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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解读教学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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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解读教学文案.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解读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准则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后续简称本准则)的制定依据里边没有提及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大准则)体系发布后,财政部制定的大准则实质上已经修改了国务院条例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但条例从未被国务院废止,却又在财政部制定的若干后续会计规范性文件中未被提及。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再次没有谈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本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还重点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要求。与大准则区别本准则与大准则不同的是,大准则明确划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再配之以解释公告等配套规范。而本准则则力图将两个层次的准则合并在一起,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规范,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便于小企业财会人员学习和使用。与小制度区别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后续简称小制度)则提及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准则解读本准则不仅适用于小企业,其实根据本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划型标准的微型企业也参照执行本准则,因此,小准则事实上是同时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使用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争取有广泛的覆盖度。那么本准则也相应的提高了适应范围。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深市、沪市、境外股市上市的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准备上市的小企业都不能使用本准则。金融企业不应执行本准则。本准则没有将外商投资企业排除在外,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执行了大准则,则不能转为执行本准则。对于属于小企业的保险中介机构,比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虽然名称上涉及“保险”而且亦需获得保险监管机构认可,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金融企业,仍可适用本准则。企业集团内母公司和子公司,指都是在大陆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而母公司是境外设立的公司,子公司在大陆,如果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则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大准则。与小制度区别小制度曾明确其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工信部(2011300)号文,对于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参照该规定进行划型,增大了适应范围。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准则解读本准则和大准则合理分工并有序衔接,彼此共同构建了我国针对企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体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财务规划来选择执行小准则还是大准则,符合“自由选择”的原则。本准则根据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和各项业务,但是小企业一旦发生了本准则未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则参照大准则的规定执行。体现“单项标准”执行原则。只要小企业选择会计准则,则要遵循对应准则的内容,不能使用另一准则的会计政策和交易规定。例如: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准则中只规定了成本法,而大准则中不仅规定了成本法,也规定了权益法。选择本准则的小企业,则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已执行大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不管生产经营变化,经济规模上变为小企业,还是从股市退市,都不能从大准则转换为本准则。对于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1,但没有执行大准则的企业,在本准则施行后若其仍属于小型企业范畴,可否改为执行本准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与小制度区别小制度曾经规定小企业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其他制度。本准则不再强调“连续三年”不符合标准才“改换门庭”的条件,而明确了转换时点,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大准则。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准则解读近期有明确上市目标需求的公司,不建议其执行本准则,而建议其直接执行大准则,以节约日后的转换成本。制定大准则的之前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建立在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的,因此38号准则的新旧衔接要求更多的也是考虑和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因此对于从本准则到大准则,财政部依然有必要以38号准则为基础,出台更细化的转换规则。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原来小制度的建设是虎头蛇尾,财政部出台2004年出台小制度后就没有继续对其进行过任何一次明示性修改。而在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开始执行后,财政部就先后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做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大准则2007年开始实施后,财政部也陆续出台多个解释公告对其进行优化。第一章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准则解读“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项,并且只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形成资产,未来的交易或事项不能形成资产。“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小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资产预期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特性。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前期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果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某些财务挂账等,由于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均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本准则在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规范时特别指出,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资产分类,按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企业的惯例。流动性,通常按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一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同时,本准则十六条规定,“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与大准则区别企业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来源不同,资产可分为自有资产和租入资产;按流动性不同,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对于资产的定义,本准则与大准则的释义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准则中,特意强调了一下,在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分别进行列示。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准则解读小企业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是坏账准备也不再提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将告别资产减值核算的备抵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的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可以较好地实现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的对接。同时,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减值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仍需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与摊销,并对发生损失的资产按规定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小企业实务操作的习惯。但是对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存货的市场价格、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应当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从而弥补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的不足,所以这四类资产,应当建立备查簿。与大准则区别大准则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本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第一节 大准则要求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本准则则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仍需确认资产损失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流动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准则解读判断流动资产时所称的一个正常的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物资起至实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的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的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从事楼盘开发的小企业开发用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类小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并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过程,往往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等尽管超过一年才能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其中,变现一般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指将小企业的产成品、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等对外销售;耗用一般指将存货由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例如原材料转变为产成品。与大准则区别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准则解读根据小企业资产按成本计量的原则,同时为了保持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规定短期投资按照成本计量,不考虑持有期间的市价波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必须注意对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理解,符合条件的债券多为分期付息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一般不适用此处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比如,小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购入当年1月1日发行,为期三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在购买日债券所含的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季度利息并未到付息期,不属于应收利息的范畴。再比如,小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购入2012年1月1日发行,为期三年,每年1月1日付息的企业债券,在购买日支付的款项中既包含了上一手持有者没有来得及领取但依照债券发行章程约定可以转移给下一手持券人享有的2012年度利息,也包含了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第一季度利息。对于这里的2012年度利息可以计入应收利息,但是2013年第一季度利息则不属于应收利息。本准则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本准则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余额。如果并不设置备抵项目,则账面余额和账面价值一致。本准则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都存在备抵项目,因此要关注这些科目账面价值和账面余额的区别。与大准则区别小准则“短期投资”应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对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大准则中设“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公允价值计量。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准则解读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是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本质是一种债权。小企业所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照发生额入账,发生多少应收及预付款,就记录下多少金额,不估计,不考虑市价变动的影响,即在实务中,小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列示的金额记录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按照发生额入账,即历史成本计量。由于销售过程中伴随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存在着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坏账损失等可能性,这样,发生的应收账款不一定能如数收回,就是说销售业务的成交价格可能不完全等于实际或未来的货币资金流入。因而,需要对入账的应收项目金额进行调整,使之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收项目表示未来可能实现的货币资金净流入量。对于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发生坏账时的会计处理,参见第十条规定。