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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家电安规三演示教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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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家电安规三演示教学.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小家电安规三-859家用電動個人修飾電器標準第一、 二和三版本命名為美容院設備.第四、五和六版本命名為電動個人修飾電器.第一版本1954年9月第二版本1966年11月第三版本1971年5月第四版本1975年7月第五版本1978年7月第六版本1984年2月第七版本1988年1月第八版本1991年1月第九版本1995年12月第十版本2002年8月30日UL859最新認證于2002年4月17日作為美國國家標準(ANSI),其第十版本包括2002年8月20日修正的內容.UL859認證作為美國國家標準保持使用持續的維修程序.標準任何部分的評述或建議可隨時呈交UL.文字評述送交CA95050,SantaClara,ScottBlvd1655,UL-SC標準部門.有效期作為一個立即隨著特定要求的記錄被UL公司確定建立.此標準的修正通過發行修正或補充的附有發行日期的頁數執行.UL標準只有與最新采用的版本合并才能使用,所有項目列在伴隨修訂要求最新設置的傳送通知上.ISBN0-7629-0773-8UL公司1991、2002版權所有.目錄:前言:引言:1. 範圍2. 概述2.1 部件2.2 測量單位2.3 未注明日期的參考3. 詞匯解釋結構4. 概述5. 風筒浸水保護6. 框架和外殼6.1 概述6.2 聚合物外殼6.3 金屬外殼6.4 防腐性6.5 帶電部件的接觸6.6 門窗和蓋子7. 減少傷人危險7.1 概述7.2 有水槽的電器7.3 蠟脫毛器8. 機械裝配9. 穩定性10. 懸掛和固定方式11. 電源連接11.1 永久連接電器11.2 電線端子11.3 線連接電器11.4 應力抵銷11.5 套管11.6 直接插入式電器12. 帶電部件13. 水槽14. 內部線路15. 發熱元件16. 電絕緣17. 熱絕緣18. 超流保護19. 熱切斷(熱熔連接)20. 浸水檢測電流斷開器21. 燈座和插座22. 開關22.1 概述22.2 雙電壓選擇器23. 自動控制24. 間隔25. 接地26. 馬達26.1 結構26.2 刷壞情況性能27. 概述28. 外殼強度測試29. 傾倒測試30. 穩定性測試31. 漏電電流測試32. 潮濕條件下漏電電流測試33. 浸水檢測電路斷開跳掣時間測試33.1 收到的風筒33.2 條件下的風筒34. 漏水點濕度測試35. 導電外層測試36. 輸入功率測試37. 正常溫度測試37.1 所有的電器37.2 蠟脫毛器37.3 熱發鉗和風梳37.4 風筒37.5 手持式風筒37.6 馬達減速測試方法37.7 溫度測試馬達減速38. 絕緣抗電壓測試39. 異常操作測試39.1 概述39.2 所有的風筒披蓋測試和鎖緊轉子披蓋測試.39.3 手持式風筒39.4 雙電壓電器39.5 所有電器短路、停止測試39.6 熱發鉗短路測試39.7 加蓋型風筒頭發纏繞測試39.8 蠟脫毛器39.9 配有方便插座的風筒浸水保護裝置39.10 自動控制預熱循環電器40. 置于水汽環境中測試.41. 應力抵銷測試.42. 軟線孿曲測試.43. 轉尾組裝安全測試.44. 轉尾耐久性測試.45. 挂耳耐久性測試.46. 自動控制測試.46.1超載46.2耐久性47. 熱切斷測試(熱熔連接)48. 馬達控制超載測試49. 接地連續性測試50. 手挂式風筒吊牌性能測試50.1 概述50.2 測試條件50.3 測試方式51. 固定裝置強度測試52. 延伸操作測試53. cc發熱元件耐久性測試54. 液溶器、密封槽或檔片之物理特性測試55. 貼紙粘性測試56. 可燃性測試脫毛器蠟工廠和生產線測試57. 絕緣抗電壓測試58. 接地連續性測試58.1 接地連接的連續性58.2 電顯示裝置.59. 風筒輸入功率測試額定60. 細則標記61. 