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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知识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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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知识讲解.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北京三维正基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山东省泰安医院签署日期:2009年3月日签署地:北京第1章合作各方1.1、甲方:1.1.1、名称:北京三维正基科技有限公司1.1.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饭店6411室1.1.3、邮政编码:1000831.1.4、法定代表人:张吉林;总经理:卓小勤1.1.5、联系电话:010-82023254,621652621.1.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支行银行帐号:050601040014569。1.2、乙方:1.2.1、名称:山东省泰安医院1.2.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1.2.3、邮政编码:1.2.4、代表人:1.2.5、联系电话:0538-第2章合作项目2.1、合作经营项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应用“三维正脊仪”专利技术合作经营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2.2、合作关系: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专利许可的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医疗)活动,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3、排除性条款: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约定其他义务,或者做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3章合作。3.1、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3.1.1、专利设备:三维正脊仪一台及其配件;包括:三维正脊仪主体;控制台及控制器;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及附件;打印机;肩套;骨盆固定裙;附属工具。3.1.2、品牌:3.1.2.1、专利实施许可:国家专利“三维正脊仪”(专利号:ZL97182091.0)以及“张吉林三维正脊技术”的使用权。3.1.2.2、商标使用权:“正字”图形商标和“三维正基”文字注册商标。3.1.2.3、统一名称:“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3.1.2.4、冠名:“卫生部十年百项推广计划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3.1.2.5、牌匾:“三维正脊仪国家专利授权实施许可单位”、“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卫生部十年百项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施单位”。3.1.3、形象及服务商标: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及视觉识别系统(VIS)手册和服务商标的使用权。3.1.4、技术:包括三维正脊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和远程技术指导。3.1.5、管理方案:包括诊疗程序、电子病历和各类管理制度。3.1.6、服务标准和规范:诊疗规范和服务规范。3.1.7、经营策略与方案:包括营销推广方案、客户服务方案等。3.1.8、广告宣传:包括在全国性媒体进行品牌形象广告宣传、健康教育形式的宣传等(根据全国加盟条件,不定期)。3.1.9、法律服务:打击专利侵权、医疗纠纷法律咨询等。3.2、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3.2.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过登记注册,其中诊疗科目包含骨科等。3.2.2、业务用房: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3.2.3、人员:配备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登记注册的医师,其专业为骨科医师、中医骨伤科医师、康复科医师等。3.2.4、医疗仪器和设备: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3.2.5、向甲方交纳费用:免于交纳专利入门费、加盟费。第4章合作区域及区域保护4.1、合作区域: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区域范围为山东省泰安医院所在的区。4.2、市场独占经营许可: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许可权和经营权。4.3、区域保护: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县区合作区域范围内1年内不设置其他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以保证乙方的市场经营权。第5章权利与义务5.1、甲方的权利:5.1.1、对三维正脊仪及其配件拥有所有权。5.1.2、对三维正脊技术拥有所有权。5.1.3、对本合同甲方提供的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以及服务商标拥有所有权。5.1.4、对合作项目收益有分配权。5.1.5、在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以及经营不善时有终止合作的权利。5.1.6、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权利。5.2、甲方的义务:5.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合作条件。5.2.2、今后在山东省泰安市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超过2家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需要设立时应通知乙方,乙方有设立优先权。5.2.3、负责三维正脊仪及其配件的维修以及设备的更新换代。5.2.4、负责在乙方合作区域范围内打击侵犯三维正脊仪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和提起诉讼。5.2.5、有偿提供乙方执行本合作项目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5.2.6、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义务。5.3、乙方的权利:5.3.1、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机构拥有所有权。5.3.2、对乙方提供的医疗仪器设备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5.3.3、对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拥有使用权。5.3.4、对合作连锁医疗机构拥有独立经营管理权。5.3.5、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有分配权。5.3.6、在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有终止合作的权利。5.3.7、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权利。5.4、乙方的义务:5.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合作条件。5.4.2、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用于本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5.4.3、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提供给第三方。5.4.4、不得将三维正脊技术泄露给第三方。5.4.5、不得拆卸三维正脊仪的任何部分。5.4.6、按照甲方提供的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设计装修和布置医疗机构(三维正脊治疗室)以及使用服务商标、标识。5.4.7、在乙方医疗机构门前安置甲方提供的牌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经核准使用“XX三维正脊脊柱椎间病专科医院”为乙方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5.4.8、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和保存全部病历资料,并将病历资料(复制品)全部提供给甲方。5.4.9、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开展业务。5.4.10、发现在乙方合作区域范围内有侵犯三维正脊仪专利权以及甲方商标权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向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和提起诉讼。5.4.11、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义务。