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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上课讲义.doc

    • 资源ID:52300042       资源大小:142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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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上课讲义.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上,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不再采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这是法律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54条)判断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为具有过失。具体而言,过错的判断采用混合标准,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全国标准,不应地区、资质而由差异;其他的诊疗义务的标准,采用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差异(北京与延安的差异),资质差异(医师与主任差异),落后地区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可以稍低(侵权责任法第57条)三种例外:下列三种情形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诊疗。(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医疗事故鉴定不再作为前置程序;结束此前(医疗事故侵权与医疗过错侵权并存)的双轨制。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须注意: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相当特殊:首先,须义务人员具有过错。无过错则无医疗损害责任。医务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医疗机构采广义(包括美容机构),只要不是非法行医,都算。3.免责事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免责: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但有例外:若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经告知义务,不能免责;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侵权责任法第60条)(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负有一般告知义务,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和应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因过错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第一句和第二款)(见【例1】和【例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例1】甲因患有严重的白血病,感到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诊断完毕,医生未告知甲病情(病历甲也看不懂),甲以为自己患的是感冒,宽心回去。一个月后,甲因白血病发作昏迷后送往另一家医院,因延误治疗达一个月之久,甲遂告不治。乙医院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并因此给甲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进行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违反该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例2】甲因感冒严重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医生丙见甲穿戴齐整,提着郭美美那样的包包,又念自己本月尚有8000元的任务尚未完成,就吓唬甲,谎称甲患的是白血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预交住院费9000元。甲闻知后,精神极度痛苦,茶饭不思,心理身体迅速耗弱,奄奄一息。“过度告知”也属于违反一般告知义务。乙医院构成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若需要给患者进行特殊检查(如:穿刺)特殊治疗(如:化疗;电击)和做手术,医务人员负有特殊告知义务。应告知医疗行为的风险(如:不良反应、并发症等)替代方案、各自的优缺点,让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知情并自主确定,并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特殊告知义务,或未经患者书面同意即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二款)(见【例3】和【例4】)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例3】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白内障手术前,医生未告知乙手术并发症,事实上,即使告知,乙也会同意施行手术。结果,手术后,乙因并发症而失明。甲医院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致乙损害,应承担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保护的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合称为知情同意权(InformedConsent)【例4】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剖腹产的过程中,发现乙的子宫上有一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医生丙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给乙造成重大损害,甲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医院侵犯了乙的知情同意权、身体权、健康权。3.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又如: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侵权责任法第56条)学理基础:毕竟医院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医务人员都是白衣天使。医院不应当是有组织的抢劫犯罪集团。(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理解: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医疗产品的提供者与医疗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与连带责任无差别。对内只有一个责任最终责任承担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见【例5】和【例6】)本质上,这是产品责任在医疗领域的一种运用。没什么新颖的东西。【例5】甲因心脏病在乙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因该心脏起搏器为美国A公司生产,中国B公司进口。半年后,因心脏起搏器电路短路,不起作用。甲只得重新做手术并安装。为了方便受害人甲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A公司、B公司、乙医院应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甲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心脏起搏器的缺陷由A公司造成的,A公司承担最终责任;若该缺陷由B公司或者乙医院的过错造成,B公司或者乙医院承担最终责任。【例6】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使用丙药厂生产的某药物后,乙因此出现过敏反应,并遭受损害。后查明,该药品须按照特殊方式保存,否则容易变质并造成过敏反应,甲医院未尽必要注意,保存方式有缺陷。甲、丙应当对患者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乙请求甲承担责任,甲承担责任后不能向丙追偿,因为缺陷是因为甲的行为产生的,甲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如果乙请求丙承担责任,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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