細則61.1 概述61.2 大身或桌支撐,罩或殼式風筒61.3 雙電壓電器61.4 手持式風筒電器61.5 永久安裝穩固于牆上的風筒61.6 發鉗61.7 直接插入式電器61.8 蠟脫毛器61.9 浸水檢測電路斷開,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或類似的保護裝置61.10 手持風筒浸水保護裝置的方便插座.操作手冊62. 概述63. 有關火險、電擊或傷人的說明書64. 安裝說明書65. 操作說明書66. 用戶維修說明書電極型器具67. 概述68. 結構69. 操作測試70. 漏電電流測試71. 拆卸和重裝72. 標識73. 操作說明牆挂式風筒74. 範圍75. 概述76. 結構77. 性能78. 標識79. 使用和注意事項說明80. 安裝說明附錄SA-風筒附件SA1.範圍SA2.概述SA3.標識SA3.1概述SA3.2風筒附件SA3.3產品包裝SA3.4說明書SA4.說明書附錄A部件標準序言A. 本標準包括了根據在本机構監督服務中的,如下範圍中所列朮語的UL產品基本要求,這些要求是以精確的工作原理,研究、測試記錄及相關領域的實驗,生產過程中的問題,安裝及制造者那里所獲有關信息的授權檢查研究和磋商,檢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實驗為基礎,這些要求都應隨著進一步的實驗,以及必要而合理的調查而修正,改進.B. 遵循本標準要求應該是制造者之產品繼續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條件之一.C. 符合本標準的產品,如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發現有違犯該標準安全要求的方,則不必再斷定該產品是符合該標準的產品.D. 當有關產品之材料和結構與本標準要求不相同時,應根據相關的要求對其進行檢查和測試,如檢查實質不一樣,則判定該產品不符合標準.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修正和執行方法.E. UL執行與其目標一致的功能,不假定或承擔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團體的任何責任.UL的觀點和發現代表其給定的專業判斷,由於考慮到實際操作的限制和標準發展工藝的階段性,因此,UL不對使用或信賴此標準的任何人負責,UL對損害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損害包括相繼的損害,使用、翻譯或信賴本標準而產生的損失.F. UL標準要求的測試潛在著危險,因此在執行這些測試過程中.應對人身和財產作相應的安全保護.引言1. 範圍1.1這些要求包括家用個人修飾電動器具,如風筒,發鉗,梳子,刷子以及類似的符合NFPA70國家電器準則的電器.1.2 這些要求不包括額定電壓超過250V的電器,也不包括如下安全標準的電器:a) UL544醫療和牙科設備標準;b) 醫療電器設備標準,第一部分:UL2601-1一般安全要求;c) UL1431個人衛生和保健電器標準;d) UL1028發夾和剃須刀標準;e) UL1647馬達帶動的按摩器和體育器材標準;f) UL130發熱墊標準;g) UL1727電動個人修飾器具標準.1.3 當有關產品之材料和結構與本標準要求不相同時,應根據相關的要求對其進行檢查和測試,如檢查實質不一樣,則判定該產品不符合標準.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修正和執行方法.2. 概述2.1部件2.1.1 2.1.2段描述的除外,此標準下的產品部件應符合部件要求,參看符錄A產品使用部件的標準表.2.1.2部件不要求符合規格要求:a) 在此標準下產品部件使用中,對外觀或特征不作要求.b) 被此標準中的要求代替.2.1.2 使用部件要與使用條件確立的額定值一致.2.1.4規定的部件其結構特征不完整,其性能受到限制.