第6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6.1、合作连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仅供参考):6.1.1、乙方可以执行以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项目名称费用(元)次数总费用(元)备注三维正脊仪治疗费(必做)1600.001-31600.00按疗程其他治疗费中药熏蒸(应做)30.006180.00推拿(应做)20.006120.00针灸(选做)20.005100.00三选一针刀(必要时做)100.001100.00(超)短波(选做)20.005100.00小计2000.00药物费西药150.00150.00中药150.00150.00小计300.00检查费X光(必做)80.00180.00影像检查费平均为500元CT(应做)300.001300.00MRI(可不做)800.001800.00化验三大常规+血沉30.00130.00肝功能80.00180.00心电图12.00112.00骨密度(必要时做)小计622.00住院费60.007420.00专家费(可不做)200.001200.00护理费20.006120.00咨询费、诊察费120.001120.00辅料腰围40.00140.00其他60.0060.00小计100.00总计3882.00备注:三维正脊仪治疗费为1600.00元,其中50%为800.00元,占全部费用(3882.00元)的20%左右。6.1.2、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所在地的情况,自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三维正脊仪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告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执行。6.1.3、甲方可以通过访问患者和其他调查方式了解乙方的收费和服务情况。6.2、收益分配:6.2.1、分配比例:合作连锁医疗机构使用三维正脊仪治疗病人所收取费用的50%归甲方,50%归乙方。其他治疗费包括各种检查费、辅助治疗费、药物治疗费、住院费等收入全部归乙方。6.2.2、计算依据:双方以三维正脊仪电脑记录的治疗次数、乙方病历和三维正脊仪治疗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双方应分配的款项。6.2.3、乙方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当乙方单方面调整三维正脊仪治疗收费标准,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报告甲方并经甲方同意时,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低于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则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结算;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则按照乙方调整后的标准结算;无法确认调整收费标准时间的,从甲方发现并证实乙方调整收费标准之日起前6个月开始按照乙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计算,由乙方补交结算差额。6.2.4、结算期限和时间: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下个月的1至7日。6.2.5、付款期限和时间:乙方向甲方付款的时间为每月结算日届满后3日内。6.2.6、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负担。6.2.7、发票:甲方最迟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发票通过特快专递送达乙方,邮寄费由甲方负担。6.2.8、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6.2.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支行。6.2.8.2、帐号:050601040014569。第7章经营与定额管理7.1、经营管理:7.1.1、乙方对基于本专利合作项目而建立的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管理权。7.1.2、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意见。7.2、定额管理: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的第一年中必须完成365个疗程的三维正脊仪治疗(每疗程1-3次),第二年必须完成700个疗程的治疗,第三年必须完成1200个疗程的治疗。第8章风险承担8.1、产品质量风险:三维正脊仪的产品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8.2、过错责任风险:8.2.1、乙方违法或者违反诊疗规范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8.2.2、乙方违法或者违反诊疗规范造成的过错责任由乙方承担。8.2.3、因甲方制订的诊疗规范的错误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8.3、医疗意外的风险:乙方发生涉及三维正脊仪治疗项目的医疗意外的风险由甲乙双方按照分配比例承担补偿。8.4、必须通过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乙方发生涉及三维正脊仪治疗项目的重大医疗纠纷需要协商解决的,由甲乙双方按照分配比例承担赔偿。8.5、经营风险:经营不善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第9章培训9.1、初始培训:9.1.1、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甲方具体安排。9.1.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提出的不符合条件的培训人选。9.1.3、乙方选派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9.1.3.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9.1.3.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9.1.3.3、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骨科(中医骨伤科、康复科、理疗科)医师或者从事骨科(中医骨伤科、康复科、理疗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住院医师。9.1.3.4、与乙方签订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9.2、后续培训: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医疗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9.2.1、每年1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网络培训研讨会。9.2.2、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经营管理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9.2.3、应甲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商定。9.2.4、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网站为乙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总结、管理方案、经营策略,并对乙方提出的与合作连锁有关的问题进行解答。9.3、考核: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操作三维正脊仪和使用三维正脊技术的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9.4、培训费用:9.4.1、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料费、食宿差旅费由乙方承担。9.4.2、乙方要求甲方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的标准,由甲方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由甲方向乙方统一收取。第10章支持10.1、网站:10.1.1、甲方建立专门网站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业务联系。10.1.2、甲方建立的网站开通对话平台,建立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使合作连锁医疗机构之间可以相互交流经营、管理和医疗的经验。10.1.3、甲方建立的网站为乙方提供医疗、经营、管理、客户服务、财务、法律等咨询。10.2、信息:10.2.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医疗市场有关的信息。10.2.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医疗卫生管理的政策法律信息。10.3、工作检查:10.3.1、甲方定期组织乙方召开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10.3.2、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指派代表检查乙方的工作,并对乙方提出改进意见。10.4、突发事件:10.4.1、甲方为乙方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10.4.2、在乙方遇到与本合同相关的突发事件时,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10.5、工作指令:10.5.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有关三维正脊的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当遵照甲方的工作指令行事。