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x
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 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应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 那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 恰当。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 具体协调、管理部门。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六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 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 处分。(四)从事或者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 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抢夺、敲诈勒索、偷窃、诈骗、冒领、侵 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一)有抢夺、敲诈勒索行为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 学籍处分。(二)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观察处分。(三)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 元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 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 上处分。第二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 或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款外,视其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程度,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有以下影响公共平安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 和所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或损坏公共场所电铃、 电灯、电源线、广播线、电梯、消防设备、网络设备等,除 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引发火情、火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在无火情、火灾情况下,故意触动消防报警设施,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观察处分。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和无故旷课者 给予如下处理:(一)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两个工作日以上,四个 工作日(含四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11-20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二)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四个工作日以上,六个 工作日(含六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21-30学时,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六个工作日以上,八个 工作日(含八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31-40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四)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八个工作日以上,十个 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41-50学时, 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五)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以上,予以退 学处理。(六)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 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第三十二条 凡考试(含考查)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凡考试(含考查)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二)考试(含考查)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含在考试期间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短信及在考试期间给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者) 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发布有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试卷(或 答案)及买卖论文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 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 其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一)在寝室、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砸敲 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二)扰乱宿舍、运动场、办公楼、图书馆、教学大楼、 实验楼等公共场所秩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工作 人员者。(三)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者。(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者。(五)伪造、涂改、翻印、转借或偷窃各类证明、协议 书、合同书,以及报假案、作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六)威逼、恐吓、诽谤他人者。第三十五条.为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和健康 开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泄露国家秘密等违 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利用网络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虚假信 息、有害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三)从事以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安的活动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必须 承当赔偿责任。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 网络资源。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 者增加。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 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5 .盗用别人的网络账号冒名使用网络应用系统。6 .违反学校网络IP地址使用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网络 正常运行秩序。7 .恶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8 .利用网络,恶意攻击其它网络用户计算机。9 .通过网络盗取或未经许可删除、修改他人计算机中的 文件或其它资源。10 .利用网络,漫骂、侮辱、恐吓他人。11 .其它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平安的行为。(四)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以下侵犯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必须承当赔 偿责任:1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2 .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3 .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4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 商业秘密。5 .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荣誉权。6 .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 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有关学生社区、教学楼、实验楼、 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七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 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八条发生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 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XX 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催促。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留校观察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察 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观察;有显著进步表现 的,提前解除观察。毕业年级学生假设应受留校观察处分的,一般不给予留校 观察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假设再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 织成认错误,有悔改表现。(二)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 他人错误。(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或赔偿。(四)非刑事案件,当事双方经协商,达成谅解协议。(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拒不成认、 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 恫吓。(三)在校期间违纪再犯。(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 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 分管领导审批;假设学校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可提交校长办 公会研究决定。(二)给予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 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 公会审批。第十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学院查证;情节复杂 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分规定的,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 生处、保卫处牵头调查。(二)听取陈诉和申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 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 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 绝签字,主笔人要写出文字说明。(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 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呈 报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后,以下各项可作为有效证据:1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2 .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3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4 .证人签名的证言。5 .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6 .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 裁、决定、复议等。7 .其他有效证据。(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校文件形 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自批准之日起 生效。(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 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 表示接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 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本专科学生 可由其班导师或辅导员签字,研究生可由其导师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处分决定书假设无法送达被处分人,可在 校内公告。学院要将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情况通 知学生家长。(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 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 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第十一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要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存入学生人事 档案。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视情况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可以不张榜公布。第五章申诉程序第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 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XX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 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 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第十六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 生,假设学校做出了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那么学生需在 学校的复查决定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第六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十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 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 诫责令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第十九条筹划、组织、煽动及参与闹事,扰乱学校教 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 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 分。第二十条 在学校内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筹划、参加未 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 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 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 法活动。(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 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 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 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 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舌L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 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第二十四条对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X事者 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当受害者医疗以其他必要费用外,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 至记过处分。(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四)以“劝架”为名褊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 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五)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或干扰组织 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六)打人致轻伤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七)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为他人提供凶器(指木质、铁质等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 及其以上处分。(八)预谋筹划打架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以 及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使事态 扩大或敲诈勒索者,从重处分。(九)逾期不交纳赔偿费,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以现金、票据等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 博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 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参与赌博,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观看、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 制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一)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或进行性骚扰、侮辱或 伤害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