此部件在限制的條件下使用,如溫度不超過規定的限度,應在規定的條件下使用.2.2 測量單位值2.2.1 要求陳述的數值不用括號,括號里的數值表示解釋或近似值.2.2.2 除非另有規定,此標準提及的所有電壓或電流值都是根值.2.3 沒有注明日期的參考2.3.1 出現在此標準中的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應根據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釋.3 術語3.1 本標準使用了如下定義3.2 自動控制-用以設定在工作條件下,能自動控制時間,溫度或壓力,而不是用於非正常工作條件下的防護裝置.3.3 自動控制器具-符合如下一個或多個條件的電器:a) 一個完整的操作周期后,限制裝置或類似的部件啟動電路,電器的重復開始如果不是手動控制.b) 在任一單個預前設定操作周期過程中,馬達停止和重新啟動.c) 當電器啟動后,馬達的最初啟動比常規的啟動要遲.d) 配有分離開始線圈馬達的電器,在任一單個預前確定的操作周期過程中,機械裝載的自動改變充分減小馬達速度以重新使初始線圈與電路連接.3.4 主體支撐器具-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支撐在主體的任何部分,不同於用戶的手支撐(如肩,主體或頭支撐風筒),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3.5 臺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支撐在櫃,桌或長凳上(如殼式風筒),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3.6 直接插入電器-是指沒有電源線而通過完整的葉片直接插入插座而被支撐的電器.3.7 雙壓電器-指額定電壓為120或240V且配有轉換電壓裝置的電器.3.8 固定電器-趨向於永久與電連接的電器.3.9 落地式電器-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支撐在地面(如有搖擺位置的風筒),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3.10 手持卷發器-具有接榫手柄,鏍紋或波紋角板的電熱舌且靠其卷發的電器.典型的結構見圖3.1(圖在英文版上)3.11 卷發電熱器(頭發整形裝置)-配有柱或槽在上面或里面的櫃支撐電器,其卷發裝置(如滾筒)在用於卷發前是發熱的.此裝置也適用於內裝有發熱元件和插入負極接觸片的正極電接頭配件的電卷發器(滾筒).3.12 拉直頭發鐵夾-類似3.10描述的卷發器,只是放置的拉發板是平的.3.13 手持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用戶的手接觸以控制電器,但不完全被手支撐.3.14 手支撐器具-在使用過程中,電器被被用戶的手支撐(如發鉗).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3.15 熱風卷發鉗(或刷子)-在電器內有一風扇,通過發熱元件送熱風,從電器的前筒開口吹出.3.16 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當導電液體進入電器,與帶電部件和內部傳感器接觸,使在帶電部件和傳感器之間的電流超過預前確定的水平,可重設或不可重設的裝置斷開浸水電器的電路.3.17 輸入電壓選擇器電器上調節所需電壓的裝置.3.18 限制控制圖表3.2(在英文版上)條款A中顯示的適用于手持風筒的限制裝置是非重設控制(僅操作一次),它打開所有的電路以減少火險或電擊.3.19 限制能量初級電路線電壓電路與跟電源電路串聯的限制電阻合并以便:a) 在使用條件下,限制阻抗負載電路電勢不超過42.4伏峰值(30伏根值).b) 在任何條件下,包括異常操作,限制阻抗負載電路可得到的最大能量為100伏安.3.20 線電壓電路電勢不大于250V,其電路特性超過低電壓電路或限制初級能量電路.3.21 低電壓電路由初級電池,2級變壓器或變壓器和固定阻抗的組合體提供電流的電路,作為一個元件,它符合2級變壓器所有性能要求,且不會有多于42.4伏峰值(30伏根植)電路電勢存在.3.22 可攜帶式器具指便于攜帶或轉移的電器.3.23 預熱周期快速加熱操作周期,其加熱元件起初以較高的能量水平操作一段時間.然后能量降低至正常使用溫度水準.在電器的使用過程中,其能量在高低水平間波動.能量水平可通過改變功率值、時間、周期或它們的組合來控制.能量水平的改變可通過計時器、溫度控制器或二者的組合體來引發.有預熱操作周期的電器一般為“即刻加熱”型.溫度短暫條件與正溫度系數(PTC)或恆溫器的操作發生聯系,則不必考慮其作為一個預熱周期.下面是一些預熱型電器:a) 電器在較高預熱功率水平操作一段時間,時間由時間裝置或電路來確定.功率值然后降至低溫水平進行剩入的操作.b) 電器起初在較高預熱功率水平操作,其時間根據溫度而定.