10.5.2、甲方的工作指令限于与三维正脊全国连锁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乙方的义务。10.5.3、甲方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与合作区域的风俗习惯,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或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甲方审查不成立的,乙方仍应当执行甲方的工作指令。10.5.4、因甲方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乙方受到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10.6、服务: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对乙方的支持外,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10.7、费用:10.7.1、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甲方派出人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由乙方负担。10.7.2、甲方通过网站或者信函为乙方提供的经营、管理、客户服务、财务、法律等咨询等服务,不收取乙方的费用。10.7.3、甲方应乙方的请求派专人为乙方提供专门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第11章设备维修与更换11.1、设备维修:11.1.1、甲方负责三维正脊仪的设备及其配件的维修。11.1.2、三维正脊仪的主机、配件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当及时通过传真通知甲方,并将正式通知特快专递给甲方。11.1.3、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反应,及时派专人赶往乙方所在地,为乙方维修或者更换三维正脊仪的零部件,使三维正脊仪恢复正常使用状态。11.2、维修费:11.2.1、因甲方提供的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本身的不合理的原因发生的故障,维修费用以及由此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由甲方支付。11.2.2、因乙方的责任导致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发生故障,其维修费用以及由此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由乙方支付。11.3、设备更换:11.3.1、如果甲方提供的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乙方申请,甲方考察同意后,由甲方负责更换一台三维正脊仪:11.3.1.1、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11.3.1.2、经维修能正常使用,但在维修后1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故障。11.3.1.3、经维修能正常使用,但在维修后2个月内连续三次发生故障。11.3.2、甲方因设备换代等原因,可以要求乙方更换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11.4、设备更换的费用:设备更换(包括安装)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11.5、旧设备的处理:11.5.1、更换下来的三维正脊仪及其附件的所有权在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11.5.2、旧设备的运输费和处理费用由甲方负责。第12章商标与品牌12.1、使用许可:甲方将其拥有的专利、商标、商号和标志许可乙方使用,乙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享有使用权。12.2、限制与保留: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商标与品牌的权利做出下列限制和保留:12.2.1、乙方使用甲方许可的专利、商标与品牌仅限于合作连锁医疗机构项目的目的。12.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专利、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12.2.3、甲方可以自己或许可的第三人,在合作区域范围内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中以及除三维正脊合作连锁医疗机构外的其他行业(包括保健行业)中使用甲方的商标与品牌。12.2.4、甲方可以自己或许可的第三人,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举办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中使用甲方的商标与品牌。12.3、合同备案:甲方与乙方将同时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由甲方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商标局备案,并由乙方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送交乙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12.4、宣传:12.4.1、甲方和乙方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商标和品牌。12.4.2、甲方应事先制定每年度的宣传计划,并征求乙方的建议或意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广告基金负担相应的费用。12.4.3、乙方应当在合作区域范围内执行甲方的宣传计划,实施甲方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范围内宣传本专利、商标和品牌,维护专利、商标和品牌的形象。12.5、商标与品牌的变更:12.5.1、因甲方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后又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甲方以任何商标渠道许可使用的商标,除乙方明确表示同意外,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加盟费、设备保证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2.5.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启用新的商标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甲方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12.5.3、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12.5.4、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甲方商标与品牌的变更,所产生的更改招牌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12.6、招牌及有关物品:12.6.1、乙方使用的招牌及标有统一标识(商标等)的有关物品由甲方统一制作,提供给乙方使用。12.6.2、前款招牌及标有统一标识(商标等)的有关物品为视觉识别系统(VIS)手册中所列出的物品。12.6.3、前款招牌及标有统一标识(商标等)的有关物品由乙方提出需求,甲方统一制作,制作费及运输或者邮寄费由乙方承担。12.6.4、乙方可以按照甲方规定的设计要求【视觉识别系统(VIS)手册】制作招牌及标有统一标识(商标等)的有关物品,费用自负。第13章商业秘密13.1、使用许可:13.1.1、甲方许可乙方在双方合作区域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13.1.2、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13.2、商业秘密的范围:13.2.1、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3.2.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三维正脊仪的使用方法、三维正脊技术、培训课程中的内容、甲方网站中的信息、甲方提供的电子病历、经营方案、管理方案等,均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除非乙方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13.3、限制与保留:13.3.1、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限于合作连锁项目的目的。13.3.2、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限于甲方规定的人员范围知悉的商业秘密。13.3.3、甲方或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可以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以培训教学、会议、展览方式使用商业秘密;13.3.4、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对有关事项做出进一步的约定。13.4、保密义务:13.4.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乙方及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13.4.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对甲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甲方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甲方存档备案。