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企业计量管理办法.pdf
-XXXX 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 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计量工作管理,提高公司技术装备水平,确保公司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确保测量和监视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并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及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计量人员、计量标准、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监督等管理要求。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第四条第四条 计量工作是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技术基础,应采用先进可靠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推广新技术,保证产品质量、推动技术进步、节约能源、降低物资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第六条公司技术研发部负责计量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负责组织、指导公司各试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三)对各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大型、新型及进口监视和测量装置项目的立项、论证、选型等工作;(五)建立公司计量标准器台帐。第七条第七条公司企业策划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及-调整计划的审批及上报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审批及固定资产台账的建立,负责组织大型、新型及进口监视和测量装置采购、验收及索赔等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本单位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协助本单位试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三)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建议计划;(四)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购置、保养、溯源、报废、有偿转让等各项管理工作;(五)建立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和档案并统一编号,实行、B、C 分类管理并做好状态标识;(六)组织自校规程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计量人员计量人员第十条第十条各单位计量人员配备,应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计量检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由地方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试验室试验人员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考核发证。计量检定员及试验员情况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见表 1、表)。第二节第二节 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计量标准器由所在地方政府计量部门检验、认定。各单位将标准器情况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见表 3).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标准器的存放与工作环境应满足其本身的技术条件或证书规定的技术条件要求。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计量标准器只能用于测量装置的量值溯源,不允许用于试验测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计量标准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自检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检定规程进行。对尚无检定系统及检定规程的测量装置,各单位应依据测量装置使用说明书、有关技术指标及标准,编制自校规程开展自校工作,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第三节第三节 监视和测量装置监视和测量装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与生产、环境、安全、科研、能源控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具有所需准确度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视和测量装置应选择具有生产资格的生产厂家进行采购,测量装置必须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生产或销售的设备应带有 C标记,否则不得购买.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购置:(一)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购置审批权,分别集中在集团公司、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技术含量高、操作复杂、单台价格(含附件、配套装置等)在0 万元及以上的高新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进口或国内采购应报中铁电工生产技术部及集团公司审批;(二)对于技术含量高、造价高、操作复杂的高新监视和测量装置,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或中铁电工组织有关单位收集资料、进行方案对比、必要的调研、与供货厂家的洽商及技术交流,从中选取优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购置,不允许无计划购置和超计划购置。(四)各单位应于当年 11 月日前将次年的购置计划报公司企业策划部,由企划部汇总审定后报集团公司。(五)各单位应于每年月 1日前将购置调整计划报公司企业策划部,由企划部汇总审定后报集团公司。(六)各单位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其评价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信能力、供货业绩、价格、交货情况、服务情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验收(一)验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合格证书,制造许可证,技术资料,厂名,厂址等,同时还要验证佩带的专用工具、附件等。(二)验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性能,并对外观进行检查。(三)验证监视和测量装置所佩带的计算机软件,并予以确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监视和测量装置固定资产组成:(一)两个基本条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项装置(含装置必备的附件等)价值在 000 元以上。(二)固定资产组成价值包括:购置价款、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改造费、附加购置费、关税、应分摊和负担的贷款利息、汇兑损失等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进行组资,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建立公司台账,由生产技术部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号码的编制:(一)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构成固定资产的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编号管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由各单位自行编号。(二)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号码由一位英文字母和十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位英文字母表示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类别;第二、三位阿拉伯数字为单位代号;第四位为一横线;第五位至十二位由集团各单位自行编号。具体编排如下:、第一位英文字母表示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类别:T 表示通信设备X 表示信号设备B 表示变电设备 表示接触网设备J 表示土建设备 表示大地测量设备Q 表示通用设备及其它设备、第二、三位阿拉伯数字为单位代号:单位代号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给出。3、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或有偿转让后,该装置的管理号码即取消,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固定资产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见表 4)。各单位同时应附测量装置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影印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强制检定测量装置应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实行定点定期检定,非强制检定测量装置检定周期或确认间隔由各单位根据使用频度、环境和测量数据的重要程度自行确定,检定周期或确认间隔的确定要有符合要求的程序并形成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测量装置必须按规定及时经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或者自检或自校合格后,方能使用。检定或校准结果应详细登记在测量装置履历卡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计量检定或校准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就近就地的原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根据生产需要自制的测量装置或国家和地方没有校准标准的测量装置应编制自校规程,自校合格后方能使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按 A、进行分类管理,、B、分类原则为:(一)A 类1、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1)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监视和测量装置。、生产、经营活动中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其他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2)产品质量关键参数检测用监视和测量装置;(3)生产工艺过程中关键参数检测用监视和测量装置;(4)进、出单位的能源监视和测量装置;(5)进、出单位的物料监视和测量装置。