功率回應溫度控制器隨時間而改變以保持正常操作溫度.c) 電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預定的時間,然后,用同樣的功率通過電掣機構操作一個預定的周期以保持正常操作溫度.d) 電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預定的時間,用同樣的功率操作一個周期,周期通過電掣機構和溫度控制器依溫度而調整.3.24 固定式器具線連接電器被固定在一個地方或位于一個空間.3.25 溫度控制圖表3.2條款B顯示的適用于手持風筒的溫度控制在馬達減速和異常操作過程中是自動重設控制,它使電路控制在限制溫度內.校正溫度控制,耐久測試最少6000個周期.符合UL353限制控制標準所有其它的要求或UL873溫度顯示和溫度調節設備標準.3.26 溫度調節控制在使用條件下調節溫度的功能裝置.3.27 熱切斷可替換但不能重設的溫度感應或溫度電流感應裝置.在異常操作中,能減少由于電器過度加熱而產生的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3.28 牆挂式電器在使用過程中,配有眼孔槽、挂孔或類似特徵以挂在牆上的線連接電器.牆挂式電器可由兩個相互結合的部件組成,一個用于挂在牆上,另一個在使用中被手支撐.參考電器使用說明書以證實電器的功能.3.29 蠟脫毛器一種器具首先熔化類似蠟的原料(以下簡稱蠟)涂于身上然后從身上剝掉以除去不要的毛發.結構4 概述4.1 在如下正文中,只適用于電器特別類型的要求,如手持風筒和發鉗,通過對相關類型要求中的特別參考加以識別.缺少特別參考或“電器”項目的使用則表示要求適用于此標準的所有電器.4.2 兩種或更多類型組合的電器(例如:有手支撐部分或櫃臺支撐部分的電器),或適合兩種或更多類型定義的電器(例如:能被手支撐或櫃臺支撐使用的電器),要調查研究它以符合有關電器類型的使用要求.如果注明相同條件的兩種要求不同,則要按更嚴格的要求調查研究電器.4.3 在3.15段定義的熱風發鉗或毛刷應符合適用于手持風筒和發鉗的要求.4.4 裝液體的容器與電器一起使用且作為電器的一部分應符合適用結構要求.4.5 發鉗有可能放置在易燃原料上,應提供一個用防火原料制造的位置,當不使用時可放置在其上面.例外:如果電器得到的溫度不足以使易燃原料著火,則不需提供位置.4.6 當持續操作時,溫度高于100°C(212°F)的發鉗要提供一個完整的存放位置.提供給其它類型電器的位置可是一個分離或完整的裝置.4.7 關于4.6段發鉗完整位置的設計或形狀,當發鉗在位置上以預定的方式被支撐時,超過150°C的發鉗任何表面不會與支撐表面接觸.4.8 符合4.7段要求用于完整存放位置的聚合物原料應有以使用為準的額定溫度.5 風筒浸水保護.5.1 當電器被激活,其電源開關在“開”或“關”檔位以及浸入有接地導電路徑的水中,手持頭發吹干電器(如風筒、熱風梳、熱風卷發器、發鉗風筒組合體、牆挂式風筒或類似的電器),其結構要能減少電擊危險.5.2 符合5.1段的要求可使用如下裝置完成:a) 完整的接地失敗電路斷開器(GFCI)b) 完整的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IDCI)c) 當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浸入有接地導電路徑的水中時,斷開所有帶電部件的另外類型完整保護裝置(以下簡稱保護裝置)5.3 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裝配有GFCI,則GFCI需符合UL943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標準A級線連接GFCI之要求.例外:固定于牆壁永久連接風筒上的GFCI需符合UL943A級永久連接GFCI之要求.5.4 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裝配有IDCI,則IDCI需符合UL1664浸水保護電路斷開標準.在IDCI線上的任何電路導體在開路條件下,則IDCI不需提供保護.風筒和IDCI的組合體需符合20段,33-35段以及61.9.1和65.9段規定的要求.5.5 除了GFCI和IDCI外,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還裝配其它保護裝置,則要研究保護裝置,確定其使用可接受,保護裝置的研究包括但不限制如下內容:a) 電的額定值,b) 使用溫度,c) 操作可靠性,d) 抗異常操作條件的影響,e) 抗機械濫用,f) 抗電瞬變現象,g) 抗水汽.