13.4.3、除非商业秘密非因乙方及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13.4.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3.5、权利回授:乙方在从事合作连锁项目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甲方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无条件地许可甲方并由甲方许可其他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使用,从而保持全国连锁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13.6、竞业禁止:13.6.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2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乙方的有关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2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13.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文本。13.6.3、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甲方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13.6.3.1、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参与方式参与有关业务。13.6.3.2、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医疗机构或组织,并参与有关业务。13.6.3.3、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甲方相竞争的医疗机构或组织获取经营利益。13.7、补偿:13.7.1、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导致对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被闲置,则甲方应当在乙方书面报告甲方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评估价格收购其闲置资产、或者按照其实际闲置部分予以收购或补偿。13.7.2、闲置资产限于医疗设备的范围,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乙方应当将实际闲置资产情况书面报告甲方,并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闲置资产进行封存。13.7.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要求甲方承担收购或补偿的责任。13.7.4、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补偿,由乙方承担。13.8、承诺与保证: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乙方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13.9、替代责任:因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规定与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而导致甲方丧失本应享有的索赔权,乙方对甲方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第14章专利14.1、实施许可:14.1.1、甲方许可乙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享有实施甲方专利的权利。14.1.2、专利实施许可,除双方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14.2、限制与保留:14.2.1、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专利权仅限于合作连锁项目的目的。14.2.2、甲方保留在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保健行业)实施甲方专利权的权利。14.2.3、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做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14.3、专利权的无效:14.3.1、在签订本合同时或者签订本合同后,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4.3.2、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收取的加盟费和设备保证金等费用。14.3.3、因甲方专利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14.3.4、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4.4、专利权的终止:14.4.1、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14.4.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专利权在合同期届满前终止的,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4.4.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专利权在合同期届满前终止,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收取的加盟费和设备保证金等费用。14.4.4、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专利权在本合同期届满前终止,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14.4.5、在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专利权在合同期届满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4.5、技术革新:14.5.1、乙方在实施甲方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甲方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决定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14.5.2、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甲方有权将该技术成果许可其他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使用。14.5.3、甲方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与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第15章著作权15.1、使用许可:15.1.1、甲方许可乙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使用甲方计算机软件,乙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享有该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15.1.2、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15.2、许可的使用:15.2.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以及甲方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乙方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行使。15.3、限制与保留:15.3.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仅限于双方合作项目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使用;15.3.2、甲方或者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可以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以教学、展览等方式使用著作权。15.3.3、甲方或者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可以将许可乙方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其他行业(包括保健行业)。15.3.5、双方可以签署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15.4、著作权的归属:15.4.1、乙方为双方合作的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所创作的有关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归甲方和乙方享有,甲方有权许可其他连锁医疗机构使用该计算机软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软件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15.4.2、乙方在甲方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第16章知识产权的保护16.1、义务:16.1.1、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合作区域范围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16.1.2、乙方对制止本合作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采取必要的行动。