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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问答和案例电子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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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问答和案例电子教案.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劳动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问答和案例-三、 名词解释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行政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一招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劳动法学体系:是批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职业教育:又称职业培训,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基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国外还称为雇用合同、雇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工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团体协议、劳资协议,是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相关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于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年休假: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或损害身体健康而制订的以设备操作技术、安全标准及卫生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行为或操作规范。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是指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身份特征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权益方面给他们的特别法律保障。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原教材定义)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福利: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劳动法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察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劳动保障监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权利争议:也称为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团体争议:又称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四、简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答: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设计单位在设计主题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试用。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情形有哪些?答: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简述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简述工会法的主要特点工会法的本质属性或内在特点,是调整工会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工会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工会权利,确定工会的义务。工会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元性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因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而异工会法是劳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调整集体劳动关系是其主要特色。简述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有哪些答:1.知情权。2.独立调查权。3.要求、建议权。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5.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6.支持举报控告权。7.舆论监督权。简述工伤保险的特征答: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简述工资的特征。答: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务报酬支付工资是用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简述工资分配的原则。答: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简述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那些内容。答: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简述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答:单纯的医疗保险待遇是直接用于医疗服务的费用,而疾病保险包括被保险人医疗期间的休养、工资、病伤救济和医疗服务等。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都是对发生疾病的保险,但二者的保障目的不同。医疗保险是保障医疗费支出,其功能是实现医疗费用补偿;疾病保险是对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障,其功能是收入保障。基于此,医疗保险又称为医疗保健;疾病保险又称为疾病津贴或生活补助。简述就业歧视的主要类型:劳动法规定的就业歧视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就业促进法增加了健康和户籍(农民工)歧视简述劳动法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答:1.普通群众的监督。2.群众组织的监督。3.报刊等传媒监督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二者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调整这些经济关系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第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第二,两者主体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简述劳动法渊源主要内容: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第一,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第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第三,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第四,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第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第二,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第三,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第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第一,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第二,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第三,劳动合同是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第一,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第二,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第三,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第四,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简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答: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2.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案件不得直接起诉。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5.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简述劳动争议的特点答:1.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即劳动争议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的劳动关系。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中“三方原则”的主要内容答:即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简述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区别答:1.监督主体不同。2.监督范围不同。3.监督过程中行驶的职权不同。简述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答:1.基本保障性。2.国家强制性。3.互助互济性。4.主体特定性。5.待遇的差别性。6.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简述失业保险的特征答: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3.待遇水平较低。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的意义。答: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特征。答: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即特殊群体保护制度只适用于特定劳动者,而非所有劳动者。制度内容的特殊性,表现为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与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等密切相关,是对特殊群体特殊需要的特别保护。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基本内容。答: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用人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即劳动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种类。答: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简述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调整遵循的原则答: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简述养老保险的特征答:1.补偿性。2.广泛性。3.必然性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特点。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职工民主管理是指领导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答: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待遇包括以下两项: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路费的承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简述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的法律特征。答: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为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与卫生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具有突出的技术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第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第二,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第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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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n.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答: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二,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第三,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哪些答: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与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相比较,职工福利有哪些特征答:1.职业关联性。2.普遍性。3.功利性。4.集体性。5.效益性。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第一,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第二,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第三,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第四,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二者联系在于: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业化。二者区别:第一,教育目的不同第二教育对象不同第三教育内容不同第四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五、论述题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有哪些?答:劳动法以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为了切实贯彻这一原则,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了两项措施:将延长工作时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选择性权利,即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不得延长工作时间。通过提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减少延长工作时间。第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原则。实行三方协商原则。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较劳动监察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之间的区别。答:一是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享有劳动监察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二是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而劳动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三是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到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样,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权限也只有该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劳动监察机构不得享有。比较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答: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都是国民收入于分配的重要形式,它们都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都以劳动者提供了社会劳动为享受的前提,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从不同的角度,并在不同的程度上,共同为满足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社会生产发展,发挥各自独特的保护功能,三者具体区别主要为:1、工资是对劳动者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即工资差别与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多少和质量好坏有关;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以往所提供劳动的补偿,主要按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进行分配;职工福利虽然要求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但不要求与劳动量对待,而是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进行分配,因此职工福利是工资和社会补偿的补充形式。2、工资由用人单位从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职工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社会保险待遇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以货币、服务等方式给付,仅货币部分由享受者自由支配,职工福利主要由行业或单位以举办公用设施、提供集体服务等形式给付,仅发给职工个人的补贴,实物才可由者自由支配。比较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异同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区别在于:(1)、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化社会职业的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本性和普通性。(2)、教育对像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像。(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论述工作时间的显著特点工作时间制度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即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又要适应生产活动的客观要求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为:(1)工作时间制度即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另一面必须考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需要,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标准工作日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但缺乏灵活性。(2)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实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试述劳动法体系。答:劳动法体系这一概念强调构成劳动法体系应是内容完整,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体系和劳动立法规划体系和劳动法学体系是不同的,劳动立法规划体系是在一定的时期之内的劳动立法计划,它与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体系结构是不同的。工会的法律地位。答:工会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工会的合法性。法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认工会作为合法的职工的组织而存在;从工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工会出现的最初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人组织工会视为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工会不具有合法地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动自由加以保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有组成成员、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工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工会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93答:一.工会的权利:1组织权。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3.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4.监督权。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5.协商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表进行协商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6.劳动争议处理权。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二.工会的义务:1.维护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两个维护的原则: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突出维护职责与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原则;全面维护的原则。2.监督义务。法律对工会权利的设定同时也就为工会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3.支持义务。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工会的性质。答:所谓工会的性,是指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对于工会的性质,一般认为工会是作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阶段性、群众性和自愿性是各国工会、各个时期都具有的普遍性质。工会的阶段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段的组织,工人阶段为其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工会的会员是工人阶段的成员,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阶段的合法利益。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基础。自愿性,是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建立或者不建立工会,工会的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1)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报酬的重要依据.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为自己创造必要的产品;另一部分为社会提供剩余产品.因此,劳动报酬直接源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为自己完成的产品的数量,间接来源于劳动者为自身劳动的必要的劳动时间。(2)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经人、物、时间为基本要素。工作时间构成了正常劳动秩序的基本前提,它对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具体作用表现在:一、通过合理的工作时间法律规范,企业可以制定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内部考勤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二、法定的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生产率的基本单位,运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以下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的生产经营计划。三、稳定的工作时间,使企业建立科学和合理的生产班组制度成为可能。四、工作时间制度,也是确定劳动者权利义务,处理劳动争议的界限。(3)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4)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劳动者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单位的职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果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这种行为不仅是无效的,也是非法的。(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的作用。答:1、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因素。3、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4、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集体合同一方为工作,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工作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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