頭發吹干電器和保護裝置的組合體需符合33段描述的浸水保護電路斷開(IDCI)跳掣時間測量測試.例如:如果保護裝置符合UL943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標準A級線連接要求,可確定其使用可接受.除非它要求:a) 沒有接地導體.b) 沒有同類型的電源線.c) 在任何電源導體是開路的條件下,不符合高阻接地失敗要求.d) 中性導體在負載電路上的一點接地條件下,不提供符合高阻接地失效測試的接地中性保護.手持式頭發吹干器具和此種保護裝置的組合體不要求經受35段導電涂層測試描述的測試.5.6 GFCI、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應與手持頭發吹干電器電源線連接插頭成為一個整體.例外1):安裝於墻上的永久連接風筒,其GFCI、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可位於墻壁內.例外2):有關浸水、抗机械濫用和類似考慮后的接受性補充研究后,GFCI、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作為穿過線結構置於電源線內或風筒外殼里.5.7 用戶重設保護裝置應與20段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IDCIS)或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準描述的監控電路并聯.例外:用戶可重設的保謢裝置在如下基礎上有重設特征而沒有測試功能:a) 保護裝置符合UL991使用固態裝置有關安全控制測試標準.如果執行計算研究,最大失敗率(XP)預計每一百万小時不超過1.5.如果執行說明的方法,測試加速增值應是5763.b) 電器配備說明書敬告用戶重設特征,如何以及何時使用它.c) 電器說明書應是提醒使手者,在保護掣因浸水而早跳時,不要重置和再使用電器.5.8 用以測試重設保護裝置的開關,在掣蓋或其它附近永久性地標出“測試”和“標志”.5.9 保護裝置斷開帶電部件后,它不會自動重設.5.10 與手持式風筒插頭連成整體配套的保護裝置,如符合下列要求時,可以配備獨立的插座.a) 插座是1. 與所附插頭有相同的形狀.2. 接線接於保護裝置的負載端.3. 與插頭配件接相同的极性.b) 插頭的額定電流15A,電壓125伏,符合UL498插頭插座的標準.c) 插座面寬小於5/8英寸(15.9毫米),長小於7/8英寸(22.2毫米)符合21.7段規定的固定間隙要求.d) 插座區域周圍不應有任何影響插針完全插入的物件,其插頭的表面尺寸如在圖5.1規定的一樣.e) 當圖表5.1顯示的插頭完全插入插座時,測試和重置鍵,在執行測試和重要保護裝置時,無需借助工具均易於接觸.f) 保護裝置符合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準規定的線連接GFCIS要求.例外1):使用表格11.2規定的用於手持風筒可接受的花線.例外2):不需提供接地方式.g) 如果有插座接觸槽和接地孔,接地插頭的線葉片不能通過手動壓力裝置,包括巧妙處理以偏斜保護裝置主體外面的接地針.提供的擋板要符合圖表5.2隱影部分描述的最小尺寸和形狀要求.擋板與面部共面或凹進不超過3/32英寸(2.4毫米).其結構較硬,在硬度計A刻度處測量,原料硬度最小90.“A”處尺寸可能減少到0.531英寸(13.5毫米).h) 風筒浸水保護裝置符合39.9.139.9.5段描述的异常操作測試.i) 永久可讀標記貼置在插座附近:1. 規定意欲插入其上如61.1.7所規定器具的最大電流和功率額定值.2. 如61.10.1規定的一樣,標明使用后立即拔掉.3. 如61.10.1規定的一樣,標明不能使用直接插入(無線)器具.j) 說明書包括65.10段規定的操作指導.5.11 關於5.10中的F所述,每個輸出電路應只能代表一個,而不能代表另一個,例如,短路測試應在每個輸出電路上逐次進行,在線連接電路和負載電路之間的絕緣抗電壓測試應包括兩個負載電路,溫度測試在以下情況進行.a) 風筒負載電路和插座各自負載額定值.b) 15安插座空載連接風筒負載電路.6 框架和外殼6.1 概述6.1.1 電器的框架和外殼應夠堅固以防在使用過程中遭遇濫用.