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准则解读对于小企业来说,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采取的“直接转销法”,而不是“备抵法”,也就是说,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实施“直接转销法”也是出于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少纳税调整的需要。与大准则区别大准则中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包括“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而本准则则只采用“直接转销法”。“直接转销法”中,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财务处理简单、实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备抵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失,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符合资产定义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缺点是对职业判断要求较高,与企业所得税规定存在差异,需要纳税调整。此外,在会计处理方面,小企业也无“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只需在坏账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准则解读与小制度相比,新设消耗性生物资产,表明本准则核算范围增大,涵盖了农、林、牧、渔业类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业务。在小企业的存货构成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原材料主要针对工业类小企业,但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应计入存货,而应计入工程物资。商品与产成品均属于小企业存货的范围,但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1、针对企业主体不同,商品主要针对批发业和零售业等商品流通类小企业而言,产成品主要针对农、林、牧、渔业,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工业制造类小企业;2、形成方式不同,商品主要是外购的,由外单位完成生产制造过程,产成品主要是自制的,由本单位完成生产制造过程。周转材料,是指为产品形成需要其他一些辅助性材料,这些辅助性材料不直接构成企业产品的实体,它们能反复使用,其效益和价值的实现有一个时间过程。周转材料要排除固定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可用材料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存货的特征,应当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它主要针对的是农、林、牧、渔类小企业。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准则解读外购存货:此类存货主要包括材料与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是指小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一)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人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二)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人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三)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人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人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人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人所购商品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将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人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人期末存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销售费用。加工存货: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中采购成本是由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转移而来的,因此,计量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重点是要确定存货的加工成本。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实质是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的过程中追加的生产成本,因此,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货转移来的价值。其中,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制造费用是一种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一)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原则企业在加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人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人该成本核算对象。否则,应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货加工成本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的分配应通过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计算确定。(二)直接人工的分配如果企业生产车间同时生产几种产品,则其发生的直接人工应采用合理方法分配计人各产品成本中。由于工资形成的方式不同,直接人工的分配方法也不同。比如,按计时工资或者按计件工资分配直接人工。(三)制造费用的分配由于企业各个生产车间或部门的生产任务、技术装备程度、管理水平和费用水准各不相同,因此,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应按生产车间或部门进行。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也就是说,企业所选择的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必须与制造费用的发生具有较密切的相关性,并且使分配到每种产品上的制造费用金额科学合理,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计算手续的简便。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及按产成品产量等。这些分配方法通常是对各月生产车间或部门的制造费用实际发生额进行分配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而不是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有利于正确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提供劳务成本有些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对外提供劳务,同时也会发生各种成本。提供劳务成本由三部分构成:1、直接相关的人工费;2、直接相关的材料费;3、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也就是指除直接相关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以外的其他与该项劳务提供的有关费用,如修理费等。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具有生命的劳动对象,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一般而言,消耗性生物资产要经过培育、长成、处置等阶段,如用材林就要经过培植、郁闭成林和采伐处置等阶段。对自行繁殖、营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而言,其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按照自行繁殖或营造(即培育)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也包括应分摊的间接费用。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存货的特征,应当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盘盈存货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评估是指该项资产在评估时尚存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也可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准则解读本准则也已经取消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向国际趋同。本准则尽管没描述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但是为了简化核算,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个别计价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周转材料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如果对相关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制造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人当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因不能使用而报废时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简化会计核算。(一)一次转销法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在领用时就将其全部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方法。一次转销法通常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具、卡具以及在单件小批生产方式下为制造某批订货所用的专用工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数量不多、金额较小,且业务不频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也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结转包装物的成本,但在以后收回使用过的出租和出借包装物时,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回收的残料、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作报废处理所取得的残料,应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二)分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是指周转材料的成本应当按照使用次数分次摊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方法。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规定企业应当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这就是说,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存货为商品、产成品的,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已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存货为非商品存货的,如材料等,应将已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予以结转,计人当期其他业务成本。这里所讲的材料销售不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材料销售构成了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该材料为企业的商品存货,而不是非商品存货。与小制度区别本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小制度相对落后。与大准则区别大准则针对周转材料有三种摊销方法,“一次转销法”、“分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而本准则中对周转材料的基本原则是采用“一次转销法”,金额较大的采取“分次摊销法”。与大准则不同的是,对小企业来说,不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准则解读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根据情况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属于小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小企业也可以不进行细分“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直接将小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但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各生产车间生产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小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确定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的具体对象。可根据产品工艺、生产方式、成本管理等要求不同,产品项目不等于成本核算对象。例如小企业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则以产品品种为核算对象;分批、单件生产的产品,以每批货没件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产品规格多的,可以按照产品大类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主要分为“主要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计算方法,主要分为“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第十五条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准则解读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存货清查是小企业财产清查和实物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也是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关注的内容。为了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对存货清查的处理与税法保持一致。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不再根据自然灾害等原因分别对待,如果是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是净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而不是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与大准则区别大准则中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先经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归集,然后经批准可转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入”;而本准则经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归集后,只能计入“营业外收入”。大准则中盘亏存货的损失,先经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归集,然后经批准可转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而本准则经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归集后,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节 长期投资第十六条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准则解读小企业资产按其流动性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除流动资产外的其他资产都属于非流动资产。与小制度区别:非流动资产中增加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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