下几类:1.所有者所有者对财产的拥有分为独家所有和部分所有两种。最清楚的财产权益就是单一所有。所有者要承受财产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时间因素损失。如果企业只拥有某项财产的部分所有权,那么它就只承担该项财产相应比例的部分损失。2.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包括:抵押品的受押者;处于留置权限制下的制造商;因运输费用或存储费用而拥有货物留置权的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在有条件的销售合同中,因购买货款未付足而留置不动产的卖主等。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对于用作贷款保证的财产拥有一定的权益,因为这项财产的损毁会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赔的能力。一旦担保品损毁,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并不是这项财产的价值,而是贷款的未偿额。另一方面,从信贷中得到的收益是潜在收益。3.卖方和买方在无条件销售合同中,当财产损毁或灭失时,拥有法定所有权的一方就会承担损失,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收益就是销售利润。很多情况下,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什么时候财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例如,在以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或到岸价格成交的合同中,当货物越过船舷或装上船只,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以装运港船边交货价成交的合同中,当货物由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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