電器所固有的強度能在使用中防止整個或部分損壞而致使空間間隙減小,元件松脫或發生移位,以及其它任何單獨或綜合在一起所引起的起火、電擊或傷人危險.6.1.2 判斷外殼可以接受的主要方面:a) 物理強度b) 抗衝擊性c) 吸水性d) 易燃性e) 防腐蝕性f) 在正常或非正常溫度條件下的變形對于非金屬外殼,有關熱老化所有的因素都應考慮.6.2 聚合物外殼6.2.1 聚合物外殼需符合UL746C在電動設備評估使用中聚合物原料標準.例外:39段異常操作測試代替UL746C規定的異常和嚴格條件要求.對于聚合物外殼,除了手持風筒外,HB原料的使用需要求附加的異常或嚴格條件測試.6.3 金屬外殼6.3.1金屬外殼的最小厚度如表格6.1所陳述(在英文版上).6.4 抗腐蝕6.4.1 如果未保護部件的故障能引起火險,電擊或傷人危險那么鐵和鋼部件要通過噴漆、電鍍、裝甲板或其它類似的方式進行防腐蝕保護.例外1):在結構中由于暴露于空氣或水汽中而引起鐵或鋼的氧化金屬的厚度和溫度也是考慮因素外殼內的鋼片或鑄鐵部件表面不要求防腐保護.例外2):軸承、鐵心片,鐵或鋼的小部件,如墊圈、螺絲或類似的部件不要求防腐保護.6.4.2 裝液體的容器對在其內使用的流體需能抗可能的腐蝕影響.6.5 帶電部件的接觸.6.5.1 電器的帶電部件應固定或封閉以防止與非絕緣帶電部件和內部線路不經意的接觸.6.5.2 當確定符合6.5.1時,不需工具能被用戶打開或移動的外層外殼部分被打開或移動(以連接附件、作操作調整,換灰士或其它).6.5.3 電器的外殼不充許有直徑為1英寸(25.4毫米)的探針插入的開口以接觸任何引起電擊的部分,探針如表6.1說明的一樣.6.5.4 關于6.5.3,在插入開口前、后及過程中,探針與任何結構、旋轉的或角度的位置接觸,穿透開口尺寸充許的深度,包括與最多連接組合的最低深度,不能把探針當作評估原料強度的工具.6.5.5 當開口符合圖表6.2顯示的條件時,直徑1英寸(25.4毫米)的探針可進入的開口是充許的.(圖表6.2見英文版27頁)6.5.6 作為線電壓電路帶電部件,限制能量電路的帶電部件要求同樣的保護程度以防不經意地接觸.6.5.7 絕緣毛刷帽不要求額外的外殼.6.5.8 有一組開口或保護口(如格窗、放熱孔或屏幕)的外殼1區域要經受28.1段描述的外殼強度測試.6.5.9 遙控或自動控制電器的外殼,應能減少熔化金屬、絕緣體燃燒部件冒火花或類似物落到易燃原料上包括支撐電器的表面而引起的危險.6.5.10 6.5.9中的要求有必要使用耐燃原料擋板以防止燃燒.a) 對于馬達除非:1) 馬達的結構部分配有類似檔板的部件.2) 當馬達在如下各種失敗條件下開動時,對馬達予以保護而沒有絕緣燃燒物或熔化金屬掉落在支撐電器表面上.)主線圈開路.)啟始線圈開路.)啟動開關短路.)對永久性分離電容馬達、電容短路.(馬達通電前和轉子被鎖緊時短路)3) 馬達應配備馬達熱保護器(對溫度和電流都很敏感的保護裝置)應在馬達最大負載時,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不會引起馬達繞阻溫度超過125°C或使馬達鎖定時轉子的溫度超過150°C.b) 對于導線,除非它是聚氯橡膠或熱塑絕緣.6.5.11 除非電器外殼底部沒有開口或部件的故障不會導致火險,在6.5.9段中的要求有必要使開關,繼電器,螺線管或類似的部件各自且完整地封閉.例外:開關、繼電器,螺線管或類似部件的端子不需各自和完整地封閉.6.5.12 在6.5.10中規定的檔板應是水平的,置于圖表6.3說明的位置且其面積不小于圖表6.3說明的數值.如果開口不會使熔化金屬、絕緣燃燒物或火焰微粒掉落在易燃原料上,則用於排水或排氣的開口充許在擋板內.6.6 門和蓋6.6.1 外殼的門和蓋在關閉位置應配備鎖定裝置.6.6.2 如果外殼的門和蓋接近任何負載的保護裝置,更換或使用時必須打開,應要用鉸鏈(或類似的裝置)連接.門或蓋應配備一插閂或類似的裝置,且要求其與外殼緊密接合,與開口四周都搭接完好.7 減少對人身傷害的危險.7.1 概過7.1.1 以減少傷人危險而定的材料,其特性需滿足負載條件的要求.7.1.2 不使用石棉.7.1.3 能導致傷人危險的移動部件需被封閉或配備其它裝置以減少不經意的接觸.7.1.4 有關7.13規定的要求,對器具的整個結構和用途要分析,其外殼或保護裝置,在判斷是否合格時,暴露的活動部分要作如下考慮:a) 暴露的程度b) 可活動部件的鋒利程度c) 手指,手臂,頭發或衣服被卷進活動部分的情況(如齒輪,皮帶車輪上運行時;在打入或剪切活動中,活動部分關閉)7.1.5 器具或器具配備的任何部分,在其內外部應無鋒利邊,毛刺,尖銳端點以在使用和維修過程中導致傷人危害.7.1.6 在電器上調整其高度時,其上部應牢固地固定在位置上,如果固定裝置松脫或工作不當時,也要提供一個裝置以防上面的部件迅速下降.7.1.7 手持風筒,其進氣開口應配有屏蔽或類似物以至沒有大于0.004平方英寸(0.03平方厘米)的開口.7.2 有水槽的電器.7.2.1 溫度高於46(114.8)的裝液體的器具需符合7.2.2-7.2.4,29.1-29.3和30.2中規定的要求.