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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保险学含复习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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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保险学含复习资料.pdf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 2019-2019 学年第二学期保险学课程期末考试试卷(保险学课程期末考试试卷(A A)卷)卷开卷开卷一、名词解释(共一、名词解释(共 2020 分,每题分,每题 4 4 分)分)1.实质风险因素 2.可保利益 3.分红保险 4.共命运条款 5.溢额再保险二、简答题(共二、简答题(共 4040 分,每题分,每题 8 8 分)分)1.试比较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不同之处2.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3.试比较比例再保险及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4.农业保险的经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5.运输保险有哪些特点三、案例分析题(共三、案例分析题(共 4040 分,每题分,每题 2020 分)分)1、甲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身险。不久,该车在正常行驶时,被乙厂汽车撞损作废。甲厂要求乙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双方为此达成赔偿协议,赔付条件是甲厂立即起诉乙厂。10 天后甲厂向法院起诉乙厂,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协议。保险公司反悔,要求甲厂通过法律程序径自向乙厂取得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解决?2.、2019 年 5 月 8 日袁某和妻子分别投保“99 鸿福终身保险”(一种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 10 万元,受益人为其儿子袁宝宝。2019 年 1 月 18 日,袁某夫妇外出进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双双遇难。案发后,保险公司认定保险责任,准备立即向受益人的监护人支付 20 万元的死亡保险金。但次日,人民法院却以袁某生前债权人要求对其债务人袁某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追偿其债务为由向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支付袁某夫妇的死亡保险金,没有法院解决裁定的通知不得偿付。3 月 3 日,保险公司根据袁宝宝监护人的给付申请支付了 20 万元保险金。3 月 9 日,法院以案外人提出疑议为由解除了这笔 20 万元保险金的保全。请问,保险公司及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参考答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实质风险因素:也称有形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如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某一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性质等都属于实质风险因素。第 1 页2、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这种利益,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安全或按期抵达而获益,或因该标的发生灭失或损毁而蒙受损害或承担责任。3、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保险是世界各国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保证自身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传统保障型的寿险保单,分红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障的保险利益,红利的分配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投资策略以和偿付能力。4、共命运条款:指凡属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及原保险人同一命运。其具体内容是,凡关系原保险合同保险的厘定和收取、赔偿给付、受损标的施救、向第三者追偿以和接受和解或提起诉讼等事项。均由原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作出决定,再保险人接受原保险人的处理结果。5、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及再保险人签订合同,对每一个危险单位事先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而将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二、简答题二、简答题1、答: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保险标的不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和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性质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人身保险是是以投保人自报金额为基础,定额给付性的保险。而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3)保险期限不同。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 1 年以上,保险期限较长。财产保险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多为短期(1 年和 1 年以内)。(4)是否具有储蓄性和现金价值不同。某些人身保险的保单具有储蓄性和现金价值,而财产保险一般不具有储蓄功能,保单也无现金价值。(5)是否适用代位救偿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再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财产保险适用代位救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2、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中一般会列明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合同期满,不管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自然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应投保人请求解除三种;(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可能导致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可以复效。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失效后则不能复效;(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第 2 页任即告终止;(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这种情况是指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由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灭失或死亡,保险标的不复存在,保险合同自行终止。3、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分保的比例不同。比例再保险是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非比例再保险不按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2)计算的依据不同。比例再保险是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3)计算内容的涉和面不同。比例再保险中保额、保费、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担,非比例再保险只计算赔款额;(4)采用的费率不同。比例再保险费率及原保费成一定的比例关系,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计算。4.、农业保险的经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审慎选择风险责任;(2)让被保险人分担相应的责任;(3)适宜采取统保方式承保;(4)明确地理位置;(5)争取政府支持。5、运输保险的特点有:(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三、案例分析题三、案例分析题1、保险公司的做法不正确。应该由保险公司对甲厂车辆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对乙厂进行追偿。2、(一)保险金是否是遗产。保险法第 63 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财产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本案中,袁宝宝是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依法获得的是保险受益权,而不是遗产继承权,所得保险金不能视作遗产。(二)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是否影响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正常受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对保险金有无追索权取决于保险金受益人的产生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事先约定而存在的,是经过法律认定的一种期待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取得了既得的权利,保险金不是遗产,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对保险金没有权益,不能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因而保险金不能用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相反,只有保险金作为遗产被受益人领取时,才必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除非他放弃继承权。(三)本案袁某的债权人对袁某提起诉讼并对其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的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 3 页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2.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当是有财产给付请求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和时的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及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险人袁某夫妇的 20 万元死亡保险金不属于袁某的遗产,更不是其财产,因此不应在财产保全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以案外人提出异议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 1 款第11 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解除了 20 万元保险金的保全。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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