16.1.3、对第三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应当采取以下行动:16.1.3.1、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16.1.3.2、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16.1.3.3、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16.1.3.4、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16.1.3.5、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16.1.3.6、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16.1.3.7、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16.2、诉权的行使:16.2.1、对于第三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由甲方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16.2.2、乙方行使诉权,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甲方的指示行事。16.3、报告:16.3.1、乙方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甲方。16.3.2、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甲方。16.4、诉前保全:16.4.1、乙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16.4.2、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在未经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16.5、费用负担:对第三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先行支付:16.5.1、由甲方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支付。16.5.2、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16.5.3、甲方与乙方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16.6、赔偿金的分配: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16.6.1、双方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16.6.2、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16.6.3、甲方和乙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16.7、第三人起诉:16.7.1、因第三人主张甲方知识产权侵权而对乙方采取的法律程序,乙方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告甲方。16.7.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必要时,甲方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法律程序。16.7.3、因甲方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经法院裁判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但是,因乙方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16.8、其他诉讼:乙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16.8.1、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纠纷。16.8.2、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16.8.3、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16.9、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第17章广告与费用17.1、广告义务:17.1.1、甲方、乙方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专利、品牌、商标及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17.1.2、甲方负责全国性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乙方负责合作区域范围内的广告计划和区域性广告的发布。17.2、广告控制:17.2.1、甲方对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项目的广告享有控制权利,乙方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对广告的控制,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17.2.2、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定在本区域内发布广告。乙方在本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第18章特许经营费用18.1、加盟费:甲方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交纳的加盟费18.2、指导费:甲方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交纳的指导建立合作连锁医疗机构与经营管理的费用。18.3、知识产权使用费:甲方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交纳的专利入门费。18.4、特许权使用费:甲方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8.5、保证金:18.5.1、双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发运三维正脊仪并安装到位,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证。18.5.2、该保证金于合同期满1年内由甲方全额返还乙方。18.5.3、该保证金不计利息。第19章信息披露19.1、信息披露的要求:19.1.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9.1.2、发生可能对本合作项目产生较大影响,而对方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一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该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对方通报,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19.1.2.1、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调整。19.1.2.2、合作项目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19.1.2.3、甲方、乙方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19.1.2.4、甲方、乙方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9.1.2.5、诊疗科目的变更以及操作三维正脊仪的医师的变更。19.1.2.6、诊疗程序的任何变更。19.1.2.7、任何一方受到行政处罚。19.1.2.8、涉及甲方、乙方的诉讼。19.1.2.9、可能对合作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9.2、质询:19.2.1、甲乙双方如果有证据证明或有理由表明对方有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对方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19.2.2、受质询的一方应当在收到质询函后7个工作日内就质询的事项向对方提交书面的报告或者说明,并说明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信息的原因。19.3、虚假披露:甲乙双方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20章合同转让20.1、合同转让的定义:20.1.1、本章所称合同转让是指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20.1.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0.2、乙方转让合同: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甲方或第三人。20.3、受让人的条件: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转让,受让本合同的第三人应当符合本合同对乙方规定的条件,并同意签署相关文件。20.4、优先权: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0.5、转让补偿费: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向乙方支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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