(二)B 类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对量值有一定-准确度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包括:产品质量及生产工艺过程参数检测用监视和测量装置;能源、物料监视和测量装置;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参数检测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和专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等。(三)C 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测量准确度要求不高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性能不易发生变化的低值易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等.此类监视和测量装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管理:1、购入或使用前一次性检定或校准;、定期外观检查;3、不定期检定、校准;4、不定期比对;5、其它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监视和测量装置都应在明显部位粘贴状态标识,以便识别和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使用人员必须确认监视和测量装置状态标识的有效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档案,监视和测量装置履历卡、说明书、合格证、检定或校准有关资料等应存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监视和测量装置有偿转让:(一)有偿转让权限:公司所属各单位有偿转让需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审批结果及设备有偿转让通知单抄报由生产技术部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具体流程按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细则执行。(二)有偿转让以按质论价的原则,由双方协商或经评估确定价格,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行为应纳税的要照章纳税.(三)监视和测量装置有偿转让一律凭批准的“设备转让通知单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交接双方应按转让通知单的名称、型号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转让手续。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转让移交记录”,经双方签章后,分别交双方管理及财务部门,作为撤消或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的依据.(四)转让装置手续办理后,调出单位要及时将转让通知单(注明交接时间)返回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报集团公司一份备案(五)原装置配属的附件、备品、工具、说明书、履历卡及技术资料等应全部随装置移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和报损:(一)报废或报损审批权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单位报废或报损申请进行批复,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备处置。报废或报损设备通知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报废或报损:1、已超过使用年限的装置,其主要零部件损坏严重,-修复后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的.2、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值 50以上的。、因产品更新换代、换型等原因不宜使用或列入国家淘汰产品,以及无配件来源和无法改制的。、技术性能指标有严重缺陷,或自制产品性能不符合类似产品要求的.5、因技术进步,装置不符合检验规范及试验规范,检验准确度达不到要求的。6、因意外灾害、事故损坏等原因,无修复价值的。7、因丢失无法找回的,经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进行处理后需报损的。(三)报废或报损清理手续:1、监视和测量装置申请报废前,申请单位应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装置的实际状态进行全面技术鉴定。2、经确认符合报废或报损条件后,填报“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书”,经主管领导和单位签章,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具体流程及表格按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细则执行。、已批准报废的装置,由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帐目,并逐级上报至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4、已批准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及时拆除处理,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一)公司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用情况选用和调配监视和测量装置。所配备的每台装置必须在有效检定周期内,且附有效的检定证书影印件及使用记录。(二)公司各单位因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需求,现有监视和测量装置不能满足需求时,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内部调剂使用。确需购买或租赁时,应对供应方进行评价,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可靠、有效.(三)监视和测量装置操作人员要熟悉装置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操作规程,需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四)主要(重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制定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精密的、有放射性的检测装置要有保护措施。(五)操作人员在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前,必须确认装置的状态标识有效,认真检查各部分状态,确认安全良好,方准使用.(六)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集中精力,严守岗位,保证人身及装置的安全。(七)在使用时若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校准技术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评定已测量检验结果的有效性,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测产品进行适当的处理。在消除产生偏离校准技术状态的原因,重新进行校准和调整后,才可重新启用,并记录在案。(八)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计算机软件和检测使用的软件,-在软件升级或监视和测量装置、对象、条件、要求等发生变化时,应对软件进行再确认.(九)监视和测量装置在搬运、保养或转换环境时,应确保其准确度、精度不受影响。如不能保证或认为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校准和调整后再使用.(十)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运输过程中,应捆绑牢固,注意防潮、防摔、防倒、防震等事项,确保运输安全。(十一)监视和测量装置在野外作业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野外作业的要求进行防护和操作,不允许违章蛮干。(十二)严禁任意拆卸固定配属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上的零部件。严禁随意改变装置原设计技术指标。(十三)监视和测量装置用完后,应立即将其擦拭干净,恢复原有的安全保护及指示装置,并按照存放要求妥善保管。第四节第四节 计量监督计量监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技术研发部负责公司计量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公司各单位内部计量监督工作由各级计量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公司技术研发部每年组织对公司各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对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计量管理、计量标准器具建立和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在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成绩突出或有违反行为的,提出奖惩等处理意见。检查情况填写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查表(见表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各单位有责任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上级部门.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在监督检查中,对违反计量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可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对计量管理明显不健全或被削弱的单位通报批评.(二)责令改正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者责令改正.(三)责令停止使用1、计量标准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而仍开展计量检定.2、强检监视和测量装置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非强检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办法规定而继续使用。(四)没收监视和测量装置1、使用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装置或者破坏监视和测量装置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给国家和使用单位造成损失。2、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用户为目的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项工作由公司技术研发部负责检查和考核。-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技术研发部每年对各单位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 次,该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技术研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