例外1):電極型器具不需符合這些要求;對於電極型器具的要求,請參看67-73段.例外2):蠟脫毛器不需符合7.2.3,7.2.4和29.1-29.3段中規定的要求.7.2.2 在使用條件下,電器的結構應能減少火險.不能有噴射液體的開口,除非此開口需執行此操作功能.7.2.3 有一水池或容器的器具,其容積超過32盎司(946ml)應配備完全插入片或鎖定蓋.7.2.4 器具需要裝配的部件(例如,扭鎖部件的噬合),如果安裝不當會導致傷人危險,則應示意清晰,讓使用者一目了然.7.3 蠟脫毛器7.3.1 蠟的最高溫度,根據37.2.1-37.2.3段進行測量,不能超過75(167)7.3.2 可能被使用者接觸表面的最大溫升如表37.2所規定.7.3.3 當器具是多檔發熱組件(例如,一檔是對皮膚的器具,在規定的溫度保持熔化蠟,而高檔則是快速熔化固態蠟的器具),應符合下列情況:a) 對於快速熔化來說,如蠟能在75上熔化,則蠟的儲蓄盒可能很熱,則需提供一個不可移動的,自動關閉的蓋.b) 應提供一個可見的超熱條件指示器,當蠟溫度超過75時,指示器會顯示.此指示器應是分離的,且與其它任何溫度指示器分開(例如,指示燈的功能依可調的恆溫器而定)請參看37.2.3,63.7(1)(12).和65.8(e).c) 標記(如數字或符號),應置於熱檔位選擇器附近,永久標記應貼於電器上符合61.8.1(b),使用或保養說明書要警告用戶防止使用已經加熱且溫度高於使用設定的蠟.d) 結構設計需有用戶操作的溫度控制部件(可調節的球形捏手或類似部件)以便用戶校正和積極的行動而選擇熱設定或轉換一個熱設定至另一個.結構要求兩個分開而有區別的動作(如推和轉),此結構是符合要求的一個控制例子.7.3.4 有關7.3.3(a),非活動蓋要求使用特殊工具(除了維修人員,其它人不可用的工具)以移動.自關蓋是無需使用者的行動而返回其關閉位置,不同於當電器被水平面支撐時從開位置放松它.7.3.5 根據39.8.5和65.8,如果溫度調節控制的故障增加蠟的使用溫度達75(167)以上,可見的方式,如提供指示燈以告訴用戶超.例外:如果在溫度調節控制的短路上使用熱切斷或自動斷路手動重設恆溫器,則不要求可見的超熱狀態指示器.溫度被蠟保持,在使用中電器的表面被使用者接觸,通過適當的研究確定熱切斷或恆溫器斷開時不會有燃燒危險.研究包括溫度保持在規定限制上的時間長短,原料熱慣量和類似的因素.8. 機械裝配8.1 組裝配有馬達或其它振動部件的電器,電器不會被振動負面影響.毛刷帽應緊固或其它方式結構以防止松動.8.2 電掣(不同於線穿過電掣),燈座,插座,馬達連接插頭或類似的部件應穩固地安裝以防止轉動.例外1):當符合如下所有條件時,不要求電掣有防轉動方式.a) 當使用時,插杆或其它類型電掣不轉動(搬扭開關在開關的操作中經受轉動力);b) 安裝電掣的方式應是電掣的運作不會導致電掣的松動;c) 如果電掣不轉動,間隔不能減少至低于要求的最小數值;d) 與其被人直接接觸,倒不如用機械方式安裝電掣.例外2):如果轉動不會減小間隔低于要求的最小數值,在燈座內不能替換的燈(如非活動寶石密封的氖燈或指示燈)不要求防止轉動.8.3 不能單獨依靠摩擦來滿足8.2段防止轉動的要求.使用鎖緊墊圈是單孔安裝設備防止轉動的可靠方式.8.4 如果轉動會導致間隔縮小,導線扭曲和類似的,需提供有效的方式以防止電器部件的相互轉動.例外:如果部件依照3/8英寸(9.5毫米)或更大的導管線而定,則不需提供附加的方式以防轉動.8.5 如果松動能導致火險或電擊,穩固發鉗、加熱刷或類似器具絕緣尖端的鎖緊器需予以緊固以防止鎖緊器松動.8.6 符合在8.5段中規定的要求,可通過使用如下方法而完成:a) 打樁的和固定的螺絲b) 配有適當鎖緊墊圈的螺絲c) 把絕緣尖端裝置按壓入d) 其它類似的方式防止鎖緊器松動的聚合物原料要求有機械強度,抗熱性和容積穩定性.有關熱老化,所有這些特性都要考慮到.8.7 作為彈弓破裂的結果,如果發鉗的發夾或類似器具金屬彈弓的任何部分在電氣部件外殼內能松動,其結構應不會使電間隔減小.8.8 為符合在8.7段中規定的要求,可通過如下方法完成:a) 在帶電部件外殼外,標定彈弓的所有部件.b) 使用檔板.c) 使用物理限制.d) 使用其它類似的方式.8.9 溫度控制器,恆溫器,熱切斷或類似裝置的溫度感應器應穩固在一個地方.9. 穩定性9.1 當按照30.1段進行測試時,落地式或臺式器具不會翻倒.例外:在使用過程中,電器的翻倒不會導致燃燒危險或傷人危害,則不必進行此測試.9.2 關于9.1段,配有轉換手持風筒為臺式風筒裝置的手持風筒可被當作為手持風筒,不必進行穩定性測試.9.3 蠟脫毛器應進行測試,其結果按照30.2段的描述判定.在使用過程中,蠟是固態和液態的混和體除外.移動部件或蓋子在位置上產生最逆使用條件.例外:在使用過程中,其熔化的蠟不可能從容器中濺出來的器具,不必進行測試,蠟應全部在容器內.10. 懸掛和固定方式10.1 牆挂式或牆上固定的器具應能承受51.1中所規定的力,不會有明顯地損壞其固定表面,懸挂裝置或固定裝置而使器具有引起電擊,火險或其它傷人危險.10.2 線連接器具應配備有孔眼的槽,挂眼或類似裝置,對于懸挂于牆上的器具應:a) 根據安裝說明書提供必要的五金件以懸挂器具b) 不從支撐架上移動,則懸挂結構(如螺絲)不會被接觸.10.3 當確定符合10.2時,外殼或擋板的任何部分,應無需借助工具便可移動懸挂裝置.10.4 孔眼、槽或挂孔應標定以至支撐螺絲或類似物不會損害任何電氣絕緣或減小帶電部件間的間隔.10.5 根據安裝說明書,永久安裝固定于牆上的電器應提供必要的五金硬件以固定.例外:如果安裝說明書提及如64.4段規定的部件,則不必提供用于固定電器的普通小部件.11. 電源連接11.1 永久性連接的器具11.1.1 用以永久性連接電源的器具,或永久固定于某一指定空間,或兩者兼而有之的器具,應提供該器具均可以接受的導線系統連接方式.例外:如果器具不是用以永久性地連接電源,而是用以固定于位置上,置于一指定的空間或者兼而有之,則可根據11.3.1.1-11.3.1.3和11.3.1.6配置一條短電纜,另外配置一個電源連接插頭.上述特征的研究應包括器具效用的考慮以及通過插頭與電源斷開等情況.11.1.2 永久性連接電器電源連接的端子盒或分間隔應位于安裝后便于檢查的地方.11.1.3 用于電源電線管連接的端子分間隔應附著在電器上以防轉動.11.2 接線端子11.2.1 電源永久連接電器應提供接線端子或導線以連接電源電路導體.此接線端子或導線應配有一個導體,當負載持續(3小時或更多時),其載流量不小于電器額定電流的125%,當負載是斷續時,其載流量不小于電器額定電流值.11.2.2 當安裝電器時,為實現這些要求,接線端子被當作電源或控制連接的端子.11.2.3 接線端子應配有焊接片或壓力端子連接器,安全緊固在一個地方(例如,用螺絲緊緊地栓住或夾住).例外:如果提供向上翻的接線片或類似物以在位置上夾住導線,則用于接線端子的接線螺釘要提供No.10AWG(5.3mm²)或更小的導體.11.2.4 接線端子要防止不同于表面磨擦方式引起的轉動或移位,這可通過如下方式完成:兩個螺絲或鉚釘;四方肩章或榫眼;榫釘、接線片或迂回管;連接帶或夾裝入鄰近部件;或類似的方式.11.2.5 接線端子上的接線螺釘應不小于No.10(4.8mm).例外:在端子上可用No.8(4.2mm)螺絲以連接No.14AWG(2.1mm²)導體,用No.6(3.5mm)螺絲以連接No.16AWG(1.3mm²)或No.18AWG(0.82mm²)控制電路導體.11.2.6 攻螺紋接線螺釘用的端子板應是金屬,其厚度不小于0.05英寸(1.27毫米).如有必要提供螺紋,在金屬內有兩條或更多的螺紋被擠壓成形.例外:如自攻螺紋被確定有相等的機械強度,則小于0.05英寸但不小于0.03英寸(0.762毫米)厚的金屬板是可接受的.11.2.7 向上翻的焊接片或杯形墊圈應能保有在11.2.1段中規定的導體,但不小于No.14(2.1mm²),在螺絲或墊圈的頭下面.11.2.8 接線螺釘應刻螺紋于金屬內.11.2.9 連接接地電源導體和使用a) Edison螺絲殼型燈座或元件支架b) 單極電掣c) 單極自動控制的電器應有一個端子或導線以連接電源電路接地導體.用于接地連接的端子或導體應與燈座或元件支架的螺絲殼連接,沒有與單極電掣或單極自動控制連接.例外:有關單極自動控制的連接,在23.1段中規定的要求下適用.11.2.10 用于連接接地電路導體的端子應由真實的白色金屬制造或電鍍,易與其它的端子區別.如不是此種金屬,端子的識別應以一些其它的方式清楚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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